对外宣传管理办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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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敖畜牧集团行政管理制度之九对外宣传管理办法

对外宣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集团对外信息的发布和传播活动,减少信息的混乱和泄密,完善集团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下属各子公司(含事业部、业务执行部门,下统一简称“各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或参照集团规定执行。

第三条所有对外传播的信息和消息须经集团高层领导认定,才可披露。由集团行政办公室负责根据集团工作情况或部门、各单位申请拟订信息披露范

围清单。

第四条供披露的信息清单须报经集团总经理审批后才可发布,应明确发布口径、传播媒介、传播方式、传播范围等。

第五条集团各密级的信息,未经集团总经理特许和专门程序审批,不得对外发布,否则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对外部重大来访由集团行政办公室统一或指定部门接待和安排。如有稿件发表,须在发表前由集团总经理阅稿,同意才可播发。

第七条遇公共传媒中有误导本集团的信息发布,应立即上报集团总经理并根据领导指示酌情发布正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集团行政办公室应建立稳定、可靠、有效、可控的信息披露渠道。

第九条信息披露要适时、适度、规范、有效,分寸把握恰到好处,不能过早、过晚、过度、过分。

第十条对非公开或有密级的信息,需要向外披露或者失密,应采取对策,控制信息传播范围,减少损失。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办公室制定,解释和修改权归集团行政办公室。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集团总经理签批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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