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实务讲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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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宣传内容

婚姻法宣传内容

婚姻法宣传的内容应当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提高公民对婚姻法的认知和遵守。

以下是一些婚姻法宣传的可能内容:
1. 婚姻基本原则:
-强调婚姻是建立在自愿、平等、自由、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鼓励双方保持感情和谐、相互尊重。

2. 婚前知情权:
-介绍婚前知情权的概念,强调在婚姻登记前应当全面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避免因信息不足而导致婚姻纠纷。

3. 家庭财产制度:
-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区别,强调合理理财和共同协商决策的重要性。

4. 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
-阐述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互相支持、保护子女权益等。

5. 家暴防治和法律援助:
-强调反对家庭暴力,介绍家庭暴力的表现和预防方法,提供法律援助的途径。

6. 离婚法律程序和条件:
-详细介绍离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包括离婚协议的签署、法院审理等流程,以及在必要时的法律援助。

7. 子女抚养权和赡养义务:
-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介绍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和赡养义务的法定要求。

8.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介绍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原则和方法,强调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

9. 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的相关信息,鼓励有需要的人积极寻求法律帮助。

10. 心理健康和婚姻关系维护:
-强调心理健康在婚姻中的重要性,提供婚姻关系维护的心理健康建议。

宣传内容需要简明扼要、易于理解,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如宣传册、海报、网络宣传等,以确保信息的传递和接受。

同时,宣传应当贴近生活,注重实际问题,引导公众正确看待婚姻法,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谐发展。

夫妻财产分割法律实务案例(3篇)

夫妻财产分割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张三经营一家小型科技公司,李四则是一名中学教师。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价值约500万元。

此外,张三的个人名下有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李四的个人名下有一份价值20万元的养老保险。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张三和李四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

2019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三对此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婚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认定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均属于个人财产。

轿车是张三婚前购买的,养老保险也是个人名下。

因此,法院认定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为个人财产。

(三)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从情感来看,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小 明夫妻意外死亡,其父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小 明夫妻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 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 母监管和处臵,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 再次,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 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 保护。在小明夫妻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 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 利益的享有者。 复次,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原卫生部的相关规 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 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 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 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 有的正当权利。

生育资格的限制与剥夺——“生育权”的主体
1.独身女性可否行使生育权? 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 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 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2.死刑犯可否行使生育权? 国内“罗锋案” 国外“精子走私案”、“通过联邦快递生育案” 3.可否死后取精实现生育权? 台湾“死后取精”案 以色列阵亡士兵死后取精生育案
【案件审理】一审法院(宜兴法院)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 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 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诉求,原告不服, 上诉至无锡中院。 二审法院(无锡中院)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 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诉人的诉求合情、合理,且不违 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理由如下: 首先,从伦理上说,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 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小明夫妻的DNA 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 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

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

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1.接受案件:律师首先接受婚姻家庭案件,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律师需要仔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并询问一些关键问题,以确定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问题。

2.调查取证:在了解案情后,律师需要收集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查阅相关文件、收集相关资料、采证等。

这一步骤需要律师有一定的调查技巧和取证经验。

3.法律分析: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律师需要研究相关法律文件、案例和法律条文,以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问题,以及顾客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益。

4.制定策略:根据法律分析的结果,律师可以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或和解方案。

律师需要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5.提起诉讼或协商解决:根据制定的策略,律师可以选择在法院提起诉讼,或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律师选择提起诉讼,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诉讼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法院。

如果选择协商解决,律师需要进行谈判和协商,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6.庭审和辩护:如果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律师需要代表当事人出庭进行辩护。

律师需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并在庭审中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7.调解和裁决: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律师需要协助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并与对方律师一同提交法院审核。

如果法院认可协议,将进行调解或裁决,并制作相关文书。

律师需要确保文书的准确和完整。

8.执行和结案:在调解或裁决生效后,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执行协议或裁决。

律师可以与对方律师或执行人员进行沟通,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一旦案件执行完毕,律师需要协助当事人办理结案手续,结束案件。

以上是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的一般步骤。

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问题都有所不同,律师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

2024版家庭婚姻法课件

2024版家庭婚姻法课件
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程序,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
2024/1/30
9
家庭财产制度及分割原则
家庭财产制度
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其中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
家庭财产分割原则
在离婚或家庭解散时,按照平等、公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进行家庭 财产的分割。
2024/1/30
10
03 结婚制度
如重婚、近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等,介绍哪些 情况下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情形 如因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等,介绍哪些情况 下婚姻可撤销。
3
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介绍相关法律规 定和处理方式。
2024/1/30
13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概念及认定
介绍事实婚姻的定义、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
27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与代理服务
提供婚姻家庭法律咨 询,解答相关法律问 题
协助处理涉及家庭成 员关系的法律事务, 如父母子女关系、夫 妻关系等
2024/1/30
代理婚姻家庭法律事 务,如结婚、离婚、 财产分割等
28
婚姻家庭法律文书的撰写与审查
撰写结婚协议、离婚协议、财产 分割协议等婚姻家庭法律文书
经济控制
包括严格限制或控制受害人的财产决定 权和使用权,或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来 限制受害人获取资源。
2024/1/30
22
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影响
对受害人的影响
导致受害人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 甚至威胁到生命;影响受害人的 自尊心和自信心,产生无助感。
2024/1/30
对子女的影响
目睹家庭暴力的子女可能会产生恐 惧、焦虑等心理问题;影响子女的 性格和行为,可能导致其成为施暴 者或受害人。

破坏军婚罪是如何认定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破坏军婚罪是如何认定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破坏军婚罪是如何认定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破坏军婚罪是如何认定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1)现役军人。

首先,一定要明确是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正在服役的军人(2)配偶。

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已婚现役军人的妻子或丈夫(3)“明知”这个词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确知,即行为人通过某种方式确切地知道对方就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在对一个犯罪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除了要了解清楚其构成要件的内容,还需要从他与其他类似行为或犯罪方面进行入喉,充分进行分析之后才能最终将一个行为定罪量刑。

今天,小编将要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破坏军婚罪是如何认定的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现役军人为了保卫祖国,不惜远离家庭,艰苦奋斗,流血牺牲。

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不仅会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的破裂和家庭不和,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它将影响军人的思想,对于巩固军队、巩固国防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因此,对军人婚姻,必须加强保护。

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应严肃处理。

但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情况有时比较复杂,在处理时,应当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实践中,对于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1、从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这是破坏军婚罪最本质的特征。

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2、从客观上是否具有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是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只有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否则,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在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在一起生活。

这种关系是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还有经济上或生活上的某些特殊关系,不同于与现役军人配偶偶尔或短期的通奸行为。

自考:婚姻家庭法,讲义,05680 讲义 第二章

自考:婚姻家庭法,讲义,05680  讲义  第二章

第二章亲属制度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本章第一节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第二节亲系和亲等;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均为考试中的次重点。

本章的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亲属的概念;粗知亲属制度的历史沿革;熟悉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掌握亲属制度中若干常见的名词术语。

了解亲系、亲等和与此相关的一些概念;认识亲系在亲属网络中的意义;掌握有关亲等计算的规则,并能在法律实务中加以应用。

了解各种亲属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正确认识亲属关系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法律效力;掌握我国现行法中有关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定。

重点:亲系、亲等和与此相关的一些概念掌握我国现行法中有关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定。

难点:掌握亲等计算的规则,并能在法律实务中加以应用考点:亲属关系法律效力亲等计算的规则及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第一节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一、亲属的概念1.亲属释义亲属的网络,是以婚姻和血缘联系为纽带编织而成的。

较近之亲为亲,较远之亲为属。

中国古代亲属以宗亲为本。

2.当代法学亲属概念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

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

为了正确把握亲属的概念,依法调整亲属关系,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与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二)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三)亲属和家属区别家属是家长的对称。

【例题·单选】下列关于亲属说法正确的是()A.亲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B.亲属即家属C.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D.婚姻是亲属之流,血亲是亲属之源【答案】C【解析】亲属关系的外延比亲属法律关系要大。

法律讲堂文字版(3篇)

法律讲堂文字版(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

在合同关系中,违约行为时有发生,因此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成为合同法中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从违约责任的概念、种类、承担方式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二、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种类1. 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 种类(1)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在违约行为发生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强制履行责任:强制履行是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依法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4)解除合同责任:解除合同是指因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 违约金(1)违约金数额: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支付。

2. 赔偿损失(1)赔偿损失数额:赔偿损失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赔偿损失支付:赔偿损失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支付。

3. 强制履行(1)强制履行条件: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履行。

(2)强制履行程序: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履行。

4. 解除合同(1)解除合同条件: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程序: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

四、违约救济措施1. 请求违约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2. 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 请求强制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履行。

4. 请求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

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

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 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发表时间:2007-2-11 18:32:00 阅读次数:23江苏省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分类:婚姻家庭专栏【编者按】2005年5月,省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开了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会上,代表们对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现将代表们的研讨意见全文刊登,供全省法院参考,欢迎大家提供反馈意见。

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年5月12日到13日,省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开了苏北片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

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南京、常州市中院民一庭庭长及部分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及部分审判骨干、省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和审判长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会议主要围绕全省各地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所遇到的涉及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彩礼、离婚、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等几大类问题展开了讨论。

现将研讨会讨论情况综述如下,供全省法院民一庭系统在实践中参考。

一、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认定其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认定。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法官明显感觉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均怠于履行义务,不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与会代表认为,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决定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

如果审理中明显感觉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释明,询问是否申请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则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先行认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制讲座方案

法制讲座方案
2.法律实务:针对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房产纠纷等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案例分析,提供法律建议。
3.法律法规解读:针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解读,帮助参与者了解法律动态。
4.法律维权:介绍维权途径和方式,提高参与者的法律维权意识。
四、实施步骤
1.活动筹备:确定讲座主题、时间、地点、讲师等,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本法制讲座方案旨在通过系统化、专业化的讲座活动,推动法治教育的社会化,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2.讲座组织:确保讲座现场设施完善,组织参与者有序入场,确保讲座顺利进行。
3.讲座实施:按照讲座议程,进行讲座内容的讲解和互动环节。
4.后期总结:收集参与者意见建议,总结讲座效果,不断优化讲座内容和形式。
五、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成立法制讲座组织委员会,负责讲座的策划、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2.人才保障:邀请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担任讲座讲师。
(1)合法性:讲座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信息。
(2)实用性:讲座内容要贴近实际,针对性强,能够解决参与者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3)普及性:讲座应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注重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三、讲座内容
1.普法教育:讲解我国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使参与者对我国法律体系有全面了解。
-教授预防措施和应对策略。
4.法治理念宣传:
-传播法治精神,强调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引导公众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四、实施步骤
1.计划制定:
-确定讲座主题、周期、目标受众。
-制定详细的时间表和资源分配计划。

《婚姻与家庭案件律师实务策略》ppt

《婚姻与家庭案件律师实务策略》ppt

律师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代理策略与技巧
总结词:律师在代理家庭暴力案件时,需要采取合适 的策略和技巧,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制定诉讼方案、与相 关部门沟通协调等。
详细描述:律师在代理家庭暴力案件前,需要全面了解 案情,包括了解受害人遭受暴力的原因、时间、地点和 方式等。同时,律师还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证明 、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和严 重程度。在制定诉讼方案时,律师需要考虑如何最大限 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争取社会救助等。此外,律师还需要与相关部门沟通 协调,如与法院、公安机关等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以便 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注意事项
在处理婚姻无效与撤销案件时,律师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公正、合 理原则。同时,要注意保密义务,保护当事人隐私。
同居关系析产与子女抚养案件实务策略
同居关系析产与子女抚养案件概述
同居关系析产与子女抚养是指同居双方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的争议。
律师实务策略
在处理同居关系析产与子女抚养案件时,律师应首先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明确同居财产的分割原则和子女 抚养权的判定标准。同时,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代理策略
律师在代理抚养权与探望权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代理策略,如 争取抚养权、保障探望权、调解协商等。
技巧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掌握一定的技巧,如深入了解案情、收集有利证据、与当 事人有效沟通、与法院积极配合等,以提高代理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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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其他婚姻家庭案件实务策略
总结词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方通过暴力、威胁、 恐吓、限制等方式对另一方实施伤害的行为。根据实施暴力 的方式和程度,家庭暴力可以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 暴力和经济控制等类型。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培训ppt课件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培训ppt课件
抚养权与监护权的争议解决
当父母对子女抚养权或监护权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调解、诉 讼等方式解决。
子女教育费用的承担与分配
子女教育费用的范围
包括学费、书本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直接教育支出,以 及参加课外辅导、兴趣班等额外教育支出。
教育费用的承担原则
父母双方应共同承担子女教育费用,具体承担比例可根据 双方经济能力、子女实际需要等因素协商确定。
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
01
宣传教育制度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增强预防和制止家庭
暴力的意识。
02 03
强制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 向公安机关报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 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案例一:结婚彩礼纠纷的处理
彩礼的定义与性质
彩礼是男方或其家庭在婚姻关 系缔结时给予女方或其家庭的
财物,具有赠与性质。
彩礼纠纷的常见类型
包括彩礼返还纠纷、彩礼数额 纠纷等。
彩礼纠纷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 彩礼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彩礼纠纷的解决途径
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彩 礼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法律的核心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一夫一妻制原则
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结婚或离婚 ,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禁止重婚,实行一夫一妻制,保障夫妻关 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男女平等原则
在婚姻家庭中,男女双方地位平等,享有 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 原则

《婚姻法》讲稿

《婚姻法》讲稿

婚姻法讲座稿各位学员:大家好。

一个人成年以后就面临恋爱、结婚生子、抚养子女成人、赡养老人这一系列的程序,随后自己的子女长大又会重复这一程序,每个人就这样历经辛苦、同时享受与子女、父母在一起的天伦之乐。

今天我们一起从婚姻法概述、家庭关系、婚姻法应用实务三个部分学习一下婚姻法。

第一部分婚姻法概述婚姻法有广义婚姻法和狭义婚姻法法之分。

狭义婚姻法,是指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是指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由婚姻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广义的婚姻法。

另外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除了专门的婚姻法外,还包括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中对婚姻家庭问题所作的规定。

一、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史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这部婚姻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1980年婚姻法共分五章37条,修订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完善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总则中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的内容。

二是提高了法定婚龄,将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0周岁、女18周岁,修改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是禁止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将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从习惯”,修改为“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四是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调整范围,195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而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关系,兄弟姊妹间的关系等,扩大了调整范围。

论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与分割——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为中心

论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与分割——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为中心

论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与分割—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为中心张晓远[提要]婚前按揭房屋的原始价值当中凝结了夫妻一方的婚前首付款、婚前已还贷款以及婚后共同还贷款项等三部分款项,婚前按揭房在性质上应该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

应该根据婚前按揭房屋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其产权归属。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以婚前首付款以及已偿还贷款的数额与婚后偿还贷款的数额的比例,计算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在具体分割夫妻财产时,再计算应该 对个人财产返还的数额。

[关键词]婚前按揭房;产权归属;离婚分割中图分类号:DF5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2021)05—0122-07基金项目: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家事纠纷案件的家庭成员权益智能分析技术及民商事案件审判集成平台 研究”(2018 YFC083190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晓远,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合同法。

四川成都610064近年以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按揭买房和 父母出资买房成为年轻人结婚时购置婚房的两种 主要途径。

如果采取按揭买房,夫妻一旦离婚,按 揭贷款尚未还清。

“这种婚姻比贷款短命的现象,大抵是现代社会的共性。

”m因按揭房屋涉及复杂 的法律关系,该房产如何归属与分割、如何补偿等 就成为离婚纠纷案件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 释(三)》”)第10条对婚前按揭买房的归属认定 及增值补偿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 界都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民法典》对婚前按揭房 的归属与分割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司法解释(一)》”)第78条继续沿用了《婚姻法司 法解释(三)》第1〇条的规定,争议依然存在,婚前 按揭房屋产权归属与分割应考量的具体因素、婚 前按揭房屋权属认定的规则、离婚财产分割时增 值补偿规则等均有研究之必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务
婚的方式 1.管辖 2.冷静期 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 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 记申请。
3.依境外法律成立的婚姻,在国内怎么算? 境外婚姻的境内效力 依境外法律成立的同性婚姻,在国内能取得婚姻效力吗?
第一节 结婚法律事务
二、无效婚姻
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1)重婚 第1041条第一款“一夫一妻”原则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第1048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未到法定婚龄 第1047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目录
CONTENTS
01 结婚法律事务 02 夫妻(准)人身关系 03 婚内财产法律事务 04 离婚法律事务 05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节 结婚法律事务
一、如何有效结婚?
1.在哪登记? 婚姻登记处及其管辖问题 领事婚姻怎么回事?
2.补办登记 补办登记与普通登记的区别在哪里? 补办登记与补领结婚证的区别 怎么补办登记?
六、婚内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二)2个实务问题 是否适用于约定财产制下的共同财产? 与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财产协议的关系?
第四节 离婚法律事务
一、登记离婚
(一)登记离婚的条件 第1076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 财产 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平等处理权 权利基础:第1062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

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法典草案中的婚姻家庭编(以下简称“草案婚姻编”)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婚姻家庭编的细微变动都可能引起生活方式的巨大改变,影响之大不言而喻。

本公众号将详细评述此次草案婚姻编的重点内容,与读者一同了解可能对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新规定。

一、计划生育及晚婚晚育所涉内容删除基于生育政策的改变,《婚姻法》及《收养法》中涉及到计划生育的部分均予以删除,与最新的政策保持同步。

此精神在收养部分得以体现,可参见下文收养所涉内容。

二、近亲属的范围扩大、对家庭成员进行了定义将“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纳入近亲属的范畴,更加符合社会实际,因各种原因共同生活的前述人员在情感上及生活上贴合近亲属的概念,此项规定将有利于保障前述四类亲属的权益,肯定其在法律层面的地位,更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此外,将影响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到近亲属、家庭成员的内容。

三、婚姻禁止性条件、无效情形和可撤销情形的改变1. 草案婚姻编删除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性条件,在法律上不再否定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患者的结婚的权利,且再不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理由。

2.新增婚姻无效情形:草案增加了“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情形。

3.针对患有严重疾病(不限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定结婚的疾病”)的患者,应当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要求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否则该婚姻可以在特定时间内予以撤销。

因此其实质是赋予患有严重疾病的患者的伴侣以选择权,在知悉该疾病的前提下仍选择结婚的,法律肯定其此项权利;在不知悉该疾病的情形下,伴侣可选择撤销或维持婚姻关系。

但同时为了维持婚姻的稳定、保护患有严重疾病的患者的权益,对伴侣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予以限制,仅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财产及债务(一)家庭日常生活事务的处理权家庭日常生活实务的代理权类似于“家事代理权”,此项权益一度成为公众争议的焦点,属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高频讨论点,草案婚姻编对此进行了修改,强调“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不再局限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摘要:在理论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涉外家庭关系。

我国现行立法仅对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涉外收养、涉外扶养等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

正在起草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用专章规定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但其结构安排和内容仍值得进一步探讨。

未来立法应按照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在逻辑要求,借鉴国际社会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关键词: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立法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即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一般认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家庭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婚姻家庭的数量逐年上升,涉外婚姻家庭纠纷也不断增多。

其中,涉外离婚及亲子关系案件是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类型。

我国现行立法仅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监护做出笼统规定,内容不够全面,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五不”现象:即不系统、不全面、不具体、不明确、不科学。

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一个最重要、最根本、最可行的途径就是加快制定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

目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已经启动,草案正在酝酿之中。

(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列入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计划,正在讨论的草案由“一般规定、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附则”等八章组成。

其中,第六章“婚姻家庭”包括10个条款(第6170条),涉及结婚的条件和效力、离婚的条件和效力、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人身关系、父母子女财产关系、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收养、扶养、监护等问题。

中国婚姻家事实务论坛 征文

中国婚姻家事实务论坛 征文

中国婚姻家事实务论坛征文哎,说起这婚姻家事,那可是咱们老百姓茶余饭后绕不开的话题。

你瞧,前阵子我参加了那个“中国婚姻家事实务论坛”,真是大开眼界,心里头那叫一个五味杂陈,感触颇深啊。

论坛里头,各路大神齐聚一堂,有经验丰富的老律师,也有初出茅庐但才华横溢的年轻法律人,还有那些专门研究家庭关系的学者专家们。

他们一个个口若悬河,讲起婚姻家事来,那叫一个头头是道,听得我是既过瘾又感慨。

有个老律师,一脸慈祥,头发都白了,但精神矍铄。

他讲起自己经办过的一个案子,说是一对年轻夫妻,因为生活琐事闹得不可开交,最后竟然走到了离婚的地步。

老律师叹了口气,说:“这婚姻啊,就像那瓷器,看着光鲜亮丽,可一不留神,就‘啪’地一声碎了。

所以啊,咱们得小心呵护,别等碎了才后悔。

”这话一出,现场不少人都点头称是,我心里也是感同身受。

接着,有个年轻的女律师站了起来,她声音清脆,像泉水叮咚。

她分享的是一个关于财产分割的案子,夫妻双方为了争那点家产,简直是撕破了脸,最后两败俱伤。

女律师摇摇头,说:“这年头,有些人啊,为了钱,连亲情都不要了。

可到头来呢,钱没了,情也没了,你说这值当吗?”这话听得我心里直犯嘀咕,想想也是,人生在世,最重要的还是那份情,那份温暖。

论坛上,还有个学者,戴着眼镜,一脸书卷气。

他讲起家庭暴力来,那叫一个义愤填膺。

他说:“家庭暴力,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是心灵上的摧残。

有些人啊,在外面看着挺斯文,一回到家,就变成了恶魔。

这种行为,绝对不能容忍!”这话一出,现场掌声雷动,大家都觉得说到心坎里去了。

听着这些故事,我不禁想起了自己身边的那些婚姻家事。

有的朋友,因为婆媳关系不和,整天吵吵闹闹;有的同事,因为孩子教育问题,和另一半意见不合,最后也闹得不可开交。

想想这些,真是觉得婚姻这条路,不容易啊。

不过,话说回来,婚姻也不是一无是处。

论坛上,也有人分享了那些温馨幸福的婚姻故事。

有一对老夫妻,风风雨雨几十年,依然恩爱如初。

他们说:“婚姻啊,就是两个人一起过日子,互相扶持,互相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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