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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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与物权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 离,由所有人以外的主体对物享有一定程度 的直接支配权。

一、物与物权
用益物权: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以对物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 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重点
当事人之间设立的居住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 力 物权法定

案例2
李大与李小是兄弟,李小大学毕业后留城工 作,李大在家务农,并同李母一起生活,共 同居住在李母所有的两间房屋里。 后李大将房屋以两万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 宋某,李称由于其赡养母亲,故房屋归其处 置。宋某相信李大的说法,支付了全部房款, 双方约定在李母去世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物权法的意义

《物权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 财产法,是《宪法》原则 的具体化,与《合同法》 一起被称为市场经济
的两大基石。
物权法亮点

一、平等保护国家、集体、
私人所有权;

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 就没有 公正。” ---约翰•洛克(英国)
物权法亮点

二、加大被征地、拆迁 人利益保护力度;

物权法亮点
三、占有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 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1年属于除斥期间,仅适用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除斥期间:权利预定之存续期间,超过期间,权利 消灭。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物权变动



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主义 不动产无权的各种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也需要登记。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案例2



2000年,李母去世,李大与宋某办理了房屋的过户 手续。当年年底李小从城里回来,认为李大卖房屋 的价格太低,同时认为该房为共同财产,李大无权 单独处分,从而主张买卖无效。 法院查明,该房屋是李大与李小父母留下的遗产, 但房屋办理过户前的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是李大。 同时,李小否认其放弃了继承权,也无其他证人。 请问:李小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房屋的所有权最终归谁?为什么?

三、绿地、道路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四、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自动续期

物权法亮点

六、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八、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一、物与物权
1、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 自然力。 客观物质性 可支配性

案例分析


其后张某先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但陈某由于胡某不愿意 搬出而无法向张某交付房屋,为此,张某以胡某、 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搬出房屋。 请问:1、陈某与胡某之间的约定有效吗? 2、胡某能否依照该约定享有房屋的居住权? 3、张某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4、胡某的损失应该怎样弥补?

一、物与物权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 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一 种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案例分析
胡某与陈某是母子关系,2006年9月10日, 陈某与胡某签订协议,约定胡某将房屋以3万 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同时约定由胡某使用 房屋至去世。 2007年11月20日,陈某又与张某签订了该房 的买卖合同,约定以1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 让给张某,并约定于同年12月5日交付房屋。
第八章
物权法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பைடு நூலகம்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 关系。

物权法的制定过程



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从2002年1 2月起,全国人大其及常委会先后进行了8次审议, 其间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并召开了100多 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2007年3月16日,参加表决的近3000名人大代 表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 表决结果,通过了物权法。 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结论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 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 与不动产登记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 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 登记簿为准。 公示公信

三、占有



1、概念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控制、管领的事实状态 2、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一、物与物权
2、物的种类 动产与不动产:流通性不同,物权变动的法 定要件不同,诉讼管辖不同 特定物与种类物:法律关系的对象,意外灭 失后的法律后果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归属

一、物与物权
3、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 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三、占有
3、占有的推定效力 1)事实推定:占有推定为自主占有和善意占 有 2)权利推定:根据占有事实,推定占有人在 物上行使的权利为占有人合法享有的权利。 有争议者举出反证推翻法律的推定。 适用范围—权利推定适用于一切占有、一 切用占有表现的权利、只适用于动产,不适 用于不动产,不动产适用登记推定

三、占有



4、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需要返还不当得利时,善意占有人只返还现存利益, 对于已经灭失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恶意占有人对 已灭失的利益要负返还甚至赔偿责任 于返还原物时,善意占有人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人 有请求返还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的权利,恶意占有 人只能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使用收益权,恶意占有人无 使用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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