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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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2003年7月10日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总则
1.1本工作程序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流程、方法。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1.2 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复审、直至标准废止等阶段(注:具体流程图见附件1、标准制定工作各阶段文件名称及代码见附件2)。
1.3 制修订标准要严格遵循三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审制度。
1.4 对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修订现行标准及对现有行标转化为国标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
1.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具体组织会员单位开展通信标准的研究,负责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技术工作。秘书处负责对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管理工作。
秘书处指派工作人员(秘书)对口技术工作委员会,协助主席工作。
2 立项
本阶段为标准项目建议的提出到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制修订标准项目计划阶段。
2.1 协会各会员及观察员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及通信业务的需要,均可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2.2凡向协会提出项目建议的会员及观察员,均应填写“制修订通信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标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标准项目建议书”送交秘书处。
2.3 秘书处收到“标准项目建议书”后,对其进行登记编号,并转送技术工作委员会,同时根据项目建议所涉及的领域提供相应的标准化信息,供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项目建议时参考。
2.4 技术工作委员会对项目建议组织审议,并在技术工作委员会全会通过。然后将审议结果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对同意的项目建议确定牵头单位和起草
单位,核实主要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
2.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标准项目建议由秘书处负责汇总、协调,对有交叉或需要协调的项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秘书处根据讨论的结果进行落实、形成协会意见后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汇总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2.6 为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计划性,协会原则上在每年的6月和12月二次汇总项目建议。
3 起草
本阶段为落实项目计划至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阶段。
3.1 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下达制修订标准计划后,由秘书处转发到各技术工作委员会;
标准项目牵头单位根据计划要求组织成立标准起草组。标准起草组负责起草标准,并在组内充分讨论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3.2 标准起草组所有成员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确认同意提交后,由标准牵头单位负责送交秘书处。
3.3 秘书处自收到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标准编写上存在的问题(如符号、代号、名词、术语、标准格式等)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组进行修改。
3.4 鼓励各单位提交文稿。文稿由秘书处转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及起草组。在起草阶段其文稿重要内容被采纳的会员单位可列入起草单位。
4 征求意见
本阶段为标准征求意见至形成标准送审稿阶段。
4.1 征求意见可选择会审或函审形式,具体形式由技术工作委员会确定。原则上采用会审形式,对技术比较成熟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可采用函审形式。
4.2技术工作委员会确定以函审形式征求意见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由秘书处发函至参加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并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三十个工作日。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及该标
准中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一并回复至秘书处,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论证。
秘书处将回函意见汇总后转给标准牵头单位,由标准起草组根据回函意见形成“意见处理汇总表”(附件4),根据采纳的意见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
4.3 技术工作委员会确定以会议形式征求意见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列入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会议议题,并于会前七个工作日发给参加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会议讨论中应注意该标准中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
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根据讨论结果形成意见处理汇总表(附件4)和会议纪要,在会议上通过。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将会议纪要发至参加该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及秘书处。
4.4 经会议讨论通过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由标准起草组按纪要要求进行修改,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稿。并经标准起草组成员确认同意提交后,由标准牵头单位负责送交秘书处。
4.5 秘书处自收到标准送审稿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标准编写上存在的问题(如符号、代号、名词、术语、标准格式等)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组进行修改。
4.6 在征求意见阶段没有通过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应返回起草阶段重新修改、起草。
注: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按协会有关知识产权规定(待制定)办理
5. 审查
本阶段为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到完成标准草案报批稿阶段。
5.1 完成的标准草案送审稿,由相应的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对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形式,具体形式由技术委员会确定。原则上应采用会审形式。对在征求意见中没有大的技术修改和争议,技术比较成熟的标准草案送审稿可采用函审形式。
5.2 技术工作委员会确定以函审形式审查的标准草案送审稿,由秘书处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附件5)发至参加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函审时间为三十个工作日。参加函审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函审单的内容要求回复意见至秘书处,如无意见,也应复函说明。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论证。
函审意见由秘书处收集汇总后,送交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根据函审意见写出"函审结论"(附件6),并发至参加函审单位。
标准起草组根据“函审结论”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草案报批稿。标准草案报批稿的内容应与函审结论的意见相一致。
5.3 技术工作委员会确定以会议形式审查的标准草案送审稿,列入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会议议题,并于会前七个工作日发给参加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
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根据会议审查结果起草会议纪要及标准主要修改意见,在会议上通过。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在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发至参加该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及秘书处。
经工作组审查后的标准送审稿,需提交技术工作委员会全会通过。
5.4 标准起草组按纪要要求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稿。由标准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送交秘书处。标准草案报批稿的内容应与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
5.5 秘书处自收到标准草案报批稿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实标准草案报批稿的内容是否与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并对标准在编写上存在的问题(如符号、代号、名词、术语、标准格式等)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组进行修改。
5.6 标准起草组完成的标准草案报批稿,应反馈到相关技术工作委员会,并在网上公示,由相关技术工作委员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复核标准草案报批稿的内容是否与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
5.7 最终完成的标准草案报批稿,经技术工作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秘书处按照标准报批的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标准报批稿,由协会行文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
6 批准、出版
本阶段为标准草案报批稿报批到标准正式出版阶段。
6.1 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标准草案报批稿批准发布后,秘书处负责送标准出版单位出版。
6.2 若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标准报批稿提出修改意见,由协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