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要求
标准修订的关键要素
合理性
标准修订的内容应合理、有效,并体现技术前 沿和行业水平。
可操作性
标准修订的内容应具有实用性,用户可以根据 标准执行实际工作。
适用性
标准修订的内容应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可以满 足用户的需求。
可更新性
标准修订的内容应与时俱进,随行业或产品更 新而更新。
标准修订的时间和进度安排
1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要 求
本演示文稿介绍标准制修订的步骤、关键要素、时间安排、沟通反馈、质量 控制和评审批准流程。
制修订工作程序和要求的定义
标准制修订是指通过系统性地调查、分析和评估目标技术领域的可行性、有 效性、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和经济性等要素,编制或修订制定规范、标 准、规程、方法等文件的过程。
准备
确定修订计划、组织测试活动等。
2
编制文稿
根据修订计划进行文稿编写、审校等活动。
3
评审批准
进行各级评审、批准活动。
标准修订的沟通与反馈机制
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发放通知、发布公告等方式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及时 收集和处理相关反馈信息,以确保修订工作的顺利进行。
标准修订的质量控制措施
1 专业人员
由具有丰富技术知识和经 验的专业人员担任修订要 职,保证修订质量。
标准制修订的步骤
提出需求
明确标准修订的目的、范围、适用性和制定依据, 通过召开会议、调研等形式确定需求。
制定方案
根据需求提出修订方案并明确修订的内容、工作任 务、人员分工等要素。
实施修订
根据修订方案逐步进行修订工作,包括文稿编写、 校对审定等。
评审批准
对修订后的文稿进行评审和批准,以确保标准的质 量和可行性。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信息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标准在信息安全工作中的基础性和规范性作用,推动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提升信息安全服务质量,促进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三条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标委”)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征集国家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的意见,编制《信安标委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可提出标准项目立项申请。
标准项目应由三家以上(含三家)单位联合申请,并明确牵头起草单位。
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的国家标准项目数量超过2项的,项目申请单位牵头起草国家标准项目未按时完成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国家标准项目。
第五条申请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向秘书处提交《信息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申请书》、《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
如涉及专利,还需提交专利信息披露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专利证书复印件/扉页或专利公开通知书复印件/扉页或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期)。
国家信息安全保障重点工作急需的标准,申请单位在听取主管部门意见后,可及时向秘书处提出立项建议。
第六条秘书处负责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重点审查申请者是否具备要求的条件、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七条信安标委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立项申请项目的初审。
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紧密结合信息安全重点工作、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否明确,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否清晰;与已发布的和在研的信息安全国家标准项目内容是否有交叉重复等。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以及要求PPT课件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各 专标委、直属工作组进行审查。然后,由集团公司标 准化主管部门报请集团公司标委会批准。
经批准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修 订项目计划》,以集团公司正式文件下达。
审查与表决(2)
对送审稿的表决结论分为:“赞成”、 “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不赞成但经 修改后赞成”、“弃权”和“不赞成”五 种,前两种表决意见视为同意。委员会成 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
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纪要。
审查与表决(3)
当年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召开时,可 采用函审表决。由秘书处将函审表决单发 给各位委员,由委员投票进行表决。
前言的编写
由特定部分和基础部分组成: 2 基础部分:------本标准由×××× ××提出;
------本标准由××××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前言的编写
注意:如果标准前言中如没有“特定信息”, 则直接给出:“基本信息”,不要在前言中加入 “目的意义”的内容,不要在前言中大谈标准的目 的和意义。
二 编写一个规范的标准
GB1.1的基本要求: 1 标准结构的要求 2 编写规则的规定
标准的结构要考虑固定顺序和自定内容两个因素
——编排顺序是固定的 ——“要求”的内容是自定的
了解标准的基本结构(编排顺序)
封面
规范性引用文件
目次
术语与定义
前言
符号和缩略语
引言
要求(自定的)
名称
附录
范围
参考文献
索引
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为使标准化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要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进与国际惯例接轨;要突出加入WTO 后急需的标准项目和有利于我国工业发展的标准项目;应结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情况,做到立项合理、重点突出。
一、标准立项✧国家标准的立项,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修订国家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使用指定的统一格式的电子模板制作,请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标准制定工作站栏目中的常用工具中下载《项目建议书》电子模板);✧申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同时上报标准草案(电子版);✧立项建议由相应的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受理,经分技术委员会审查论证后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各分技术委员会报送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和协调后,通过网站提交方式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接收的标准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后,在国家标准委网站上公示一段时间,广泛征求意见后,组织有关国家标准管理机构、行业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一致的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批准下达。
二、标准起草✧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按立项要求起草标准,鼓励组织生产、科研、营销、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编写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编写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GB/T 20000.2的规定;✧在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工作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等;——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废止现行国家标准的建议;——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如参考资料目录等。
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程序
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程序制定行业标准,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与对标准的需求相适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满足使用要求;有利于实施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引导行业结构调整、结构优化、产业升级,促进贸易。
一、标准立项✧行业标准的立项,由发展改革委统一负责;✧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修订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件一);✧立项建议由相应的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受理,经分技术委员会审查论证后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各分技术委员会报送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和协调后,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司;✧发展改革委对接收的标准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后,在指定网站上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意见后,组织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一致的项目,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行业标准立项计划由发展改革委统一批准下达,分年度计划和补充计划;✧对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予以调整,需要调整的项目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二),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司。
二、标准起草✧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按立项要求起草标准,鼓励组织生产、科研、营销、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编写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编写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在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等;——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废止现行行业标准的建议;——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如参考资料目录等。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2•【文号】国认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国认科〔2018〕15号各相关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研究所、认可中心、认证认可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我委组织专家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认监委2018年3月12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认标,代号RB)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管理认证认可基础,认可活动、认证活动(不含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活动和其他活动认证规范认可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条认标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预审、审查、批准、发布与备案、复审等环节。
第四条认标的定位(一)中国特色认证认可体系的基础和技术支撑;(二)国家标准在认证认可领域的重要补充和延伸;(三)认证认可发挥市场引导作用和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四)开展认证认可活动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标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2003年7月10日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总则1.1本工作程序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流程、方法。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1.2 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复审、直至标准废止等阶段(注:具体流程图见附件1、标准制定工作各阶段文件名称及代码见附件2)。
1.3 制修订标准要严格遵循三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审制度。
1.4 对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修订现行标准及对现有行标转化为国标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
1.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具体组织会员单位开展通信标准的研究,负责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技术工作。
秘书处负责对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管理工作。
秘书处指派工作人员(秘书)对口技术工作委员会,协助主席工作。
2 立项本阶段为标准项目建议的提出到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制修订标准项目计划阶段。
2.1 协会各会员及观察员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及通信业务的需要,均可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2.2凡向协会提出项目建议的会员及观察员,均应填写“制修订通信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标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标准项目建议书”送交秘书处。
2.3 秘书处收到“标准项目建议书”后,对其进行登记编号,并转送技术工作委员会,同时根据项目建议所涉及的领域提供相应的标准化信息,供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项目建议时参考。
2.4 技术工作委员会对项目建议组织审议,并在技术工作委员会全会通过。
然后将审议结果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对同意的项目建议确定牵头单位和起草单位,核实主要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
2.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标准项目建议由秘书处负责汇总、协调,对有交叉或需要协调的项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秘书处根据讨论的结果进行落实、形成协会意见后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汇总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温州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温州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温州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共分为:征集项目阶段、审批立项阶段、标准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专家审评阶段、批准发布阶段。
一、项目征集阶段(一)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出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二)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市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温州市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附件1);(二)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二、审批立项阶段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中有关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实施影响等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形成评估意见。
专家评估论证应当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市质监局会同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三、标准起草阶段计划下达后,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成立标准起草工作小组指定项目负责人和标准起草人,工作小组应由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标准化工作的人员组成。
标准起草工作小组应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利用标准编写模板,并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附件2)。
四、征求意见阶段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相关方的意见。
标准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和书面等形式,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覆盖全市各相关地区,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10家以上。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完成后,由标准起草工作小组根据反馈的意见分析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附件3)和地方标准送审稿。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2003年7月10日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总则1.1本工作程序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流程、方法。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1.2 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复审、直至标准废止等阶段(注:具体流程图见附件1、标准制定工作各阶段文件名称及代码见附件2)。
1.3 制修订标准要严格遵循三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审制度。
1.4 对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修订现行标准及对现有行标转化为国标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
1.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具体组织会员单位开展通信标准的研究,负责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技术工作。
秘书处负责对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管理工作。
秘书处指派工作人员(秘书)对口技术工作委员会,协助主席工作。
2 立项本阶段为标准项目建议的提出到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制修订标准项目计划阶段。
2.1 协会各会员及观察员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及通信业务的需要,均可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2.2凡向协会提出项目建议的会员及观察员,均应填写“制修订通信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标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标准项目建议书”送交秘书处。
2.3 秘书处收到“标准项目建议书”后,对其进行登记编号,并转送技术工作委员会,同时根据项目建议所涉及的领域提供相应的标准化信息,供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项目建议时参考。
2.4 技术工作委员会对项目建议组织审议,并在技术工作委员会全会通过。
然后将审议结果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对同意的项目建议确定牵头单位和起草单位,核实主要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
2.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标准项目建议由秘书处负责汇总、协调,对有交叉或需要协调的项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秘书处根据讨论的结果进行落实、形成协会意见后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汇总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标准修订程序及要求
内容组成(2)
7.对标准实施的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 和预期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标准文本的性质(强制性还是推荐标准性或指导性技术文件,密 级)和实施日期的建议以及设立实施过渡期的理由。 9.对于强制性标准必须列出强制的理由,强制范围;国外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10 .废止有关标准的建议或新旧版本的替代关系说明。(报批国家 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时,如有相应提升、代替、废止的行业标准 或指导性技术文件,亦应在行文中说明。) 11 .其他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如:系列标准或 划分部分标准制定的标准的编号建议,标准名称改变的理由,报 批稿技术内容与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主要理由,参考文献 目录等。 12.随文的附件。(按本讲座第三章的要求填写。)
第二部分、标准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一)预阶段(Preliminary stage)
执行者: 拟申请主办项目的申办单位
1. 产生文件 (1)国家标准项目
按下列类别分别填写: — — 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 —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 —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 — — 研复制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建议书
请注意:若回复意见要求对征求意见稿作重大修改,则应产生第二征求意见稿(甚至 第三征求意见稿),并进一步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3. 产生文件
·标准草案(送审稿) ·标准草案(送审稿)编制说明 ·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处理汇总表 ·其他文件
(五)审查阶段(Voting stage)
执行者:审查主持和项目主办单位
1. 工作内容
(1)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国家标准草案(报批稿)履行批准发布工作。 (2)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对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草案(报批稿)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跨行业协调工 作。合格者,报送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负责对归口管理的行业标准履行批准发布工作。 (3)标准技术审查机构 负责履行标准正式批准发布前的最终审查、协调工作。合格者,报送相应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 (4)项目主办单位 ·按规定时间和渠道完成标准草案(报批稿)及其有关文件的上报工作。 ·处理完善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遗留问题。
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及各阶段应考虑的主要内容
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及各阶段应考虑的主要内容国家标准制修定过程包括以下9个阶段(00,10……为阶段代码):00.预阶段(Preliminary stage)10. 立项阶段(Proposal stage)20. 起草阶段(Preparatory stage)30. 征求意见阶段(Committee stage)40. 审查阶段(V oting stage)50. 报批阶段(Approval stage)60. 出版阶段(publication stage)90. 复审阶段(Review stage)95. 废止阶段(Withdrawal stage)其中核心阶段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阶段,也是每个专业标委会(TC)和起草单位需要重点了解的。
00.预阶段(Preliminary stage)主要是提出国家标准制定项目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TC)对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国标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采取常年公开征集的方式。
预阶段的成果是提出了新工作项目的建议(PWI,Preliminary Work Item)。
10. 立项阶段(Proposal stage)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对新工作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审查和协调,确定国家标准新工作项目。
阶段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立项阶段的成果是确立新工作项目(NP,New work Item Propoasl)。
此阶段一般是标委会组织,形成一个提案,由全体委员会表决来达成一个议程。
国标委对标准化项目全部实行网上申报,一般不处理纸质申请。
网上申报系统全年开放,随时接受申报,TC提交时应同时提交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
00和01两个阶段应重点考虑的内容包括:1)标准化项目的目的和用途;2)实施标准的可行性;3)制定标准的适时性;4)确立项目的优先顺序;5)与有关文件的协调性;6)接受现成文件的可能性。
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程序讲解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审查单位承办人:电话:
说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时由委员签名即可: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组织审查时,由参加审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六:
标准报批签署单
标准项目名称
计划项目编号
标准分类号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发展改革委对接收的标准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后,在指定网站上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意见后,组织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一致的项目,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
行业标准立项计划由发展改革委统一批准下达,分年度计划和补充计划;
对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予以调整,需要调整的项目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二),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司。
报送文件包括:
——行业标准报批签署单(见附件六)(2份);
——标准报批稿(5份);
——标准编制说明(4份);
——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3份);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及函审结论(见附件四、附件五)(3份);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2份);
——送审稿(2份)。
(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意见
(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
意见
(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注:如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附件二:
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
标准
名称
计划项目编号*
申请调整
的内容
理由和依据
负责起草
单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标准制修订流程
标准制修订流程
标准制修订流程指的是对原有标准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标准
时所需要进行的步骤和规范。
一般来说,标准制修订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立项阶段:确定制修订的标准名称、编号、范围、依据等,并设立标准制修订组织机构(如主编单位、起草单位、审核单位等)。
2.起草阶段:由起草单位和主编单位组织专家起草标准草案。
草案内容应符合标准制定原则,规范、全面、可操作性强,还需要结合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内法律法规。
3.审查阶段:草案完成后,由审核单位对其进行审核,包括技术审查、法律审查等。
审查结果需要进行反馈和修正。
4.征求意见阶段:修订草案通过审核后,需要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方法可以是公示、听取意见、征求意见书等。
5.审定阶段:征求意见后,制修订组织机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并通过审定单位的审核后,形成正式的标准文本。
6.发布阶段:标准制定完成后,需要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颁布,同时公开发布。
标准文本需要进行归档和保管。
以上是标准制修订流程的基本步骤,不同标准的具体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
标准制修订流程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有利于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权威性,保障标准在相关领域的有效应用。
- 1 -。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及要求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及要求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提高锅容标委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完成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及要求,请总会、各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遵照执行。
一、标准工作组1.标准计划批复后,总会秘书处根据标准项目的所属领域、重要程度和工作量,以文件形式下达标准制修订任务,明确总会、各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以下简称“负责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和审查的标准项目;2.每个标准项目均应由标准工作组具体承担起草工作,标准工作组的组建方案应由该标准项目的负责机构提出,由总会秘书处批准并颁发证书;3.标准工作组应由自愿参加起草工作的专家和利益相关方的代表组成,组建时既要考虑专业性也要考虑代表性,并应遵循广泛参与和协商一致的原则;4.标准工作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三人,参加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三个;对于产品标准项目,标准工作组中的制造商代表不得少于两个,用户代表不得少于一个;5.标准工作组获得批准后,负责机构应组织召开第一次标准工作组会议,听取主要起草单位的综合报告,讨论和确定编制大纲,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6.会议应由负责机构的秘书长(或组长)主持,总会负责标准工作的秘书长和联络秘书参加,相关机构的代表可列席,形成的会议纪要应上报总会并在网站上公布。
二、征求意见1.征求意见稿完成后,负责机构应发文正式征求意见,并将文件和征求意见稿的电子版提供给总会联络秘书,由联络秘书具体负责文件和征求意见稿在总会网站上公布和下载等有关事宜;2.征求意见的对象至少应包括:总会、相关分技术委员会和相关专业(家)委员会的委员、顾问和专家,也包括相关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3.征求意见的有效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个月,反馈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应由负责机构的工作人员承担,汇总后提交标准工作组成员拟定处理意见;4.处理意见拟定完成后,负责机构应组织召开标准工作组会议,总会负责标准工作的秘书长和联络秘书应参加,会议应逐条审查并确定最终处理意见,形成的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会议纪要应上报总会并在网站上公布;5.对于意见比较集中的条款和意见比较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机构和标准工作组应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并充分听取意见,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参加会议或召开专门的讨论会、听证会进一步征求意见。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2003年7月10日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总则1.1本工作程序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流程、方法。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1.2 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复审、直至标准废止等阶段(注:具体流程图见附件1、标准制定工作各阶段文件名称及代码见附件2)。
1.3 制修订标准要严格遵循三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审制度。
1.4 对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修订现行标准及对现有行标转化为国标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
1.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具体组织会员单位开展通信标准的研究,负责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技术工作。
秘书处负责对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管理工作。
秘书处指派工作人员(秘书)对口技术工作委员会,协助主席工作。
2 立项本阶段为标准项目建议的提出到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制修订标准项目计划阶段。
2.1 协会各会员及观察员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及通信业务的需要,均可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2.2凡向协会提出项目建议的会员及观察员,均应填写“制修订通信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标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标准项目建议书”送交秘书处。
2.3 秘书处收到“标准项目建议书”后,对其进行登记编号,并转送技术工作委员会,同时根据项目建议所涉及的领域提供相应的标准化信息,供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项目建议时参考。
2.4 技术工作委员会对项目建议组织审议,并在技术工作委员会全会通过。
然后将审议结果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对同意的项目建议确定牵头单位和起草单位,核实主要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
2.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标准项目建议由秘书处负责汇总、协调,对有交叉或需要协调的项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秘书处根据讨论的结果进行落实、形成协会意见后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汇总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附件4: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1.目的和适用范围为确保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组织会员开展制修订认证认可及其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过程中遵循公开、透明、协调一致的原则,规范、有序和高效地开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及从事认证认可相关工作的个人申报标准制修订的立项;组织会员开展标准制修订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宣贯、实施效果评价、复审、修改和修订等相关工作。
2.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认证认可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3.定义标准:引用《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定义:指标准(狭义)、准则、指南、技术规范以及其它标准性技术文件等。
4.职责4.1协会是会员申报业内国家标准制修订(包括国际标准的等同转换)工作的归口组织管理部门;对标准制修订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4.2 协会技术专家组接受秘书长/培训开发与技术标准部委托,负责对标准提案申报至制修订完成的相关阶段实施评审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工作。
4.3 会员根据协会的安排,有计划地编制标准制修订申报提案、标准立项建议书、委托任务书,以及标准的制修订起草工作,对标准的内容负责。
同时根据委托任务书的规定,负责配置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源。
5.立项5.1立项流程国标委专业委员会审议主要包括:认证认可标准(如GB/T27021)、体系认证标准(如GB/T19001)、产品认证标准(如3C认证)、其他认证标准(如服务认证)图1 国家标准立项基本流程5.2 标准制修订项目征集5.2.1协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认证认可行业发展的需要、相关国际标准的制修订等情况,每年年初通过网站公告征集当年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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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2003年7月10日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总则1.1本工作程序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流程、方法。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1.2 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复审、直至标准废止等阶段(注:具体流程图见附件1、标准制定工作各阶段文件名称及代码见附件2)。
1.3 制修订标准要严格遵循三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审制度。
1.4 对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修订现行标准及对现有行标转化为国标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
1.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具体组织会员单位开展通信标准的研究,负责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技术工作。
秘书处负责对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管理工作。
秘书处指派工作人员(秘书)对口技术工作委员会,协助主席工作。
2 立项本阶段为标准项目建议的提出到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制修订标准项目计划阶段。
2.1 协会各会员及观察员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及通信业务的需要,均可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2.2凡向协会提出项目建议的会员及观察员,均应填写“制修订通信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标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标准项目建议书”送交秘书处。
2.3 秘书处收到“标准项目建议书”后,对其进行登记编号,并转送技术工作委员会,同时根据项目建议所涉及的领域提供相应的标准化信息,供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项目建议时参考。
2.4 技术工作委员会对项目建议组织审议,并在技术工作委员会全会通过。
然后将审议结果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对同意的项目建议确定牵头单位和起草单位,核实主要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
2.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标准项目建议由秘书处负责汇总、协调,对有交叉或需要协调的项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秘书处根据讨论的结果进行落实、形成协会意见后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汇总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2.6 为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计划性,协会原则上在每年的6月和12月二次汇总项目建议。
3 起草本阶段为落实项目计划至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阶段。
3.1 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下达制修订标准计划后,由秘书处转发到各技术工作委员会;标准项目牵头单位根据计划要求组织成立标准起草组。
标准起草组负责起草标准,并在组内充分讨论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3.2 标准起草组所有成员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确认同意提交后,由标准牵头单位负责送交秘书处。
3.3 秘书处自收到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标准编写上存在的问题(如符号、代号、名词、术语、标准格式等)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组进行修改。
3.4 鼓励各单位提交文稿。
文稿由秘书处转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及起草组。
在起草阶段其文稿重要内容被采纳的会员单位可列入起草单位。
4 征求意见本阶段为标准征求意见至形成标准送审稿阶段。
4.1 征求意见可选择会审或函审形式,具体形式由技术工作委员会确定。
原则上采用会审形式,对技术比较成熟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可采用函审形式。
4.2技术工作委员会确定以函审形式征求意见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由秘书处发函至参加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并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三十个工作日。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及该标准中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一并回复至秘书处,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
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论证。
秘书处将回函意见汇总后转给标准牵头单位,由标准起草组根据回函意见形成“意见处理汇总表”(附件4),根据采纳的意见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
4.3 技术工作委员会确定以会议形式征求意见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列入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会议议题,并于会前七个工作日发给参加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
会议讨论中应注意该标准中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
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根据讨论结果形成意见处理汇总表(附件4)和会议纪要,在会议上通过。
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将会议纪要发至参加该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及秘书处。
4.4 经会议讨论通过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由标准起草组按纪要要求进行修改,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稿。
并经标准起草组成员确认同意提交后,由标准牵头单位负责送交秘书处。
4.5 秘书处自收到标准送审稿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标准编写上存在的问题(如符号、代号、名词、术语、标准格式等)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组进行修改。
4.6 在征求意见阶段没有通过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应返回起草阶段重新修改、起草。
注: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按协会有关知识产权规定(待制定)办理5. 审查本阶段为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到完成标准草案报批稿阶段。
5.1 完成的标准草案送审稿,由相应的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形式,具体形式由技术委员会确定。
原则上应采用会审形式。
对在征求意见中没有大的技术修改和争议,技术比较成熟的标准草案送审稿可采用函审形式。
5.2 技术工作委员会确定以函审形式审查的标准草案送审稿,由秘书处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附件5)发至参加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函审时间为三十个工作日。
参加函审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函审单的内容要求回复意见至秘书处,如无意见,也应复函说明。
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论证。
函审意见由秘书处收集汇总后,送交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
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根据函审意见写出"函审结论"(附件6),并发至参加函审单位。
标准起草组根据“函审结论”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草案报批稿。
标准草案报批稿的内容应与函审结论的意见相一致。
5.3 技术工作委员会确定以会议形式审查的标准草案送审稿,列入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会议议题,并于会前七个工作日发给参加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
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根据会议审查结果起草会议纪要及标准主要修改意见,在会议上通过。
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在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发至参加该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及秘书处。
经工作组审查后的标准送审稿,需提交技术工作委员会全会通过。
5.4 标准起草组按纪要要求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稿。
由标准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送交秘书处。
标准草案报批稿的内容应与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
5.5 秘书处自收到标准草案报批稿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实标准草案报批稿的内容是否与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并对标准在编写上存在的问题(如符号、代号、名词、术语、标准格式等)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组进行修改。
5.6 标准起草组完成的标准草案报批稿,应反馈到相关技术工作委员会,并在网上公示,由相关技术工作委员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复核标准草案报批稿的内容是否与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
5.7 最终完成的标准草案报批稿,经技术工作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秘书处按照标准报批的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标准报批稿,由协会行文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
6 批准、出版本阶段为标准草案报批稿报批到标准正式出版阶段。
6.1 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标准草案报批稿批准发布后,秘书处负责送标准出版单位出版。
6.2 若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标准报批稿提出修改意见,由协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7 实施本阶段为标准出版后标准信息的发布、标准的宣贯以及标准实施意见的反馈和收集阶段。
7.1 标准出版后,由秘书处在协会网站上发布标准出版信息,并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宣贯标准。
7.2 标准实施过程中,秘书处对于标准实施的反馈意见应及时反映给相关技术工作委员会,技术工作委员会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出标准的修订建议。
8 复审、废止本阶段为对现行标准定期复审,直至一项标准废止的阶段。
8.1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应对其研究范围内的现行标准定期进行复审。
一般每五年复审一次。
复审应在技术工作委员会全会上讨论确定这些标准是否应继续有效、修订还是废止。
8.2 技术工作委员会讨论确定继续有效或废止的标准,由秘书处汇总后正式行文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
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后将标准复审结果公布。
8.3 对于复审中确定需要修订的标准,由技术工作委员会填写“制修订通信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进入标准立项阶段。
对于技术发展较快或实施中存在问题的标准,技术工作委员会可随时提出修订计划。
9 快速程序9.1快速程序适用于如下标准制修订项目:--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制修订标准项目;--修订现行标准的项目;--将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将参考性/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行业/国家标准的项目;--将通信标准类技术报告转化为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或通信标准的项目。
9.2 快速程序(代号:FTP)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程序类别代号:B)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程序类别代号:C)的简化程序。
9.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申请采用快速程序: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修订现行标准、将参考性/指导性技术文件变为行业/国家标准、将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和将通信标准类技术报告转化为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或通信标准的项目,可采用C程序。
9.4 在提出标准项目建议时应明确是否采用快速程序,并在“制修订通信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中注明,最终由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时确认。
10 项目的调整与终止10.1 在执行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过程中,技术工作委员会应及时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对计划项目提出调整建议,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1)特殊情况下,可对计划项目的名称、内容、牵头单位或参加单位进行调整;2)根据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对项目计划采用的程序(由快速程序转为正常程序,或由正常程序转为快速程序)进行调整;3)确属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在某阶段中终止。
10.2 对需调整的计划项目,均应由标准起草组按要求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7),并将申请表送交技术工作委员会。
技术工作委员会对调整的项目进行协调提出处理意见,交由秘书处行文报送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当调整标准项目申请未被批准前,仍需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附件1 标准制定程序流程图附件2标准制定程序的分阶段及代码阶段分阶段00准备工作20主要工作开始60主要工作结束90决定92重复早期阶段93重复目前阶段98放弃99继续工作10 立项阶段10.00秘书处收到新标准项目建议提案10.20对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检查、分类、编号,交“技术工作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10.60协会通过新标准项目建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10.92新标准项目建议返回提案者进一步明确10.98否决新标准项目建议10.99上级主管部门正式下达的标准项目计划(NP)20 起草阶段20.00秘书处转发标准项目计划20.20标准起草组起草20.98标准项目被终止20.99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WD)30 征求意见阶段30.00秘书处收到标准征求意见稿30.20发送标准征求意见稿30.60提出意见汇总处理表(VR)30.92标准征求意见稿被退回30.93重新征求意见30.98标准项目被终止30.99完成标准送审稿(CD)40 审查阶段40.00秘书处收到标准送审稿40.20“技术工作委员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