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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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乙方)愿意委托居间方(丙方)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以下列条件居间购买出卖方(甲方)的房地产。
一、乙方为表示对丙方居间提供的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计人民币/美元元整。
二、买卖房地产的基本情况:(若本条描述的该房地产之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不详尽,则以该房地产权属证
明或相关法律文书的记载内容为准,且三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和确认。)
2.1类型:口住宅□花园住宅口办公楼口商铺(商场)口其他可否工商注册:口可以/口不可以
2.2坐落:区路弄号室以及号车位;
2.3建筑面积(实测/暂测):平方米;户型:室厅卫;
2.4权利人;
2.5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沪房(地)字()第号;
预售合同预售登记编号:;
2.6室内装修情况:;
2.7附属设施、设备:;
2.8是否已设立抵押:□否□是,抵押权利人: ;贷款余额:约元;贷款余额处理方案:口甲方自行还清;口乙方首期
房价款由丙方保管并优先用于偿还,余额转付甲方/不足部分甲方自行补足;口转由乙方承担(转贷款,或称转按揭)
2.9是否已设立租赁:□否□是(租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是否
已取得承租人放弃对该房地产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否□是
2.10 其他:;
3.1房价款:人民币元整。
3.2房价款的支付方式:
A、乙方应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日内补足定金至人民币元整,由甲方签收后交由丙方暂为保管。待甲、乙双
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并申请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手续(若需)后日内,甲方同意乙方将部分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交丙方暂为保管,
丙方并将定金计人民币元整转为首期房价款(仅适用于丙方实际保管定金之情形),如此共同构成乙方支付给甲方并暂由丙方(部分)保管的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B、待上述3.2款A项所述事项完成三个工作日后,且于抵押权人许可的最短时限内,甲方应自筹资金至抵
押权人处全额还清其尚欠抵押权人的贷款余额,并将从抵押权人处取得的该房地产之他项权证、注销抵押申请书、还款凭证交丙方保管,并由丙方代为办理抵押组小手续,丙方应于收到前述材料原件后个
工作日内,将代为保管的首期房价款转付甲方。
C、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向贷款银行申请人民币元整贷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乙方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后七日内向
该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关协议,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并
支付一切相关费用并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正手续(若需)。
D、乙方第二期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保留相应的方式,其余的删除)
(a)待乙方之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且公证处具买卖合同公证书(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书(若
有)且甲方名义之抵押登记已经注销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第二期房价款,该期房价款由贷款银行代为乙方支付。而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亲自或委托丙方赴上海市区房地产交
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送件),并由丙方收执收件收据。
(b)待乙方之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且公证处具买卖合同公证书(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书(若
有)且甲方名义之抵押登记已经注销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亲自或委托丙方赴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送件),并由丙方收执收件收据后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第二期房价款,该期房价款由贷款银行代为乙方支付。
(c)待乙方之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且公证处具买卖合同公证书(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书(若
有)且甲方名义之抵押登记已经注销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亲自或委托丙方赴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送件),并由丙方收执收件收据。待上海市区房
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所有权人房地产证和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且将该他项权证送交贷款银行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第二期房价款,该期房价款由贷款银行代为乙方支付。
E、待贷款银行将上述第二期房价款支付至指定账户且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证和
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后日内,甲、乙双方应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将房地产交付乙方。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房价尾款(若有)计人民币元整。
3.3其他:
A、甲方已经支付给该房地产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的维修基金(若有)、管理费押金(若
有)、电话初装费(若有)、煤气初装费(若有)、有限电视申请费(若有)、等已包含在房价款内,不再另行结算,但以上各项的要名费由乙方承担。
B、该房地产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价格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并随该房地产交付同时一并转让乙方。
C、甲方承诺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送件取得收件收据)之日起的2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
口(若有)的迁出手续,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D、甲、乙双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各自承担本交易所产生的税、费。(买卖合同如需公正,公证费
用由引发公证的原因方承担,借款抵押合同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E、如3.2款C项所述乙方的贷款申请未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或者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乙方应于
3.2款D项所述送件当日将其补足并支付给甲方。
四、丙方应在收到意向金后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业务处理情况。
4.1在此期间内,乙方不得解除对丙方的委托,亦不得向丙方主张收回意向金。否则乙方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为本协议3.1款所述房价款的3%。
4.2在此期间后,如甲方无法接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买卖条件,致使乙方与甲方无法达成交易,除甲、乙双方另行达成
一致外,丙方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或乙方认可的两个工作日之外的某个时间,将意向金无息返还乙方。
五、如甲方接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买卖条件并签订本协议,则乙方同意将意向金作为定金,由丙方转付甲方。
甲方同意将收到的定金交丙方保管。待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后,由甲方
从丙方处取回。若甲方将以甲方为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原件交丙方保管,则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不将收到的定金交由丙方保管,或甲方可以从丙方处取回已经由丙方保管的定金。
六、甲方接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买卖条件并签订本协议的,乙方同意在甲方签署本协议后天内与甲方签订《上海市房
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可由丙方安排或者乙方与甲方在本协议中另行约定》。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可,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
七、甲方同意将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房地产通过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的买卖条件或甲、乙双方另行达成一致的
条件出卖给乙方。
八、甲方接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买卖条件并签署本协议的,甲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天内与乙方签订<《上
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可由丙方安排或者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中另行约
定)。如果甲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九、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或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导致双方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无法签
订的,违约方或合意解除协议方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本次交易中丙方应收另两个总佣金之和计人民币元整。
十、丙方根据本协议收取意向金等任何款项,均由其承办分支机构统一办理,并以加盖公司印章的正式收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