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酒店业诚信经营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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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酒店业诚信经营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酒店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酒店行业市场竞争环境,保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商务部关于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精神,引导企业争优创信誉品牌,提高行业声誉和整体素质,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店(含宾馆、饭店、度假村、旅店、旅馆、招待所等)服务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

第三条公约遵循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道德规范,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凡本市内从事酒店服务的企业视为自动加入本公约。全行业从维护国家和本行业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和创造本行业自身良好的环境。

第五条宣城市旅游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诚信经营自律条款

第六条自觉遵守有关本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建设。

第七条强化诚信意识,树立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经营思想。摒弃弄虚作假、见利忘义等不道德行为。遵守国家公民道德规范,对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建立健全诚信保证体系,确保诚信工作的落实与到位。

第八条鼓励、支持开展行业内公平、公正、合法、合理、有序的竞争,提倡“合作+竞争”的精神,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相互诋毁或恶意破坏的竞争。

第九条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服务质量管理,不得利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掺杂、回扣、恶意削价、虚假宣传等方式和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各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顾客须知等应给予明示,适当建议科学合理消费,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行业从业者应自觉遵守国家对本行业制定的各项规定,自觉履行本行业的诚信自律义务:

1、自觉维护本行业的市场秩序和声誉,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卫生部《加强餐饮业卫生监督管理》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不虚假打折、不低价倾销、不哄抬价格、不搞恶性价格竞争。

3、企业之间有经济纠纷、侵权或伤害行为时,应通过协商、调解方式或经济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不采用任何方式、任何手段、在任何地方做有损于本行业形象和声誉的行为。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

4、在经营过程中,尊重消费者的消费权利,认真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受理人姓名,兑现对消费者的各项承诺,以诚信于民。

5、提倡岗位竞赛活动,加强员工的食品卫生和健康餐饮知识培训,重视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实行凭证上岗制度。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做到服务质量与服务收费相符合。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搅乱行业秩序,严把服务质量关。

6、重视环境卫生建设,保护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对食品生产经营场地及公共场所经常进行卫生清扫及消毒,对库存的原料及已开封的调味品等进行清查。凡发现发霉、变质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一律销毁。

7、对直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和服务员要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一次。客房服务员要经过规范业务培训,客房卫生要做到客离即清,配备、配齐卫生的住宿用具。

第十二条加强行业间的沟通、协作、学习、合作与交流,研究探讨我市餐饮酒店(饭店)行业的发展战略,对我市本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三条支持和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开展省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拓展行业发展空间。

第十四条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维护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在聘用其他单位的人员时,如原单位提出异议并确有证据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一般不应聘用。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加强环保意识教育,自觉呵护健康形象,拒售、拒烹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保护动物。

第十六条要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管理,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不擅自使用其他企业的标记、商标、名称等,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不损害其他企业形象。

第十八条严格遵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审计的规定,不做假帐。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不逃税、偷税、漏税、欠税、抗税。

第十九条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履行社会职责。用诚信回报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和行业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条宣城市旅游协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内企业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内企业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行业内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行业内企业违反本公约,其他企业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行业内企业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或极坏影响,经查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劝阻停止违法或违反本公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2、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个人)造成的损失;

3、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

4、通过媒体公布其违法或违反本公约行为,要求国家有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

5、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行业内企业,行业协会将号召、组织全市行业企业与消费者共同予以抵制其行为。

第二十三条行业内企业模范执行本公约的,公约执行机构将给予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等奖励。

第二十四条宣城市旅游协会对本公约有解释权,并接受行业内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投诉以及消费者的投诉。

投诉电话:3018560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宣城市旅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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