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商法有哪些规定
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Monday, May 04, 2020
投保人 的诚信 义务
投保以前的“告知义务 ”
保险合同双方 的诚信义务
投保以后的“保证义务 ”
保险人的 诚信义务
对保险条款
“解释说明 ”
的义务
《保险法》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
1. 在私法的范围之内,当事人按照自己的理 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 务(作为)的自由,也有不作为的自由。
Monday, May 04, 2020
2. 意思自治原则对应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其 基本理念在于保障和鼓励人民依照自己的意志参 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 由选择。
3. 意思自治来源于立法者对公民行使私权的 信心。“公权力(国家)对公民个人理性的估计, 构成了公权力整体思路和运作上的基础”。
4.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之内,对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当事人没 有选择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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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意思自治的具体内容包括: (1)所有权自由:当事人对自己财产占有、使
1.人身:人格: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被承认为法律 上的人的状态。 身份:人基于先天的血缘与后天的活动, 在人类社会组织结构中所处的地位。
2.财产 三要素: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 财产≠商品
3. 平等:当事人互不隶属,处于同等的地位,保 持自己独立的意志自由。 4.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范围 5.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范围
1. 法律上的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 “商业道德”,区别于传统文化意义上的“圣中讲究“诚信”,从而减少交易成本, 保持“交易的连续性”。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保障了商业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商业活动的自由是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自由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即企业和消费者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自由原则还包括自由创业、自由合同和自由财产等方面,这些自由权利为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商业活动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基本法律规则。
公平原则包括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和公平合同等方面,它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公平合同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
诚信原则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4.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得欺诈、误导和侵权;要求商家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保证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欺骗消费者。
二、商法原则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商法中的基本原则往往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民法总则中关于商法的内容有什么?
民法总则中关于商法的内容有什么?2017年的重大新闻中恐怕还是以民法总则的颁布为首,最新的民法总则中除了规定了平常生活中最基本的事项,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关于商业方面的规定,这说明了我国在将民法和商法融合渗透的进程中更进了一步。
下面一起来看看民法总则中关于商法的内容有什么?▲一、民法总则中关于商法的内容有什么?《民法总则》首次明确了“营利 - 非营利”的法人区分标准———从而,确立了商事 / 商法的核心范畴———“营利”的基本概念和内涵。
虽然,部分民法及商法学者对此并不认同,但此乃我国第一次以“基本法律”方式对“营利”范畴进行界定,该范畴又是商法中最核心的基石概念———商法的许多内容,无论是商主体( 企业) ,还是商行为( 营业行为) ,都是在“营利”基础上衍生而出。
因此,此种法人类型区分标准充分凸显了“商法思维”,可谓《民法总则》对商法的“最大贡献”。
法人概念究应如何构造,一直处于争论之中,包括独立责任是否应是法人的本质特征也不断有人质疑。
在传统上,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后三类又统称“非企业法人”。
而西方国家传统民法典则多采“社团 - 财团”法人分类标准,由此,我国民法学界也多主张以该种西方经典分类作为我国民法典法人的基础分类,此种观点甚至还成为学界通说进入了教材。
然而,如同卢曼所言: “在制造一系列教条式的基本原理或者判决规则方面,任何一种尝试与立法在同一水平上进行竞争的努力,都将是一种无益的运动。
”在此次《民法总则》起草、制定过程中,同样存在多种关于法人分类体系的主张,有继受理论传统,主张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有主张尊重立法沿革,将其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或者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或者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的; 有主张从法人财产性质及责任是否独立的角度对法人类型进行区分; 还有主张回到公法与私法的元分类,采公法人与私法人分类的,等等,不一而足。
民法总则129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129条具体内容是什么?我国对于法律的重视程度非常高,不管是在刑法还是民法上都有不同种类的设置,其中民法总则的第129条就是对于民众的相关内容的特别规定,那么民法总则129条具体内容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探讨一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我国对于法律的重视程度非常高,不管是在刑法还是民法上都有不同种类的设置,其中民法总则的第129条就是对于民众的相关内容的特别规定,那么民法总则129条具体内容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探讨一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一、《民法总则》对民法特别法链接条款的主要规定《民法总则》关于民法特别法链接条款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民法总则》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特别法链接条款的一般性规定。
第二、《民法总则》129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有特别保护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特别法链接条款的特别规定。
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但这些法律在性质上如何定位,尚无无定论。
这些法律均涉及对某一类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这些权利又基本上是民事权利,将它们作为民法特别法,通过这一链接条款,使之成为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民法总则》123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该条还具体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是民事权利,历来与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继承权并列在一起,属于民事权利的六种基本类型。
[1]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庞大、内容复杂,各国民法典一般不将其纳入到民法分则之中,而是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加以规定,构成民法特别法。
在比较立法例上,也有把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特例,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和个别化手段的权利”,分别规定了一般规定、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法、育种成果的权利、对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的权利、生产秘密权、法人商品工作服务和企业个别化手段的权利,以及统一技术中的智力活动成果权。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是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诚信原则:商业活动必须以诚信为基础,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道德行为。
2. 自由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市场自由竞争和经营自主权,不得存在垄断、限制竞争等行为。
3. 公平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公平行为。
4. 法律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行为。
5. 保护原则:商法应当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供应商、经营者等各方的合法权利。
6. 合同原则:商业活动应当以合同为依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违反合同。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的贯彻和实施对于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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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商主体适用原则是什么-
Management is decision-mak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我国民法总则商主体适用原则是什么?在经济生活中,商主体是非常重要的民事主体,通常指的是各类企业。
在传统的商法中,商人也就是商主体。
我国民法总则年颁布以来,社会反响很大,这是一部关于民法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那么,我国民法总则商主体适用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了解。
在经济生活中,商主体是非常重要的民事主体,通常指的是各类企业。
在传统的商法中,商人也就是商主体。
我国民法总则2017年颁布以来,社会反响很大,这是一部关于民法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那么,我国民法总则商主体适用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了解。
一、我国民法总则商主体适用原则是什么?1、民法总则是私法的基本法,应当普遍适用于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即使在采纳民商分立的国家,学者也大多认为民法是普通私法,商法是特别私法,民法是私法的核心。
民法与商法都是规范、调整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的法律规则,在性质和特点等方面并无根本差异,两者实际上还都具有共同的调整手段和价值取向,都以调整市场经济作为其根本使命。
但民法总则应当是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性规则,可以说是私法的基本法,民法总则的这一固有属性和地位决定其可以适用于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2、民法总则可以有效地指导商事特别法。
民商合一体例并不追求法典意义上的合一,其核心在于强调以民法总则统一适用于所有民商事关系,统辖商事特别法。
一方面,通过民法总则的指导,使各商事特别法与民法典共同构成统一的民商法体系。
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典各组成部分及对商法规范的高度抽象,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等,均应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商事活动。
另一方面,通过民法总则统一调整民商事活动,不需要制定独立的商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更为抽象和一般的规定,为其在商法领域内的适用留下了空间,在商事特别法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法官仍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加以解释或者创造新的商事法律规则,弥补法律漏洞。
民法典商业法规要点
民法典商业法规要点一、引言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民法典作为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商业领域的经营者和从业者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就民法典商业法规的要点进行详细讨论。
二、1. 契约自由原则民法典强调了契约自由原则,即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约定、修改、终止合同。
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应遵守契约自由原则,尊重合同的自愿原则,不得违背合同精神和约定,保护契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平等交易原则民法典规定了平等交易原则,禁止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或者消费者权益。
商业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平竞争的态度,遵守市场规则,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3. 商业秘密保护民法典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的保护规定,禁止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披露或者篡改商业秘密。
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定合理的保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侵权。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强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明确规定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标准,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 不正当竞争规定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不正当垄断等行为。
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
6. 经济责任规定民法典明确了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对于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商业风险的识别和管理,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降低经济责任风险。
三、结论民法典商业法规对于商业经营者和从业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规范了商业行为,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作为商业从业者,应当深入理解和遵守民法典商业法规的要求,加强自身业务能力,推动商业领域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商法法条定位
商法法条定位
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商业主体、商业活动、商业合同、商业诉讼等多个方面。
商法法条是商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确保了商业行为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商法法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商业主体的法律地位:商法法条规定了商业主体的种类、权利和义务,包括个体工商户、公司、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商法法条还对商业主体的注册登记、资本金、经营范围、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 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商法法条对商业活动中的诚信原则、自由竞争、公平交易、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商法法条还规定了商业秘密、商业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3. 商业合同的法律规定:商法法条对商业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商法法条还规定了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4. 商业诉讼的法律规定:商法法条对商业诉讼的适用程序、证据、判决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商法法条还规定了执行程序、仲裁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商法法条是商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依据,它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因此,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商法法条的内容和定位,才能更好地运用商法法规,规范商业行为,促进商业发展。
民商法中的诚信原则
民商法中的诚信原则《民法总则》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一词作为法律术语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出现,即我们所熟悉的“诚信原则”。
它将道德规范和法律术语合为一体,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如今的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占据主导地位,亦被众多学者称为“帝王条款”。
作为市场经济灵魂、民事活动主旨、国家文明体现和社会进步标志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道德观念,而更重要的它是法律规制,其实质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立法者赋予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民事活动的主旨,而且也是国家文明的体现,社会进步的标志。
诚信原本是伦理范畴。
今天,诚信已不仅仅是一种伦理范畴,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的变迁,时代在其伦理范畴的基础上,又赋予了它以法之内涵,从而实现了诚信由道德自律向法律规制的泛化与转变,最终筑就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观念最早纳入法律之中的是古代罗马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虽说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但其被立法者规定为具体的法律条文,写进民商法之后,它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则,而是在其原有的道德观念基础上,被赋予了法律规制的全新内涵,从而转化升华为“法”,成为一项对人们的生产经营、贸易往来等民事活动具有外在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在法制史上,诚实信用原则曾长期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在19世纪末的资本主义民法典时代被纳入成文法,其适用范围经历了由契约法领域扩展至整个债法领域再及于整个民事领域的发展进程,遂有民法领域的根本性总原则之“帝王条款”之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学说理论和比较法实践亦随之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大有跨越民法而延及私法领域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之势。
民法总则商事主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Management is decision-mak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商事主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导读:在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和经营的时候,不外乎于民商一体,或者民商分开的两种形式。
不论哪种形式,在经营和发展的时候,都需要遵循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各企业在竞争和发展的时候,需要形成一个良性竞争,是需要对市场经济发展负责任的。
下面365将详细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商事主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在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和经营的时候,不外乎于民商一体,或者民商分开的两种形式。
不论哪种形式,在经营和发展的时候,都需要遵循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各企业在竞争和发展的时候,需要形成一个良性竞争,是需要对市场经济发展负责任的。
下面将详细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商事主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民法总则商事主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对商事主体的界定在我国,商主体不存在法定概念,在学理上也存不同的定义。
商主体,是依商法规定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商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依赖于商事主体的营业活动。
从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历史源头来看,没有商人就没有商法的,也不会产生商事法律关系,商事主体是商事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开启商事法律活动具有“发动机”的意义。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国家,商主体的表现形态颇不一样。
在现代商法上,商事主体指的是企业。
”从商事主体的表现形态上讲,以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商主体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
其中商个人具体表现为商自然人,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表现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商合伙具体指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和合伙企业;商法人具体表现为公司,呈现为民营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民法总则中构造商事主体制度规范的基本方法将民商事主体制度如何确立下来,形成纸面上的规范,是我们面临的问题所在。
这个确立和形成需要符合民商法的理念和精神,也要符合法典编纂的体系,还要回应我国民商事主体实践的要求和发展,体现我国的时代生活秩序特征,更要符合立法的现代化、科学化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典。
第二条本法典所称商业活动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个体工商户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和流通活动。
第三条民事法律适用于商事活动,但本法典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典。
第四条本法典所称商业信誉是指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的诚信、守信、信誉等美德。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的自愿合作和协商,维护商业信誉,保障公平竞争。
第二章商事主体第六条商事主体是指在从事商业活动中产生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进行合法经营。
第八条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商业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经营风险。
第九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公示经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商事主体因经营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章商业合同第十一条商业合同是指订立的以交换货物或者服务为目的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十二条商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公开等原则,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完整。
第十三条商业合同应当经过必要的合法审查和确认,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商业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进行,并应当及时履行。
第十五条商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自身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商业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四章商品流通第十七条商品流通是指厂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商事主体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易、流通和销售的活动。
第十八条商品的营销应当遵守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真实宣传等原则,禁止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应当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条商品交易的价格应当遵守市场价格原则,禁止垄断定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商法法条全文
商法法条全文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商业信用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商业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活动。
本法所称商业主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商业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公开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益。
商业主体应当遵循经营规范、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则,加强自律,建设诚信经营,推动商业文明建设。
第四条国家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的安全,促进商业技术进步和商业管理水平提高。
第二章商业合同第五条商业合同是商业主体之间或者同一商业主体内部为了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第六条商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信原则。
第七条商业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货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时间和地点、支付方式和期限、履行方式和期限等条款,并注明所涉及的费用和税款。
商业合同涉及的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商业主体可以以书面、口头、电子邮件、传真、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的内容、方式、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商业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当事人应当尽到充分的询问、说明、提示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条商业合同的生效时间、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协商约定进行。
第十一条商业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方式进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商业主体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信守法、保护消费者等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商业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的约定确定。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是一门研究商业活动中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法律学科。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规范商业行为的基本法律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指商法所遵循的原则与民法的原则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本文将从商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商法基本原则的种类、商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原则的关系等方面,对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作一简述。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商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规范商业行为的基本法律原则。
商法基本原则是商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是商法规范体系的核心。
商法基本原则是商法体系的根本性原则,对商业活动具有基本规范性和指导性作用。
商法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具有以下特点:(1)指导性强:商法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中的指导性原则,具有指导商业活动的作用。
(2)强制性弱:商法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中的基本规范性原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其强制力较弱。
(3)灵活性强:商法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通。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种类商法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种:(1)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商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商业自由和竞争的基本原则。
自由原则包括自由市场原则、自由竞争原则、自由贸易原则等。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商法中的另一基本原则,是商业行为中最基本的道德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公平交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平合同原则等。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商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是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诚信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守约原则等。
(4)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商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保护商业活动中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保护原则包括消费者保护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等。
三、商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原则的关系商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商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原则之间有一定的联系。
商法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而民法原则是一般的法律规范。
民法总则民商合一是什么意思?
民法总则民商合一是什么意思?世界上有很多国家,每个国家的相关法案都不一样,对于一部分国家来说采取的是民商分立的法案立法,还有一些国家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法案立法,那么对于我国的民商合一的民法通则到底是什么意思了?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为您解答民法总则民商合一是什么意思?世界上有很多国家,每个国家的相关法案都不一样,对于一部分国家来说采取的是民商分立的法案立法,还有一些国家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法案立法,那么对于我国的民商合一的民法通则到底是什么意思了?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民法总则民商合一是什么意思?▲一、民商合一是立法者就我国民法典编纂达成的严格共识学界对于我国民法典是否应采用民商合一立法模式并未形成基本共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中,商法学者大多对民商合一立法模式持批判态度,甚至反对民法典中的商事规范安排,冀图通过编纂商事通则的方式实现商事法律规范的体系化。
还有学者认为:“《商事通则》是超越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争议的务实选择。
”其实,就目前学界的研究而论,民法学者与商法学者之间已大致形成两个相互对立的阵营。
商法学者大多基于商事规则有别于普通民事规则的特殊性要求制定商事通则,但民法学者基于商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以及基本价值追求等方面的重合性,强调两者同属于私法范畴的相似性,由此论证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必要性。
尽管民法学者赞同采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不支持制定商事通则,但又基于对民法典“民商不分”的担忧而忽略了在民法典中安排商事规范的独特性规则。
商法学者虽大体赞同民商分立,企图通过商事通则实现商事规范的独特性安排,却又脱离民事基本规范,导致出现“民商脱离”之现象。
尽管学界并未就民商合一立法模式达成基本共识,但立法者却已达成严格的立法共识。
201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即明确商法具有特殊性,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4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一任务,即明确将编纂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组成部分。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总结为:
一、自愿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是自愿进行的,即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依法行使权利义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敲诈、构成恶意行为等。
三、平等自由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遵守平等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义务时,应当具有完全的自由和平等,不得受到任何非法限制或者受到不公平的歧视。
四、责任追究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责任追究原则,受益人或者受害人应当对其所犯下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公平正义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行事,考虑当事人的利害关系,避免任何不公正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第三十一条 商事辅助人是指辅助商主体从事经营之人。
第三十二条 商事辅助人的代理、居间、行纪行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商主体可以自由选任经理使其从事营业。
第三十四条 商业使用人可以代替业主进行与营业相关的诉讼中或诉讼之外的一切商行为。
第三十五条 商业使用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对业主发生效力。
(一)运输货物的种类、重量或者容积及其包装的种类、件数、标记;
(二) 到达地;
(三)收货人与承运人的姓名或者商号,营业场所或者住所;
(四) 运费及支付方式(预付或者货到付款);
(五)运单的填发地及填发年月日。
第八十三条 托运人虚假或者不正当地填发运单时,应向承运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为恶意时,不适用前款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商事合伙的设立、经营应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第二十七条 商事个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行为的自然人。
第二十八条 商事个人从事商行为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个人从事商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须依法设立和登记。
第三十条 自由商人无须登记,但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八条 商主体在其营业范围内为他人进行某种行为为非商业使用常代理或者居间不属于其营业范围内的交易者。
第五十条 因商行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权,不因本人死亡而消灭。
第 五十一条 代理商未经 商主体 本人的许可,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进行属于本人营业种类的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草案建议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主体的合法的商事利益,正确调整商事关系,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民法典·总则》第七条的理解与适用——从商法的视角出发
S PECIAL REPORT 《民法典·总则》第七条的理解与适用――从商法的视角出发文/戴欣 张冬梅摘要:202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法条的形式规定在总则篇第七条处,正式将诚实信用原则列入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中。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补充的裁决条款,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本文基于该原则出发,试图探讨其在民法以及商法领域运用的差异性,并指出其对于商法领域的独特规制作用,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商主体;商事行为;交易行为引言自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学界以及实务界均在呼吁出台专门的商法典,以改变民商合一的局面,做到法律意义上的民商分立。
但是,基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立法趋势,商法脱胎于民法,基于民法的基础而诞生,民法中的许多规定都向商法领域所迁移,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其他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能迁移运用于商法领域,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却属于某种例外,其在商法领域中的要求明显高于民法领域,实质原因在于,对商主体、商事行为而言,诚实信用能保障其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达到商事领域的经济自洽。
一、《民法典·总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理解诚实信用原则,由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均称《民法典》)第七条明文规定,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所存在。
其被誉为民法的“帝王原则”,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旨在呼吁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秉持诚实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运转。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
”第七条中规定的,即我国民法中上位的、宽泛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其适用覆盖于全部的民事活动领域,这也直接反映该条文本身就具有高度的抽象概括性。
论《民法总则》对商法的包容-以商法“营利性”为视角
作者: 胡帅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出版物刊名: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页码: 65-70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5期
主题词:�民法总则》;营利性;法人分类;以民统商
摘要:营利性是商法的核心原则, 民商互融背景下营利性逐渐泛化, 这是民法包容商法的基础.以民统商意指商事规范要适当、 恰切地嵌套进民法, 以营利性为解释基础,《民法总则》的立法规范应涵盖商事营利性财产关系的一般条款.《民法总则》 中营利与非营利的法人分类争论不应囿于表面的实践解释力问题, 应明确制度背后的意蕴.《民法总则》 承载着以民统商,协调私法主体结构的规范功能.在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上,《民法总则》 都要包容商法, 一方面要发挥解决商事行为规范漏洞一般条款的兜底作用, 另一方面要在抽象民商共性程度上合理定位, 不介入商事领域的特殊性问题, 最终实现以民统商基础上的有分有合.。
民法总则与商法有什么关系?
Nothing in life is more important or rare than human action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与商法有什么关系?导读:民法总则中加入了商法的内容,确定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和区分,体现了民法总则中与商法内容的有机整合,也是我国民法商法结合的进一步推动。
那么民法总则与商法有什么关系呢?接下来,律师365为您解答:民法总则中加入了商法的内容,确定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和区分,体现了民法总则中与商法内容的有机整合,也是我国民法商法结合的进一步推动。
那么民法总则与商法有什么关系呢?接下来,为您解答:一、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定不能忽视商法总则内容的加入从比较民商法角度分析,无论是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例还是实行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商法都是优先适用于民法的特别法,而且体现市场经济特点的民法总则的制度与规范,更多表现为商法总则的制度与规范(如作为商主体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商行为的商事合同、商事代理行为)。
从当下我国民商立法的实际出发,这种“商法体现”既可以表现为有关民商事单行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的立法安排,也可以表现为有关民商事单行法的司法解释(如合同法、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的司法安排,但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总则性质的民商事基本法(如制定民法总则或商事通则),来体现商法总则制度和规范,则是包括《民法典》编纂在内的我国市场法律制度立法完善的一个当务之急。
二、我国民法总则“立法目的”条款中商法内容的加入第一,《决定》将《民法典》编纂作为我国法治经济中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所以对于我国而言,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现代意义,大于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历史意义。
第二,重视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是现代民法的一个发展趋势,即“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的发展趋势,也反映了当下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将人权保护重点由保护人的生存利益向保护人的精神利益转移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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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商法有哪些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同时这也得力于我国的法律规定,使得我国的市场秩序运行顺利,同时也促进了良好经济的发展。
在我们的民法总则中,对于商事主体等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商法有哪些规定呢?一起来看一下吧。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同时这也得力于我国的法律规定,使得我国的市场秩序运行顺利,同时也促进了良好经济的发展。
在我们的民法总则中,对于商事主体等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商法有哪些规定呢?一起来看一下吧。
民法总则关于商法有哪些规定?
一、对商事主体的界定
在我国,商主体不存在法定概念,在学理上也存不同的定义。
商主体,是依商法规定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人。
商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依赖于商事主体的营业活动。
从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历史源头来看,没有商人就没有商法的,也不会产生商事法律关系,商事主体是商事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开启商事法律活动具有“发动机”的意义。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国家,商主体的表现形态颇不一样。
在现代商法上,商事主体指的是企业。
” 从商事主体的表现形态上讲,以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商主体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
其中商个人具体表现为商自然人,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表现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商合伙具体指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和合伙企业;商法人具体表现为公司,呈现为民营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民法总则中构造商事主体制度规范的基本方法
将民商事主体制度如何确立下来,形成纸面上的规范,是我们面临的问题所在。
这个确立和形成需要符合民商法的理念和精神,也要符合法典编纂的体系,还要回应我国民商事主体实践的要求和发展,体现我国的时代生活秩序特征,更要符合立法的现代化、科学化的要求。
三、民法总则草案及现行法种关于商事主体的规范
(一)有关商个人规范的构造
在民法通则中,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的第四节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规定了个人合伙。
在专家稿中,第二章自然人第五节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种
商主体。
(二)有关商法人规范的构造
在民法通则中,在第三章法人的第一节规定了法人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规定了企业法人。
在专家稿中,第三章法人第一节规定了法人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规定了社团法人,其中指出营利法人指的是企业法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对于营利性社团法人的登记采用的“商事登记”、“商事账簿”,规定了社团法人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及监督机关。
在民法通则中对于商事主体进行了鉴定,并且民法总则中对于商事主体,即商个人和商法人进行了规范的构造,这也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商主体的规范。
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在经济活动中,我们一定要遵循商法的规定,要遵循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