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情事变更原则.doc
情事变更原则探究
情事变更原则探究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如果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导致原合同无法执行或效果显著变化,合同双方可以协商改变合同条款,以使合同继续生效。
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法律体系中常用的一个原则。
在很多情况下,保持原合同完整无误可能会引起双方的不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因此,这个原则可以使双方更容易地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以下是最少三个案例,说明情事变更原则的实际应用。
案例1:买房合同变更王先生在2009年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售房合同,合同规定了购房价格、交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但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化,合同实际执行中出现了困难。
王先生通过律师找到了开发商,提出希望协商合同的变更。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修改了售房价格和支付方式,确保了合同的继续生效。
案例2:运输合同变更香港一家货运公司和上海的一家供应商签署了运输合同时,由于航空公司突发事件的影响,货物的运输时间超过了预期,导致合同载货时间无法保证。
供应商联系货运公司,通过协商,双方修改了合同生效时间和货运方式,确保了货物的安全运输和时效性,维护了双方的合作关系。
案例3:房屋租赁合同变更阿里巴巴员工小李在北京租下一套公寓,合同规定了长期租赁,每月付款。
但是今年受疫情影响,小李为了避免在疫情期间无法支付租金而向房东提出了合同变更申请,试图缓解租金压力。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根据疫情影响修改了租金和租期等条款,确保了合同的顺利执行。
综上所述,情事变更原则可以帮助合同双方面对各种可能的变化和涉及的危险。
只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就可有效地控制诉讼,为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提供机会。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情事变更原则扮演着很大的角色。
不仅如此,情事变更原则还可以根据合同本身的特定情况进行自定义,以满足特定的需求。
例如,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可以提前规定一个固定的变更条款,以应对诸如自然灾害、战争和政治变化等意外事件造成的影响。
在实际应用中,情事变更原则也需要遵守一些具体条件,例如,需要在双方共同协商和签署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变更内容、时间和其他具体条款,并在合同执行之前征得所有相关方的同意。
情事变更原则是什么意思?
情事变更原则是什么意思?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所谓“情事”,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
情事变更是指合同双方不存在人为因素的情况下更改合同内容,也就是俗称的不可抗力。
一般在签合同时我们都会规定一些条款来约束双方,这些条款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更改?情事变更原则又是什么呢?以下就是这些问题的答案。
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所谓“情事”,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
所谓“变更”,则是指合同赖以成长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
情事变更原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一直有不同意见。
学者、法官大都赞成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认为这样可以公平、合理地解决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特殊问题,及时打开某些死结,以促进经济流转,维护社会公平。
而一些经济工作者则不同意把情事变更原则正式写进《合同法》,认为此举容易导致该原则的滥用,有碍合同严肃性之保持。
两派相争,终因反对力量过于强大,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内容在立法的最后时刻被否定,没有被写进我国新《合同法》。
前所述,新《合同法》并不承认情事变更原则。
之所以如此,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所述,是因为“根据现有的经验,对情事变更难以作出科学的界定,而且和商业风险的界限也难以划清,执行时更难操作,实际上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现在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
”一些学者认为,新《合同法》否定情事变更原则的原因有:其一,强调进一步确立合同自由观念之必需。
简论情事变更原则
位是 有利 有 弊的 , 但笔 者认 为 , 是 利大 于 生效 力。既然现存} 向 合 同不是双 方当事人 险及 其形成 的分配差 是社会 选择 造成 的 ,
弊 。下面 本文 就这 两 个方 面分 别 加 以论 的 效果 意 思 , 按合 同 自由原则 , 当 然可 以 如 果无 条件 适 用情 事变 更 原则 ,则 会抑
事 变更原 则 , 这 一原则 应该成 为我国 合同 当事人追求 的合 同。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 关 与市场 经济相背 离 。本 文认 为 , 市场 经济
法 的一项 重要原 则 , 我 国急需确 立和 完善 系 已经发生 了变 化。合同基础丧失后 固定 是一 种风 险 经济 , 风 险与 利润 同在 , 风 险 情 事变更法律制度 。本文试对我国合同法 在 书面上的 合意 , 已经不 是订立 合同 时的 的利 益总是大 于风险 的损 失 , 这 两者 之 间
确立 隋事变更原则 的立 法建 议 。
合意 。已经不是 当事 人意志的产物 。合 同 的差 额正是对 采纳风 险决 策的报 酬 , 也是
在 我 国确 立情 事 变更 原 则的 法 律地 自由的体现 , 是要 使当事 人的效 果意思 发 推 动社 会长 期发 展 的动 力 , 因此 , 经济 风
司法 实践 为情 事 变更 原 则 的确 立提 方能适应事 态万千 之需要 , 亦不 失法之 最
际商 事 交易 中解决 因经 济环 境 异常 变 动 供 了丰富的经验 。 我 国司法实践正式适用 高 性——公 平正义 。考近 世 以来 , 社会 关
所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的一项重要法律 情 事变 更原则判 决的第 一个判 决 , 是武汉 系 日趋 复 杂 , 人与 人接 触愈 多 , 工商 企 业
情事变更原则
浅谈情事变更原则————————————————————————————————作者:————————————————————————————————日期:浅谈情事变更原则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涵义和理论基础(一)情事变更原则的定义情事变更原则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所介绍属于狭义的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定约时难以预料的情事变更,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
(二)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罗马法时代,合同法上本无所谓情事变更原则,传统法律思想坚持纯粹形式主义的合同概念,不允许给不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任何合法的依据,即遵循所谓契约必须严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mda)。
情事变更原则的萌芽见于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的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其中有一项情事变更条款,即假定每一合同均包含一个默示条款,即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再存在,准予变更或解除合同。
至16、17世纪,自然法思想大行其道,其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合同义务的履行如果变得过于艰难而不可忍受时,无论是基于人类的一般理性,或是比较人事与法律关系的目的之后如认为是正当的,则可使该义务归于消灭。
①1699年,科塞济(coccej)更将情事变更视为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精神所在。
在这种情况下,情事不变条款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涉及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及教会法等各法律部门,并曾一度成为正式的法律条文。
②但到18世纪后期,其适用由于过分广泛而致被滥用,损及法律秩序的稳定,于是逐渐为法学家和立法者所摒弃。
19世纪初,历史法学派兴起,极力贬低自然法思想的价值,一时间“情事不变条款”理论偃旗息鼓。
后起之分析法学派,强调实证法,主张形式的正义,重视契约严守原则及法律秩序的安定,情事不变条款学说更失去了其重要性与影响。
论情事变更原则
论情事变更原则【摘要】论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特定情况的变更导致合同条款或履行方式需要做出相应调整的原则。
本文从论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实践意义、发展历程和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通过分析这些内容可以看出,论情事变更原则在解决合同纠纷和维护合同公平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合同履行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还对论情事变更原则的意义进行总结,并展望了未来该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发展趋势。
结合理论和实践,深入探讨论情事变更原则的相关问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原则,为促进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提供理论支持和借鉴经验。
【关键词】关键词:情事变更原则、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实践意义、发展历程、相关案例、意义总结、展望。
1. 引言1.1 什么是论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一种在法律领域中被广泛运用的原则,它指的是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求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同意进行变更。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合同关系的正常履行。
在实际操作中,情事变更原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合同内容的变动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等,以确保变更合同内容是合理合法的。
情事变更原则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和风险,从而提高合同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广泛,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合同关系,包括劳动合同、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
通过运用情事变更原则,可以有效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促进合同关系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论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合同法领域。
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合同中的情况或事实发生变化,此时需要根据情事变更原则进行合同的调整和变更。
当一方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情事变更原则要求调整合同的履行方式或时间。
民法总则情势变更的原理法则是什么
There is always a beautiful landscape in the world that makes you quiet and yearning, and finally makes you know that all trekking is for the happiness of this momen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情势变更的原理法则是什么在我国,尽管说法律在制定出来以后,要求我国每个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但是在具体操作的时候,针对有些情况是可以适当的进行情势变更的。
因为司法建设在具体实施的时候,总体还是要为了更好的解决人们的矛盾,适应时代的需求。
下面就详细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情势变更的原理法则是什么?在我国,尽管说法律在制定出来以后,要求我国每个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但是在具体操作的时候,针对有些情况是可以适当的进行情势变更的。
因为司法建设在具体实施的时候,总体还是要为了更好的解决人们的矛盾,适应时代的需求。
下面就详细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情势变更的原理法则是什么?民法总则情势变更的原理法则是什么?情事变更原则作为近代合同法大原则中的例外原则。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情事变更原则包括不可抗力与狭义的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法律效力发生原因的法律要件(法律行为或其它法律事实)的基础或环境的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致超出合同订立当时所预料的变更,而不能使合同发生原有的效力,显然有悖于诚信原则时,应认为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的规范。
所以严格说来,情事变更原则是关于法律效力的一般问题,应属民法总则的范围之内。
然而该原则事实上在合同关系中更多适用,所以本文以合同法为中心对其加以分析和阐述。
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立法或判例来确认情事变更原则,其实是诚信原则在债法中的具体体现。
不过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情事变更范围的态度并不一致: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是不作区别的;而德国的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则力图将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区分开来。
论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1)
目录一、情势变更的起源与发展...............................................................1二、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容............................................................4(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4(二)情势变更的效力.....................................................................6(三)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要领的区别................................................7三、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8)论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摘要: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同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它旨在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切实贯彻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兼顾诚实信用原则。
本文自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起源入手,简要介绍二十世纪以来,该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及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情况,并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的效力及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三方面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进行了阐述。
对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的现状及发展过程给予了一定的介绍。
但由于包括《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故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为我国今后设立情势变更制度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奠定基础,并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利益平衡诚实信用显失公平论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有约必守原则是一条古老的民商法基本原则,结合民事法律而言,对于已成立之债,债务人必须全面、正确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实现。
论情事变更原则
论情事变更原则【摘要】论情事变更原则是一项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性的原则,其核心理念是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来不断调整和改变相关法律规定或裁决。
本文首先介绍了论情事变更原则的定义和背景,接着探讨了该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以及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其具体作用。
进一步分析了论情事变更原则的发展历程,探讨了其现实意义和未来发展前景。
最终总结了论情事变更原则的核心理念,强调了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更深入地了解和掌握论情事变更原则,为法律实践提供更多的思考和启示。
【关键词】情事变更原则、法律、适用范围、案例分析、发展历程、现实意义、未来发展、核心理念。
1. 引言1.1 何为论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指的是在一定情况下,由于事实的变化或者环境的改变所导致的法律原则的变更。
这一原则在法律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情事变更原则的核心理念是根据变化的事实和环境,来调整原有的法律规定或者判断标准,从而更好地适应现实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原有法律无法完全适用于新情形的情况,这时就需要运用情事变更原则来进行合理的裁量和判断。
在社会生活中,变化是不可避免的,而法律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存在的。
情事变更原则的提出和应用对于法律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案例分析和法律界的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情事变更原则的实际应用和作用。
2. 正文2.1 论情事变更原则的实际应用论情事变更原则的实际应用可以在各个领域中得到体现,如商业、法律、政治等方面。
在商业领域,情事变更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
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时,可根据情事变更原则对合同进行修改,以适应实际情况。
这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降低纠纷的发生率。
在法律领域,情事变更原则则被用于裁判过程中。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需要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当事人的变更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 当事人的变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当事人的变更当事人的变更,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根据法律的规定, 原诉讼的当事人被变更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
当事人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在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死亡, 发生诉讼继承时。
在诉讼中, 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 他的民事权利义务将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也将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因此发生当事人的变更。
但如果该民事权利义务具有人身性, 专属于死亡一方当事人, 则不发生当事人变更。
2.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在诉讼过程中, 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或分立, 其民事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其诉讼权利也只能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由此发生当事人变更。
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时。
在诉讼过程中, 如果法人被解散、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 将由其清算组织接管法人财产, 了结债权、债务, 参与诉讼, 由此发生当事人的变更。
发生法定的当事人变更的情况以后, 新的当事人将继续原当事人的诉讼程序, 而不是诉讼程序重新开始。
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新的当事人承担, 原当事人所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 对新的当事人仍然有效。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 这种情况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或者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论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摘要】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则,旨在解决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本文首先介绍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和作用,然后探讨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内容。
接着详细阐述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和债务关系中的适用范围以及具体运用方式。
本文指出了民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并展望了其未来的发展前景。
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原则,保障合同和债务关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民法,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 债务关系, 适用条件, 具体内容, 适用范围, 运用, 重要性, 发展前景1. 引言1.1 民法上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民法关系中,由于客观情势的变化导致当事人原有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从而使其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或不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的出发点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在实际应用中,情势变更原则体现了灵活性和动态性,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包容性。
其核心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之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避免对任一方造成不当损害。
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为解决各种疑难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民法上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和运用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1.2 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是在法律关系中充当一种补充性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
在民法上,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情势变更原则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对合同或债务关系进行变更,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避免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2.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情势变更原则使法律规定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困境,保证交易双方在合同关系中的相对平等地位。
论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与法律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商品流通速度加快,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其他政治因素导致的物价暴涨暴跌,市场变化剧烈,合同履行充满风险。
一些合同因市场情事的重大变化而失去履行之基础,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关系也因此遭到严重破坏。
在此情况下,鉴于民法中的不可抗力原则不能涵盖这种风险,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势在必行。
关键词: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显失公平诚实信用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情势变更原则是指作为合同存在前提的事情,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应变更合同关系的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维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使这种失去平衡的利益关系恢复平衡。
实质上,情势变更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精神。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框架已基本形成,以市场供求为调节手段的商品流通速度必然加快,市场竞争必将更加激烈,经营风险势必更大。
一些合同市场情事的重大变化,必然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的丧失。
因此,情势变更原则作为重新建立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关系的一项调控手段,是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的。
对维护市场运行也是很有效的。
二、情势变更在客观事实上的特征情势变更又称作“情事变更”或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事件”。
《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公约》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称之为该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
虽然在各国法律制度、国际公约中称谓各异,但此种事实或客观现象都包含了情事变更的一些基本特征。
1、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预见并不等于无法想象,只是由于当事人已知或已预见事理范围之外,而忽略、排除在正常经营风险之外。
正常经营风险是市场规律作用必然结果,订立合同追求经济利益是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但是当事人也都知道或应当知道市场规律是有正常经营风险的。
因此,这种正常经营风险被推定为“甘冒正常经营风险”。
论情事变更原则
论情事变更原则一、引言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着手起草新的统一合同法时,就对情事变更原则十分关注。
从1995年学者提出的《合同法草案建议稿》,到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合同法(草案)》四个审议稿,都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写入了情事变更原则,并在《合同法(草案)》中关于规定这一原则条文的表述方面有过三次变化。
1这一切,使有关情事变更原则的内容日臻完善。
但是,情事变更原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一直有不同意见。
学者、法官大都赞成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认为这样可以公平、合理地解决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特殊问题,及时打开某些死结,以促进经济流转,维护社会公平。
而一些经济工作者则不同意把情事变更原则正式写进《合同法》,认为此举容易导致该原则的滥用,有碍合同严肃性之保持。
两派相争,终因反对力量过于强大,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内容在立法的最后时刻被否定,没有被写进我国新《合同法》。
本文认为,新《合同法》未规定情事变更原则虽有一定的理由,但更重要的原因则是立法上的短见,即未能从长远角度来考察情事变更原则的功能,其立法抉择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实质正义,实属弊大于利,不可不称为《合同法》的一大缺憾。
故有必要对情事变更原则作进一步探讨。
二、情事变更原则的基础理论㈠、基本内涵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情事变更原则从来是作为以合意说为基石的近代合同法大原则的例外原则。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情事变更原则包括不可抗力与狭义的情事变更原则。
本文所指为狭义的概念。
情事变更原则谓为法律效力发生原因之法律要件(法律行为或其它法律事实)之基础或环境之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有非当时所得预料之变更,而使发生原有效力,显有悖于诚信原则(显失公平)时,应认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之规范。
故严格说来,情事变更原则为关于法律效力的一般问题,应属于民法总则之范围。
2然而该原则事实上就合同关系最多适用,故本文以合同法为中心对之加以阐释。
论情事变更原则
综述情事变更原则,也称情势变更原则或情事变迁原则,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其基础或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若维持合同原有效力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应当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以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法律原则。
在现代民法中,情事变更原则被认为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正因如此,我国《合同法》在起草过程中曾将情事变更原则写入其中,后由于种种原因,在最后通过的《合同法》正式文本中该原则被删除,直到2009年才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情事变更原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笔者认为,情事变更原则基于其独特的价值,应当成为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分担社会风险,实现实质公平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之一。
我国情事变更原则制度简陋,弊大于利。
不能因为可能存在法官滥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危险而因噎废食,放弃在正式立法中规定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积极作用和独特作用是无法否定和忽视的。
情事变更原则是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从维护社会实质公平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当在正式立法中规定情事变更原则。
本文拟就情事变更原则的基本理论以及我国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的合理性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具体的立法设想,希望能对完善我国情事变更原则理论以及今后的立法有所裨益。
1情事变更原则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则。
从情事变更原则的这个概念出发,考究情事变更原则的立法目的和法理基础。
我认为情事变更原则建立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上,用以维护特定环境中的,市场交易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所应享有的权利。
因此,情事变更原则不仅在微观上可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单位公平,而且在宏观上情事变更原则对于市场经济整体的良性运行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情事变更原则的确立及法律依据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通过说明该原则对消除因合同的基础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以及情事变更原则的起源、历史严格以及其三个理论基础,得出情事变更是指“为法律效力发生原因之法律要件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之基础或环境之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有非学时所得预料之变更,而使发生原有效力,显有背于诚信原则(显失公平)时,应认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之规”这一被大陆法学国家广为采用的原则。
但在当代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只有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而没有情事变更的直接规定;同时,有些学者认为不可抗力就等同于情事变更,二者没有区别——针对这一说法,本文的第二部分将分别从双方的概念、围、功能、后果,途径等五个方面进行论述及对比,并对能否确立情事变更原则进行两方面的分析,以证明二者的相异之处。
本文的下一个部分通过对入世后国际交易的要求要求、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条件、维护交易安全秩序、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在先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从立法和实践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必要性,最后,笔者提出了关于该原则的法学上的争议,以及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情事变更概念必然性对策思考立法一、情事变更的概念及沿革(一)情事变更的概念:情事变更(frustration of purpose )是民法上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它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
其中,情事是指合同成立时的社会环境或作为合同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变更则是指发生了重大的异常变化。
情事变更,根据学者史尚宽先生的定义,是指“为法律效力发生原因之法律要件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之基础或环境之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有非学时所得预料之变更,而使发生原有效力,显有背于诚信原则(显失公平)时,应认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之规”(sometimes called commercial frustration, when unexpected events arise which make a contract impossible to be performed, entitling the frustrated party to rescind the contract without paying damages.)大陆法系一般认为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产生合同效力的合同基础或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不能防止的变化,若继续履行原有合同,将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中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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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中情势变更原则
司法考试民法中情势变更原则:
学员问:老师,烦请解释一下情势变更原则?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①有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的事实。
②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③其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引起)
④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克服。
⑤其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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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情事变更原则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情事变更原则
(一)含义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适用条件
1.情事发生变更,也即合同成立时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
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该情事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
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情事变更。
5.情事发生变更后,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法律效力
出现情事变更后,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