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京政办函[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为及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2007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及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在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在清理范围之内。
二、清理标准(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应当明令废止。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的,应当宣布失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可操作性差的,应当予以修改。
(四)对合法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保留。
三、任务分工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自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对清理结果负责。
(二)由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起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如需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由起草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研究处理。
(三)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主办机关为清理责任主体。
(四)如遇原发文机构分立、合并或职能划转等情况,由现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负责对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五)各区县政府所属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区县政府参照本通知组织清理。
(六)市级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组织清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0〕2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0〕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求,本市对印发的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现决定对下列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5号)将文中第八条中“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修改为“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并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将文中第二条第(十一)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部分的内容中由“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实施装配式建筑部品认定和目录管理,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修改为“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30日——结束——。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顺政办发[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顺政办发〔2010〕71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2009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及标准(一)清理原则。
本次清理工作遵循“统一部署、全面清理、严格审查、依法处理”的原则。
(二)清理标准。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应当明令废止。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的,应当宣布失效。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可操作性差的,应当予以修改。
4.对合法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保留。
三、清理步骤(一)各部门自查自清(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1月10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具体负责实施的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清理(文件目录详见附件1),根据清理情况,提出对全文或部分条款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填报《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由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附电子版报给区政府法制办,同时报送拟废止、修改、继续执行的依据材料。
凡由多个部门负责实施的文件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并分别在《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上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对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关于对多氯联苯电容器安全处置的通知((88)京环保监一字第7号)二、关于加强北京市环境放射性管理工作的通知((89)京环保监三字第142号)三、关于加强北京市钴源辐照装置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94)京环保监三字第28号)四、关于加强北京市放射性药品生产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94)京环保监三字第29号)五、北京市建设项目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94)京环保开字第188号)六、北京市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94)京环保法字第239号)七、发布《关于排放废水中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1995〕226号)八、关于取缔、关停“十五小”界定问题的补充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7〕20号)九、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7〕083号)十、关于在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一些问题的解释(京环保监理字〔1997〕141号)十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水库网箱养鱼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法字〔1997〕171号)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7〕181号)十三、关于印发《北京市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7〕346号)十四、关于印发《北京市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监测技术规定》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7〕354号)十五、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染源监测资质认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7〕370号)十六、关于审批锅炉房工作中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038号)十七、关于燃气、燃油锅炉房“三同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062号)十八、关于防止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噪声扰民的通告(京环保法字〔1998〕081号)十九、关于做好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105号)二十、关于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京环保计财字〔1998〕202号)二十一、关于空调制冷设备安装使用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京环保法字〔1998〕216号)二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监测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8〕278号)二十三、关于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281号)二十四、关于二氧化硫补助治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京环保计财字〔1998〕283号)二十五、关于停止征收畜禽养殖业排污费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287号)二十六、关于对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工作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477号)二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及拆迁工地环保管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555号)二十八、关于汽车制造厂加强对在用车改造的紧急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563号)二十九、关于对外地驻京单位、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568号)三十、关于对外地驻京单位、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606号)三十一、关于在用车治理改造安装净化装置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11号)三十二、关于加强机动车检测场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4号)三十三、关于进口车辆排放申报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8号)三十四、关于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京环保开字〔1999〕063号)三十五、关于对新车测试报告中几点说明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91号)三十六、关于禁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防止扬尘污染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9〕97号)三十七、关于经营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9〕166号)三十八、关于对城市地下水源保护区内项目加强环境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水字〔1999〕219号)三十九、关于检测场执行新排放标准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18号)四十、关于新车排放审批检验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765号)四十一、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水字〔1999〕781号)四十二、关于加强对在用车改造质量监督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804号)四十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环保辐字〔1999〕954号)四十四、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年检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0〕101号)四十五、关于按照汽车制造厂确定的在用车治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0〕105号)四十六、关于调整密云县矿业、餐饮业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水字〔2000〕424号)四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和文化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435号)四十八、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514号)四十九、关于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0〕665号)五十、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1〕23号)五十一、建设项目审批若干规定(京环保办字〔2001〕199号)五十二、关于调整在京销售机动车申报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405号)五十三、关于对部分车型排放免检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535号)五十四、关于室内噪声污染有关问题的函(京环保法字〔2001〕539号)五十五、关于执行《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京DHJB4-2000)有关问题的复函(京环保法字〔2001〕592号)五十六、关于对符合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进行申报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76号)五十七、关于落实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2〕133号)五十八、关于印发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管理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2〕231号)五十九、关于北京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2002〕236号)六十、关于申报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70号)六十一、关于发布汽油车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环保型式认证技术条件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82号)六十二、关于发布柴油车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环保型式认证技术条件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12号)六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3〕230号)六十四、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京环保固管字〔2003〕256号)六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细则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3〕264号)六十六、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4〕49号)六十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保审批程序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4〕81号)六十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保审批程序相关问题的复函(京环保监督字〔2004〕198号)六十九、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335号)七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421号)七十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4〕546号)七十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654号)七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放射源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5〕139号)七十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地区建设项目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5〕149号)七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整改资金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05〕211号)七十六、关于夜间施工噪声管理适用标准的通知(京环发〔2006〕56号)七十七、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一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号)七十八、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二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38号)七十九、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三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04号)八十、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四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79号)八十一、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五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284号)八十二、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六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388号)八十三、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七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460号)八十四、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八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528号)八十五、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一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3号)八十六、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二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51号)八十七、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三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26号)八十八、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四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55号)八十九、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五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95号)九十、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六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41号)九十一、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七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61号)九十二、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一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95号)九十三、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八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12号)九十四、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二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36号)九十五、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九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50号)九十六、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72号)九十七、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三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90号)九十八、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十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19号)九十九、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39号)一百、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二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4号)一百零一、关于发布本市2003年度第三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本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22号)一百零二、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四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62号)一百零三、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五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107号)一百零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六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149号)一百零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七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190号)一百零六、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八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240号)一百零七、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九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282号)一百零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332号)一百零九、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372号)一百一十、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二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441号)特此公告。
实用写作课程形成性考核答案
实用写作课程第二次形成性考核答案(PS:自己做的,85分)1. 实用文体写作中,用于介绍事实材料,有次序地介绍事件发生、发展的主要过程的表达方式称为(叙述)2.实用文体最基本的特点是. 实用性3.根据实用文体的涵义和特点,其主要的表达方式为叙述、(说明)和议论,这三种表达方式可以真实反映客观事物,理性体现主观精神。
4.按照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向的不同,公文可以分为多种,其中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呈送的公文,属于( 上行文)。
5.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6.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7.公文的送达机关,即负责主要办理或答复行文内容的机关,是(主送机关)。
8.公文分为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行文方向不十分固定的是(请示)9.实用文所接受的对象是特别的组织或个人,从自己特定的身份出发接受实用文所表达的内容的客体,称为(特定客体)。
1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北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属于(指示性通知11.调查报告写作中,以事情发展的先后顺序或材料内容的逻辑关系,前后有序地来安排材料、组织段落,这种结构方式称为(纵式结构12.根据招聘信息,用来申明求职意愿的专用信件是(求职信)。
13.字据最主要的特点是( 证明性)。
14. 需要标注签发人姓名的公文是(上行文)。
15. 用于单位之间请求帮助解决问题、协助配合工作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的是(请求函)。
1.开宗点旨,即在文章段落的开头即概括该段的内容,以整齐的句式、清晰的逻辑关系来照应主旨。
错误2.描写是实用文体写作中的主要的表达方式。
错误3.篇段合一式的结构就是正文的全部内容包含在一个完整的自然段内,一个段落就是一篇实用文。
正确4.实用文体的主旨必须体现写作主体对所提出问题的分析、判断和认识。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京工商发[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工商发〔2008〕136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市局对自建局至2007年12月31日发布的305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经市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保留572件,废止533件,失效1305件,修改15件,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的352件。
此外,由其他委办局主办,联合我局会签的文件282件,正在清理之中。
具体清理情况如下:(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72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6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70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2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1)。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33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18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5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39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20件(详见附件2)。
(三)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05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655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54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8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17件(详见附件3)。
(四)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4)。
二、工作要求(一)市局法制处会同信息中心,将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以及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北京工商”网站和市局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1990]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1990]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为进一步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充分发挥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主渠道的作用,稳定繁荣市场,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经市政府批准,现对市商委系统所属商业、服务业继续做好承包经营责任制、完善小型企业改革措施以及扶植发展商办工业等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下期承包工作。
全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本期承包1990年底到期后,要按照《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78号)的要求,继续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认真做好下期续包工作。
1、承包形式。
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及现行超收返还,欠收自补的比例和上述《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两保一挂”承包、上交税利基数承包、上交税利定额承包、政策性亏损商品亏损总额承包或按商品计量单位亏损定额承包等形式进行承包。
各企业采取何种承包形式,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财政局会同市商业主管局或区(县)商委(财办)、商业公司与企业协商确定。
2、承包期限。
除采取上交税利基数定额承包和政策性亏损商品亏损总额承包或按商品计量单位亏损定额承包形式的企业外,采取其他承包形式的,承包期限均为5年。
3、“两保一挂”承包基数的确定。
下期承包基数,以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商业公司为计算单位,一般采取以1990年规定的承包任务数为基础加适当增长幅度,予以确定。
实用写作网上作业参考答案
A. 实用性2. 实用文体写作中,用于介绍事实材料,有次序地介绍事件发生、发展的主要过程的表达方式称为()A. 叙述3. 受实用文支配或起作用的最广泛的、最普通的组织或个人,称为D. 普通客体4. 公文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A. 版头、主体、版记5. 按照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向的不同,公文可以分为多种,其中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下达的公文,属于( )。
C. 下行文6.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联合发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列出()类公文B. 十五7. 《国务院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属于()。
A. 周知性通知8.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C. 通报9. 公文标题一般()使用标点符号。
B. 不可以10. 公告适用于在什么范围内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 )B. 国内外11.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是()。
B. 纪要12. 用于单位之间询问有关事宜、征求意见的函称为()。
A. 询问函13. 计划一经制订,就要认真贯彻执行。
即使是个人的学习或工作计划,也应随时对照计划进行检查和督促,修正及完善。
这体现了计划的()特点。
C. 约束性14. 撰写调查报告,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首先要明确为何调查,因此要有很强的( )。
B. 典型性15. 在书信的写作中,称谓是写信人对收信人的称呼,其写法是()。
A. 顶格写在第一行二、判断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实用文体是人们在现实社会中为处理公共事务而进行写作的文书。
A. 错误B. 正确2. 一篇实用文可以有多个主旨,分段落分中心来表述。
A. 错误B. 正确3. 篇段合一式的结构就是正文的全部内容包含在一个完整的自然段内,一个段落就是一篇实用文。
A. 错误B. 正确4. 公文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可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2.25•【文号】国办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现行行政法规;(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现行规章;(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二、清理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清理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国务院法制办具体承办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并按照以下原则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做出决定:(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工作要求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国务院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京政管函[2009]4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2.04【实施日期】2009.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京政管函〔2009〕46号)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的精神和具体要求,我委对2007年12月31日前我委制定和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我委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9件,废止83件,宣布失效10件,修改4件。
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并在我委网站上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O九年二月四日附件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京政管函〔2009〕46号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京政管字[2007]448号 2007-10-15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2 京政发[2007]16号 2007-7-26 市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卫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3 京政管字[2007]282号 2007-6-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的通知4 京政管字[2007]259号 2007-6-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垃圾密闭化建设标准的通知5 京政管字[2007]191号 2007-4-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文书的通知6 京政管字[2007]194号 2007-4-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施安全巡检工作的规定》的通知7 通告[2007]1号 2007-4-4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交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运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工作的通告8 京政管字[2007]135号 2007-3-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9 京政管字[2007]12号 2007-1-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街巷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10 京政管字[2007]14号 2007-1-11 市市政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委、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环境卫生交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1 京政管字[2006]517号 2006-12-28 市市政管委、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环卫行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12 京政管字[2006]406号 2006-10-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发布《北京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告13 京政管字[2006]380号 2006-10-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在城市住宅建设中有关供热问题的通知14 通告[2006]6号 2006-8-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公厕管理的通告15 京政管字[2006]254号 2006-7-24 市市政管委关于做好城市公用设施非法小广告清除工作的意见16 京政管字[2006]133号 2006-4-13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公厕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17 京政管字[2006]36号 2006-2-6 市市政管委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3)的通知18 京政管字[2006]22号 2006-1-11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老干部局、市住房改革办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19 京政管字[2005]426号 2005-11-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的通知20 京政管字[2005]347号 2005-10-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使用非金属井盖有关规定的通知21 京政管字[2005]133号 2005-4-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燃气安全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22 京政办发[2005]9号 2005-2-23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23 京政管字[2004]425号 2004-1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文书的通知24 京政办发[2004]59 2004-12-1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冬季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5 京政管字[2004]359号 2004-10-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26 京政管字[2004]266号 2004-7-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程序规定进行补充说明的通知27 京政管字[2004]247号 2004-7-1 市市政管委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28 京政管字[2004]241号 2004-6-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文书和管理规定的通知29 京政管字[2004]242号 2004-6-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的通知30 京政管字[2004]153号 2004-4-29 市市政管委关于禁止医疗垃圾进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的紧急通知31 京政管字[2004]68号 2004-3-3 市市政管委、市发改委、市规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2 京政管字[2004]38号 2004-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天然气区域供气管网与市政输配管网并网技术要求的通知33 京政管字[2004]35号 2004-2-12 市市政管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清缴单位拖欠职工采暖费工作的通知34 京政管字[2003]510号 2003-12-29 市市政管委关于更换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通知35 京政管字[2003]482号 2003-12-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36 京政管字[2003]433号 2003-11-12 市市政管委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37 京政办发[2003]38 2003-7-25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燃煤联片供热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有关工作的通知38 京政管字[2003]68号 2003-2-24 市市政管委关于修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39 京政管字[2002]454号 2002-1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之书制度的通知40 京政管字[2002]326号 2002-9-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清除非法张贴宣传品广告作业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41 京政管字[2002]294号 2002-8-13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42 京政管字[2002]209号 2002-6-21 市市政管委。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1.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要求,市商务委对2009年12月31日前以市商务委(含原市商务局、原市外经贸委、原市商委)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规范性文件共103件,其中保留74件;废止、失效共29件。
特此公告。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1:
附件2:。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京兴政发〔2019〕3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兴政发〔2019〕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字〔2018〕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请予协助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及报告有关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等文件的通知》(京政法制函〔2018〕462号)和《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京司发〔2018〕85号)等文件要求,区政府对2018年7月1日前,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9年1月23日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布如下:一、对内容合法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5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
二、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1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2019年2月2日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1件)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和<大兴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兴政发〔2002〕50号)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3〕57号)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5〕15号)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5〕20号)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公告》(京兴政发〔2007〕12号)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7〕27号)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21号)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22号)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1号)1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5号)1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6号)1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7号)1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兴政发〔2009〕39号)1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补偿标准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1〕15号)1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1〕16号)1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房屋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3号)1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0号)1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3号)1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5号)2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退役士兵安置补助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6号)2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27号)2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32号)2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4号)2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生产经营单位动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14号)2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21号)2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31号)2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32号)2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33号)2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重大合同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4〕1号)3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5〕28号)3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进一步加强机场周边地区综合管控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6〕2号)3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兴区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6〕17号)3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7〕38号)3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3号)3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10号)3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殡葬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19号)3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大兴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2〕20号)3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地震办公室关于大兴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2〕40号)3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2〕79号)4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夜景照明方案审核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4〕72号)4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区财政局关于大兴区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0〕34号)4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2〕21号)4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2〕51号)4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建委关于回迁安置小区相关费用补贴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2〕68号)4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14号)4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42号)4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49号)4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大兴区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4〕13号)4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35号)5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40号)5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8〕16号)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兴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3〕95号)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5〕25号)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兴政发〔2006〕26号)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单位悬挂安全提示标牌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7〕33号)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有关部门配合整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京兴政发〔2010〕18号)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京兴政发〔2011〕27号)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17号)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4〕8号)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13号)1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工商分局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17号)1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关于强化依法管理服务企业发展促进工业调整疏解的支持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16号)1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依法管理服务企业发展促进工业调整疏解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21号)1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工商分局关于大兴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50号)1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落实空气清洁计划强化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7〕12号)1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7〕21号)——结束——。
浙江省电大课考平台《实用写作》在线练习(单选)
《实用写作》省平台在线练习(单选题)二、单选题:1、根据调查内容,紧紧围绕主旨,从事物的内在联系出发,分门别类地将材料内容归纳成几个方面或几个问题来写,每个问题下面又可以根据行文需要,再细分成若干小问题,这是采用()形式安排结构。
横式结构2、简报报核的正文部分通常由()三部分组成。
导语——主体——结尾3、协议书的合法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内容合法,第二是()合法。
形式合法4、专用书信按行文对象可分为:以个人名义写作的专用书信;以单位名义写作的专用书信5、意向书的行文大都语气委婉,文字具有商请性,并不强求具体的定量定性,这体现了意向书的()特点。
协商性6、报告虽是最常用的上行文,但对下级机关来说,它是“下情上传”的主要手段,这体现了报告的()特点。
沟通性7、按论坛帖子的质量分为:讨论区帖子、聊天区帖子、精华区帖子8、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是:纪要9、合同履行方式按形式可以分为()两种。
分期履行和一次性履行10、下列不属于电子邮件的特点是:简易11、表扬信以表扬为主,兼顾感谢,尤其是表扬的事迹与写信人相关时,更要在表扬信息中表达出自己的谢意,这体现了表扬信的()特点。
兼顾性12、应聘信由()组成。
标题、称谓、正文、落款、附件、联系方式等组成13、按内容分,总结可分为:工作总结、生产总结、学习总结、思想总结14、一份请示只能向上级请示批准一个问题,以便上级机关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这体现了请示的()写作要求。
遵循“一文一事”原则15、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通报1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北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属于:指示性通知17、公文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版头、主体、版记18、如实地反映客观情况,真实地宣传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客观规律,真实性是经济新闻的()特点。
本质19、经济新闻的标题一般可分()三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海行规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海行规发〔2022〕4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我区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20〕8号)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引领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19〕6号),废止31个文件,保留56个文件。
(详见附件。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两个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情况2.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予以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2年7月15日附件1.关于两个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情况一、关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20〕8号)(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旅游企业以及与旅游相关的街镇、旅游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实施的旅游产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重点支持区域旅游企事业单位提高服务水平的项目。
对宾馆饭店初评或提高星级标准、景区初评或提高A级标准、旅行社初评3A 或提高A级标准、星级民俗村(户)、特色业态和民宿评定或等级提升、新增对区域旅游消费有较大促进作用的旅行社,按星级或A级的级别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关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引领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19〕6号)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提升示范区运营能力。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精神,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行政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强调如下。
一、会议工作(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参会人员为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以及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市政府常务会议参会人员为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以及与议题相关的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按通知要求安排参会人员。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参加市人大和市政协及其部门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并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征得会议活动主办部门同意。
(三)各类会议要严格控制规模,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部门参加,不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不请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市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及合影。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在年初做好提请市政府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申报工作,并提早进行准备,确保按计划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
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的议题,须经主管副市长协调审核,由主责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经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批示同意后,方可安排上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3.18
•【字号】京发改[2011]328号
•【施行日期】2011.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发改[2011]3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要求,我们对我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12月31日)》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附件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2010年12月31日)
附件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的函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京卫法字[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的函(京卫法字〔2009〕10号)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要求,现将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清理内容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清理内容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由我局制发或我局会同其他委办局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本次清理工作分为两个层次对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中“清理范围的内容”再次核对已经报送的,我局截至2007年12月31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将“内部文书档案制作规范”、“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变更的专项治理、整治工作方案”以及“工作规划、计划类文件”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从目录中清理出去。
其中《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减少至94件,《决定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减少至207件。
清理我局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 日制发或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31件,其中已经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14件。
此外,在清理我局会同其他委办局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我局征求了市建委、市公安局等8个部门的意见。
三、清理结果经过此次清理,我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6件,决定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38件,其中计划于2009年底完成修改的20件。
此外,还清理出由我局起草、市政府下发的2件,建议保留。
四、公开情况我局已经通过市档案馆留存、我局网站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等三种渠道公开了部分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11
【摘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4页(P23-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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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0.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的要求,我委对以我委和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我委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59件,废止24件。
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并在我委网站上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31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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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7]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27
【实施日期】2007.04.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政府立法工作的整体质量。
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要适应完
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重要举措。
《通知》指出,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这有利于解决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反映客观规律不够等问题,从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及制度的实施效果,为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
对此,本市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贯彻执行,认真开展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分工
本市清理工作要遵循“统一部署、全面清理、严格审查、依法处理”的原则,主要任务是:
(一)在2007年10月底前,全面清理本市现行296项政府规章。
(二)对国务院现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建议,分别于2007年6月10日和8月底前完成。
(三)在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及本市清理结果,对本区县和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这次清理工作的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门负责逐项清理本部门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属于有关区县政府实施的市政府规章,由有关区县政府负责清理。
规章由多个部门负责实施的,由主责部门负责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由目前执行该规章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市政府各部门对有关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