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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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川发改价格〔2022〕211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211号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2年4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2年4月28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8.18【实施日期】2014.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29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8月18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229 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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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20•【字号】川发改价格〔2023〕475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3年9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9月20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9月20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川发改价格〔2022〕211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211号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2年4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2年4月28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25•【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498号•【施行日期】201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加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步伐,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车用汽柴油质量从第四阶段到第五阶段升级加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价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车用汽柴油(标准品)质量标准从第四阶段升级至第五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和160元。

普通柴油价格参照同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执行。

二、组织实施工作(一)按照国家统一确定的油品质量升级时间进度,我省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标准过渡期至2016年底。

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

(二)全省各成品油销售(含批发)企业及加油站,要根据上述安排抓紧组织油品质量升级置换工作,在置换过程中,国IV汽柴油和国V汽柴油混合销售时,执行国IV汽柴油价格标准。

省内各批发经营企业如出现批发客户前期购买国IV柴油,后期实际出库为国V柴油的,可按照规定的加价标准收取必要的价差。

(三)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所属各批发经营企业和加油站,按照上述安排完成置换、达到国V汽柴油标准后,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执行国V汽柴油价格,并同时向省和当地发展改革(价格)、经信、环保、工商、质监部门备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施行日期】201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29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8月18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229 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5.06•【字号】川价电发[2000]8号•【施行日期】200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价电发[2000]8号二000年五月六日)各地、市、州物价局,四川省石油公司:由于国际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内市场零售价格已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为了规范市场成品油价格,现根据计电(2000)33号《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精神,就我省成品油价格贯彻意见下发你们,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计委制定并公布中心城市汽油、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我省划分为三个价区分别执行省上统一规定的零售价格,具体规定为:一价区: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3380元/吨,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为3005元/吨。

二价区(阿坝)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3534元/吨,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为3140元/吨。

三价区:(甘孜)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3729元/吨,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为3325元/吨。

我省各地零售价格按各地石油公司的挂牌价格执行。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可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和公布具体零售价格。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认真研究整顿市场价格秩序并组织实施,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各项规定的行为,对突破规定的成品油销售等各种乱涨价行为,要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四、以上价格自二000年五月五日起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8.18【实施日期】2014.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29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8月18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229 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03•【字号】川发改价格〔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3年1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对-20#车用柴油(国Ⅵ)密度的测定结果,我省-20#车用柴油(国Ⅵ)的吨升折算系数为1194,自本次成品油价格调整起执行。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1月3日24时起执行。

七、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八、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九、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法规类别】石油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3.26【实施日期】2014.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73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3月26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73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23•【字号】川发改价格〔2023〕432号•【施行日期】202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3年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8月23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8月23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92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92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9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192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2年3月19日川发改价格〔2012〕192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改局(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4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一)。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二。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3月20日零时起执行。

六、成品油价格提高以后,我省各地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七、其余事项严格按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2〕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23•【字号】川发改价格〔2023〕432号•【施行日期】202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3年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8月23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8月23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保 持 差 价 不 小 于 4 0元 。 具 体 供 应 价 格 可 在 不 超 过 0 最 高 供 应 价 格 的前 提 下 , 供 需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 由
五 、 省 新增 凉 山州雷 波 、 里 、 洛 、 阳 、 我 木 甘 金 会

《 家 发 改委 关 于 降低 成 品 油 价格 的通 知 》 国
54 元 和 5 1 80 2 0元 。 非 标 准 品 最 高 供 应 价 格 由 成 品 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品 质 比率 确 定 。 其
情 况 ,决 定 降 低 成 品 油 价 格 。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成 品 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供 军 队及 新 疆 生 产 建
油 价 格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后 的 成 品 油 标 准 品 价 格 见 附 表 一 。 非 标 准 品 价 格 由 成 品 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品质 比率 确 定 。 二 、 铁 道 等 专 项 用 户 汽 、 油 最 高 供 应 价 格 等 供 柴
对 符合 资 质 的 民营批 发 企 业 最 高供 应 价 格 , 按
执 行 。
市 汽 、 油 ( 准 品) 高 零 售 价 格 , 省 三 个 价 区 汽 、 柴 标 最 我 柴 油 最 高 零 售 价 格 相 应 调 整 ( 附 表 一 ) 见 。
二 、 、 油 最 高 零 售 价 格 公 布 后 , 品 油 零 售 汽 柴 成 企业 可在 不超 过汽 、 油最 高零 售价 格 的前提 下 , 柴 自
根据
《 务 院关 于 实 施 成 品 油 价 格 和 税 费 改 革 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降低成品油价格发出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降低成品油价格发出通知
九 、西 部大 开发 标 志性工 程龙 滩水 电站, 西双 版 纳景 洪水 电站 , 世 界 首 例 神 华 煤 直接 液 化 工 业 化装 置, 晋 东南至 湖北 荆 门 l 0 k 特 高压试 验 示 00 V 范 线 路 等 一 批 能 源 重 大 项 目相 继建 成 投产 。
十 、 我 国石 油 储 备 基 地 一 期 工 程全 部 建 成 并 储 油, 形成 l 4 0万 1 ( 6 6 T I 1 0万 t)储 油 能力。 2
六 、一 批大 型能 源化工 基地 建设 项 目相 继拉 开 ; 日起 执行 , 以 出票 时间为准 。( 2)按成 人普通 票价
投产 ; 1 2月 l , 宁 东能源煤 电化基 地 开工建 设 。 E 5l
开工,共计 1 4台百万千瓦机组,总规模达 10 万 k 4 0 W,
加; 享受按成 人普通 票价 5 % 计价优 惠待 遇 的革命 0 伤 残 军人 、 因公 致 残 的人 民警察 及儿 童 ( 无成人 含
减半 收取, 即 8 0 m 以下航 段每位旅 客收取 1 0k 0元, ; 8 0k ( )以上航段 每位旅 客 收取 2 0 m 含 0元。
目开工 ;1 2月 5 日, 两 淮亿 吨级大 型煤 电基地建 成
取标 准 。现将 有 关事 项通 知如 下 :( )国 内航 线旅 1 客运 输燃 油 附加 收取 标准 , 8 0km 以下航段 由每 0
位 旅客 8 0元调整为 2 0元,8 0 m ( ) 以上航段 0 k 含 由每位旅 客 1 0元调 整为 4 5 0元 。 自2 0 0 8年 1 2月 2 5 1 % 计价 的婴儿 继续免 收 国内航 线旅 客运输 燃油 附 0
( 家能 源局 供 稿 ) 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54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54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54号)【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5]5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1.26【实施日期】2015.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54号)(川发改价格[2015]54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33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1月27日零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5〕33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1.13•【字号】川价电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2007年1月13日川价电发〔2007〕5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各市、州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国际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调整汽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5号),决定适当降低汽油价格。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并公布中心城市汽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我省划分的三个价区在川价电发〔2006〕24号文的基础上,汽油降低220元(详见四川省汽油零售价格表)。

二、汽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集团可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8%的幅度内自主制定零售价格。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油批发价实行差价管理,批零差率为4.5%。

汽油零售价出台时,中油公司四川省销售公司要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和《物价公报》向社会公布下调后的汽油零售价格。

三、批零差率仍按原川价电发〔2006〕24号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加油站在公布汽、柴油零售价格时,必须将汽、柴油价格与清净剂分别标示,不得将清净剂价格混入汽、柴油价格中。

五、中石油、中石化销售公司在确定具体销售价格后,要报送各地物价部门备案。

六、中石油销售公司要确保市场供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七、各地物价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加油站通报信息,敦促降价。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6•【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569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569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17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7年11月16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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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
价格[2016]567号)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56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1.16
【实施日期】2016.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567号)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16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6年11月16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
1.四川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表(合同约定配送部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6日
附件1
四川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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