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考法条商经知
商经知识点简版
经济法考点总结(简略版)第一章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掌握7种不正当行为的认定)1.诋毁商誉2.侵犯商业秘密3.商业贿赂4.低价倾销5.不正当有奖销售6.引人误解虚假宣传7.混淆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二、反垄断法(“4+1”,即掌握4种垄断行为+1区别)(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垄断协议(三)经营者集中(四)行政垄断(五)法律后果第二章银行法一、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概述(二)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三)商业银行接管和终止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银监会概述(二)银监会的各项措施(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权第三章消、产法和食品安全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产品质量法三、食品安全法(一)食品安全标准(二)召回制度:(主动召+强制召)(三)食品生产经营(四)食品广告:食品广告要求;食品推荐(五)特殊食品(六)网络食品监管(实名登记+网络交易平台连带责任)(七)法律责任:赔偿主体;民事责任优先原则;赔偿金额(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章劳动法一、劳动法概述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类型(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推定情形四、劳动合同条款(一)必备条款(二)可备条款五、劳动合同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七、集体合同(“主体特定,效力更高,要书面,不以批准为生效要件”)八、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管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管人”)九、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十、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十一、劳动争议十二、劳动争议的处理第五章社会保险法一、基本养老保险(一)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二)领取条件(退休+15)(三)参保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待遇(四)关系转移接续二、基本医疗保险(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况(三)关系转移接续三、工伤保险四、失业保险(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缴费年限领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三)标准(四)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时的待遇(六)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第六章税法一、个人所得税法二、企业所得税法(一)纳税义务人:1居民企业2.非居民企业(二)税率:1一般25%、非居民企业20%;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三)不征税收入(四)免税收入(五)可以免征、减征(六)加计扣除三、车船税法四、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章土地管理法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基本制度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三、集体土地使用权四、禁止闲置荒芜耕地五、建设用地的类型六、房地产交易七、商品房预售条件(三证+一投资+备案)八、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注意和民事侵权纠纷解决的区别,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不同)九、不动产登记第八章环境保护法(6月5日环境日)(一)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二)公益诉讼(三)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五)“三同时”制度(六)排污收费制度(七)总量控制制度(八)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九)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十)环境保护工作政府接受人大监督(十一)法律责任商法考点总结(简略版)第一章公司法一、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概念(二)目的(三)表现方式(四)后果三、公司的分类(一)股东责任范围(二)股份的转让方式(三)公司之间关系(四)公司的信用基础四、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公司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起始与终止和公司经营范围限制(二)公司的转投资与担保1.转投资2.担保五、公司设立(一)含义(二)设立方式(三)发起人(四)发起人责任(关键看以谁的名义签订的)六、公司的章程(一)概念(二)效力七、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一)公司收益分配顺序(二)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八、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一)合并和分立的类型:1.吸收合并2.新设合并3.派生分立4.新设分立(二)共同规定(三)特殊规定九、公司司法解散(一)司法解散(公司僵局)(二)前提条件(“人出现了问题”)(三)原告、被告(四)可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前提:股东担保+不影响经营)(五)解散和清算的处理(六)解散效力十、公司的清算(一)含义(二)例外(三)清算组组成(四)清算组职权(五)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六)职权限制十一、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及其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一)董、监、高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十二、公司诉讼(一)代位诉讼和直接诉讼1.代位诉讼2.直接诉讼(二)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十三、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二)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三)股权的取得与证明(四)股东的基本权利(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七)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十四、股份有限公司(一)设立条件(二)设立的方式(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2.董事会3.监事会(同有限责任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章合伙企业法一、合伙的概念和类型(一)概念(二)类型二、普通合伙企业设立(一)合伙人(二)合伙协议(三)出资(四)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三、普通合伙企业事务决议和执行(一)普通合伙企业事务决议(二)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四、合伙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一)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二)特殊规定五、合伙企业财产性质和财产份额转让(一)合伙企业财产(二)财产份额转让六、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合伙人的代表权(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三)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规则(“两个可以,两个不可以”)七、入伙、退伙和继承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含义(二)名称要求(三)责任承担九、有限合伙企业(一)组成与名称(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四个不受限,而普人以下4个方面都受限)(三)有限合伙人的退伙与继承十、合伙人身份转换十一、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主体(二)性质(三)责任承担(四)事务执行(五)解散(六)清算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外资企业法第五章保险法一、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分类二、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一)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三、保险利益原则四、保险合同的解除(一)原则(二)例外(三)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知道起30天,最长2年”)五、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一)免责条款的说明(二)关于“不一致”的认定(三)格式条款的解释六、保险的索赔时效七、财产保险合同(一)具体规定(二)代位求偿权八、人身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特别规定(三)投保人年龄误报的处理(四)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五)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六)“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九、保险经营规则(一)业务范围1.人身保险业务2.财产保险业务(二)资金运用(一般无限制)第六章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种类: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三)票据权利的瑕疵:伪造、变造、更改(四)票据抗辩——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三、票据行为四、票据丧失和补救第七章证券法一、证券机构二、证券发行和承销三、证券交易四、信息公开制度五、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第八章破产法一、受案范围和破产原因(一)受案范围:企业法人具有破产原因可以适用本法(二)破产原因(两种,都采取“内+外”相结合)二、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申请: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二)受理的后果(即立案)三、管理人四、债务人财产五、取回权六、破产抵销权(一)含义(二)特征(三)不得抵销的情形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必要的程序性开支(二)共益债务:使债务人财产实现“保值增值”的开支(三)清偿方法(外部有先后,内部按比例)八、破产债权申报九、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十、重整程序十一、和解程序十二、清算程序(一)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二)别除权(三)破产清偿顺序。
司法考试商经知-《公司法》考点精讲
司法考试商经知-《商法》考点精讲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目录第一期:公司法概况一、商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学科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商法56分34分52分52分60分52分52分二、命题情况项目 内容商法单选10道,多选9道,不定项3道,案例分析1道三、复习方法以法条为核心,抓住重点学科以及学科中的重点、疑点问题,分清主次,合理分配复习时间做题步骤1.读题,勾画题干重要信息2.通过对重点信息整合来分析考点3.结合相应知识点解题,每个选项正误都要有据可依公司法1.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
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考点精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念: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1.就事论事,不能类推法人人格否认 2.只针对恶意股东连带3.债权人利益受损为前提4.公司资不抵债公司法2. 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
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考点精讲分公司子公司营业执照有有有法人资格无(有独立的缔约能力和诉讼主体资格)责任承担总公司子公司公司法3.顺昌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作为发起人,拟以募集方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考商经法知识点
法考商经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股东权利》①基本定义:公司股东权利简单讲就是股东在公司里能拥有啥权力。
比如说分红权,就像你和几个朋友一起凑钱做小买卖,到赚钱分的时候你有份儿。
再比如表决权,就是在一些公司大事上能发言拿主意的权力。
②重要程度:在商经法里非常重要。
整个公司的运行很多时候围绕股东权利展开,要是弄不清楚股东权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啥的根本搞不懂。
你想啊,如果几个股东,自己有啥权力都不知道,公司能不乱套吗?这就像一个足球队,队员不知道自己在场上该干嘛,那比赛肯定输。
③前置知识:需要提前知道公司的基本概念,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基础知识。
就好比你要学炒菜,总得先认识锅碗瓢盆吧。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中,如果打算投资开公司或者参与公司事务,清楚股东权利能保障自己权益。
比如说你想去参股一个公司,要是不明白有啥权利,人家骗你说你没分红权,你还乐呵呵的,那不就是大傻蛋嘛。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这股东权利在商经法的公司法律这个大头里非常核心的部分。
就像人体的心脏一样重要,好多其他关于公司运行管理的知识都是围绕着它转的。
②关联知识:和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股权的转让啥的密切相关。
举个例子,要是股权一转让,新股东和老股东的权利肯定就会有相应的变化,它就和股东权利连起来了。
这就像一条绳上的蚂蚱,都是拴在一起的。
③重难点分析:难度有点大的地方在于股东权利种类繁多而且每种权利还有复杂的情况。
关键点在于要明白不同类型公司股东权利的不同规定。
好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像猫和狗,虽然都是小动物,但是习性还真不太一样。
④考点分析:在法考里必考。
考查方式经常是通过案例,比如给个公司经营出现分歧的情况,让你分析股东有哪些权利可以行使。
这就像是侦探推理,给你个犯罪现场,让你从蛛丝马迹里找出线索。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股东权利有很多种。
像自益权,就是股东为了自己利益的权利,像分红权,这很容易理解,公司赚钱了,股东拿自己那份利润。
商经知高频考点清单
1-2 记忆型 那些与普通合伙企业不同之处,对于相同之处可以用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
规则去推导。此外,考生也要重视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之间的转
化,这是每年必考的知识点角度,需要重视。
外商投资法是今年新修的法律法规,对于今年而言,是必考的一个知识点
1-2 理解型 。对于这个知识点,要求考生重点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注册资本与
免混淆;对于第三个考查角度,要求考生对这些“全票决”事项进行精准记
忆。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主要考查的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合伙企业债
务的性质、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的清偿,在这个知识点当中,要求考生要学
1-2 理解型 会根据案例所提供的情节先判断债务本身的性质(是企业债务还是个人债
务),然后再根据判断去对应相关的偿还制度以及对善意第三人的不同保
。
1
记忆型
商标权的消灭主要考查的是注册商标的撤销,考生注意要把“注册商标的 撤销”与“注册商标的无效”区分开记忆,不要混淆。
1-2
理解型
商标侵权行为及例外主要考查的是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特别是假冒或仿 冒行为;此外,还需要掌握商标权的限制,特别是商标先用权。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主要考查的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
护。
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主要考查的是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
1 记忆型 承,要求考生对这种情形下怎么处理的不同制度细节要做精准记忆,包括
合伙份额、合伙财产等的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主要考查的是有限合伙份额出质与转让、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以及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在这个知识点当中,要特别去记忆
公司”关系,在这个判断的基础上,判断两个公司对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考试复习请不要忽略商经知之“经济法”
午餐时间和⼀位考研谈论到了“商经知、商经知”,仿佛⼤家都已经接受了、默认了,潜意识⾥把“商经知”成了⼀个学科的命名,却忽略了“商经知”细分之后不只是“商+经+知”那么简单(还可再细分)。
⼀般每个⽼师都会在开头强调,本门学科有多么重要,分值分布有多么地⾼。
但是所谓“商经知”考察的分值已经达到了90-110分之多的说法,未免稍微有点危⾔耸听之嫌了(虽然⽼师的出发点可能是善意的,激励你去学习)。
实际上,《公司法》的分值也就是40分左右,除去琐碎、不成体系、排列⽆规律的细节性、条⽂性的规定;其中⼜不乏⼀些基本理念⼜是与传统民法理论有所相通,相信即使是蜻蜓点⽔、⾏云流⽔地泛读过⼏遍的童鞋,想在40分⾥拿到20分(甚⾄从来没学过商法的童鞋,拿到⼗五六分问题也不会很⼤),问题应该是不⼤的——⽽⾄于其他的那些分数,将许多考友折磨地头重脚轻,试图通过跟随、⼤腕有所收获;但未曾意识到、⼤腕也最多是能起到:对从来没接触过这门学科的童鞋进⾏基础理念的扫盲,类似对法盲、公众的普法教育,⼀些基本名词、动词的辨析,⽽已。
换⾔之,你从来没学过,学了点,就了解了点基本概念,基本理念,从来就没学过,有可能连《真题解析》的解析部分都看不懂,看不下去。
指望着听课程、阅读名着能在做题中⼀通百通,纯粹是奢望。
当然了,对于有的童鞋来⾔,《公司法》不值⼀提,甚⾄⽐《法制史》还没有可探讨性。
本⼈的上铺通过司法考试,是靠看⾼教社的红⽪书(法学本科教材)和⼀本在当时已经过期两年的法律出版社的《学⽣常⽤法律法规》,⽤他的话说,公司法根本没什么可探讨的,都太浅显了。
扯的有点远了,还是把话题切回到“商、经、知”上。
对于除了红⽪书怪才之外的⼀般⼈,其实所谓的“经济法”,才是所谓的“商、经、知”⾥的真正的重头戏。
排除⼀些法律部门归属的争议,“经济法”百分之90的题⽬只出现在卷1——⽽且《公司法》能考多少分,“经济法”就能考多少分。
同时,因为有卷1,卷2,卷3,卷4的编排体例和360分的评分规则,“经济法”、“三国法”、“⾏政法”这三个学科,对于屡考不过、低空飞⾏、回想起来都后怕的⼀般⼈、平常⼈来说,恐怕是构成司法考试魅⼒的“三⼤最重要学科”了。
司考商经知产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商经知产重点法条汇总司法考试卷一对于考生来说是难度比较高的,卷一中包括了商法、经济法等虽然分值不高,但却难得分的一些小法。
在复习这些小法的时候要重点掌握法条。
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这篇文章就是司法考试商经知产的重点法条汇总,希望大家能牢固记忆。
对于商经的复习,最为重点的依然是《公司法》,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为线索,重点掌握如下内容:公司法: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及设立时股东和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公司在经营范围、转投资、担保及资金借贷等方面的限制;公司的机构设置、职权、召集和表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股东的权利,特别是股东的诉讼权利。
其中大家必须注意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关公司解散和清算的问题:1、公司解散是专为解决因股东僵局、董事僵局而造成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股东能够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情形必须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事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列举了可诉的四种情形。
同时也明确了法院不予受理的三种事由:(1)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2)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3)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2、公司清算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既是今年的社会热点,也是国私中今年新增的《关于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中的明确规定。
(2)清算组成员的责任。
清算组成员违法从事清算事务,a、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直接诉清算组成员;b、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直接诉清算组成员,公司怠于诉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股东自己名义向清算组成员提起代位诉讼。
如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可以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商经口诀最新背诵版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商法篇第一章公司法(30-35分)【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1】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名义独、财产独、责任独【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2】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3】公司和股东是两个主体,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表现在:a、股东对公司( 外债)不负责;b、股东对公司(亏损)不负责;c、出资后的出资财产的贬值,股东亦不再负责;【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4】公司是铁打的营盘,股东是流水的兵。
【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5】公司担保分类:对外担保(含投资),董、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
对外担保(含投资),章定;对内担保,法定。
【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6】公司法外观主义原则:外部有效+内部追责!【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7】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注册资本拆分和不拆。
股份公司拆分,有限公司不。
(1)注册资本=股票总量=股本总额。
(2)增资即增发新股,减资则回购并注销股票。
【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8】【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9】设立公司过程中,所签订合同的责任归属:谁的名义谁负责,例外相反;【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10】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适用原则:不同事项,各自适用;相同事项,(1)内部,哪个新用哪个;(2)外部,用章程;【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1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名、住(著)、范、本、东、出、代(等待)、机、会。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12】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名著范本发设出,代(等待)董监会通告,解(结)清利润。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考试商经知-《经济法》考点精讲
司法考试商经知-《经济法》考点精讲概 论1、经济法近6年考察分值201620152014201320122011 2627353535352、考察题型单选4~5个 多选8~10个 不定项3~5个3、重点内容:劳动法201620152014201320122011 661010884、知识产权法近6年考察分值(单选4个,多选3~4个)201620152014201320122011 101010121212真 题 再 现1、关于船舶担保物权及针对船舶的请求权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先于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而受偿B.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先于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C.因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应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D.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考 点 精 讲真 题 再 现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
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
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
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
请回答第2~4题。
真 题 再 现2、关于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是?A.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B.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C. 8月1日起,公司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付其两倍的工资D. 8月1日起,如王某拒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其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真 题 再 现3、关于该《工作纪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制定程序违法B.有关婚恋的规定违法C.依据该规定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违法D.该公司执行该规定给王某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考 点 精 讲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司法考试商经法内容
司法考试商经法内容
商经法是指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方面的法律知识。
商法是指与商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商业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等。
商法主要用于规范商业交易和商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是指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劳动法、税法、金融法、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经济法主要用于规范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关系,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在司法考试中,商经法的内容涉及商业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公司组织与治理、知识产权的保护、金融市场的监管、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考生需要掌握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定,理解其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方法,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除了理论知识,考生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务能力,能够熟悉相关的法律实务操作流程,掌握法律实务文书的撰写方式,了解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和规范性意见,能够在具体案例中准确分析问题、判断法律适用,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商经法是司法考试中重要的考点之一,对考生来说,需要广泛掌握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实务操作,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法考商经法考点
法考商经法考点商经法考点是商法和经济法方面的考试重点内容,涉及到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关系。
本文将围绕商经法考点展开,从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商法考点1. 合同法:合同法是商业活动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
在商经法考试中,合同法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事项,对于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2.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业活动中涉及到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考点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
在商经法考试中,对于公司法的熟悉程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公司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组织形式之一。
3. 商标法:商标法是商业活动中涉及到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法律规范。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商标法考点包括商标的注册条件、商标权的保护和维权等方面。
在商经法考试中,对于商标法的了解程度能够帮助企业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二、经济法考点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点包括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的义务、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等方面。
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必须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金融法:金融法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
金融法考点包括金融机构的组织和运作、金融市场的监管和规范等方面。
金融法对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来说非常重要,也是商经法考试中的常见内容。
3. 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中涉及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
不正当竞争法考点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必须遵守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秩序。
商经法考点涵盖了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于参加商经法考试的人来说,熟悉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文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对商法和经济法有深入的了解和掌握,才能在商业活动中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
法考资料-商经知识点
商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经济法:《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第一章《公司法》公司的三个基本特征: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盈利性。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基本特征: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公开性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出资瑕疵:1、出资违约;2、评估不实;3、无权处分;4、非法资金出资瑕疵的处理方式:1、可以限制股东权利;2、剥夺股东资格(限于有限责任公司);3、另行募集(股份公司);4、瑕疵股权转让;5、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发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出资(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公司的债务不负其他责任。
法考商经法知识点
商法笔记1.滥用股东权利(人格否认 连带责任):人格混同(公司和股东分不清)、过度支配和控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逃避原公司债务,是大股东的工具)、资本显著不足2.设立中的公司,公司筹建期间,发起人之间是合伙关系,因为发起人之前承担连带责任。
3.瑕疵出资,对足额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承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其他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不实对其他出资人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承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其他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对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外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次责任。
4.股东合伙人查账:有限公司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拒绝理由:同业竞争、泄密、3年有通过查账损害公司。
5.股东会决议内容违章可以撤销。
决议或章程未规定是时间或者时间超过1年,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时间长于章程约定,股东可以请求撤销决议有关时间的条款。
6.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时间: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0天内或者是变更登记1年内。
7.股东代表诉讼,交叉请求,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连续180天持有1%的公司股份的股东。
解散公司之诉要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
召开股东会要求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召集召开。
8.公司解散之诉要求主体为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
9.股东是监事,董事损害公司,股东提起诉讼为代表诉讼,直接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10.涉及到分红、增资等钱的问题,按实缴比例,其他决定按照认缴比例。
11.无效决议:内容违法;未成立决议:未开会、未表决,或者相当于未开会和未表决;可撤销决议:程序违法,程序或者内容违章(公司法22条)12.内保债权人审查股东会决议和表决时否合法,外保债权人审查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表决权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章程规定,不需要审核,但是债务人提供了章程的,债权人就不能认定为善意。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经法(公司的运行)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该公司连续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主要财产。
3.公司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记忆口诀】连续5年铁公鸡;合、分、转;届满续命。
【注意】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协商股权收购协商不成的,决议作出之日起90天内起诉。
答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该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记忆口诀】连续5年铁公鸡;合、分、转;届满续命。
【注意】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协商股权收购协商不成的,决议作出之日起90天内起诉。
「股东代表诉讼权」1.原告①公司起诉,:原告;监事会负责人、监事或董事长、执行董事:。
②股东代位诉讼,:原告;股东也可代位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
2.被告侵权人。
3.内部救济流程(1)书面形式、交叉请求①董、高管侵权,要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请诉讼;②监事侵权,书面要求或提请诉讼;③他人侵权,书面请求(执行董事)或提请诉讼。
(2)确认公司怠于追究①明确拒绝;②天内不起诉;③客观情况紧急(主要适用于诉讼时效经过)答案|「股东代表诉讼权」1.原告①公司起诉,公司:原告;监事会负责人、监事或董事长、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
②股东代位诉讼,股东:原告;股东也可代位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第三人。
2.被告侵权人。
3.内部救济流程(1)书面形式、交叉请求①董、高管侵权,书面要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请诉讼;②监事侵权,书面要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请诉讼;③他人侵权,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提请诉讼。
2023法考商经知背诵
2023法考商经知背诵2023年的法考商经知背诵内容主要包括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我们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文,并理解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下面将分别从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三个方面来介绍2023法考商经知背诵的内容。
一、商法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和商标法等。
合同法是商法的基础,涉及到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定,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商标法是指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规定,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二、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反垄断法是指防止垄断行为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规定,包括禁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的内容。
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定,包括禁止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和商业诋毁等方面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包括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方面的内容。
三、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
专利法是指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规定,包括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等方面的内容。
商标法是指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规定,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侵权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著作权法是指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法律规定,包括著作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进行系统学习和理解。
可以通过阅读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参加培训班和模拟考试来提高自己的备考水平。
同时,也需要进行大量的背诵和记忆,掌握相关法律条文和要点,以便在考试中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2023法考商经知背诵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内容。
商经法最常考的10个黄金考点
财务账簿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书面申请查阅+目的正当
公司拒绝
书面+15天+查阅目的不正当
知情权之诉
1.原告:起诉时必须具备股东资格,但是原股东享有有限的诉权
2.可辅助执行:该股东在场+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保密义务
3.董高责任: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文件资料,给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
(1)合同协力:一般有效
(2)股权关系:名义股东具备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改变股东名义的,应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②监事或他人侵权,书面要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请诉讼
2.确认公司怠于追究:
①明确拒绝;②30天内不起诉;③客观情况紧急
法律效果
1.诉讼利益归属于公司:被告应向公司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
2.诉讼负担归属于公司:股东全部或者部分胜诉后,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考点5:公司的合并、分立
公司合并
认股人出资瑕疵
1.认股人对公司补缴,对债权人补充赔偿,此责任发起人不连带
2.没有尽到忠诚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抽逃出资
1.抽逃行为人在抽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返还,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帮凶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限制
1.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或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会可对其新、剩、利的股东权利作相应的合理限制
商经法最常考的10个黄金考点
考点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适用条件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人事混同、业务混同等其他方面补充
法考每天背一点之商经知(13)
法考每天背一点之商经知(13)三、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
(一)原因1.自愿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1)主管机关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司法解散——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1)司法解散公司的构成要件: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具体指以下四种情形之一:a.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c.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d.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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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经知法重要法条
微博:@众合曹新川
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
票据法
第十四条
保险法
第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证券法
第六十九条
经济法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车船税法
第三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条
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土地法
第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反垄断法
第十四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四条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条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四十条
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专利法
第十一条【专利侵权行为】
第六十九条【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第七十条【善意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