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三章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四章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八)其他农业技术。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
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二)尊重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四)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五)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注重生态效益。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二○○七年十二月八日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
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常用饲料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饲料法律法规汇编
一、条例和决定
1.国务院令第266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
二、农业部令
3.农业部令第40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4.农业部令第38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5.农业部令第38号《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6.农业部令第73号《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7.农业部令第38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8.农业部令第38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三、农业部公告
9. 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
10.农业部公告第977号《单一饲料产品目录(2008)》
11.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12.农业部公告第220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补充规定
13.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14.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四、规范性文件
1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行GB 10648—1999《饲料标签》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五、国家强制标准
18.GB 10648-1999 饲料标签
19.GB 13078-2001 饲料卫生标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2]4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正文: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医函[2012]40号)
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确认涉嫌物品的紧急请示》(粤牧[2012]57号)收悉。
经研究,我部认为,克伦特罗速测卡、莱克多巴胺速测卡和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联检卡主要用于检测动物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非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
猪乙型脑炎抗体检测试剂盒和抗体速测卡为诊断动物疾病的物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兽药管理条例》所称的兽药,其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应当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发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9月29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农业部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正文:---------------------------------------------------------------------------------------------------------------------------------------------------- 农业部令(第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规定,我部对建国以来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我部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本次未予公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设定的行政处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律无效。
部长刘江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废止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发布日期 1 关于我国优良种畜种禽出口(79)农业(牧)30号1979年3月30日问题的通知 2 农业部关于引进动物疫病病(80)农业(牧)字1980年8月25日原菌(毒)种的几项规定第141号 3 关于加强优良种畜、种禽出(81)农业(牧)字1981年7月21日口管理的通知第90号 4 兽药检验所工作细则(试行) (83)农(牧)字第88 1983年5月12日号 5 关于加强种畜禽和牧草种子(83)农(牧)30号1983年11月14日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6 农牧渔业部关于整顿和加强(1985)农(牧)字1985年8月10日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紧第91号急通知7 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国家(1986)农(牧)字1986年8月23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生产第31号、销售假劣兽药经济处罚的通知8 兽医卫生合格证发放管理办(1988)农(牧)字1988年3月2日法第10号9 关于畜禽检疫工作的规定(1988)农(牧)字1988年3月2日第10号10 兽医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88)农(牧)字1988年3月2日第10号11 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农(牧)字1988年7月11日注册兽药管理办法第48号12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1989年7月10日13 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1990年11月24日14 中国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1992年10月24日15 兽医卫生证、章及标志管理(1992)农(牧)字1992年10月24日办法第102号16 畜禽检疫委托管理办法(1992)农(牧)字1992年10月30日第23号17 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实实(1993)农(牧)字1993年7月31日施细则》第六十条的通知第8号18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94)农(牧)字1994年2月26日第4号19 兽药违法案件处理办法农牧发(1994)33号1994年10月23日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淡水鱼(1979)渔总(淡)字1979年4月1日类检疫暂行规定第2号21 渔业无线电管理条例(1979)渔总(管)字1979年5月31日第19号22 国家水产总局关于调整渤海(1979)渔总(管)字1979年12月24日区机动渔船拖网渔业禁渔区第37号的通知23 关于严禁捕捞和自由出售幼(1980)渔总(管)字1980年2月6日虾的规定第4号(1980)工商(管)字第10号24 关于施行国务院技术改进奖(1980)渔总(科)字1980年9月1日励条例的实施细则第57号25 关于东黄海区水产资源保护(1981)渔总(管)字1981年4月15日的几项暂行规定第014号26 沿海小型渔业船舶登记管理(1981)渔总(管)字1981年6月21日暂行办法第009号27 关于重申停止新增渔船和加(1982)农渔(管)字1982年10月14日强管理引进渔船的通知第12号28 渔业船舶检验收费办法(1984)农(渔管)字1984年8月30日第31号29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农(渔政)字1985年11月9日渔业船舶登记章程》的通知第24号30 关于印发《东海外海渔场作(1985)农(渔政)字1985年12月3日业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第31号知31 关于发布《长江中下游中华(1987)农(渔政)字1987年9月7日绒螯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第34号知32 关于授权海区渔政分局加强(1987)农(渔政)字1988年4月20日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第10号的通知33 关于公布“木质渔船生产许(1989)农体改(企1989年3月14日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管)字第2号34 关于渔业船舶防污染检验收(1989)农(渔政)字1989年5月27日费规定的通知第11号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农业部令第8号1989年9月25日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36 关于发布《渔船渔港管理费(1989)农(渔政)字1989年10月4日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第15号通知37 小型木质渔船工厂认可办法(1990)农(渔政)字1990年6月4日第12号38 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渔业(1990)农(渔政)字1990年9月5日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第15号39 水产技术推广管理规定(1991)农(渔)字1991年7月15日第23号40 关于在黄海中部设立对虾亲(1993)农(渔政)字1993年2月22日虾休渔区的通知第2号41 关于加强海洋涉外渔业管理(1993)农(渔政)字1993年4月29日的通知第4号42 关于发布《浮拖作业渔船管(1993)农(渔政)字1993年8月3日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1号43 关于公布底拖网伏季休渔区(1993)农(渔政)字1993年8月9日基点位置的通知第12号44 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农渔发(1994)25号1994年12月19日计算方法(试行)45 乡镇企业升国家级企业实施(1988)农(企)字1988年6月28日办法(试行)第15号46 乡镇企业煤矿安全监督员管(1988)农(企)字1988年10月10日理办法第16号47 关于实施乡镇企业领导干部(1989)农企字1989年12月9日岗位培训的规定(试行)第17号48 乡镇企业升国家级企业实施(1990)农(企)字1990年3月26日细则第4号49 国家级乡镇企业复查办法(1990)农(企)字1990年3月26日第4号50 关于命名全国乡镇企业系统(1990)农(企)字1990年10月18日先进企业的试行办法第21号51 全国乡镇企业系统先进财会(1994)农(企统) 1994年1月31日集体和优秀财会人员评选办第1号法52 关于加强粮食棉花油料作物农粮池字第48号1955年5月19日优良品种繁育推广工作的指示53 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57)农保轩字第1957年12月74号54 关于良种经营若干具体问题农种川字第83号1958年5月27日的联合通知55 省间种苗调运检疫请切实按(63)农保东字1963年12月6日国务院(63)国农字518 第140号号规定办理56 调剂良种必须保证质量的通(63)农种伟字第82号1963年12月26日知57 关于加强农业科学研究等单(64)农保字第4011964年2月24日位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号58 关于发给示范繁殖农场工作农种轩字第503号1964年5月10日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59 关于检发《水稻、小麦原种农种朱字第135号1965年10月19日繁育暂行办法(草案)》供试行的通知60 关于使用“引进热带作物种(81)农垦生字第44 1981年3月20日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通知号61 印发“国内热带作物检疫对(84)农垦字第90号1984年4月13日象名单和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的通知62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统一对(81)农业(种)字1981年9月30日外进出口的通知第58号63 关于实行粮食包干后省间良(82)农业(种)字1982年3月2日种调拨和部分良种实行议购第7号议销的意见64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统一对(82)农业(种)字1982年3月5日外进出口的补充通知第12号65 关于农作物种子的引种、调(82)农(农)字1982年8月11日剂、销售和推广工作由各级第31号种子公司(站)统一经营管理的通知66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83)农农字第1571983年6月23日号67 关于植物检疫人员制服供应(84)农(保综)字1984年10月办法第10号68 关于印发加强国内植物检疫1988农(农)字1988年3月12日收费管理的规定和调整国内第3号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69 关于山西省万荣县一些企业1988农(农)字1988年6月15日生产销售假劣农药的通报第20号70 关于加强水稻、玉米杂交种(1986)(农)字1986年8月1日子管理的通知第23号71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1987)农(农)字1987年8月13日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第36号72 关于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管理(1988)农(农)字1988年1月31日的紧急通知第33号73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农药产品1988农(农)字1988年2月23日管理的通知第6号74 关于今年假劣农药情况和改1988农(农)字1988年8月31日进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第28号75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进出口(1990)农(农)字1990年11月17日管理的通知第37号76 农垦部关于颁发《农垦部工1981年11月20日业优质产品评选及标志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1992)农(检疫)字1992年5月22日物检疫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8号二、继续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发布日期 1 关于发布《进出境动物、动(1992)农(检疫)字1992年6月27日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第15号及其采样标准的通知 2 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1993)农(检疫)字1993年12月12日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第3号的通知 3 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农检疫发(1996) 1996年6月5日检疫管理的通知4号 4 关于禁止从英国英格兰南部农检疫发(1996) 1996年6月5日地区进口活禽及其产品的紧5号急通知 5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以色列传农检疫发(1996) 1996年6月26日入我国的通知6号6 关于禁止从荷兰新城疫疫区农业部令第9号1996年10月31日进口禽鸟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7 禁止从加拿大部分地区输入农业部令第10号1996年11月8日禽类和禽产品的规定8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农检疫发(1996) 1996年12月12日理办法13号9 禁止从台湾省输入偶蹄动物农业部令第15号1997年3月27日和偶蹄动物产品的规定10 关于禁止从德国进口猪及其农业部令第16号1997年3月28日产品的规定11 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牛及其农业部令第17号1997年3月28日产品的规定12 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猪及其农业部令第18号1997年3月28日产品的规定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农业部令第26号1997年10月10日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4 关于颁发《乡镇企业职工伤(1989)农(企)字1989年1月19日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第1号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15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农业部令第16号1990年4月13日定16 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暂行农业部令第17号1990年6月18日规定17 乡村集体企业节能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5号1991年3月5日18 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办法(1991)农(企)字1991年6月20日第16号19 乡镇企业职工教育规定(1991)农(企)字1992年1月3日第13号20 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农业部令第8号1992年1月3日团暂行办法21 乡镇联营企业暂行规定农业部令第9号1992年1月3日22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职工养(1992)农(企)字1992年11月26日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第20号23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安全监农企发(1994)6号1994年4月14日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4 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农企发(1994)21号1994年6月12日行办法25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安全生农企发(1994)44号1994年11月29日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6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消防管农企发(1994)43号1994年12月1日理规定》的通知27 关于印发《全国乡镇企业东农企发(1995)18号1995年6月12日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8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职业卫农企发(1996)6号1996年6月28日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9 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80)农业(牧) 1980年11月20日管理办法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联供字第545号30 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80)农业(牧)字1980年11月25日行办法第181号31 关于淘汰兽药品种的通知(82)农(牧)字1982年11月10日第83号32 关于恢复使用双氢链霉素和(1987)农(牧)字1987年3月6日部分恢复使用呋喃西林的通第7号知33 农业部关于淘汰兽药“跛行(1988)农(牧)字1988年8月4日安”注射剂的通知第55号34 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及使用(1989)农(牧)字1989年1月9日规定第1号35 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农业部令第2号1989年7月10日《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36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农业部令第4号1989年7月10日法37 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1989年7月10日38 兽药药政药检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1989年7月10日39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1989)农(牧)字1989年12月26日行)第52号40 关于恢复磺胺噻唑等兽药品(1990)农(牧)字1990年2月28日种的生产和使用的通知第7号41 进口兽药抽样规定(1991)农(牧)字1991年1月9日第2号42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92)农(牧)函字1992年5月3日兽药典》一九九零年版的通第19号知43 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1993)农(牧)函字1993年7月5日第46号44 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1993)农(牧)字1993年10月16日第13号45 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农牧发(1994)7号1994年3月8日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46 兽药监察所工作细则(试行) 农牧发(1994)16号1994年6月6日47 省级兽药监察所基本条件农牧发(1994)16号1994年6月6日(试行) 48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农牧发(1994)32号1994年10月21日细则(试行) 49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发(1994)41号1994年12月28日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通知50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发(1995)1号1995年1月16日兽药规范》(1992年版)的通知51 关于下发“鸵鸟引进暂行管农牧畜发(1995) 1995年1月26日理办法”的通知第155号52 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的农牧发(1995)3号1995年3月2日通知53 关于进一步加强渔用药管理农牧发(1996)2号1996年4月22日工作的通知54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1996年5月28日55 关于印发“加强全国畜禽良农牧发(1996)9号1996年12月24日种繁育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56 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农牧发(1997)8号1997年9月2日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57 关于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农牧发(1997)7号1997年9月4日药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关于(1957)水(渔)字1957年8月16日转知“国务院关于渤海、黄第41号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59 关于渔船统一编号的通知(1975)农林(渔)字1975年4月18日第34号60 关于“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1982)农(渔管)字1982年11月19日规定”的通知第12号61 渔船作业避让暂行条例(1983)农(管)字1983年9月20日第28号62 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管(1983)农(管)字1983年10月31日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36号63 鱼粉生产管理暂行规定(1984)农(渔)字1984年5月15日第37号64 关于加强对进口旧渔业船舶(1985)农(渔政)字1985年5月22日的技术监督管理的通知第14号65 关于印发《黄渤海对虾资源(1985)农(渔)字1985年10月8日保护增殖基金的征收及使用第195号管理规定》的通知66 关于加强黄渤海区秋汛对虾农业部、国家工商1987年9月9日市场管理的通知局、物价局发布67 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1989)农(渔政)字1989年5月30日业资源品种名录的通知第13号6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1989)农(渔政)字1989年6月27日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第14号的通知69 关于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1989)农(渔政)字1989年6月30 护法》,加强珍贵濒危水生第12号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70 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分工(1989)农(渔政)字1989年8月7日的通知第19号71 关于做好远洋渔船检验发证(1989)农(渔政)字1989年9月25日工作的通知第24号72 关于批转修改渤海区梭子蟹(1989)农(渔政)字1989年11月29日越终场范围报告的通知第27号73 关于公布沿海首批确定的(1990)农(渔政)字1990年6月23日279个渔港名称的通知第13号74 关于印发《一九七二年国际(1990)农渔(管港) 1990年7月31日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89年字第42号修正案生效的通知75 关于印发联合国大会通过禁(1990)农(渔政) 1990年11月10日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决议字第18号的通知76 关于公布第二批沿海渔港名(1990)农(渔政)字1990年12月27日称的通知第19号77 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农业部令第6号1991年4月13日定78 关于捕捞渔船审批管理程序(1991)农(渔政)函1991年4月18日的通知字第13号79 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1991)农(渔政)字1991年6月8日网作业的通知第3号80 关于加强海洋水生野生动物(1991)农(渔政)字1991年12月16日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第10号81 关于公布第三批沿海渔港名(1993)农(渔政)函1993年2月9日称的通知字第7号82 关于发布《渔港费收规定》(1993)农(渔政)字1993年10月7日的通知第15号83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农渔发(1994)11号1994年8月18日规则84 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农业部令第4号1994年11月9日的通告85 关于将鲈鱼列为渤渔重点保农渔发(1995)2号1995年1月16日护对象的通知86 关于修改《东、黄、渤海主农渔发(1995)6号1995年2月7日要渔场渔汛生产安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87 关于公布第四批沿海渔港名农渔函(1995)21号1995年5月22日称的通知88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渔发(1995)17号1995年5月29日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的通知89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农渔发(1995)29号1995年9月28日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农业部令第2号1996年1月12日督检验管理规定91 关于加强水族馆和展览、表农渔发(1996)3号1996年1月22日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2 关于严禁炸鱼、毒鱼及非法农渔发(1996)9号1996年6月12日电捕作业的通告93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1996年8月9日94 关于加强27.50 ̄39.50MHZ农渔通(1996)25号1996年9月11日渔船用无线电话机管理的通知95 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农渔发(1996)14号1996年10月8日方法规定96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农渔发(1996)13号1996年11月27日97 关于加强对黄渤海鲅鱼资源农渔发(1996)17号1997年1月8日保护的通知98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农业部令第13号1997年3月26日程序规定99 关于公布第五批沿海渔港和农渔函(1997)19号1997年3月28日首批内陆水域渔港名称的通知100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九农渔发(1997)6号1997年4月25日五”期间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指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01农药登记规定(82)农业保字1982年4月10日第10号102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82)农(农)字1982年9月第72号103关于《做好取代六六六、滴(83)农(农)字1983年2月21日滴涕农药工作》的报告第20号104关于印发《主要农作物杂交(1989)农(农)字1989年12月21日种子省(自治区、直辖市)第52号间预约生产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5关于《调整国外农药实施收(90)农(计)字1990年9月19日费标准》的通知第61号106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农(农)字1990年11月8日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第40号(试行)》的通知107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棉种(1992)农(农)字1992年3月20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4号108关于印发《中国种子管理员(1992)农(农)10号1992年7月28日证》及《中国种子管理》胸章管理办法的通知109关于印发《国外引种检疫审(1993)农(农)字1993年11月10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8号110关于批准颁发肥料、土壤调农农发(1994)37号1994年12月5日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第三批正式和第五批临时登记证的通知111关于进一步加强肥料、农药农农发(1995)7号1995年3月20日、种子管理的通知112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农农发(1996)4号1996年4月16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3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农农发(1996)6号1996年5月28日法114关于发放和使用种子检验员农农发(1996)7号1996年6月24日新证、章的通知115关于申报举办农作物种子交农农发(1997)3号1997年3月4日易会有关问题的通知116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农业部令第15号1997年3月28日理暂行办法117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外商投农农发(1997)9号1997年9月8日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18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南繁农农发(1997)18号1997年9月27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9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农业部令第23号1997年10月10日章程120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第23号1997年10月10日121印发《评选农业经济信息先(1987)农计函字1987年11月16日进网点试行办法》的通知第47号122农业部门统计报表管理暂行(1991)农(计)字1991年10月9日规定第88号123农业统计信息计算机应用管(1995)农(市统)字1995年7月3日理暂行规定第20号124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农办综(1996)91号1996年11月15日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25关于印发《农业部计算机信农市发(1997)1号1997年4月2日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6农业部、劳动部关于加强农(1989)农(垦)字1989年2月13日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第22号、劳安字(1989)3号127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1992)农(机)字1992年9月30日理办法第8号128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食品(1993)农(绿)字1993年1月11日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号129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1993)农(经)字1993年1月27日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第2号担的通知130“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2号1997年4月20日13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27号1997年10月25日三、修改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82)农机字第10号1982年8月31日发布删去第十三条“‘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领取‘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农机具,在推广过程中,经过抽查,证明质量下降者,发证单位有权收回‘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行政法类---《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及所需配套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
第十七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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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养殖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
第十条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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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建立包括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在内的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2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六条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
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
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8•【文号】农业部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废止。
农业部令(第6号)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维护农业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建国以来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规章1.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发布)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发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发布)4.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6号发布)5.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发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9.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10.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1993]农(绿)字第1号发布)1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发布)1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发布)1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1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15.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16.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17.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发布)18.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19.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23.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2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发布)26.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7.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发布)28.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发布)29.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30.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1997]农农发9号发布)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2.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33.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34.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35.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发布)36.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7.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发布)38.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39.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40.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4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发布)42.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1993]农(机)字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4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发布)4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发布)45.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发布)4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发布)4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4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发布)49.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发布)50.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3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3.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5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55.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发布)56.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57.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发布)58.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发布)59.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发布)60.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73号发布)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发布)6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63.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6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6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发布)66.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发布)67.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发布)68.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发布)69.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70.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71.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发布)72.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1989年5月10日[1989]农(体改)字第8号发布)73.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1997年12月29日农业部令25号发布)74.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发布)75.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方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6]农(渔政)字第14号发布)76.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发布)7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78.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发布)79.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发布)80.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8月18日农渔发[1994]1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1.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1994年11月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1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83.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发布)8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2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87.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88.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发布)8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9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2.农业部关于在东海、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渔发[1998]6号发布)9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发布)9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发布)95.农业部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9年3月5日农渔发[1999]2号发布)96.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8.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9.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发布)100.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4月12日农渔发[2000]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103.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105.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6.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发布)107.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1号发布)二、部分条款修改的规章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修改内容:(1)删除第二十六条。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指南
2.1 畜禽养殖业污染产生的原因 .......................................................................................................4
2.4 良好湖泊流域畜禽养殖业调查 .................................................................................................. 7
2.5 畜禽养殖业污染的诊断...............................................................................................................7 II
2.2 畜禽养殖污染物构成...................................................................................................................4
2.2.1 畜禽粪便的污染 ........................................................................................................................ 4 2.2.2 饲料带来的污染 ........................................................................................................................ 5 2.2.3 兽药残留引起的污染 ................................................................................................................ 5 2.2.4 其他污染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8号《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1月7日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OO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开展草畜平衡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加强保护,促进发展;(二)以草定畜,增草增畜;(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四)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畜平衡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草畜平衡知识,推广草畜平衡技术,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实施人工种草,储备饲草饲料,改良牲畜品种,推行舍饲圈养,加快畜群周转,降低天然草原的放牧强度。
第八条农业部根据全国草原的类型、生产能力、牲畜可采食比例等基本情况,制定并公布草原载畜量标准。
第九条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不同草原类型的具体载畜量标准,同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同草原类型具体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所使用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明确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牲畜饲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21年第1号《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1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根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表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就是指是维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备较低经济价值和遗传繁育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育种区域,依法划设并不予特定维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紧邻的岛礁、陆域。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的其他水域内成立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专门从事牵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有关活动,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投入。
第六条对毁坏、强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投诉。
收到投诉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依法调查处置,并将处理结果知会举报人。
第二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第七条以下区域应成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水生生物物种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二)我国特有或者地方特有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三)重要水产养殖对象的原种、苗种的主要天然生长繁育区域;(四)其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养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 9号《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5月6日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第二章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八条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农业污染,促进农业的科学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农民生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所称农业,是指各类农业活动,包括农业生产、饲养、养殖及农产品加工等活动。
第三条业生产要遵循科学理性、合理经济、合法合情、节约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家制定农业政策,加强对农业的指导和管理,保障农业合理发展,加大农业投入,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补贴和农业信贷惠农政策,防止农业乱收费、乱收税和乱收运费等活动。
第五条家发展农业科技成果转移和应用,推广农业技术,建立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
第六条家关心和保护农民的权益,推行进一步完善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生产第七条业生产应当遵循科学可持续、科学农艺和科学养殖的原则,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作物和畜牧养殖的性状、品质和产量,改善农业生产的条件,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家推行农业生产质量安全体系,实行质量安全管理,建立正规市场监管机制,实行农产品追溯检测,开展农药及其它公害物质检测,防止污染农产品及危害人体健康。
第九条家发展农业综合开发,支持农业自体发展,实施农业有机肥料和有机肥料混合肥等自然环保农药的推广,加强农牧兽防疫,动植物检疫,防控农业及牧兽疫病,保护作物和畜禽资源。
第三章业市场第十条家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管理,维护农民的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实行农产品价格补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农产品销售服务和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家建立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监管机制,推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智能化,鼓励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开展信息化运营,为农业发展提供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动物源性饲料管理规定农业部令
动物源性饲料管理规定农业部令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部长杜青林? ? ? ? ? ? ? ? ? ? ? ? ? ? ? 二OO四年八月二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二)生产管理制度;(三)检验化验制度;(四)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五)安全卫生制度;(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企业原料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原料采购和出库有完整记录,并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原料;(二)原料分类堆放并明确标识,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它原料分开。
禁止露天放置原料;(三)原料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使用前进行筛选,去除不合格原料并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过程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禁止在厂区内堆积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免有害生物孳生;(二)对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三)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四)操作人员应当有健康证明,特殊作业人员须半年体检一次;(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六)制作生产记录,包括原料种类、原料数量、生产日期、产品数量、生产工艺条件等内容,并至少保存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1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9.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6.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7.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18.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5.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26.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27.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2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9.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31.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5.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公布)3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39.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4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9.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5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5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5.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6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6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69.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0.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71.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72.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73.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4.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75.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76.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77.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78.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80.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81.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82.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8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85.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87.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8.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8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91.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9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9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95.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96.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97.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98.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99.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0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0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107.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110.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11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11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11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12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126.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127.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13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2.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13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一批)(2019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1号公布)13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139.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14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4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14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公布)14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14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3.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1992〕农(人)字第67号)4.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5.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8.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1.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12.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3.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1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1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1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1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无标签种子认定问题的函(2017年6月8日农办政函〔2017〕31号)2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2019年1月4日农办法〔2019〕1号)2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2009年6月8日农经发〔2009〕4号)24.农业部、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25.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农经发〔2014〕12号)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2015年10月10日农办经〔2015〕23号)27.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11日农经发〔2018〕4号)28.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监管的意见(2017年12月29日农发〔2017〕201号)29.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3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3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3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的通知(2016年6月16日农办计〔2016〕50号)35.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5月16日农经发〔2018〕1号)36.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37.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38.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39.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4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4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42.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43.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农经发〔2013〕10号)4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6.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4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50.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5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52.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5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55.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0日农市发〔2005〕13号)5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57.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5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4月27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自1999年7月23日起施行;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修订;2004年7月1日, 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第七条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一田间试验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二临时登记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药检定所审查;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三正式登记经过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其生产者须向农业部提出原药和制剂正式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者申请农药正式登记,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结果;示范试验由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推广部门承担;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下设农业、毒理、环保、工业等专业组;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员会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完成正式登记评审;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可以续展;第八条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同一厂家或者不同厂家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田间试验、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变更登记包括临时登记变更和正式登记变更,分别发放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登记证;第九条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其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质量和首家登记产品无明显差异的,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经首家登记厂家同意,农药生产者可使用其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后,农药生产者可免交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第十条生产者分装农药应当申请办理农药分装登记,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农药分装登记的申请,应当经农药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由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由农业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随原包装厂家产品登记有效期续展;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分装登记评审;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农药登记申请,农业部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0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农药临时登记证或农药正式登记证;第十二条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第十三条农药生产者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商品名称的命名应当规范,不得描述性过强,不得有误导作用;农药商品名称经农业部批准后由申请人专用;第十四条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五条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厂家因故关闭的,应当在企业关闭后一个月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交回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逾期不交的,由农业部宣布撤销登记;第十六条如遇紧急需要,对某些未经登记的农药、某些已禁用或限用的农药,农业部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批准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使用和临时进口;第十七条农药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第十八条农业部定期发布农药登记公告;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应当指定专业部门或人员负责农药登记工作;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第二十条进行农药登记试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应当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第三章农药经营第二十一条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二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四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五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六撤销登记的农药;第二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第四章农药使用第二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提出农药年度需求计划,为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产销宏观调控提供依据;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做好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工作;第二十八条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九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第三十条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第五章农药监督第三十一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农药执法人员;农药执法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从事农药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持证上岗;第三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第三十三条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方法和用量;第三十四条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第三十五条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农药广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农药广告的审查按照广告法和农药广告审查办法执行;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由农业部负责审查;其他广告,由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广告审查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承担;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农药案件的有关情况;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第三十九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决定由农业部作出;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第四十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对条例第二条所称农药解释如下:一条例第二条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是指农、林、牧、渔业中的种植业用于防治植物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条例第二条三调节植物生长的是指对植物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开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脱落等过程具有抑制、刺激和促进等作用的生物或者化学制剂;通过提供植物养分促进植物生长的适用其他规定;三条例第二条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于防治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生活环境卫生害虫的;四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引入抗病、虫、草害的外源基因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五用于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六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一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二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三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和方法是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第四十六条种子加工企业不得应用未经登记或者假、劣种衣剂进行种子包衣;对违反规定的,按违法经营农药行为处理;第四十七条我国作为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PIC成员国,承担承诺的国际义务,有关具体事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办;第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无
【期刊名称】《四川奶业》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1-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J],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J],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J], 杜青林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第4号、第5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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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公布《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
起施行。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
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厂房设施
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
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
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三)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3.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质检机构及设备
1.设立质检机构;
2.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3.质量检验所需的基本设备。
(五)生产环境
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
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
2.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3.生产厂区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分开,保证成品和原料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六)污染防治措施
完备的废弃物收集、处理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其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第六条申请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填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并提供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可以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feed.org.cn)下载。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收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材料审核,交评审组评审;并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不予颁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样式由农业部制定。
第八条评审组由评审员、技术专家3—5人组成,评审员须经农业部培训合格。
评审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管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企业原料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料采购和出库有完整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禁止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原料;
(二)原料分类堆放并明确标识,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他原料分开。
禁止露天放置原料;
(三)原料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使用前进行筛选,去除不合格原料并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过程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在厂区内堆积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免有害生物孳生;
(二)对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
(三)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四)操作人员应当有健康证明,特殊作业人员须半年体检一次;
(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
(六)制作生产记录,包括原料种类、原料数量、生产日期、产
品数量、生产工艺条件等内容,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二条企业成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成品检验合格,并制作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检验项目包括:总菌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
(二)成品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品质破坏时,立即予以销毁,并追查原因,制作记录;
(三)成品分类存放,防止误装混装。
第十三条产品包装物不得破损,并附具明确、醒目的标识和标签。
包装物需重复使用的,应当进行清洁、冲洗、消毒。
第十四条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并标明动物源名称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
乳及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还应当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四章经营、进口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产品经营者购进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时,应当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六条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应当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进口产品登记证。
禁止进口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禁止进口经第三国(地区)转品的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七条对已获得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在农业部宣布禁用后,其产品登记证自禁用之日起失效。
获证企业应当将产品登记证退回农业部,由农业部注销并予公告。
农业部宣布暂停进口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其产品登记证在暂停期间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
第十九条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产经营状况备案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表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提供,企业也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下载。
农业部不定期对备案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在备案和现场检查中,发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
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一)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或安全卫生条件的;
(二)停产两年以上的;
(三)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
(五)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
(六)连续两年没有上报备案材料,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撤销其《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
一、肉粉(畜和禽)、肉骨粉(畜和禽)
二、鱼粉、鱼油、鱼膏、虾粉、鱿鱼肝粉、鱿鱼粉、乌贼膏、乌贼粉、鱼精粉、干贝精粉
三、血粉、血浆粉、血球粉、血细胞粉、血清粉、发酵血粉
四、动物下脚料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毛发蛋白粉、皮革蛋白粉、蹄粉、角粉、鸡杂粉、肠粘膜蛋白粉、明胶
五、乳清粉、乳粉、巧克力乳粉、蛋粉
六、蚕蛹、蛆、卤虫卵
七、骨粉、骨灰、骨炭、骨制磷酸氢钙、虾壳粉、蛋壳粉、骨胶
八、动物油渣、动物脂肪、饲料级混合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