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教案资料
金融法教案
金融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掌握金融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法规。
2. 了解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和监管体系。
3. 掌握金融风险管理和防范的策略。
4. 培养学生的金融素养和法律意识。
二、教学内容1. 金融法概述2. 金融市场监管3. 金融机构与业务4. 金融风险管理与防范5. 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通过讲解金融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法规,使学生对金融法有初步的认识。
2. 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具体的金融案例,使学生了解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和监管体系,掌握金融风险管理和防范的策略。
3. 小组讨论法:通过小组讨论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模拟演练法:通过模拟演练的方式,使学生了解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流程和操作方法。
四、教学步骤1. 导入新课:通过提问或案例导入的方式,引导学生进入本课的主题。
2. 讲授新课:通过讲解金融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法规,使学生对金融法有初步的认识。
3.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具体的金融案例,使学生了解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和监管体系,掌握金融风险管理和防范的策略。
4. 小组讨论:通过小组讨论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 模拟演练:通过模拟演练的方式,使学生了解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流程和操作方法。
6. 课堂小结:对本课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强调重点和难点。
7. 布置作业:布置相关练习题或思考题,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
五、教学评价1. 通过课堂提问、小组讨论等方式,评价学生对本课知识点的掌握情况。
2. 通过模拟演练的方式,评价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3. 通过课后作业的完成情况,评价学生对本课知识点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金融学期末复习知识点汇总
金融学期末复习要点第一章货币概述1.马克思运用抽象的逻辑分析法和具体的历史分析法揭示了货币之谜:①②③P92.货币形态及其功能的演变P103.货币量的层次划分,以货币的流动性为主要依据;P17-204.货币的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世界货币P205.货币制度:构成要素P27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金本位制、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6.国际货币制度:布雷顿森林体系特里芬难题、牙买加协议重点题目:1.银行券与纸币的区别:答:银行券和纸币虽然都是没有内在价值的纸币的货币符号,却因为它们的产生和性质各不相同,所以其发行和流通程序也有所不同;(1)银行券是一种信用货币,它产生于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是代替金属货币充当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职能的银行证券;(2)纸币是本身没有价值又不能兑现的货币符号;它产生于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货币在行使流通手段的职能时只是交换的媒介,货币符号可以代替货币进行流通,所以政府发行了纸币,并通过国家法律强制其流通,所以纸币发行的前提是中央集权的国家和统一的国内市场;(3)在当代社会,银行券和纸币已经基本成为同一概念;因为一是各国的银行券已经不能再兑现金属货币,二是各国的纸币已经完全通过银行的信贷系统程序发放出去,两者已经演变为同一事物;2.格雷欣法则劣币驱逐良币答:含义:两种实际价值不同而面额价值相同的通货同时流通的情况下,实际价值较高的通货良币必然会被人们融化、输出而退出流通领域,而实际价值较低的通货劣币反而会充斥市场;在金银复本位制下,当金银市场比价与法定比价发生偏差时,法定价值过低的金属铸币就会退出流通领域,而法定价值过高的金属铸币则会充斥市场;因此,虽然法律上规定金银两种金属的铸币可以同时流通,但实际上,某一时期内的市场上主要只有一种金属的铸币流通;银贱则银币充斥市场,金贱则金币充斥市场,很难保持两种铸币同时并行流通;P303.布雷顿森林体系答:背景:二战,美元霸主地位确立;各国对外汇进行管制.1944年7月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的有44个国家参加的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了以美国怀特方案为基础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总称布雷顿森林协定,从而形成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即布雷顿森林体系;主要内容: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旨在促进国际货币合作;建立以黄金为基础、以美元为最主要储备货币的国际储备体系;美元直接与黄金挂钩,其他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实行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国际收支赤字国提供短期资金融通,以协助其解决国际收支困难;取消外汇管制,会员国在增强货币兑换性的基础上实行多边支付;制定了“稀缺货币”条款;作用:消除了国际金融秩序的混乱状况;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的货币汇率,营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国际金融环境,促进了世界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增长;克服了国际金本位制下储备资产不足的弊端;国际储备可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而不断增加,满足了国际结算对支付手段的需要和各国政府对外汇储备的需求;巩固了美国的国际金融霸主地位;美元成为主要的国际储备货币,大大增强了美国的国际金融实力,使美国获得了美元“铸币税”的巨大利益;内在缺陷:布雷顿森林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以美元为主要储备资产,本身具有不稳定性,具体表现为美元的信用保证与国际储备资产不断增长的矛盾,即“特里芬难题”;汇率制度过于刚性,国际收支调节机制不健全;国际收支调节的责任不对称;以美元为中心,美国操纵国际金融活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作用十分有限;固定汇率有利于美国输出通货膨胀,不利于其它各国4.牙买加协议管理浮动汇率答:含义:牙买加体系实际上是以美元为中心的多元化国际储备和浮动汇率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欧元、日元、特别提款权等与美元共同发挥储备货币的作用;主要内容:浮动汇率合法化;会员国可以自由选择任何汇率制度;黄金非货币化;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基金组织以优惠条件向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或援助,以解决它们国际收支的困难;增加会员国的基金份额;评价:积极作用:①多元化的储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特里芬难题”,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②以主要货币汇率变动为主的多种汇率体系安排能够比较灵活地适应世界经济形势多变的状况;③多种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并行,各种调节机制相互补充,缓解了布雷顿森林体系条件下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失灵的困难;存在的问题:“特里芬难题”依然存在,国际储备增长具有盲目性容易形成全球国际储备泡沫化,加剧通货膨胀;浮动汇率制加剧了外汇市场的动荡,汇率风险加大增加了交易的成本,并引发投机资本大规模地盲目流动,破坏了世界经济的稳定;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缺乏效率和对称性,调节责任实际上落在逆差国和非储备货币发行国头上;IMF受美国等少数国家的操纵,不能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贷款资金不足且不合理,作用十分有限;5.特里芬难题答: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实际上是一种美元本位制,因此美元作为国际储备货币,要求美国提供足够的美元,以满足国家清偿的需要:同时还要保证美元按官价兑换黄金,以维持各国对美元的信心;而这两方面是矛盾的,美元供给太多就会有不能兑换黄金的风险,从而发生信心问题,而美元供给太少又会发生国际清偿力不足的问题,即所谓的“特里芬难题”;实质是美元的信用保证与国际储备资产不断增长的矛盾;第二章信用、信息与利率(一)信用1.信用的形式: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核心、国家信用、消费信用、国际信用△出口信贷、P532.信用风险:定义、特征:客观性、传染性、可控性、周期性;P593.信用工具:广义上与金融资产、金融商品、金融工具是同一事物划分方式三种△按融通资金方式可划分为直接融资信用工具和间接融资信用工具银行;P61 典型的信用工具:商业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4.信用工具的基本特征:偿还性、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P64(二)利息和利率1.利息率及其分类:按计算方法的不同,利率分为单利和复利利滚利两种;按性质不同又分为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两种;按所处地位不同又可分为基准利率△和市场其他利率;P692.利率理论:古典学派的储蓄投资理论真实利率理论、凯恩斯的流动性偏好理论、新古典学派的可贷资金理论、IS-LM框架下的利率决定、IS-LM-BP模型的利率决定P713.利率市场化P77重点题目:1.银行信用的三大特点:P54答:银行信用是指各种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以存、放款等多种业务形式提供的货币形态的信用;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①.银行信用的债权人只要是银行,也包括其他金融机构,债务人只要是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工商企业和个人;②.银行信用所提供的借贷资金是从产业循环中独立出来的货币,它可以不受个别企业资金数量的限制,聚集小额的可贷资金满足大额资金借贷的需求③.银行信用所提供的借贷资金一般主要用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但也不限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2.出口信贷 P55答:出口信贷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中长期贷款形式,是一国政府为了促进本国出口,增强国际竞争能力,而对本国出口企业给予利息补贴和提供信用担保的信用形式;根据补贴和贷款的对象不同,又可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种;①、卖方信贷是出口方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对出口商提供的信贷;②、买方信贷是由出口方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方式;3.信用风险的特征P584.信用工具的基本特征P645.信用膨胀答:定义:指提供的货币量超过商品流通中货币需要量而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通常是由于放款的增长速度超过经济增长速度,企业不能如期归还以致影响,以及国家需以来弥补等原因造成;经济生活中过度扩张的过程;在中,银行和其他向企业、财政部门或个人提供,意味着形成;要求有相应的商品供给,但一定时期内的商品供给数额有其客观限度,并不随着的增多而增多,如超过客观允许的限度提供必然造成商品供不应求的局面;当这种现象持续发展,影响较大时,就意味着膨胀;在金属的条件下,在的繁荣阶段,往往出现过度扩张的现象,但这种趋向不会长期保持下去;当不能顺畅地转化为金属货币时,过分扩张的信用就会在企业和银行破产清理的过程中被强制地压缩下来;在条件下,如果对的扩大没有相应的手段和措施实现有效地控制,信用膨胀就很容易出现;信用膨胀与有着密切联系,信用膨胀以通货膨胀为必然后果,通货膨胀也必定是通过信用膨胀的途径实现的;因为的消长也必然同时是数量的消长;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出现膨胀的可能途径主要有:存在大量无商品保证的;发放过多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长期;大量的财政透支、借款等等;当这些、借款等的扩大超过了金融领域所能负担的客观限度时,膨胀就会出现;第三章金融市场(1)金融市场的概述1.金融市场的分类:按融资期限分类,短期市场又叫货币市场,长期市场又叫资本市场;P842.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工具、交易价格P853.金融市场的功能:资金积累功能、资源配置功能、调节经济功能、反映经济功能P86(2)货币市场1.短期借贷市场P902.同业拆借市场短期临时性融资:形成、特点、参与者、分类、同业拆借市场利率△、运作P913.商业票据市场:商业票据贴现市场贴现利息的计算P944.短期债券市场P965.回购市场P98(3)资本市场1.股票市场P1012.长期债券市场:发行方式:集团认购、招标发行△、非招标发行、私募发行△影响长期债券发行价格的因素;P104(4)其他金融市场1.黄金市场:影响黄金价格的因素2.外汇市场:3.国际金融市场:离岸金融市场欧洲货币市场、欧洲美元P重点题目:1.离岸金融市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P答:离岸金融市场也成为欧洲货币市场,特指经营非居民融资业务的市场,即外国投资者和外国筹资者之间的资金借贷业务所形成的金融市场;它的产生与发展对推动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①.促使国际融资渠道畅通,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个充分利用闲置资本和顺利筹集大量资金的重要场所和机会;②.缩小了各国金融市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距离,为全球性降低资本成本提供了便利;③.为国际贸易提供了种种便利,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生产国际化、贸易国际化和资本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④.对一些国际收支逆差的国家为其调节国际收支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缓和了国际收支失调,稳定了国际经济秩序;另:离岸金融市场对市场所在国来说,存在一定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积极作用:通过所得税和其他费用收入,每年可获得数量可观的外汇收入有利于增加国际收支资本项目的盈余可以增加居民的就业机会有利于提高本国金融业的技术水平可提高本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和影响消极作用:增大了有关金融机构的风险助长投机活动,加剧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削弱了有关国家货币政策的效果加快了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国际间的传递和通货膨胀、经济衰退的国际传播第四章金融机构(一)金融机构概述1.金融机构的基本类型P1542.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第六章中央银行△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制度、第五章商业银行△、各类专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基金、邮政储蓄机构P155-159(二)中国的金融机构1.中国人民银行的建立2.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现状: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格局P165:金融监管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监督、政策性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分工、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机构P166-170 △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P175(三)国际的金融机构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建立、宗旨、组织结构、基金来源、主要业务△IMF的贷款2.世界银行集团:包括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其中,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是重点;建立、宗旨、组织机构、资金来源、主要业务活动△提供贷款P179国际金融公司IFC宗旨、国际开发协会IDA宗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DA、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MIGA目的;P182-1843.国际清算银行中央银行的银行主要职能P184重点题目:1.分业和混业;答:1分业经营Separate Operation就是指对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fragmented banking或专业银行制度specialized banking;分业经营的优点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2、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3、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4、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分业经营的不足之处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2、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3、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2混业经营是指及其它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和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是世界金融发展的,也是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从国内外的情况看,混业经营有诸多公认的好处,比如:为资金更合理的使用、更快的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各个领域之间发挥协同作用,减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等;只有混业经营才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狭义的概念:它主要指业和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 广义的概念:它是指所有行业之间经营关系,混业经营即银行、、、等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混业经营具有两个特征:第一是业务的混合,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都可以兼营所有的金融业务,和投资银行之间的业务是不分离的;第二是管理的混乱,这种混乱既包括自身的管理混乱,又包括监管机构监管的薄弱;自身管理的混乱表现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严重的利益冲突与金融企业内部的风险传播;混业经营的优势:1、全能同时从事经营和,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2、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自身的风险;3、混业经营使全能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和的风险;4、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都可以兼营与业务,这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促进社会的上升;2混业经营的缺点在于:1、容易形成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2、过大的综合性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风险;第五章商业银行(一)商业银行的概述1.商业银行的产生与发展P1892.商业银行的性质:一般企业、一种特殊的企业、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P1923.商业银行的职能: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信息中介、金融服务P1934.商业银行的组织制度形式:单元制、分行制、持股公司制、连锁制;P195(二)商业银行业务:△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国际化P197-202(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盈利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P2032.巴塞尔协议:P211-2131.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区别:答:1商业银行泛指专门从事货币存、贷和办理汇兑、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常指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门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2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更全面、范围更广;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都属于特种的金融机构,只能提供一个方面或者是几个方面的金融服务,而有些国家商业银行则是“万能银行”或者是“金融百货公司”,业务范围更加广泛;而商业银行具有五个特定的职能,分别是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信息中介、金融服务;3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各种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开设支票存款帐户的机构,这也是商业银行区别于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主要特征;2. 衡量商业银行安全性的指标;答:1贷款对存款的比率;这一比率越大,风险就越高,否则,则相反;一般要求贷款小于存款,留出足够的准备金以适应流动性的要求;2资产对资本的比率;这又叫杠杆乘数,既反映盈利能力,又反映风险程度;比率越大,风险越大;因为相对来说,资本较少,一旦出现资产损失,资本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最后屏障;3负债对流动资产的比率;这一比率越高,作为清偿准备的流动资产越显得不足;4有问题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率;比率越大,风险越大,安全性越低;P2073. 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之间的关系;答: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原则,既有相互统一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1)一般来说,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呈正相关关系;流动性越大的资产,风险越小,安全性也就越高;而盈利性较高的资产,由于时间一般较长,风险相对较高,因此流动性和安全性就较差;因此,盈利性与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的关系,往往呈反方向变动;(2)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A、流动性是商业银行正常经营的前提条件,是商业银行资产安全性的重要保证;B、安全性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重要原则,离开了安全性,商业银行的盈利性就无从谈起;C、盈利性原则是商业银行的最终目标,保持盈利是维持商业银行流动性和保证银行安全的重要基础;(3)作为商业银行的经营者,要依据商业银行的自身条件,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通过多种金融资产的组合,寻求“三性”的最优化;P207第六章中央银行(一)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和独立性问题1.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特殊性、业务特殊性和管理特殊性P2312.中央银行的职能: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调控宏观经济的银行;P232(二)中央银行的业务1.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存款业务、货币发行业务、其他负债业务、资本业务;P2412.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再贴现业务、贷款业务、△证券买卖业务、黄金和外汇储备业务;P2433.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重点题目:1.中央银行制度的类型:A.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概念:是指国家建立单纯的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领导全部金融事业的中央银行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所采用的最主要、最典型的类型;①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概念:是指一国只设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权利和履行中央银行的全部职责;②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概念:是指在一个国家内设立一定数量的地方中央银行,并由地方银行推选代表组成在全国范围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从而形成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共同组成的中央银行体系;B.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概念:国家不单独设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机构,而是由一家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国家大银行兼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C.准中央银行体制概念:是指国家不设通常意义上的完整的中央银行,而设立类似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机构,执行部分中央银行职能,或者由政府授权某个或几个商业银行承担部分中央银行的职能;D.跨国中央银行体制概念:是指若干国家联合组建一家中央银行,在成员国范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第七章货币需求一货币需求概述1.货币需求及其理论:含义;货币需求的分类:按照动机分为主观货币需求和客观货币需求,客观货币需求又可分为微观货币需求和宏观货币需求△;P255 名义货币需求和真实货币需求;P256二货币需求理论1.费雪提出的交易方程式:MV=PT;P2582.剑桥学派的货币需求方程:Md=KPY;P2593.凯恩斯的货币需求函数:M=M1+M2=L1Y+L2rP261第八章货币供给(一)货币供给及其理论1.货币供给的含义P2742.货币供给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货币供给理论产生的宏观背景和理论基础P276、货币供给模型:Ms=mB;P280(二)货币供给的形成机制。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金融法考试是金融法专业本科生的重要考试,为进一步加深对金融法知识的理解,提高金融法实践操作能力,金融法考试对于金融法专业学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在复习金融法考试的过程中,需要对相关考点进行认真的整理,以便于事半功倍地取得好成绩。
一、金融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金融法是规范金融业务和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其基本的原则为保护投资者、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营造健康的金融环境。
在金融法考试中,通常会从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服务的定义、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方面出题。
因此,考生需要熟悉金融法规的基本框架和其衍生的相关法规。
二、金融法的主要内容金融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领域。
其中,银行法是金融法的起点,也是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在金融法考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此外,金融法还涉及到金融行业的各个子领域的法规和实务,如证券法规、期货交易法规、信用卡业务、网络支付等。
在这些领域中,需要重点掌握其基本概念、业务流程、法律地位等内容。
三、金融监管的概念及相关机构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市场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
金融监管主要包括现代监管机构、金融稳定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在金融市场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金融法考试中,通常会出现与这些监管机构相关的考题,考生需要熟悉这些机构的职责、职能和产生的历史背景等方面的知识。
四、金融犯罪的种类及防范措施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种类非常丰富,涉及到的领域也非常广泛。
在金融法考试中,通常会出现与金融犯罪相关的试题,涉及到知识点有底部透支、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因此,考生需要深入了解这些犯罪行为的特点、产生原因、预防措施等方面的知识。
五、金融诉讼的程序与战略金融法往往涉及法律诉讼程序,因此在金融法考试中,往往会有相关的考题涉及到这些程序。
此外,在金融法诉讼案件中,常常涉及到金融产品的性质、交易规则、合同法律性质等知识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金融法是研究金融活动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涵盖金融机构的组织、监管、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金融法期末复习的一些重要知识点:一、金融法基本概念和原则1.金融法的概念和研究对象2.金融法的特点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体系二、金融机构法律规制1.金融机构的分类、性质和法律地位2.商业银行法律规制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制4.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制5.金融机构的国有化、私有化和监管三、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法律规制1.金融产品的分类和法律规制2.金融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制3.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4.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的法律问题四、金融市场法律规制1.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2.期货市场的法律规制3.外汇市场的法律规制4.保险市场的法律规制5.信托市场的法律规制五、金融监管法律规制1.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和职能2.金融监管法律制度3.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监管六、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危机应对1.金融风险的类型和规避措施2.金融危机的特征和预防措施3.金融危机应对的法律机制和程序七、金融犯罪和金融责任1.金融犯罪的类型和法律规制2.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和金融侵权责任3.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以上只是金融法期末复习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具体内容可以根据教材和课堂笔记来进行深入学习。
除了理论知识,还需要关注最新的金融法动态和案例,了解金融法的应用和实践情况。
最后,通过做题、讨论和模拟考试等形式进行综合复习,提高对金融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金融法复习资料
简答:1、金融法基本原则(1)以货币稳定为前提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
金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必须受客观规律的制约,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
而货币币值稳定,是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的前提。
(2)适度竞争原则。
银行是经营货币业务的特种企业,它也应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进行商业化经营,这样,才能做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各国有专业银行在政策性银行业务分离出去之后,要明晰产权,业务交叉,综合发展,开展适度金融业务竞争,以实现商业化经营的目标。
(3)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原则。
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重大意义:1、投资者乃一切金融交易的资金来源,倘其利益不能得到公平、有效地保护,资金融通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2、突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
3、金融工具的流通性决定了投资者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
4、投资者是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社会监督力量,用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各项法律措施,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及其规范运作的程度。
(4)管理与经营分离原则。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而货币资金融通活动是由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完成的。
这些金融机构种类繁多、设立条件不一,经营方式、业务范围、经营风险也有很大的差异,需要实施不同程度的管理。
设置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实施分行业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对金融事业的管理做到有的放矢、落到实处。
2、如何理解狭义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包括那些内容?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法定机构运用法律授予的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及制度的总称。
金融监管的内容:1、预防性监管:(1)市场准入的监管,维护起稳健经营。
(2)业务活动范围的监管。
在分业体制下,金融机构只能在监管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金融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3)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制定资本与总资产、与存款负债以及与风险资产之间的最低比例,要求金融机构严格遵守,以使其安全营运于风险承受能力之内。
金融学期末复习重点知识总结
金融学期末复习重点知识总结
1. 宏观经济学基础知识
- 宏观经济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
- GDP和国民收入的计算方法及其应用
- 经济增长的驱动因素和影响因素
- 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原因和后果
- 货币供应量和货币政策的作用
2. 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
- 不同类型的金融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及其特点
- 金融工具的种类和功能(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
- 金融市场中的交易制度和交易方式
3. 风险管理和投资组合理论
- 风险管理的概念和目标
- 风险度量和风险评估方法
- 投资组合理论的基本原理和关键概念
-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和有效市场假说(EMH)
4. 公司金融和资本结构决策
- 公司金融的基本概念和目标
- 资本结构的定义和影响因素
- 负债和股权融资的优缺点及适用条件
- 公司价值评估和股权定价模型
5. 国际金融和外汇市场
- 国际金融市场的结构和功能
- 外汇市场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方式
- 汇率制度和汇率波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 汇率风险管理和国际投资决策
以上是金融学期末复习的重点知识总结。
请按照这些知识点进
行复习,确保对每个知识点都有清晰的理解和掌握。
祝你考试顺利!。
金融法期末复习要点
一、名词解释2. 金融法律关系: 金融法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 行政保护: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公民,依照行政程序加以处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行为。
4. 司法保护: 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的行为。
5. 金融法律责任: 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金融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 责任法定原则: 是指当违反金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应该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法律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才能成为追究责任的依据,确认具体的法律责任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严格依法确认。
10. 票据关系: 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1. 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实质关系” ,是指作为生产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18. 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第二项内容,也称第二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9.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依法给予拒绝的行为。
票据抗辩所根据的是由称之为抗辩的原因,债务人提出抗辩以拒绝像票据债权人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成为抗辩权。
22.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名以外的有关事项的行为,即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
23. 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
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银行转账结算。
24. 担保: 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一、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是指以金融活动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金融法律、金融制度、金融监管等内容。
金融法的目标是为金融活动提供合法、公平、有序的法律保障,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1. 基本原则(1)国家监管原则:即国家依法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2)合法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应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开展金融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金融活动。
(3)诚信原则:金融市场参与者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故意误导他人,不得虚报、隐瞒重要信息。
2. 基本理论(1)金融活动理论:研究金融活动的本质、特点以及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律。
(2)金融法治理论:强调金融市场应依法运行,注重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3)金融法经济理论:研究金融法规制度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以及金融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1. 金融法律金融法律是指国家为了规范金融活动,保护金融市场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金融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的组织与监管、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市场的交易与监管等。
2. 金融制度金融制度是指金融市场的组织形式、交易规则以及金融机构的组织管理制度等。
金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活动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3.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金融监管主要包括行政监管、法律监管和自律监管。
四、重点考点梳理1. 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法律法规是金融法的基础,也是金融活动的依据。
重点考点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要掌握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了解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和影响。
2. 金融机构的组织与监管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法规范的对象。
重点考点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监管要求,包括其设立、治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金融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金融一、金融1、含义:金融是资金融通的简称,是各种社会经济成分之间以货币为对象进行的信用交易活动(1)金融是信用交易:A、先行移转商品的所有权及其权能B、一方的先行移转与对方的相对给付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C、一方先行移转是基于信任对方的基础,客观上需承担对方届时不能或不履行义务的风险(2)金融是以货币为对象的信用交易:A、交易各方以货币为种类物、以让渡货币购买力为目的进行交易,而非将货币作为特定物进行买卖B表面上为融物,实际上是融资,本身并非直接以货币为交易对象(3)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金融交易可以发生在各种社会经济成分之间,但任何社会经济成分参与金融交易都必须以不违反法律为前提理变相借贷融资业务2、分类:根据是否有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参与,分为(1股票交易、债券融资以及民间借贷(2)间接金融:金融机构以吸收存款和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筹集社会闲散资金,转而对需要资金的社会经济成分发放贷款或进行投资34、功能:(1)货币供应功能:A、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具有交换媒介、价值尺度、支付手段、贮藏手段、世界货币的功能B、货币=通货(钞票、铸币)+ 存款货币a、通货由中央银行垄断发行,构成中央银行的负债本位货币(主币):元非本位货币(辅币):角、分b、存款货币是指在开立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账户中,存款人得以支票或电子指令直接进行支付的存款金额货币供应量层次:M0=流通中的货币狭义货币M1=M0+可开支票进行支付的单位活期存款(银行活期存款)广义货币M2=M1+居民储蓄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其他存款+证M3=M2+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M 4=M 3+其他短期流动资产(2)资本形成功能:A 、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a 、极丰富的信息资源b 、多样化的金融工具c 、高效率的交易手段d 、交易障碍溶解机制B 、优化资源配置:资金流向、化零为整(3)支付服务功能:金融体系提供非现金转账服务:快捷、便利、安全、廉价A 、支付电子化:a 、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基础b 、提高效率但加大操作风险B 、电子货币:a 、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在消费者支配的电子装置中的货币价值。
(金融)金融法复习资料
金融法资料一:名词解释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在货币资金融通过程中所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是规范金融活动的行为标准。
股票上市:是指股票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证劵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场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股票上市仅是指股票在证劵交易所的挂牌交易。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汇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简答题1: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大职能答:(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保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2)依法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3)从事法定金融业务活动,提供特殊金融服务,覆行中央人民银行作为特殊银行(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的业务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三大主要职能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
2:票据行为答:票据行为是票据法律行为的简称,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票据行为:是指具有行为能力的票据自愿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权利一位关系的合法行为。
狭义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5种。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4)保证,是指保证人承诺被保证人一起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票据行为。
5)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
三:论述题1:金融关系的种类1)直接融资法律关系直接融资法律关系是指非金融机构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之间及其与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寄过之间因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而在金融市场上产生的之极融资关系。
主要包括证券发行关系和证券交易关系。
2)间接融资法律关系间接融资法律关系是指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依法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融通而形成的间接融资关系。
金融法规期末复习资料
金融法规期末复习题第一次作业一、简答题1.简述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证和发展正常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二、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2.简述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是以货币和货币资金为内容、以信用为形式所进行的货币收支和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金融关系,主要包括金融调控关系、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
3.《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了哪些特别规定?(1)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且股东须一次足额缴纳;(2)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3)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4)在注册登记时,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应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5)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以其自己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个股东发起成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特殊有限责任公司。
二、论述题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之处。
1、股东人数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既有最低下限,也有最高上限。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少于法定最低人数,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5人以上的发起人发起成立。
2、设立方式和程序不同。
有限公司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程序比较简化,股东人数有限,其出资额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缴足,公司内外部关系简单,因而容易组建。
07947金融法概论电子教案_复习资料剖解
金融法1、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
2、中央银行最核心的职责:金融宏观调控。
3、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它是发行货币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以及政府的银行。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0条规定了行长产生的具体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5、中国目前采用的主要结算工具6、再贴现率:是中央银行影响商业银行利率水平、进而影响全社会货币供应量的一种形式。
7、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8、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本来源9、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主要用途: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
10、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最核心地位的利率:基准利率。
11、政策性银行:多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1994年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中,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12、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是衡量争行抵御贷款等资产业务损失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
13、同业拆借及其期限: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因为资金周转需要,相互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
期限(1)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4)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金融法期末复习要点
一、名词解释2.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政保护: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公民,依照行政程序加以处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行为。
4.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的行为。
5.金融法律责任: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金融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责任法定原则:是指当违反金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应该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法律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才能成为追究责任的依据,确认具体的法律责任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严格依法确认。
10.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1.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实质关系”,是指作为生产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18.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第二项内容,也称第二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9.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依法给予拒绝的行为。
票据抗辩所根据的是由称之为抗辩的原因,债务人提出抗辩以拒绝像票据债权人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成为抗辩权。
22.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名以外的有关事项的行为,即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
23.支付结算: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
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银行转账结算。
24.担保: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6.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拥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券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券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金融法是指调整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法律学科。
它包括金融市场法、金融机构法、金融产品与服务法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金融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供期末复习参考。
一、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职能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和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秩序。
4.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保险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风险的可控性。
二、金融市场的基本制度1.证券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等,是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交易和投资的场所。
2.银行市场: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是进行存款、贷款等金融交易的场所。
3.保险市场:包括保险公司、代理人等,是进行保险业务的场所。
三、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规定1.金融产品的说明书: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时,应向投资者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书,说明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等重要信息。
2.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支付活动,相关法律规定了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活动的方式,相关法律规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资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四、金融机构的监管1.金融机构的准入:金融机构在设立和经营之前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和审批。
2.风险管理:金融机构需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进行评估、控制和监测。
3.内部控制: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业务的安全和合规性。
4.信息披露:金融机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
五、金融犯罪的打击与预防2.金融诈骗:金融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他人的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金融诈骗的处罚和打击措施。
3.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参与者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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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要考的题型:辨析题:(3*10’):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这三道题的题目观点都是错误或片面的,要求辨析+法条理由)案例题:(2*10’):票据法(无因性);保险法(其实案例跟辨析没什么不同的,只是叫法而已)简答题(25’):公司法、证券法(二选一,建议选证券那题,老师说的)论述题(15’):注册制与审核制的比较以及注册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答案的参考资料我在后面做了)一、票据法:1.票据的含义:(1)广义: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的文书凭证。
(2 狭义: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
理解: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②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③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④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2.票据的分类: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学上对票据的分类:①依照付款人是出票人还是出票人委托的人,将票据分为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
②依照票据作用上的主要差别,把票据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
③依照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把票据分为记名式票据和不记名式票据。
3.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权利义务,全凭票据这张纸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断定,而不能进行任意的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
一切以票据上的文义来执行。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上的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造成票据无效。
(这个很有可能会考到)(3)票据是无因证券,无因并不是说没有原因,而是讲不问原因,任何票据的签发、取得、流转肯定有原因,如买卖、借贷、赠与、租赁等。
但票据是不问原因的,票据一经签发或流转便与其背后的原因关系发生了分离。
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因而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
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
票据作为完全失去证券,无论证据多么充分都无法主张权利。
票据的这个特点要求持票人必须妥善地保管票据。
4.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这部分的考试重点哦我觉得,他上课有着重的将,跟上面的无因性)4.1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票据关系是持有票据的债权人与在票据上签名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理解:①票据关系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②票据关系是票据行为所生权利义务关系;③票据关系是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的无因性法律关系,具有抽象性(我觉得:票据关系就是“是什么”;票据基础关系就像是“为什么”,是导致票据关系的背后原因)4.2票据关系的种类(略)按照票据名称区分,有三种票据关系。
(一)汇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
(二)本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二方,即出票人和持票人。
(三)支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银行。
4.3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凭以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
包括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票据的当事人交付票据的理由,包括:出票人与收款人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因支付货款及其其他合同的给付事宜以及票据本身的转让的起因。
(票据的原因关系存在与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如经转手,A与B双方的原因关系就断开了。
)(2)票据资金关系: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
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是因为他们之间有一定的约定代为给付的关系,例如,付款处存有出票人的资金,形成债务人与委托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
(3)票据预约关系:由票据原因导致票据行为,由票据行为产生票据权利,票据预约就是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之间的媒介。
票据预约是当事人之间就票据权利的获得给予达成的一个民事合同,此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
5.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5.1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而依照票据法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理解:①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②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③票据行为是依照票据法实施的要式行为5.2票据行为的分类:狭义:含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五种。
广义:除上述五种外,尚有付款、(支票的)划线、参加付款、(本票的)见票、(支票的)保付等行为5.3票据行为的特点:①是法定要式行为;②属无因性行为;③以文义确定行为内容;④是独立生效的法律行为5.4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含义: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债权人要求支付的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p105页)(1)从出票人处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从持有票据的人(持票人)处受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只要背书连续、交付有效,受让人即可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3)依照法定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注意事项:1.票据的取得,须以给付对价为必要。
(为获得票据必须付出同等价值的代价才能受法律保护)2.法定情形下票据的取得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无对价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5.6票据权利的种类(p104页):票据法理论上,将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之外,还有主票据权利、副票据权利、辅助票据权利的分类主票据权利——就是付款请求权副票据权利——就是追索权和再追索权辅助性票据权利——指与支付票面金额的目的直接相关但起辅助作用的权利,如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等。
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按照票载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于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当票据上的金额不能被支付时,向票据的前一个人索取支付)。
6票据的伪造与变造6.1票据的伪造:假冒他人名义出票的行为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1)票据伪造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票据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自己的姓名,因而其不承担票据义务,但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2)票据伪造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由于被伪造人自己并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3)票据伪造对票据上真正签章人的法律后果当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其他真实的签章时,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的签章的效力,真实的签章人应对自己所为的票据行为承担票据义务。
(4)票据伪造对票据的付款人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票据法》第57条及《支付结算办法》第17条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对票据上的签章及各项记载事项进行了通常的审查,不存在恶意及重大过失的情形,那么,即使其未能辩认出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而付了款,这一付款行为也是有效的。
6.2票据变造: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票据变造的前提是该票据在变造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而在变造后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
同时,应注意的是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依法进行的变更及行为人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1)票据变造对变造者的法律后果如果票据的变造人本来就是票据上的行为人,在票据上有其签章,那么该变造人应当按其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并承担变造票据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如果票据的变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则不负有票据上的义务,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2)票据变造对票据上其他签章人的法律后果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
(3)票据变造对票据的付款人的法律后果票据变造对票据的付款人的法律后果与票据伪造对票据付款人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
二、保险法: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时诺成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比较(可能会涉及到)①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②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③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以是否缴纳保费作为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前提条件)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关于合同生效需要注意:(可能会考案例分析)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支付保险费一般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因此在保险期间开始时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的,通常不能构成保险人以缺乏对价为由的有效抗辩,除非保险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缴纳保险费构成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保险费的处理办法:一、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限期缴纳并补交利息;二、保险人可以正式通知投保人终止合同,并对终止合同前投保人应负担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其交付。
2.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无效的条件:(1)主体不合格投保人:无完全行为能力;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具备依法设立的合法资格;超范围经营;无效代理<表见代理(2).内容不合法①保险标的违法②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③恶意重复保险或超额保险④易诱发道德风险---死亡保险(3)意思不真实:不公平对等有偿---赠与保险;不诚信---隐瞒或欺诈;不自愿---胁迫1.保险合同的履行:2.1投保人的主要义务:(1).交纳保险费(法第14条)投保人未在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①催告---限期交纳保费及迟延利息;②催告后仍不交纳,合同即行终止;③直接终止合同,但应正式通知投保人。
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一次付清,也可约定分期交付。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分期交纳,但按保险惯例,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交纳了第一期保险费后生效。
保险合同的宽限期: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以后的交费享有一定的宽限期。
(通常1-2个月)效力中止与复效但投保人在宽限期之内仍不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中止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