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令[2015]第21号:新版《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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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电力安全生产,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促进科学技术进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推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指导和推动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加强本地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指导和协调所辖地区各级电力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预警分析和预防处置能力,及时发布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任务,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进行修订。

第九条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控制。

第十条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玩忽职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电力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维护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电力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出具监督检查报告,并要求整改。

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文件发布2.2?政策全文3.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编辑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是为了加强对电力系统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和规范管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以下为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一、目标和原则电力安全生产监管的目标是促进电力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和完善,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其原则包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民参与、责任明确和法制化管理。

二、监管职责和权限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并对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电力系统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

三、安全生产标准电力系统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同时,电力系统企业应定期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四、事故应急管理电力系统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并进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电力系统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和救援,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公告。

五、监管执法和处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可以对电力系统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行为,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给予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对涉嫌刑事责任的安全事故,应立案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监管信息公开和评估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及时公开电力系统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进行评估和监测。

并且加强对电力系统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整体评价,对评价结果不达标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电力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和提升,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相信电力安全生产将得到更好的保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电力支持。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是为了加强对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以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

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力供应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各行各业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然而,电力系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给其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风险和挑战。

电力事故的发生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管迫在眉睫。

二、目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制定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2. 保障人民群众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防止因电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规范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推动电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4. 提升电力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强化电力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主要内容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明确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措施:规定电力企业应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措施,包括设备维护保养、安全检查、事故应急预案等方面,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3. 安全生产监督:明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定监督检查频次和方式,加强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4. 安全生产应急响应:要求电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事故,保障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5. 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电力企业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实施效果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实施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了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了电力系统事故的发生率和伤亡率,有效保障了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是为了加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

本办法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总则中,明确了电力安全生产监管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监管的原则,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

监督管理章节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对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审查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要求电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管理章节明确了电力企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等。

要求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生产设备的安全运行。

事故处理章节规定了电力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并进行事故处理。

同时,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应对能力提升。

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追究等。

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附则中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等细则。

同时,明确了电力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发展观念,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通过制定并执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可以有效提升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对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也有重要意义。

因此,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切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文件发布2.2政策全文3.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编辑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是保障电力生产和供应安全的重要举措,为了确保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电力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电力生产设备的安全稳定性。

办法还规定了对电力生产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还明确了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电力企业进行处罚和监管措施。

如发现电力生产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意外事故时,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通过严格监管和规范管理,《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有助于提升电力生产的安全性和韧性,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同时,也促进了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实施是保障电力安全生产,促进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对于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宣传和落实,确保其有效性和实施效果。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一、背景电力安全生产是指在电力生产、输送、配电、使用等过程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及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工作。

安全生产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因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必不可少。

二、监管目标为了保障电力安全生产,促进电力产业健康发展,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主要目标如下:1.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制度;2.加强电力生产、输送、配电、使用等全过程安全监管;3.强化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的督导和管理;4.提高电力企业安全风险管理能力。

三、监管主体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主体是国家及相关部门,在国务院、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网公司等单位承担着电力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监管措施1.建立全过程安全监管机制。

对电力生产、输电、配电、使用等各环节进行全面监管,重点加强对电力设施、电网安全、用电环节等各方面的风险评估和处置工作。

2.制定电力安全生产法规。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单位应当制定电力安全生产行业法规和标准,明确电力安全生产职责、权限、责任等,提高电力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3.加强电力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

对于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和缺陷,通过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

4.强化电力企业安全风险管理。

民营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电力安全风险管理能力,保障安全生产。

五、监管运行机制1.完善监管机构设置。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单位应当全面规划监管机构在各个环节的设置和工作职责,确保监管全覆盖。

2.制定监管计划。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全年电力安全生产监管计划,保障监管有序、高效进行。

3.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平台。

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资源整合,确保监管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和规范。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2.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文化素质。
二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深化
1.电力企业应进一步深化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和技术,提升我国电力安全生产的国际竞争力。
2.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推动国际安全生产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安全生产规则的制定。
十五、安全生产投入
1.电力企业应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用于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和培训等方面。
2.电力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专款专用。
3.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管,确保企业投入的落实。
十六、安全生产考核
1.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定期对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2.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与投诉渠道,对举报和投诉内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四、安全生产目标与计划
1.电力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2.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指导电力企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监督企业按时完成安全生产任务。
二十五、总结与改进
1.电力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能源主管部门。
八、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电力企业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工艺,提高电力生产的安全性。
2.电力企业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中,必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建设项目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电力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保障社会的用电安全,我国制定了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是电力行业的监管法规,主要是为了规范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电力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电力企业应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同时,要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事故。

再次,电力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的监管,确保他们的个人安全和身体健康。

另外,电力企业应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的安全预防工作,及时向政府和社会公布电力安全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最后,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
的事后救援和善后工作。

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义务。

总的来说,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电力企业要严格遵守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规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2.2?3.3?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是为了加强对电力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行业管理机构:设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相关工作。

3. 安全监测与评估:对电力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电力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5. 安全教育培训:电力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6. 安全事故处理:对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监督检查与处罚:对电力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单位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布违法单位名单。

8.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知识。

以上是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保障电力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的安全生产,避免发生事故,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看点_办法_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看点_办法_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看点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办法》对“2号令”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2号令”共七章二十六条,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修订的重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电力安全监管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的内部划分。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派出机构,如向家坝水电站同时跨四川、云南两省,分属不同区域,需国家能源局协调明确负责向家坝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域派出机构协调确定,如跨省的输电联络线安全监督管理应由区域监管局协调确定。

三是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50兆瓦及以下小水电站安全监管,按照20xx年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小水电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审批、核准小水电项目的地方政府是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相应监管职责。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须符合国家电力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特点,明确施工安全控制重点,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措施。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针对工程中的高风险作业、特殊作业及新工艺、新材料作业等方面进行编制,确保施工安全。

3.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报请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4.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及时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 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机具、安全监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2.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确保安全投入到位,安全设施齐全。

3.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测设备,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5.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执行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项目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位施工人员了解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法。

2. 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要点、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

3. 技术交底应形成书面记录,由施工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4. 施工过程中,如施工方案或工艺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度1. 架体和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

2. 验收工作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确保架体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满足施工要求。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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