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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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1983年,王某经过公开招标形式,与村委会签订一土地承包合同,期限20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00年王某又与当时主持村委工作的村支部书记张某,私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承包期限自2000年至2020年,其它条款同原合同相同。2003年新村委会成立后,准备对该土地重新承包时,才知道王某与张某2000年签订了后一合同,对此村民反映十分强烈。村委会与王某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200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王某辩称,我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均有为效合同。若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也应由半数以上的村民来主张合同无效,村委会不具备当原告的资格。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章丘市法院经审理认为,2000年王某与村支书张某私自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民主议定原则,属无效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曾经初步达成协议,被告继续承包该土地十年,承包费适当提高并一次性交纳。后因村民反对,调解未果。近日,济南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是由于纠纷发生于《土地承包法》实行之前,大家对以下问题认识不一:一、1993年、200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二、村委会是否有资格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三、假若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重新签订一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