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形式及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下)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林娟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1997年《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评论不一,迎头抨击者有之,沉默不语者有之。
在内容上,共有52个条文,其中增设的现行刑法分则的罪名总共是24种,对现行刑法分则已经明确规定的10种犯罪增加了新的犯罪行为方式并且将其犯罪情节规定在内,将部分预备行为明确规定为刑罚处罚的对象,对现行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罪名补充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和并处罚金的情形,极大的扩大了犯罪圈的范围。
因此有学者认为刑事立法与刑法修正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其实并不然,刑法谦抑性并不代表刑事范围的限缩,刑事范围的扩大并不代表是对刑法谦抑性的冲击或者抵触。
关键词:刑法修正;公共安全;社会秩序;职务廉洁性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239-01作者简介:林娟(1992-),女,汉族,山东枣庄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刑法修正案(九)》概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8月进行的第九次刑法修正,在犯罪方面,完善现有犯罪的犯罪行为,增设了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等一系列新犯罪形式与罪名,使犯罪法网更加严密。
在刑罚方面,此次修正废除了九个死刑罪名,对数额巨大的贪污贿赂犯罪设置了终身监禁,不管立功与否,都不能减刑假释,扩大了罚金的适用范围。
刑法结构更加优化。
从法网更加严密,刑法结构更加优化,也是对犯罪的惩罚与公众的期待之间存在不小落差以及对司法实践不满的一个回应,立法与司法的完善会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变化(一)加强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在刑法的立法过程中,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罪名,为全面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强大的法律武器。
恐怖活动的存在对于社会的公共安全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不仅是现实的危害还有精神的危害,公共安全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生命的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基础。
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对比表(贪污贿赂犯罪部分)
刑法〔九〕条文
“两高”司法解释
涉案数额
情节
量刑
刑法383条第1款〔贪污、贿赂犯罪〕: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390条〔行贿犯罪〕: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曾பைடு நூலகம்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3万元
立案标准
〔例外情况〕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
2016年第2期法治研究《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高铭暄 李彦峰**作者简介: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彦峰,中北大学法学系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① 丁祖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兼论增强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路径》,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2期。
② 艾文波:《立法博弈必须保障民众话语权》,载《检察风云》2006年第14期。
摘 要:从犯罪圈变化的角度看,以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为主要问题导向、以刑法功能的积极发挥为基本价值指引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基本立法理念。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呈降低趋势、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突出是刑法功能积极发挥的具体体现。
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主要问题导向具有价值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与我国当前社会状况相适应,但应当尊重我国二元体制存在的现实,保持适度。
理念更新与体系性配套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在价值上能否得到认同、效果上可否达到预期的关键。
对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的突出应给予肯定评价,但必须使其受到法治原则的约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立法理念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 刑罚积极一般预防一、引言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一次审议,并于11月在“全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结合相关意见,对一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结合相关意见,对二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8月29日表决通过,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本次刑法修改过程中,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热度不减,受益于全媒体时代的便利,无论个人抑或团体、行业,都得以通过自己的渠道,基于自己的判断,发出自己的声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解释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终⾝监禁解释内容在2015年,国家对《刑法修正案(九)》做出了修改,并且对终⾝监禁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有很多⼈都不知道终⾝监禁的⼀个解释以及他的类型,针对⼤家的这个问题,店铺⼩编将在下⽂给您做出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终⾝监禁终⾝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为,罪⾏极其严重,判处死缓⼆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监禁的⽴法技术上有三个⽅⾯的特点:1、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监禁作为新刑种。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四条第⼀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并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这⾥,也没有将终⾝监禁列⼊特⼤贪贿犯罪的法定刑。
3、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监禁只是⼀种⾏刑⽅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对终⾝监禁⽤的是“决定”⽽⾮“判处”,⽽且将其起始时点规定在死缓期满减为⽆期徒刑之时,进⼀步表明⽴法者并⾮将终⾝监禁作为刑罚种类。
⼆、终⾝监禁的特点1、只适⽤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终⾝监禁的;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年,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年期满的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期徒刑;3、依法被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三、终⾝监禁包括多种类型:(1)绝对终⾝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些国家在⽴法上规定了绝对终⽣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如英国的谋杀罪。
(2)裁量终⾝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终⾝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由法官决定。
⼤部分终⽣监禁⽴法采⽤此种⽅式。
(3)⽆假释终⾝监禁。
要求终⾝犯必须服刑终⾝,不能适⽤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美国和澳⼤利亚⼀些地⽅采⽤此种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是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修正案》。
该修正案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目的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几个重要的修改和变化值得关注和理解。
首先,修正案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以应对社会上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
例如,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惩处。
其次,修正案对部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进行了调整。
例如,修正案将盗窃罪的刑罚幅度从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大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并对醉酒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提高。
此外,修正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和取证程序的规范。
例如,在确保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刑事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了保护,规定了必要的取证程序。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
进行分析和判断,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际操作。
同时,也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广大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只有依法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修正案,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九)和之前有哪些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和之前有哪些变化变化一:更严厉惩治贪腐【修改前】对贪污犯罪的,根据贪污数额“划线”规定处罚。
【修改后】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
同时,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此外,修改后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变化二:更强调维护执法司法权威【修改前】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没有对暴力袭警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修改后】增加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并对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规定。
此外,修改后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变化三:更有力保护妇女儿童【修改前】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
此外,刑法设有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修改后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变化四:更注重维护社会诚信【修改前】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等行为设定了罪名。
【修改后】增加规定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
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设定罪名。
组织考试作弊,替考和请人替考,“医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行为都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新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
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取消,罪行行为以论处,本文由在本文就2018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如果您在刑事方面遇到困难,我们建议您委托律师处理,最大程度地维护您的权益!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新刑法做的补充: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8、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是犯罪。
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使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10月1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就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解释,对于2022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该解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大会议再谈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标准3月1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我们注意到近两年国家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去年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对完善整治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请问这些规定有什么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曾经多次表示,要加大反腐败的国家立法,请问具体有什么措施安排有无明确的时间表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于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这么一个有效机制,从而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此,省人事考试中心邀请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
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与高考相关的法规
与高考相关的法规如下:
与高考相关的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刑法修正案(九)》以及教育部关于高考的相关规定。
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是中国教育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关于高等学校招生的相关规定,确保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
2.《刑法修正案(九)》: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关于考试作弊的法律规定。
根据这一修正案,组织考试作弊、帮助作弊以及参与作弊的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3.教育部规定:教育部针对高考制定了一系列的考务工作制度,以保障全国统考的正常实施。
这些规定包括了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的全国统考制度(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以及高考成绩信息的保密和提供原则。
例如,除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刑法修正案(九)的得与失
刑法修正案(九)的得与失《刑法修正案(九)》在我国立法者的反复调研、刑法学者们的反复讨论、各利益相关者反复呼吁、反复发声争议中如期出台了。
这是我国刑法自1997年3月14日大规模修订以来第十一次的补充修改(以前已有过两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
此次修改条文总数达到52条,其修改的力度和幅度不可谓不大,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者与时俱进立法观念的深化与具体实现。
中国社会当今依然处在急剧的社会转型之中,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犯罪现象就是这一矛盾迭出的一个晴雨表。
面对这种急剧出现的犯罪现象,作为治国安邦的刑法当然不能坐视不管,等闲处之。
但是刑法又是国家之公器,国家之重器甚至是国家之神器。
它从普遍性上说体现着国家全体民众的意志,从个别性上说则涉及公民的生杀予夺。
因此刑法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国家行为。
刑法的制作定规哪怕是补充修改都需要在极其严肃、认真和慎重之中进行。
如何实现刑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与刑法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成了当今刑事立法者一个需要时时面对的问题。
在这方面,“刑修九”的审议与出台,正说明了我国刑事立法者时代责任的担当和平衡调节水平的不断提高。
立法亮点和时代特色此次“刑修九”有着较多的立法亮点和时代特色。
高度概括,可以反映在九个方面:一、死刑的大幅度删减,即在“刑修八”的基础上又一次削减了九个罪名的死刑,它们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尽管我国的死刑一减再减,但仍然保留了46个罪名的死刑。
在一个高度奉行“杀人者死”“重典治乱世”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观念的国度里,实属不容易。
二、高举严惩恐怖、极端犯罪的利剑,即对恐怖、极端犯罪这一我国社会当前的心腹之患,采取高压态势,无论在认定犯罪时对实施恐怖活动又犯他罪须实行数罪并罚,还是在适用刑罚时,大规模增设了财产刑;无论是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大幅度扩大其行为内涵,还是对其中多数犯罪行为通过情节来确定为行为犯而非结果犯,都表明我国刑事立法加大了对恐怖的惩治力度。
《刑法修正案(九)》虐待老幼病残最高判3年
《刑法修正案(九)》虐待老幼病残最高判3年
作者:暂无
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6年第9期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虐待罪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修改。
第一,增加了刑法第二百六
十条之一的内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
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应主要从主观故意上进行区别。
如果行为
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
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
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虐待罪仅在家庭内部适用,部分负有特殊监护、看护职责
人员实施的虐待行为尽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却无法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虐待行为进行惩处。
修正后的刑法将上述情节恶劣的行为纳入打击范围,不但扩大了犯罪主体,也体现了国家加强
对人权的保护,这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相关虐待行为,保护被监护、看护人员的生
命健康。
浅谈《刑法修正案(九)》
浅谈《刑法修正案(九)》发表时间:2018-01-03T16:01:47.023Z 来源:《知识-力量》2017年9月下作者:杨雨[导读] 此次的修改涉及近五十个条文,说明此次修改力度之大。
本文对其中的“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实施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假释”问题进行简要评述。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杨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草案公布以来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并最终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此次的修改涉及近五十个条文,说明此次修改力度之大。
本文对其中的“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实施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假释”问题进行简要评述。
一、修改前后对比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规定了四种情形:(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
并对这四种情形,处以最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死刑的刑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被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此次修改(一)删去具体数额的规定,分为原则性的“较大或其他较重情节“、”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考试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刑法修正案九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就考试刑法修正案九进行探讨,旨在分析该修正案的重要内容和对社会的影响。
一、背景介绍考试刑法修正案九是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制定的刑法修正案。
该修正案旨在进一步完善刑法体系,加强对考试作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二、重要内容1. 增加刑责:修正案九增加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事责任。
以往,考试作弊一般只受到行政处罚,但现在,依据修正案九的规定,考试作弊将构成犯罪,从而引起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
2. 扩大适用范围: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各个考试场合,不仅包括高考、中考等重要考试,也包括职业资格考试、考研等其他普通考试。
这一变化使得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大,更具有威慑性。
3. 增加刑罚种类:修正案九增加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罚种类。
以往,考试作弊一般只受到罚款或有限期徒刑的处罚,但现在,依据修正案九的规定,考试作弊行为将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更加严厉的刑罚。
三、社会影响1. 增强法律意识:修正案九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
考试作弊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通过对考试作弊行为的严惩,可以提高人们遵守法律、维护公平公正的意识和能力。
2. 促进教育公平:修正案九的出台将对教育公平产生积极的影响。
考试作弊不仅损害了诚信和公平的原则,也损害了教育公平的基础。
通过严厉的惩处,可以维护学生的权益,推动教育公平模式下的健康竞争。
3. 提高考试质量:修正案九的实施将推动考试质量的提升。
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可以有效减少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提高考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从而提高考试的质量和可信度。
四、改进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考试作弊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作弊行为的具体界定和刑罚幅度,为执法者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
2. 加强教育宣传:通过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学生、家长和教师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从根本上预防考试作弊的发生。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一、修正的原因(一)贯彻联合国人权保护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二)解决中国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法律文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除以下三项内容,其他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1、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判处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2、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案件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3、关于虐待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三、《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总则性内容的修改(一)进一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1、取消了9个犯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剩余55个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
2015年第6期法治研究《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陈 伟*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内容较为宽泛,其中刑罚内容的多处增加与调整是其中的显著性亮点。
本次刑罚立法修正不仅包括总则还有分则;既有死刑与绝对死刑的修改,还包括附加刑罚金刑的修订;贪贿类犯罪的刑罚既有罪名之下法定刑的具体调整,还有酌定情节法定化的原则性调整。
本次刑罚修订有回应社会现实与时俱进的特性,总体性的刑罚较为轻缓并且宽中有严,贯彻并浓缩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刑罚调整兼顾了报应与预防的双重功能需要。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刑罚 特点 评价*作者简介: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① 由于罪名的具体确定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表为准,所以笔者所述的不是司法罪名,而仅仅只是学理罪名,因而这些罪名的个数最终是多少,笔者的陈述并不精准,需要在最高法确定之后才能最终得出。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就本次修正案的整体内容来看,由于牵涉面广泛,在正式出台之前,已经受到了普遍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共有52个条文,其中涉及到总则部分的有4条,分则部分有47条,适用时效有1条。
从《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的章节内容来看,刑法总则章节共有4条,包括总则第三章“刑罚”第37条、50条、53条、69条;涉及的刑法分则章节有第二章(4条)、第三章(4条)、第四章(7条)、第五章(1条)、第六章(23条)、第八章(6条)、第十章(2条),即除了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之外,本次刑法修正案已经囊括了分则的8大章节。
另外,就笔者的分析与理解来看,本次刑法修正可能带来的罪名变动的有19个,完全新增的有16个罪名①,废除的有1个罪名,罪名罪状或法定刑调整的有36个罪名。
在整体的刑法修正案中,基本上都涉及到刑罚适用相关的内容,为了对此有所区别,笔者将不包括具体罪名法定刑变更部分,而是主要针对直接性的刑罚适用的立法修订予以陈述。
刑法修正案9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月起施行,《解释》于同日起配合新刑法实施。
《解释》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考试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是我国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保障人民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以下是本修正案的相关参考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加大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1. 增设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相关规定,将侵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纳入刑事立法范围。
2. 详细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判定标准以及适用的刑罚。
二、加强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力度。
1. 扩大恐怖主义罪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制造、销售化学制剂、生物制品等用于制造恐怖袭击工具的行为的刑事责任。
2. 明确规定了恐怖主义罪的什么行为才构成恐怖主义行为,加强打击恐怖活动。
三、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惩治力度。
1. 增加了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罪、网络暴力犯罪罪的规定,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
2. 规定对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 明确规定了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判定标准以及适用的刑罚。
四、加大对虐待动物的惩罚力度。
1. 增设虐待动物罪的相关规定,将虐待动物的行为纳入刑事立法范围,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2. 规定以虐待动物为目的的赌博、斗殴等行为,也将被定性为虐待动物罪。
五、加强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
1. 增加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拐卖未成年人的行为以及刑罚。
2. 增设未成年人侵害罪的相关规定,对虐待、弃养、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还对其他一些犯罪行为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秩序的稳定,提高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切实维护社会的平安与稳定。
总之,《刑法修正案(九)》是我国刑法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加大了对重大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通过有效打击和惩治犯罪,进一步提升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法治水平。
司法考试角度的《刑法修正案(九)》总则
司法考试角度的《刑法修正案(九)》总则一、保安处分预防犯罪的要求。
禁止从业:释放后三至五年。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增加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合理限制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才可以执行死刑。
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完善异种自由刑的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并罚拘役,吸收;有期徒刑、拘役分别并罚管制的,并科。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分则一、增加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周延惩罚1、帮助恐怖活动罪(共犯行为正犯化)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预备行为既遂化)“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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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35.3万 39034 36346 17981
6319 17824 14227
2015年 34.5万 37927 32518 17278 53027 7440 14239 13310 44777 220516
2016年 32.8万 38633
7366
考试作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 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 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 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 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二、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 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 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 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 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 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 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 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 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 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解读】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 ,是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与之 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 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 为。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 依据。
342
2014年
文科 548 492
387
256 73/286 294
273
320
理科 485 435
330
2013年
文科 540 486
386
200 70/280 283
150
316
理科 517 461
331
2012年
文科 556 497
377
200 73/303 300
240
323
高考计划及录取人数统计
高考简介
考试时间:6月7日 9:00----11:30 语文 15:00----17:00 数学 6月8日 9:00----11:30 综合 15:00----17:00 英语
考试形式:3+X 总分750分 3的意义: 语文150分 数学150分 英语150分 使用全国新课标1卷 X的意义:
文科综合300分,政治、历史、地理各占100分 理科综合300分,物理110分、化学100分、生物90分
年份 报名总数 理科一本 理科二本 理科三本 理科专科 文史一本 文史二本 文史三本 文史专科 录取合计
2008年 41.4万
2009年 40.5万
2010年 37.9万
2011年 38.3万
2012年 37.5万
2013年 36.6万 41755 32532 20380 69189 6667 17297 14590 48988 251398
陕西省2012年-2016年高考录取分数线
年份 科类/批次 一本 二本 三本
专科
体育
艺术
理科 470 423
344
2016年
文科 511 460
381
200 73/281 275
225
299
理科 480 440
350
2015年
文科 510 467
382
200 73/273 286
220
304
理科 503 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