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的演变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全文)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挪用公款构成犯罪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认定。
当事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则构成犯罪。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且用于个人营利活动的,则不受时间方面的限制。
当然,当事人在案发前能够退回公款的,则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司法解释》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案例三
业务员利用工作便利,侵吞公司货款被判刑。2010年4月26日, 经漳州芗城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犯职务侵占罪,被芗城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王某,男,25岁,漳浦县沙西镇人。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间 ,王某在担任漳州某企业公司奶粉部业务员期间,利用负责该公司在 龙海、长泰区域奶粉业务的职务便利,在经手销售的14家公司客户中 ,采用将收取的货款不上缴公司或向公司提交冒充客户签名的送货单 等手段,大肆侵吞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12128.32元。 案发后,王某不辞而别,公司发现后立即报警。2009年6月4日, 潜逃到厦门的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由于钱款已被王某全部挥霍掉,至目前无法退赔。法院只好用责 令的方式,要求王某退还112128.32元。
非法占为己有的手段
侵占: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企业财物 直接据为已有。这种犯罪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 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 发生在业务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如董某职务侵占一案,董某作 为某五金公司业务经理,利用受委托管理本公司业务和财物的便利, 于2009年5月3日收取公司客户货款人民币37592元后截留19002元占 为己有,同月4日,又以购买原材料为名,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存折 到银行提取人民币11万元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占为己有。 骗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 占有本企业的财物。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 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 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罪名解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三)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
2021年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2021年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与分类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或其他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二、2021年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1.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根据2021年我国刑法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挪用资金数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进行非法活动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进行非法活动,包括以下情形:(1)挪用资金购买房屋、汽车、家具等个人消费品;(2)挪用资金进行赌博、走私、贩毒等非法活动。
3.挪用资金时间较长挪用资金时间较长是指超过三个月未还。
未超过三个月的情况,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挪用资金数额较大;(2)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三、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根据2021年我国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如何预防挪用资金罪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2.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3.加强对公司、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监督;4.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
五、结语挪用资金罪不仅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导致负责人和员工的刑事责任。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分析(孙立慷编)编者按:因为工作上的需要,整理了有关上述四罪的分析。
分享给有需要的诸位。
能力有限,请批评指正。
一、挪用资金罪(1)定义: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客观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首先,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
数额巨大,二是情节严重。
具体来说,数额巨大是指挪用的资金数
额较大,一般要求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是指挪用行为
造成了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只有当挪用资金的数额
巨大且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
责任。
其次,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相关的证据要求。
在立
案过程中,需要充分收集和确凿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银
行流水、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以证明被告人的挪用行为确实存在,挪用的资金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才
能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判。
除了数额巨大和情节严重的要求,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需
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动机。
主观故意是指被告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仍然故意实施挪用行为;行为动机是
指被告人为了个人私利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实施挪用行为。
只
有在被告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不良的行为动机时,才能构成挪
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严格的,需要同时考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证据确凿、主观故意和行为动机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只有当这些要求都得到满足时,才能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和审判。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审理,维护社会的法律和秩序。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有哪些
挪⽤资⾦罪的⽴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有哪些所谓的挪⽤资⾦罪是指利⽤⾃⼰职务上的便利⾮法⼤量挪⽤组织或者个⼈资⾦的⾏为。
那么,挪⽤资⾦罪的⽴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挪⽤资⾦罪的⽴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有哪些⼀、挪⽤资⾦罪的⽴案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挪⽤资⾦罪的⽴案标准为挪⽤资⾦六万元以上。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本单位资⾦归个⼈使⽤或者借贷给他⼈,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但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进⾏⾮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本单位资⾦数额巨⼤的,或者数额较⼤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刑法第⼆百七⼗⼆条规定的挪⽤资⾦罪中的“数额较⼤”“数额巨⼤”以及“进⾏⾮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公款罪“数额较⼤”“情节严重”以及“进⾏⾮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倍执⾏。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挪⽤资⾦罪的量刑标准挪⽤资⾦罪的量刑标准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本单位资⾦归个⼈使⽤或者借贷给他⼈,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但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进⾏⾮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本单位资⾦数额巨⼤的,或者数额较⼤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首先,挪用的资金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的数额达
到一定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具体来说,如果挪用的数额达到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的,就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挪用的资金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其次,挪用的资金具有特定来源。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挪用的资金具
有特定的来源,即挪用的资金来自于单位或者其他特定来源。
这是因为挪用资金罪是以职务便利为基础的犯罪行为,挪用的资金必须具有特定的来源,才能构成犯罪。
再次,挪用的资金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目的。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挪
用的资金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目的,即挪用的资金必须用于非法占有或者其他违法目的。
只有当挪用的资金具有一定的使用目的时,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最后,挪用资金必须具有一定的时间跨度。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挪用
的资金必须具有一定的时间跨度,即挪用的行为必须持续一段时间。
只有当挪用的资金具有一定的时间跨度时,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总的来说,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挪用的资金数额、资金来源、使用
目的和时间跨度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当挪用的行为符合这些要求时,才能构成犯罪行为,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2010年09月20日来源:浏览次数:952 【字体:↑大↓小】背景色:[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2017挪用资金量刑标准
2017挪用资金量刑标准在2017年,我国司法界对于挪用资金的量刑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挪用资金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量刑标准的确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2017年挪用资金量刑标准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更清晰的了解。
首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单位资金、货物或者其他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挪用、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而在2017年的修订中,对于挪用资金数额的界定更加明确,将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标准提高到了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情形,这也意味着对于挪用资金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
其次,2017年的量刑标准在考虑挪用资金数额的基础上,也更加注重对于挪用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情节的综合考量。
在刑法修订中,对于挪用资金罪的刑期范围进行了调整,对于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挪用、情节严重的挪用资金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一调整不仅体现了对于挪用资金行为的严惩态度,也更好地体现了对于犯罪情节的综合考量。
最后,2017年的刑法修订还对于挪用资金罪的数罪并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资金罪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关联性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对于挪用资金罪与受贿、行贿、贪污等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同时涉嫌多种犯罪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总的来说,2017年的挪用资金量刑标准的修订,更加准确地把握了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更好地体现了对于挪用资金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对于犯罪情节的综合考量。
这一修订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套取特定款物罪举例说明)
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套取特定款物罪举例说明)我国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6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防汛款物气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经手管理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改变了特定款物的既定规定用途。
行为人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价值。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立案。
受贿、挪用公司资金的处罚经济法教学案例
受贿、挪用公司资金的处罚【案例介绍】赵某现年38岁,是射阳某公司的供销员。
1998年初,赵某受单位指派,前往吉林省通化市追要货款。
当在通化市粮管所要款时,粮管所告知赵某,通化市饲料公司欠他们5万余元款子,可由赵某直接要回抵算欠射阳方的面粉款。
赵某找通化市饲料公司时,饲料公司答应5万多元可以还给赵某,但提出用玉米抵算。
赵某把玉米在东北和南方的差价盘算了一下,觉得有利可图,当即返回射阳县,以本公司的名义与射阳县第一饲料厂签订了600吨玉米的购销合同。
此后不久,赵某在东北追款时,又把辽宁省海城某批发部还给该公司的14万元货款,划出6万元汇给通化饲料公司,连同所欠5万余元欠款,共购得900多吨玉米运抵射阳,履行与射阳县第一饲料厂的购销合同。
赵某的心思是,以本厂名义购得的600吨玉米的差价归企业所有,多购销300吨玉米的差价归自己。
但是,赵某“瞒天过海”的把戏并没有如愿演下去,第一饲料厂负责人更换,货款收不回,赵某无法向厂里交帐,只得交待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1998年下半年,赵某又故伎重演,在吉林省通化市将收得的巨额货款擅自汇入私人开设的帐户上,挪用近20万元购买当地玉米,南销盐城等地。
这次买卖成功了,赵某获取利润5500元。
1999年,赵某因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赵某所在公司的经理陆某,也一直在琢磨怎样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点好处。
1998年初,该公司因产业结构调整,一批项目要下马。
令人惊讶的是公司以低价将设备和技术卖给了新美公司,不久新美又将这些设备和技术转让给其它公司,从中获得了巨额收益。
新美公司因此送给陆某30万元人民币以及金首饰若干件,共计人民币37万元。
一年后,陆某又将公司200万元公款借给朋友炒股票,原来说定借期一个月,但朋友的股票被套牢了,迟迟无法归还。
这受贿和挪用公款两项罪把陆某送进了监狱。
陆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几种观点】1、陆某是违法行为,赵某不是违法行为,因为《公司法》只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挪用公司资金要受处罚,没有规定职工这样做也要受处罚。
挪用资金罪标准2015
挪用资金罪标准2015
挪用资金罪是指个人或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挪用他人或单位的资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015年,我国对挪用资金罪的标准做出了
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
大的标准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其他货币五万元以上。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对挪用资金行为进行量化界定,明确了数额较大的概念,为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其次,挪用资金罪的标准还包括情节严重的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中,对挪用资金罪的情节严重做出了具体的界定,包括挪用资金情节严重的行为表现为,挪用资金后逃匿、隐匿、转移资金或者财产;情节严重的挪用资金罪的标准,为司法机关判断案件情节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标
准还包括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除了要考虑挪用资金的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外,还需要考虑其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的危害程度。
这一要求有助于司法机关更全面地评估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2015年的挪用资金罪标准明确了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为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挪用资金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同时,这一标准的制定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希望广大公民和单位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刑罚对比及立法建议
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刑罚对比及立法建议作者:尤保健吴松卿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4期一句话导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根本法形式表述了公民私有合法财产的地位,明确了国家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同等保护,与之相适应,在刑法中亦应体现出对私有财产的同等保护力度。
案例一:登封市建设投资公司(国有)财务部原经理杨某于2006年6至9月份,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司库存资金114万元用于购买体育彩票,至2006年10月案发,该款已无法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114万元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而不退还,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二:登封市中岳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王某、于某在任该社出纳、审核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4年2月至10月期间,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366万元用于购买体育彩票,直至2004年12月案发该款已无法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将单位资金归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案发后不能退还,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
从以上二个案例我们可看出,一个是挪用公款涉案金额114万元、一个是挪用资金涉案金额366万元,前者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后者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行为性质上相似的两个犯罪,判决竞存在如此巨大差异。
这不由引起人们的思考,两罪的差异究竟在哪里,如此大的刑罚差异是否合适,其价值取向是否恰当。
一、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差异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在这里公款、私款都表现为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具有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几点区别:(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
挪用资金怎么定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怎么定罪立案标准挪用资金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和危害。
在刑事案件中,如何确定挪用资金的定罪立案标准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挪用资金定罪立案的依据和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挪用资金的定义挪用资金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或单位的资金或财物,不用于其原定的用途,或者用于自己谋取私利。
挪用资金通常是以欺骗、隐匿等手段进行的,其目的是获取个人或团体利益,而损害他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
挪用资金的立案条件要定罪立案对挪用资金进行审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主观方面: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以故意为目的的,即犯罪分子明知使用的资金是他人的,并且有将资金用于个人谋取私利的故意。
2.客观方面:资金的挪用必须是具体的、实际的,而不是抽象的意图。
实际使用他人资金,或者将资金用于非法途径的行为构成犯罪。
3.侵害客体:必须明确挪用资金的客体是他人或单位的财产,必须损害他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
4.构成犯罪:挪用资金的行为必须构成相关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如《刑法》中关于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
挪用资金的定罪标准在确定挪用资金的定罪标准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数额大小:挪用资金的数额大小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数额较大的挪用资金案件对刑事责任的追究更为严格。
2.挪用目的:犯罪分子挪用资金的目的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为了违法获利、敛财等目的,其定罪的可能性更大。
3.社会影响:挪用资金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程度也会影响定罪的标准,影响范围广、损失严重的案件更容易被定罪。
4.行为方式:挪用资金的行为方式包括手段、程序等,是否采用了欺骗、偷窃等非法手段也会影响定罪标准。
5.其他因素: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是否有自首、悔罪等表现,是否有立功表现等,这些也会影响定罪的标准。
挪用资金定罪立案的司法实践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资金的定罪立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官会根据证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定罪,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由一则案例出发论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由一则案例出发论挪用资金罪的认定邓增添付红雷案例:被告人孙某系某服装厂业务员,2005年,孙某受厂方委托向一代理商收取货款,该代理商付给孙某服装款4万元,孙某私自将此款用于个人做生意。
后来,厂方向孙某追要货款,孙某于2006年12月还给厂方1.6万元,后因生意亏本,余下2.4元至今未还。
分歧:法院审理此案后,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理由如下:首先,孙某利用便利,将厂里的款项加以扣留,且数额较大,客观上实施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
侵占的方式有收款不入帐,将自己管理的财物加以扣留,用欺骗的方法占有自己管理的财物等等。
其次,孙某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第三,孙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
因此,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并认为第一种意见之所以错误,其原因就在于没有正确把握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看似相同实则有别的特征,对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构成缺乏深入的分析研究。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见,两罪的主体要件相同,客观方面也有相似之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一、行为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将单位财物据为已有,因而侵犯了单位财物的所有权;挪用资金罪只是暂时占有、使用本单位资金,因而只是侵犯了单位资金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挪用公款量刑标准2022
挪用公款量刑标准2022
挪用公款量刑标准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根据犯罪情节所确定
的惩罚程度和相应的罚金数额。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有三个层次,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可能会处以罚金。
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量刑标准依据以下因素来确定:
1. 涉案金额大小。
挪用公款罪是以涉案金额为标准来确定罪名与量刑的,涉案金额越大,处罚也相应越严厉。
2. 犯罪方式和手段。
例如,是否采用欺骗手段或伪造文件、凭证等方式进行挪用,这些都可能增加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导致刑罚加重。
3. 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例如,犯罪人员是否是国家机关或金融机构等有权机构的工作人员,犯罪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都将纳入量刑考虑范围。
根据以上因素,可大致分为以下几档量刑:
1. 涉案金额在万元以下的一般情形,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 涉案金额在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的情形,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涉案金额在数百万元至数千万元以上的情形,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量刑标准仅为参考,并非法定量刑,实际情况还需具体评估,因此具体判决还需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节和其所构成的犯罪的实质性特征。
企业高管与挪用资金犯罪
企业高管与挪用资金犯罪挪用资金犯罪及立案追诉标准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行为人挪用资金系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
即行为人先基于职务职责占有、控制或者支配着本单位的合法财物,随后行为人利用了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资金这一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如果不是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而是通过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或使用了单位资金,则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其次,这里所说的资金,包括单位管理控制的以货币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所有财产,如支票、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虽然所有权最终不归属于单位,但因委托关系由单位合法占有或持有的资金,例如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也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第三,行为人对挪用的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有归还的意愿和动机,此为区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根本界限。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所侵犯的仅是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行为人虽然非法取得了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非法占有,而是准备后续归还。
职务侵占罪则是将单位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没有归还的意思。
实务中行为人由于各种原因最后不退还资金时,对其应定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考虑行为人是因挪用资金后想还而还不上,还是挪用资金后转变了态度,企图非法占有该资金。
前一种情况仍构成挪用资金罪,后一种情况则存在挪用资金罪转化为职务侵占罪的可能。
第四,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目的是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何谓“归个人使用”?司法解释规定了“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三种情形。
挪用资金20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The only advantage of sustainable competition comes from the ability to innovate over competitor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挪用资金20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挪用资金20万元的量刑标准很有可能是3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的数额来看,如果有20万元的话,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另外,犯罪嫌疑人挪用这20万元是用于非法活动的话,性质就更加恶劣了。
一、挪用资金20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挪用资金20万罪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的演变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的演变
第一个阶段,19950128——19971001
挪用资金罪最初规定在1995年1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具体表述为: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依照本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论处。
”
第二个阶段,19971001——20100507
97刑法把挪用资金罪吸收进来,规定于第272条第1款,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个阶段,20100507——20160418
2010年5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四个阶段,20160418至今
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本罪的量刑标准,但该司法解释修改量刑标准的措辞非常难以理解。
现将量刑情节与对应的量刑标准分述如下:
1.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40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2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1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观点中,5和7,是根据司法解释推定的,刑法第272条的字面涵义,并未给出这两种量刑情节。
所有这些问题,原因在于刑法条文的表述不清晰,量刑情节及其逻辑关系未能清晰表达。
问题的解决办法,也就只能是对刑法条文进行修改。
==============
法律依据
19971001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604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