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必会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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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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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课程复习资料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考核知识点: 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

★考核知识点: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考核知识点: 监护人责任。

(二)判断题★考核知识点: 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免除。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功能。

二、主观题部分(一)名词解释★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念。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考核知识点: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解释: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应该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在侵权责任构成方面具有特殊性、适用民法上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而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时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过失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对损害之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或种类减轻直至免除行为人责任的规则。

法律考试侵权责任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侵权责任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侵权责任法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侵权责任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一个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掌握侵权责任法的考点,对于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来说,不仅可以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还能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结合具体题目,对侵权责任法的考点进行解析。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个侵权行为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认定为构成侵权责任。

常见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以某次交通事故为例,考题可能会问到:甲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导致与乙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乙受伤。

请问甲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确定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题目描述,甲超速行驶,这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因此构成违法行为。

接下来,我们要确定乙是否受到了损害。

根据题目描述,乙在事故中受伤,因此可以认定乙受到了损害。

最后,我们要确定甲的违法行为与乙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甲的超速行驶,乙就不会受伤。

在这个例子中,甲的超速行驶直接导致了与乙的相撞,乙因此受伤,因此可以认定甲的违法行为与乙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责任。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非常重要的。

在解答类似的题目时,我们需要分析每个要件的具体情况,并判断它们之间的关系。

二、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除了构成要件,侵权责任还存在一些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责任可以被免除或减轻。

常见的免责事由有法定事由和合法事由。

以某次购物纠纷为例,考题可能会问到:甲在商场购买了一件商品,后来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损失。

请问商家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确定商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如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没有隐瞒质量问题或者欺诈消费者,那么商家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司考重要考点

侵权责任法司考重要考点

侵权责任法司考重要考点:监护人责任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条是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具备的资格。

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能够理智地处理自己事务的人,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首先可以从年龄上划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其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从精神状态上划分。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第二顺序的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朋友。

第三顺序的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

司法考试新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

司法考试新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

司法考试新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司法考试新修订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一)隐私权的立法概念确立第二条第2款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通意见》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例1」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000年卷二4题,单选)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答案」B「例2」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

关于该媒体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22题,单选)A不构成侵权B侵犯小兰的健康权C侵犯小兰的姓名权D侵犯小兰的隐私权「答案」D(二)有条件的同命同价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适用于大规模侵权(空难、矿难、环境污染、机动车交通事故、有毒有害食品) 实质公平PK形式公平(三)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与产品召回、警示制度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精华历年真题解析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精华历年真题解析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精华历年真题解析侵权责任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广泛应用于民事诉讼领域。

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掌握侵权责任法的精华知识点,理解历年真题中的案例分析和解决方法,是备考的关键之一。

本文将对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中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真题进行解析,并总结其中的精华内容,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考试。

一、真题解析1. 问题描述某市A区的XX商场广告牌上张贴了一则广告,内容声称该商场所有商品50%清仓甩卖,并注明活动时间为连续三天。

但实际上,该商场只对少量商品进行了清仓处理,其余商品并没有参与打折促销活动。

某消费者小王因看到该广告后前往该商场购物,但发现打折商品有限,心生不满并要求商场赔偿。

请你分析小王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商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2. 解析根据上述描述,小王因广告中虚假宣传,误以为商场的商品都参与了50%折扣,实际购物过程中发现打折商品相对较少,因此提出了赔偿要求。

依据侵权责任法,虚假宣传属于误导消费者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虚假宣传的要件为:广告内容实际与事实不符,且消费者因此受到误导或者误解,造成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小王的购物行为受到了虚假宣传的影响,实际购物结果与广告中的承诺不符,导致了经济损失。

因此,商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赔偿小王的经济损失。

二、精华内容总结1. 虚假宣传的要件:(1)广告内容实际与事实不符;(2)消费者因此受到误导或者误解;(3)造成经济损失。

2. 商场侵权责任的判断:(1)虚假宣传属于误导消费者行为;(2)消费者购物行为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3)实际购物结果与宣传承诺不符;(4)经济损失的发生。

三、结语侵权责任法作为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理解其精华知识点并能够灵活运用于解答真题,是考生备考的关键。

通过对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中侵权责任法真题的详细解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在虚假宣传方面,商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需要赔偿消费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要考点 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正式实施,是2010年司法考试的新增考点,在今年,侵权责任法仍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论是卷三还是卷四,都不难看到其“踪影”。

下⾯店铺司法考试栏⽬就为⼤家带来侵权责任法的必备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够对⼤家的学习带来帮助。

1、对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法⾸次明确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我国法律中第⼀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权益,造成他⼈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常委会法⼯委副主任王胜明表⽰,这个规定,⼀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权益上,侵害⼈⾝权益就包括侵害⽣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2、产品缺陷损害他⼈⽣产者应当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运输、仓储者等第三⼈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产品的⽣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追偿。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产、销售,造成他⼈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污染者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明确,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法律还规定,因第三⼈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追偿。

4、药品等致医患纠纷可向医疗机构索赔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不合格的⾎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产者或者⾎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司法考试民法冲刺背诵考点:侵权责任法

司法考试民法冲刺背诵考点:侵权责任法

司法考试民法冲刺背诵考点:侵权责任法一、劳务类型的侵权(一)提供劳务时的侵权类型1、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时的雇主责任:(1)外部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2)内部追偿: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2、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期间:由接受劳务派遣方承担侵权责任;派遣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补充责任)3、个人劳务损害责任(1)对外损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内损害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定作人责任——不具有监督管理关系定作人对指示、选任没有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定作人对指示、选任有过失的,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危险责任类型的侵权三、产品责任——缔造者责任(一)产品责任1、对外承担责任(1)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2)归责原则。

①一般产品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所承担的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②惩罚性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以主观故意为要件(明知)。

③内部追偿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无过错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外承担责任,有权向过错方追偿2、产品缺陷补救义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二)特殊产品——医疗产品销售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1)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 重点

侵权责任法 重点

1、侵权责任法是指调整有关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及其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一、填补损害所谓填补损害的功能,就是指侵权行为法适用损害赔偿的手段,责令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以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的法律功能。

二、制裁不法通过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不利益的后果,使其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预防教育预防教育功能,是指通过规定侵权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责任,可以教育不法行为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和谐。

四、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3、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律,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害行为。

4、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即不法行为)⏹2、侵权行为是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1)民事权利主要是绝对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特殊情形下也包括债权⏹(2)民事法益:独立于民事权利但仍然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财产或人身利益。

⏹特征:人的主体性、社会性、历史性3、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1)损害(2)合法权益⏹4、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5、侵权行为的分类⏹1、根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2、根据侵权行为的内容不同分为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3、根据加害人的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4、根据侵权行为与责任人是否分离为标准,可分为由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和由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

⏹5、根据侵权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与违反保护义务的侵权行为。

6、侵权责任概念: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7、侵权责任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3、侵权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4、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非限于财产责任。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下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侵权行为归责原则」1.侵权法上所讲的归责,是指将受害人的损害依法律上的价值判断而决定由何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或侵权人因自己的行为或者由其负责的他人行为或者由其管理的物件致使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后,确定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了一元归责原则体系。

(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

此外,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皆非侵权责任法上独立的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

(3)无过错责任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其本身不是归责原则,仅是具体法律规则中所确定的非过错归责事由而已。

(4)而公平责任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因此,公平责任解决的是损害的分担问题,而非侵权行为归责的依据问题。

2.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责任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

归责原则在侵权编中居于核心地位,反映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和立法政策取向,决定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各方面。

3.文明进程从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并存。

在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过程中,从同态复仇到行为人只对自己有意识的行为负责,就自己有过错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一场伟大的进步。

唯有如此,法律上要求人人保持适度的理性、合理控制自己的行为才有意义,所以直到今天,无论刑法、行政法还是民法,都坚持过错的归责本性。

一般侵权行为占据了社会生活中人类实施的侵权行为的绝大多数,坚持采用过错责任,就是对这一文明成果的肯定。

人类社会发展到19世纪后期,欧美进入大工业生产阶段,科学不断取得重大进展并迅速应用于工业生产,新科技在为人类带来新产品的同时,也在无时无刻地制造高度危险的行为、作业与可能蕴含着高风险的产品,给普通的消费者带来深重的灾难,如一味恪守过错责任原则,势必将大工业生产带来的巨大风险转嫁给老百姓承受,极不公平。

新修侵权责任法考点解读

新修侵权责任法考点解读

新修侵权责任法考点解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被废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意思分解】关于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过程中的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比较以往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谓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总的方向,可以用三句话概括:(1)简化。

更加简化了法律关系,将原来复杂的人为划分为几类情形的规定归结为一类,更加简单明了。

(2)公平。

改变了原来不同的用人单位不同身份的人适用不同法律规则的现状,也就是职务侵权(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与雇员侵权(如个体户雇佣的雇员侵权)适用不同的规则,现在适用同一个法条同一个规则,更加的公平,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3)缺漏。

但对于原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承揽、帮工等场合下的规则,此次立法没有予以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有五大知识体系需要掌握:一、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按照原来《民法通则》第121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9条、第11条的规定,我国将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中的侵权,人为地按照用人单位所属性质的不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属于一类;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属于一类),将他们的工作人员分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雇员”,将由他们引起的侵权责任分为职务侵权与雇员侵权,适用不同的规则。

比如,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9条的规定,同样属于执行工作的侵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具有故意、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都均由单位承担责任;但对于雇员而言,属于一般过失的,由雇主承担责任;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基本概念1.一般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即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3.直接责任:是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4.替代责任:是指依法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5.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6.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8.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重点考点详解一、责任方式与责任形态(一)责任方式1.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2.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顺序限制。

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责任形态1.分类(1)单方责任、双方责任。

(2)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按份、连带、补充、不真正连带)。

(3)财产责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包括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非财产责任: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4)直接责任、替代责任。

2.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替代责任(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必会考点

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必会考点

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重要考点整理如下: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3.E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E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E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0.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E.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未成年人侵权中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

(E 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监监教所使)12.E共同危险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担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部分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4.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承担按份责任。

15.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

16.侵权责任法上共有十个连带责任。

17.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战争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其他不可抗力不免责。

18.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不可抗力不免责。

19.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0.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概念和分类「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责任因侵权行为所引起。

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绝对权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1.侵权行为的性质是事实行为,其不以致害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2.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包括两类:(1)绝对权,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2)受法律保护的非权利性质的利益,如,侵害他人的占有。

债权等相对权一般通过合同法保护,不宜由侵权责任法保护。

在特殊情形下,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相对权的存在,仍然恶意侵犯的,可能成立侵权责任。

3.侵权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因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私力救济、执行公务等行为,纵然侵害他人的绝对权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其行为具有正当性,故不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或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自己的行为或者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由其管理的物件致使他人民事权益遭受侵害而应承担的各种民事法律后果。

其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为加害人,享有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主体为受害人。

1.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形态计有八种: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赔礼道歉;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权之债,即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具有债权、债务性质的侵权责任关系。

因上述八种侵权责任类型中,侵权之债仅指以“赔偿损失”为权利与义务内容的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责任主要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形成。

但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可以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应当具备的要件。

一般情况下,其包括四个方面:(1)侵权行为。

(2)侵权后果。

(3)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侵权人具有过错。

3.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是一种典型的法定之债。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新增考点大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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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新增考点大盘点《侵权责任法》新增考点大盘点北京众合学校马特•一、司法考试与民法备战• 1.“得民法者得天下”•2005年:89(含卷四25分)2006年:69(含卷四16分)2007年:83(含卷四23分)2008年:81(含卷四23分)2009年:92(含卷四23分)•2010年:79(含卷四23分)•从近年来看,民法分值大致稳定在80分以上,一般卷四至少1道20分左右的主观题。

•2.“2011,得侵权者得民法”•学科构成: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注意两个司法解释合同法:注意“合同法解释二”侵权法:高度注意•Why?•——新法必考•1999年颁布《合同法》,2000年考了52分••例: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侵权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注意:权益=权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物权2.人格权3.身份权4.知识产权5.股权6.继承权•……•考点1:身体权、名称权没有规定,但是也包括在内•22.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B.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C.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D.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不构成侵权【答案】B【考点】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肖像权、名誉权•考点2:隐私权是新增权利过去:我国将隐私放入名誉权中保护(民通意见第140条)现在:隐私权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侵权法第2条)•案例(2007.22)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1.侵权责任法性质: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1.侵权行为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2。

侵权责任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

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①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

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

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⑤责任形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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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重要考点整理如下: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3.E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E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E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0.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E.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未成年人侵权中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

(E 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监监教所使)12.E共同危险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担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部分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4.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承担按份责任。

15.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

16.侵权责任法上共有十个连带责任。

17.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战争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其他不可抗力不免责。

18.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不可抗力不免责。

19.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0.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1.不可抗力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虽然存在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具体包括:(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可抗力不得作为免责事由(战争除外);(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可抗力不得作为免责事由。

22.在紧急避险中,行为人如避险行为不当,则须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避险行为得当,则无责任)。

23.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仅仅适用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

24.第三人原因导致动物侵权,由饲养人管理人和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选择+追偿)25.侵权责任法共有四个不真正连带责任,具体包括,产品质量责任、医疗产品责任、第三人原因导致环境污染、第三人原因导致动物侵权。

26.烈性动物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侵权,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再是免责事由。

27.监护人责任,掌握六个不免责。

28.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没有过错的适当补偿。

29.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过错补充责任,即,(1)如其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则首先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能够独立承担的,劳务派遣单位不需承担责任;(2)用人单位无力独自承担的,尚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补充责任;(3)亦即,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要件有二:第一,用人单位赔不起,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自己有过错。

30.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1.安保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构成过错补充责任(规则详见29,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32.教育机构责任仅仅针对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损害。

33.教育机构责任可以分为校侵权和校外侵权,前者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有所区分(无行为能力人受害,教育机构过错推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害,教育机构过错责任),后者教育机构承担的均为过错责任。

34.校侵权区分为老师打学生和学生打学生,前者教育机构责任,后者监护人责任,教育机构过错围相应责任(过错为零,责任为零,过错多少,责任多少)。

35.校外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补充责任。

36.侵权责任法共有三个过错补充责任(见29、31、35)。

37.网络侵权,通知而不取下,扩大部分连带责任;明知而不取下,全部损害连带责任。

38.产品责任由生产者与销售者作为被告,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39.机动车对行人侵权,无过错责任;行人过失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责任,行人故意,则机动车免责。

40.机动车侵权的特殊情况概括为“谁控制,谁责任;谁,谁责任”。

4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医疗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58条)43.注意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44.根据最新的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应当仍由原告举证。

4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6.环境污染赔偿因果关系由被告举证,不可抗力须采用合理措施才能免责,诉讼时效为三年。

47.高度危险物责任注意两个连带责任(74/75条)48E.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49.E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他责任人不直接作为被告)。

50.房屋完全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20必考点1、归责原则:过网安限医,推无地物,无使饲交高监产环(1)掌握各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2)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安保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医疗责任。

(损害因果过错)过错推定责任: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损害因果无过错责任: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环境侵权、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

损害因果2、责任形式掌握不同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情形(1)损害赔偿(2)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3)恢复原状、返还财产(4)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数人侵权(1)共同侵权与共同危险(2)并列的多数人侵权与结合的多数人侵权4、同命同价:可以5、免责事由6、监护人责任E7、学校责任:(1)无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2)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3)第三人侵害:补充责任8、使用人责任(1)用人单位责任(2)劳务派遣责任:接受单位承担责任,委派单位有过错的,补充责任(3)个人劳务责任:保姆9、安保责任:(1)经营者与活动组织者(2)第三人侵权:补充责任10、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1)提示规则: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明知规则:承担连带责任11、产品责任:(1)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2)产品警示、召回制度(3)惩罚性赔偿12、交通肇事责任:(1)机动车对机动车:一般侵权E(2)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责任。

允许过失相抵,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3)机动车一方的认定:A 出租、出借,使用人责任B 被偷、被抢,偷抢者责任C 出卖未过户,购买人责任D 拼装车与报废车:买卖连带责任E 汽车逃逸:交通事故救助基金13、医疗责任(1)过错责任(2)医疗机构义务:说明告知、诊疗、病例、过度检查(3)推定过错的情形:A 违规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例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4)不承担责任的情形A 患者或者家属不配合B 已经尽到义务C 限于当时的水平14、环境侵权(1)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倒置(2)多数人污染:按份责任(3)因第三人原因污染:污染者赔偿,向第三人追偿。

15、高度危险责任(1)无过错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A 高速运输工具:航空器、汽车、轨道交通(地铁)B 高空作业和地下挖掘C 高压作业D 高度危险区域(3)高度危险物质:核设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所有人、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责任16、饲养动物责任(1)无过错责任(2)饲养凶猛动物(3)动物园责任:过错推定(4)因为第三人过错侵权,饲养人承担责任,向第三人追偿17、物件损害责任(1)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树木(2)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3)地下物责任:窨井18、地面施工责任19、高空抛物责任20、侵权法中的连带责任、补充责任连带责任:. . .. . .(1)共同侵权(2)共同危险(3)数人并列侵权(4)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5)产品责任的生产者与销售者(6)拼装车与报废车的出卖人和购买人(7)危险物致害,有过错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8)危险物致害,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9)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1)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2)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责任(3)学校的补充责任..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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