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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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服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的名称为

本中心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本公司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具有合法行业资格和工商经营资格,有完备的税务和收费手续,为中国法人,本所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阳光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宗旨:

第五条阳光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经营范围为

第三章申办主体及资本

第六条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由下列第款所述申办主体开办:

1.由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申办。

第七条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属下列第款模式管理:

1.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申办主体委派(聘任)经理负责日常业务工作。重大决策(具体内容双方约定)由经理报告申办主体审查批准。

2.董事会负责制。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参与经营者均为股东,由全体股东选举名股东为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日常业务。董事任期年,副董事长由董事推选产生,任期

年。董事会各职位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为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最高权力组织,产生董事会并监督其运作,审查批准董事会重大决策。董事长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董事会决定全所重大事宜,其职权如下:

1.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工作计划、报告;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结算与利润分配;

3.通过重要管理制度;

4.订立劳动合同;

5.修改章程;

6.决定重大业务投资、停业、终止、合并;

7.聘用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

8.负责终止业务或经营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讨论、审查、批准第十条所列事项。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可临时召开董事会研究重大决策。

第十四条董事长可委托副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

第十五条董事长因故不能担任董事长职务,由董事会产生新董事长,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完成法人变更。不得在董事会成员之外推举、变更董事长。

第十六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否则,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日常工作由经理负责,重大决策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决定须有记录,并由与会董事签字。

第十八条以下为重大决策:

1.修改章程;

2.终止业务、解散本所员工;

3.扩股增资、购置重要设备或装饰维修工程;

4.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及负责人。

第十九条董事会聘任正、副经理各一名(可由董事兼任),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领导组织日常工作。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当经理离所时代理经理职责。

正、副经理任期由董事会决定。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正、副经理为专职职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工作。

第五章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一条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立财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年会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一切财务报表、帐簿、凭证,须用不褪色墨水以中文书写,以人民币结算。

第二十四条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溢表,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核后,交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所有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3.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二十六条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按照国家和特区税收法规纳税,在已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分配办法为。

第六章劳动用工制度及其他规则

第二十七条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职工的招收、培训、录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劳动合同中作出规定。员工有权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内部管理遵守以下规则:

1.保存登记册及有关业务资料至少五年;

2.将登记册及有关业务资料存放于本所营业地点,以备查验;

3.在指定时间内,向职业介绍主管部门提交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的业务和从业人员状况报告职业介绍主管部门,并办理年度验审手续。

第三十一条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守法经营,合理收费,诚信服务,妥善处理有关中介纠纷。

第七章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本所经营期限为年。自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提前半年向原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并应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四条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暂停、提前终止经营,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终止经营并进行清算:

1.投资各方一致认为终止经营对本所获利最大,并经董事会会议决定解散;

2.营业期限届满且不再经营;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受到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依法撤消。

5.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宣告破产。

第三十六条在正常情况下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终止经营,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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