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之法的概念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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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节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之间、公民和法⼈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
” 【真题实例】在我国,⽬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
A.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B.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C.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我国⽬前没有《中华⼈民共和国民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第7条的规定,我国民法有如下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的法律地位⼀律平等,任何⼀⽅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的约定⾏使权利,不得将⾃⼰的意志⾮法强加给对⽅。
在民事活动中,⽆论当事⼈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差异,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平等原则体现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原则 ⾃愿,当事⼈在进⾏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由地表达⾃⼰的真实意志,按照⾃⼰的意愿依法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任何组织或个⼈⾮法⼲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由意志或⾮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公平,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民事活动,正当⾏使民事权利和履⾏民事义务;兼顾他⼈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
等价有偿,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付对价。
⾄于民事主体之间⾃愿⽆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则属于例外的情形。
诚实信⽤,指当事⼈应讲诚实、守信⽤,公平地考虑对⽅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善意地⾏使权利、履⾏义务。
3.保护公民、法⼈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民事主体可以⽽且只能依法⾏使其合法民事权利并获取因此⽽带来的经济利益,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寻求合法保护。
4.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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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知识》笔试的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简析题和案例分析(含阅读分析)题五类。
请考生重点掌握以下知识内容。
(一)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与作用(二)法与经济、政治、政策的关系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三)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及与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四)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五)立法的概念及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程序(六)法的实施及相关概念,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以及法的效力(一)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监督及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二)国体和政体概述及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会议),国家的标志和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三)经济制度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等(五)我国的国家机关性质、地位、产生、任期、职权等(一)行政法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等(二)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内容与效力、分类、合法要件等(三)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主体与原则( 四 ) 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设定、分类、作用、原则、程序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等(五)行政合同、行政指导概念、特征与作用(六)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七)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构成要件等(八)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范围、方式、构成要件以及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和追偿制度等(九)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范围、管辖、程序及参加人等(十)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程序和参加人以及证据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和审判监督程序等(一)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公民和法人(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分类,代理的概念,代理关系的特征、种类及代理权的行使(四)物权与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和分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五)债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分类、履行和终止,合同的概念、特征、订立和担保(六) 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及著作权的保护,专利权的概念、客体、内容、专利申请原则及期限,商标权的概念、特征、取得、期限和保护(七)人身权的概念、分类和保护方法(八)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取得、丧失和保护,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九)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方式(十)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中止与中断(一)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二)犯罪的概念、特征和构成(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五)共同犯罪的概念、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六)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刑罚(七)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八)刑罚的种类(九)量刑、缓刑、减刑、假释、累犯、数罪并罚、时效以及自首和立功等刑罚的具体运用(十)犯罪的种类及贪污受贿罪和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和种类(一)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对人的适用范围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二)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的特别规定(三)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劳动管理保护制度(四)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原则、处理方式、程序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五)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和制度(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劳动合同法的宗旨、适用范围、各方义务等概述(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基本规定、种类、必备条款和试用期(三)集体和同和竞业限制等特别规定(四)劳动合同的无效(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六)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一)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与长期性(二)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三)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二)社会公德规范(三)职业道德规范(四)家庭美德规范(一)“八荣八耻”的主要内容(二)“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一、四川社会历史简况(一)行政区划、人口与民族分布概况(二)悠久的历史与古蜀文明(三)主要历史文化与近代史上的主要历史事件(四)科技文化优势与杰出人才(一)地理位置(二)地形地貌与气候(三)土地、植物、动物、水利与矿产资源(四)“天府之国”与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五)大熊猫故乡与四川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一)主要工业和粮油基地(二)发达的畜牧业、经济作物和中药材产业(三)西部最大市场和物资集散中心(四)西部投资热土和西南金融中心(五)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和通讯网络(一)四川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二)四川跨越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思路和“四破除,四强化”(三)四川现阶段的发展定位(四)四川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及“四个优先”(五)四川经济发展的基本格局、工业强省战略的“7+3”产业发展规划(六)四川推进新型城镇化要建立的城镇体系(七)推进四川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任务和城乡统筹发展体制机制(八)汶川“5 .12”大地震及四川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目标(九)四川奋力推进的“两个加快”和实施的“八项民生工程”(一)公文的主要分类方法及分类(二)通用公文的类型、用途及特点(三)公文文种的含义、作用,文种选择的依据,正确区分、选择和使用文种(四)公文的主要作用(一)公文文面格式的类型、特点和作用(二)公文的组成部分(要素)、排列顺序、标识规则与特定格式(一)公文撰写的基本要求与撰写一篇公文的具体要求(二)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常用公文的特点、用途、分类以及结构、写作技巧等知识一、事业单位改革(一)事业单位的概念、特点、类别及登记(备案)(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公开招聘的原则、方法、基本条件和主要程序,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以及聘用合同的类型、必备条款、订立、变更、终止、续订、解除与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等(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实施范围、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基本条件要求、岗位聘用以及岗位设置的程序和权限、职责和分工等(五)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的概念和特点、原则和范围、内容和等次与标准、方法和程序,以及结果的使用和考核的组织管理等(一)人事争议的概念与分类、依据和意义、处理渠道和预防、特点和基本原则等(二)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信访等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与区别(三)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概念、特点、原则、依据以及人事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和意义等(四)人事争议仲裁的机构、受案、管辖、申请条件与时效通过对应考者的常识与基本技能、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与资料分析的测试,考察应考者的应知应会能力、逻辑推理判断能力、语言理解与表达能力、数据判断与分析能力。
2021年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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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知识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 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 由国务院裁决。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做不同的分类。但是,在法律实践中,法 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为制定法,如宪法、法律、法规等,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 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 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理念、 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 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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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系统讲义
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 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 7 个法律部门构成,分别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 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C. 法在一般情况下均溯及既往,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D. 法在一般情况下均不溯及既往,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单选)在法律对人的效力方面,我国采取的原则是( )。
A. 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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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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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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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组织。
例如,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1990年公布的铁路法第3条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常见的是国有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大致上有两类:一类是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一类是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它们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由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的公共组织。
这两类事业单位由相关国家立法授权实施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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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知识〉笔试复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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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属事业单位《综合知识》考试大纲《综合知识》笔试的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简析题和案例分析(含阅读分析)题五类。
第一部分法律一、法律知识部分(一)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与作用(二)法与经济、政治、政策的关系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三)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及与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四)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五)立法的概念及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程序(六)法的实施及相关概念,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以及法的效力二、宪法部分(一)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监督及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国体和政体概述及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会议),国家的标志和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三)经济制度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等(五)我国的国家机关性质、地位、产生、任期、职权等三、行政法部分(一)行政法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等(二)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内容与效力、分类、合法要件等(三)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主体与原则(四)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设定、分类、作用、原则、程序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等(五)行政合同、行政指导概念、特征与作用(六)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七)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构成要件等(八)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范围、方式、构成要件以及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和追偿制度等。
(九)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范围、管辖、程序及参加人等(十)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程序和参加人以及证据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四、民法部分(一)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公民和法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分类,代理的概念、和代理关系的特征、种类及代理权的行使(四)物权与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和分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五)债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分类、履行和终止,合同的概念、特征、订立和担保(六)知识产权和着作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及着作权的保护,专利权的概念、客体、内容、专利申请原则及期限,商标权的概念、特征、取得、期限和保护(七)人身权的概念、分类和保护方法(八)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取得、丧失和保护,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九)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方式(十)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中止与中断五、刑法部分(一)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二)犯罪的概念、特征和构成(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五)共同犯罪的概念、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六)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刑罚(七)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八)刑罚的种类(九)量刑、缓刑、减刑、假释、累犯、数罪并罚、时效以及自首和立功等刑罚的具体运用(十)犯罪的种类及贪污受贿罪和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和种类六、劳动法部分(一)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对人的适用范围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二)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的特别规定(三)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劳动管理保护制度(四)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原则、处理方式、程序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五)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和制度七、劳动合同法部分(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劳动合同法的宗旨、适用范围、各方义务等概述(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基本规定、种类、必备条款和试用期(三)集体和同和竞业限制等特别规定(四)劳动合同的无效(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六)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第二部分公民道德建设一、公民道德建设部分(一)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与长期性(二)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三)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二)社会公德规范(三)职业道德规范(四)家庭美德规范三、社会主义荣辱观(一)“八荣八耻”的主要内容(二)“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第三部分四川省情省策一、四川社会历史简况(一)行政区划、人口、民族分布概况(二)悠久的历史与古蜀文明(三)主要历史文化与近代史上的主要历史事件(四)科技文化优势与杰出人才二、四川自然地理概况(一)地理位置(二)地形地貌与气候(三)土地、植物、动物、水利与矿产资源(四)“天府之国”与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五)大熊猫故乡与四川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四川的主要经济(一)主要工业和粮油基地(二)发达的畜牧业、经济作物和中药材产业(三)西部最大市场和物资集散中心(四)西部投资热土和西南金融中心(五)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和通讯网络四、四川基本省策(一)四川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二)四川跨越发展总体要求、基本思路和“四破除,四强化”(三)四川现阶段的发展定位(四)四川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及“四个优先”(五)四川经济发展的基本格局、工业强省战略的“7+3”产业发展规划(六)四川推进新型城镇化要建立的城镇体系(七)推进四川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任务和城乡统筹发展体制机制(八)汶川“5.12”大地震及四川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目标(九)四川奋力推进的“两个加快”和实施的“八项民生工程”第四部分公文写作一、公文的种类和作用(一)公文的主要分类方法及分类(二)通用公文的类型、用途及特点(三)公文文种的涵义、作用、文种选择的依据,正确区分、选择和使用文种(四)公文的主要作用二、公文的格式规范(一)公文文面格式的类型,特点和作用(二)公文的组成部分(要素)、排列顺序、标识规则与特定格式三、公文的撰写(一)公文撰写的基本要求与撰写一篇公文的具体要求(二)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常用公文的特点、用途、分类以及结构、写作技巧等知识第五部分事业单位常识一、事业单位改革(一)事业单位的概念、特点、类别及登记(备案)(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的必要性、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公开招聘的原则、方法、基本条件和主要程序,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以及聘用合同的类型、必备条款、订立、变更、终止、续订、解除与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等(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实施范围、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基本条件要求、岗位聘用以及岗位设置的程序和权限、职责和分工等(五)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的概念和特点、原则和范围、内容和等次与标准、方法和程序、以及结果的使用和考核的组织管理等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一)人事争议的概念与分类、依据和意义、处理渠道和预防、特点和基本原则等(二)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信访等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与区别(三)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概念、特点、原则、依据以及人事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和意义等(四)人事争议仲裁的机构、受案、管辖、申请条件与时效第五部分职业能力测试部分通过对应考者的常识与基本技能、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与资料分析的测试,考察应考者的应知应会能力、逻辑推理判断能力、语言理解与表达能力、数据判断与分析能力。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一部分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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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特征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I.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
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司一”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显著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
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这有利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效力普遍性法是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刁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如党章只适用于党员,团章只适用一于团员,__下会章程只适用i几工会会员,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
只有国家的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
当然,这甲所说的法的效力的普遍性,是就其整体来说的,并不排斥不同的法适用的空间和对象可能有所不同。
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考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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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考点概览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础,了解法律基础知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在法律领域,有一些重要的考点需要我们熟悉和了解。
本文将对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考点进行概览,并简要介绍每个考点的内容。
一、法律的概念和特征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强制性规范,用于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行为准则。
其特征包括强制性、普遍性、平等性和制定合法性等。
二、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经济法律等。
每个分类都涉及不同领域的规范和法律原则。
三、法律的源泉法律的源泉是指制定法律的依据和渠道。
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习惯法等。
不同的源泉对法律的适用和效力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四、法律责任和法律文书法律责任是指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不同的违法行为会导致不同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法律文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确权力、义务和法律关系的作用。
五、合同法和劳动法合同法是调整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认知对于日常生活和工作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六、知识产权和商标法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保护创作者的创作劳动结果和创新成果。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的法律规范,对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进行明确规定。
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有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和提高创新能力。
七、行政程序法和刑事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是规定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行为的程序规范。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
熟悉这些法律知识,有助于维护个人权益和参与司法程序。
八、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范。
法律伦理是法律的基本伦理原则和价值观。
法律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伦理意识,保持公正、诚信和尊重的态度。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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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基础,以确保、保护和发展统治阶段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制约行为可做不可做)2.国家意志性(统治、我国人民)法是统治者的意志表现3.普遍性(人人平等、适用上的人人平等)4.强制性(国家)5.程序性(流程)6.可诉性(争诉:维权、裁判:审判)依据法律三、法的规范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纳税法等)。
徒法不足以自行✔四、法律规则的分类(考原文或法条对应)(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权力)和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找机关)和准用性规则(找法条)。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无选择)和任意性规则(有选择)。
五、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与经济(谁决定谁)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谁是主导)简单了解即可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六、法与道德(考察区别和联系)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与道德的区别: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
第二节、法律关系一、概念(理解)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恋爱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法条所规定内容合法)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知道有几类)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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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讲义1. 引言法律是指国家或社会公认的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制度。
它是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正和平等的重要手段。
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还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适应社会。
本讲义将介绍一些基本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来源与层级、法律的实施和适用等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对法律有更清晰的认识。
2. 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为的准则。
它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通过法律人员的努力,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
在法律中,行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行为是指个人或团体在特定情境下的行动或不行动。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影响,法律对行为进行分类,并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
3. 法律的来源与层级法律的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等。
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其他法律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从而形成了法律的层级关系。
法律的层级关系表现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
上位法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下位法包括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上位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下位法应当依据上位法而制定。
4. 法律的实施与适用法律的实施和适用是指将法律规定的内容转化为实际行动并在社会中得以执行的过程。
法律的实施主要包括法律的颁布、修改和废止等过程。
法律的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适用哪一条法律以及如何操作的过程。
在法律的实施与适用中,常常需要借助法律机构的力量。
法律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和解决各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5. 个人的法律责任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包括犯罪行为的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在民事关系中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知识点睛与解题技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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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点睛与解题技巧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的法律常识是非常简单的;但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又是非常棘手的,原因在于他们没学过法律,更不知道会考些什么。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把握复习方向,明确复习重点,下面就一些经常会考到的知识点作简要论述。
一、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三、宪法修正案(四)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一次修改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2003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五、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
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考试8-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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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尚未履行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有 权拒绝履行,享有“权利”一方则无权要 求义务人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中止。 • 对已经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应当: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 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 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 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 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B •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 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 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 付款。
人身权
一、概念 民事主体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 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人格权 姓名权 荣誉 名誉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 肖像权 三、身份权 监护权、亲属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下 列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是( ) A. 债权 B.物权 C.所有权 D.生命权 D
21. 甲承租乙的房屋,为了使用方便,乙将房 屋产权证书交给了甲保管。甲未经乙的同 意,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告知了丙租赁 房屋的事实,现丙向甲支付了约定的房款 ,房款与市场价格大体相同。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丙基于善意取得而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B. 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C. 乙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 D. 乙可以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
二、债 权
公基专业知识66:法理学之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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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专业知识 66:法理学之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民法法理学的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点,此知识点主要是以记忆类的题目进行考察的。
所以这一章的学习建议以记忆为主,和其他知识相结合进行巩固。
河北卫生人才网今天来为大家总结一下这部分的知识点。
一、考点结构1.什么是法律部门?所谓法律部门就是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同类别的划分,具体来说就是对于众多的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划分,这样就能够更系统更细致的进行把握各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并更加灵活的运用。
2.什么是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又称为部门法体系,基于上述概念,我们可以知道法律体系是由一个个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以宪法为主干,由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法律体系。
3.法律部门如何划分?法律体系因此而有哪些特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目前来说主要包括两个,分别是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认为调整对象是最根本首要的标准。
举例来说,对于民法和刑法的划分,首要的标准就是调整对象的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属于生活中的比较繁杂的小事,而刑法则作为最后一道保障,主要调整犯罪关系。
除此之外,有的时候依据调整方法也可以进行民法和刑法的划分,这主要体现在制裁和承担责任上。
基于此,我们对法律体系的要求就是通常要由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才能组成有机联系的法律体系。
二、考点运用对于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这个考点,需要注重理解,在理解基础之上需要考生进行记忆,这个考点难度并不大,但对于一些细节的把握是要求很高的,尤其记忆的内容偏多,以及对于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做到一一对应才能准确把握,必须将容易混淆的地方进行区分,所以类比学习的方法在这一章节中是很好的选择。
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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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人)和
一定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人)。
1、公民(自然人)
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
无国籍人。
2 、 机 构 和 组 织 ( 可 笼 统 地 称 为 “ 法 (1)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
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 系以及它们与广大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对违反这类宪法规范的行为,
产生的法律责任。
是不能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来预防和制止的。在我
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 ○1 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B.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
理职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
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1、宪法的特征
第二部分宪法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3)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法的生效时间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试行)》第 43 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
(1)法对人的效力 (一)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1)属人主义
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 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法理学之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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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于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在我们的考试中,法的规范作用是基础考点,而在我们的考试中法的规范作用考法相对比较简单,所以这个部分大家不应该丢分!法的社会作用一是维护阶级统治,二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记忆口诀:影评教育强。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此时法就像一盏明灯,为我们指引了一条明路。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这里,评价的对象是他人,大家可以这样理解法的评价作用,他人的行为就像是做一份试卷而标准答案就是我们的法律,通过标准答案来评判他人行为是否符合我们的答案标准。
根据评判官的身份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你我他大家。
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内容,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
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所以要明确针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才会体现法的强制作用。
【例题】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的有:A.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C.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D.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答案】BD 解析: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的不同,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也叫不确定的指引。
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 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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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刑法知识刑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本文归纳总结了刑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
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刑法的地域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对人的效力(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③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常考法律知识点 公务员考试常识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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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考法律知识点公务员考试常识高频考点常考法律知识点公务员考试常识高频考点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6.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
(2)行政制裁。
(3)刑事制裁。
(4)违宪制裁。
7.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1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15.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特别行政区具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没有防务权和外交权。
事业单位《综合知识》笔试复习大纲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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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知识》笔试复习大纲本大纲供参加乐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非中小学教师岗位、非卫生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综合知识》笔试的考生复习参考。
请考生重点掌握以下知识内容。
第一部分法律一、宪法(一)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宪法监督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及其地位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这些根本制度,集中反映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
因为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都是涉及公民和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它便成为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成为母法。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意味着其他一切法律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宪行为要追究违宪责任。
3.宪法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由于宪法涉及的都是公民和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
修改宪法的程序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的特征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不同于其它法律的显著特征:(l)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2)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它法律严格,宪法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
(三)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1)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宪法是政治斗争,特别是阶级斗争的结果。
统治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影响和决定着宪法的内容,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是宪法发展变化中的重要因素。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意味着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法律化,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要求和体现。
二、宪法的作用(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管理、事业单位改革等相关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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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管理类复习材料第三部分法律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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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之法的概念
从事业单位各年各类的考试公告以及相关考情考点来看,法的概念一直都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法的概念属于法理学的开篇,而法理学是我们学习法律最先入门的学科,为我们后续的法律学科学习打下基础。
在进行法理学的学习时最先掌握和理解的就是法的概念,法究竟是什么。
这一部分在我们整个法理学中是重要考点,在某些谚语题中可能会加深考试难度,但只要学员把知识点记牢了并加深理解,这一部分的考查将会成为易得分点。
因此需要学员对该部分内容进行熟练掌握,下面就对该知识点进行深入讲解。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概念这一句话虽然很短,但是我们可以从中提炼出很多重要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大家在考试过程中经常会遇见到的考点,同时也是大家学好后续法律知识的重要突破口。
(一)考点提炼
(二)考点详解
1.决定因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句话,告诉了我们法不是由立法主体来决定,也不是由国家机关来决定,而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在哲学上我们一直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就是上层建筑之一,因此它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经济基础。
比如我们现在所熟知的各种网络型犯罪,在无网络时代是没有的。
随着网络的产生与发展,这些犯罪才被写入到刑法当中。
2.本质:统治阶级意志(人民)的体现
从“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句话中,我们要首先明确我国的统治阶级是谁?其实也就是明确我国的国家权力掌握在谁的手里。
很明显,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我国的统治阶级是人民。
那么法作为统治阶级进行国家统治的重要手段,在其制定过程中,毫无疑问是蕴含着人民的意志的,而且是人民的整体意志。
3.创制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
那么,发生何时产生和如何产生的呢?这就涉及到法的创制方式。
从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这句话,从而明确一是法在国家出现之后才产生;二是法有两种创制方式,即制定和认可。
由此,需要学员警醒,原始社会是没有法的存在的。
另外,在制定上,说明了法是从无到有的,通过创制而来的法属于制定法。
而在认可上就与之相反,说明了法也可以是由本来就有的一些规范而来,比如某些道德规范,我们赋予其法律效力,使其成为法。
4.保证力量:国家强制力(法与道德的最主要区别)
我们知道有很多社会规范在调整和约束我们的行为,那么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哪里呢?从概念上我们可以看到“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句话,这就强调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尤其是道德的最主要区别。
法作为统治
国家的手段之一,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支撑。
我们常说法是最低的社会底线就是这个道理。
大家可以通过分析下面两种情形深入理解这一点:
(1)乘坐公交车时不给老人让座
(2)乘坐公交车时不给老人让座,和老人打起来,把老人打伤了
在这两个情形中,我们知道在公交车上让座属于的是道德上的义务,我们不让座,受到的是道德上的谴责。
而因不让座把老人给打了就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里的制裁就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
比如公安机关、监狱甚至军队的介入。
除此之外,我们也要明确,法的实施只依靠国家强制力是不够的,还需要道德、社会舆论、政策等力量。
同时,如果我们处在一个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情况下,那么国家强制了就不需要介入其中了。
5.规范对象:行为
最后,我们会发现,法是落脚到“行为规范”上的。
也就是说,法只约束我们的行为,而不约束我们的思想。
我们把自己的犯罪意图,犯罪手段写入到日记本或者刻入脑海,只要我们不去实施,法律都不会来进行约束。
反之,一旦我们将其付诸于行动,法就会发挥其作用,对我们的行为进行规范。
二、考查形式
法的概念理解难度不大,现在考试考得比较细致,需要学员课后能够把上课强调的知识点进行强化记忆,并加深理解。
在考查形式上通常以直接考查为主,也会以案例和法谚的形式进行间接考查。
三、试题巩固
【例题1】(单选)法是_________意志的体现。
A.整个社会
B.执政党
C.全体公民
D.统治阶级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原文考查法的概念。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本题答案选D。
【例题2】(多选)下列关于国家强制力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法在实施过程中始终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介入
B.在法得到自觉遵守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
C.国家强制力是法保障实施的唯一力量
D.法的实施需要社会舆论,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来保证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是,只有在触及法律底线的时候才会出现国家的强制力。
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是不用国家强制力介入的,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国家强制力保障法的实施,但却不是唯一的力量,除此之外,道德、政策、社会舆论等都可以作为法的保障手段,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因此本题答案选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