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04•【文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制度建设保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2012年6月4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中共中央2013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
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套制度。
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行政机关、公民和法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的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命令、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通常由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相关行政机构负责进行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申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关应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前,向备案审查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其中包括文件的目的、内容、依据、制定程序等必要信息。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关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及对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核。
3.备案决定:备案审查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并作出相应的备案决定。
备案决定应包括文件的备案编号、备案日期等必要信息。
4.备案公开:备案审查机关应及时将备案决定公开,并向社会公告备案信息,以保证备案公开透明。
5.备案监督:备案审查机关应定期对备案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备案决定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能够有效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摘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本文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解读,包括其定义、功能、程序、原则等方面的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效能。
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关、行政机构、社会组织等制定、发布和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它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力和广泛适用性,容易带来权力过度集中、程序不规范、内容不科学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备案审查制度,以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约束。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定义与功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对各级政府机关、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其功能包括:1.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律法规相一致,避免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产生冲突,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备案审查制度可以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避免制定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
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出了要求,可以促进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参与,增加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文件备案申报、备案审查和备案结果公示。
具体流程如下:1.文件备案申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需要向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备案申报,提交备案文件及相关材料。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构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文件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冲突等。
3.备案结果公示:备案审查机构将备案结果进行公示,包括备案通过、备案不通过或者需要修改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2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一)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性,维护国家法治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连续性,根据《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工作。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及时、准确地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备案审查的基本要求(一)备案审查应当合法、公正、客观、及时、高效。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相一致,保持备案审查的连贯性和权威性。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备案结果予以公示。
三、备案审查的程序(一)备案审查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决定及公示等环节。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对备案申请进行逐一审查,确保所有备案申请都能得到公正、客观的审查。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的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名称、内容、形式、发布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对存在瑕疵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申请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审查意见。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申请的审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制定机关,并根据情况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五)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申请做出相应的备案决定,并及时进行公示,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公开透明。
四、备案审查的具体职责(一)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备案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备案审查的职责分工和具体工作程序,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备案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备案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备案申请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制定机关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01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 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 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 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特征
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特征:(1)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 ;(2)制定程序具有法定性;(3)内容具有普遍约 束力;(4)效力具有一定的持续性;(5)以公开为 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与之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还要合理、公正、必要,不得损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审查意见等情况,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03
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规成本。
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
提升审查的专业化 水平
加强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 高审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确保 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拓宽审查渠道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制定机关对审查通过的 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批, 并加盖印章或签署意见 。
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 发布,并组织宣传和贯 彻实施。
人社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人社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总则
(一)为规范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审查,保证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一)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
(二)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由党组成员共同制定,必须经过党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并经过党组讨论后报党组书记审核,最后经党组书记签发。
(三)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并在本单位党组党网站上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一)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将文件备案到
本单位党组党备案室,并在本单位党组党网站上公布。
(二)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分为正式备案和临时备案两种。
1、正式备案:指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将文件备案到本单位党组党备案室,并在本单位党组党网站上公布。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对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不合法、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备案范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适用于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包括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2.备案标准:备案审查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依据合法、内容合理、程序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3.备案程序:备案审查需要明确的审查程序和责任主体。
一般由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可以设立备案审查办公室或专门的备案审查部门。
4.备案内容: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可以分为备案通过、备案有条件通过和备案不通过等。
5.备案公示:备案审查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备案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保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力。
同时,备案审查制度也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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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精编版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经局委会研究,决定实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现将《县住建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四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为了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住建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二)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五)保障住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据行政管理职权制定的、对管理相对人及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一)本局制定并由政府转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二)本局制定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三)本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四)本局对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五)本局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以本局名义制定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原文转发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审核、签署、公布、备案等程序。
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用语应当规范、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准确、规范。
五、除有法定依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立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收费事项;(五)其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鄂水利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鄂水利发〔2006〕21号)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规定》二○○六年十月十六日湖北省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水利法制建设,规范水利厅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同时做好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及《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法规、规章,是指由省水利厅负责起草,由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或由省人民政府以省长令颁布的有关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是指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或水利厅与有关部门名义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时效内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决定、命令、规定、通告等行政性文件。
本机关制定内部事务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厅水政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水利厅水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有关综合性的水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并归口对水利部、省人大、省政府送来的有关水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或草案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厅其他处室(单位)及厅直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水法规的拟定工作,并对水利部、省人大、省政府送来的有关水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或草案提出会办意见。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屯昌县人民政府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5日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登记,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285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机关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二)各镇人民政府;(三)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0日赤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办法、决定、意见、规则、规定、细则、公告、通告、规程和方案等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评估、清理以及备案上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坚持公众参与、公开公正;(四)确保内容合法、合理、可行;(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纪律建设正文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各中管企业、各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现将《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2024年1月15日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24年1月2日中共中央纪委制定2024年1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增强法规制度权威性和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各级纪委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纪委监委制定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本规定所称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是指纪委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以纪委监委或者其办公厅(室)发文字号印发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总结、分工方案等内容的文件;(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等事项的文件;(三)仅适用于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规范机要收发、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内部日常管理的文件;(四)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规范性文件制定 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发挥规范性文件的作用,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局为实施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应当本着精简、效能、必要的原则予以控制,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本局规范性文件也不再作重复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立项审查或者编制年度计划。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局机关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于每年初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后进行拟订,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中应当明确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起草部门)。
因形势发展变化等原因,法制部门可以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提出进行相应调整的意见。
第六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有关材料报送法制部门。
前款所称的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的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包括制定依据、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法制部门负责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科学性、透明性和公正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和单位,以及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审查机构。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贯彻公正、科学、高效、便捷的原则。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不得超越法律界限。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注重预防性审查,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发生。
第二章具体内容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以下顺序进行:(一)备案申请: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交备案申请,申请包括备案材料和备案申请表。
(二)初审:审查机构对备案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
(三)公示:初审通过的备案申请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备案材料的主要内容和公示渠道。
(四)听证:依法或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听证程序,听证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五)复审:听证结束后,审查机构对备案申请进行复审,包括对听证结果的综合评估和备案材料的详细审核。
(六)备案:复审通过的备案申请应当进行备案登记,并颁布备案公告。
第七条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时限提交备案申请,确保备案工作按时完成。
第八条审查机构应当快速、准确、公正地办理备案申请,确保备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紧急备案的,备案申请程序可以简化,但必须满足紧急备案的需要,并在备案公告中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备案审查程序,不得违规操作或干扰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章责任与监督第十一条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交备案申请,并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州府办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州府办发〔2008〕2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暂行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黔西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统一,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
制定机关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有关具体事项的布告、通知、决定、批复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明确一个起草单位(机构)负责(或牵头)起草工作。
第四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要求:(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做好协调工作;(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为依据,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不得有其它违法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活动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三)符合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四)具有相对稳定性,能够在较长的时间和一定范围内适用;(五)一般用条文表述,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条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3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促进我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加强对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____省政府法制办公室《____贯彻实施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____》(青府法【____】______及《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____份以及电子文本____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____工作。
四、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三)是否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六)其他需要____的内容。
五、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签署后应送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备案____机关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按照《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报备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或拖延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不履行备案____监督职责等,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交通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有关单位、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临时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备案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五)公开、公正原则。
第六条局法制科具体负责市局及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监督工作。
第二章起草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知”、“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等名称。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许可;(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十条各单位、部门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本部门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可由市局办公室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二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学者的意见。
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合理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采纳。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方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需要提交给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审查的一项制度。
这项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提交备案审查:行政机关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发布之前,需要提交给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审查。
备案材料通常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依据法律法规、拟规定的内容和必要的附件。
2. 审查原则:备案审查应当遵循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
3. 审查内容:备案审查主要关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
合法性是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性是指文件是否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科学性是指文件制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科学理论。
4. 审查程序:备案审查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接收备案材料、初审、细审、决定备案等环节。
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机关特点进行规定。
5. 审查结果:备案审查的结果可以分为通过备案和不通过备案两种情况。
通过备案意味着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正式发布和实施;不通过备案则需要行政机关进行修改或撤销。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和规范化。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送审查备案、报送审查备案、公布和定期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局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公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直接由局政策法规处起草的以外,其余处室拟定的在送局领导审签前,应先送局法规处审核。
第五条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厅政策法规处审查备案。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3日内,向局政策法规处报送审查备案材料,具体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份;(二) 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份;(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份。
第七条 报送文件的制定说明由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制作,内容应当包括:(一) 规范性文件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及需解决的问题;(二)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三)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包括: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修改等程序的说明);(四) 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3日内,内,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局外网向社会公布。
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局外网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在每年1月31日前应将本局上一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省厅法规处备查。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每2年进行一次。
年进行一次。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原起草处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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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
备案审查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的
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经局委会研究,决定实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现将《县住建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四日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为了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住建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五)保障住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据行政管理职权制定的、对管理相对人及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一)本局制定并由政府转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本局制定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
(三)本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
(四)本局对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
(五)本局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以本局名义制定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原文转发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审核、签署、公布、备案等程序。
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用语应当规范、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准确、规范。
五、除有法定依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立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六、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由相关业务单位、股室提出建议,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局办公室负责进行合法性论证、审核,
并按照公文行文规则核稿,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局长签发后公布。
七、业务单位、股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相应的说明。
八、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经批准后,由相关业务单位、股室按时间进度要求负责起草草案。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九、相关业务单位、股室在草案起草完后,连同起草说明、法律依据,一并提交局办公室论证、审核。
十、局办公室对提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本局法定的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协调;
(四)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十一、对提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性问题局办公室可以直接进行修改、调整;比较重大的问题,可以要求负责起草的业务单位、股室修改、补充或重新起草;原起草业务单位、股室对局办公室拟作的修改有分歧意见,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十二、负责起草的业务单位、股室根据局办公室审核意见对文稿进行修改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局长办公会审议时,由起草股室对拟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经过、内容及其依据进行说明,必要时局办公室应对论证、审核的情况作出意见说明。
有关股室应在局长办公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议决定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局长签发。
十三、各业务单位、股室不得以本部门名义自行发布规范性文件。
十四、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依照规定统一印发。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依照政务公开方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布。
拟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草案等材料由局办公室审查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十五、以本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15日内向市局法规教育科和区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材料。
规范性文件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的
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
其中规范性文件正本一式2份。
十六、各业务单位、股室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废止的建议草案。
十七、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