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标 签】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发展【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财企﹝2012﹞284号【发文日期】2012-09-06【实施时间】2012-09-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 (一)继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按照《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管理等工作,建立融资担保行业风险控制和绩效考评机制,着力培育100户实力强、管理规范、信誉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担保服务。
省级财政将利用现有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代偿损失、风险管理、资本金予以补助,对金融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给予奖励,提高融资担保和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进一步发挥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厅际联席会议的作用,改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务环境,积极搭建融资担保机构、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融资平台,促进多方交流与合作,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的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财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投入逐年增长的长效机制。
省加快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更名为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资金规模增加到2亿元,2013年起视省级财力情况和需要加大支持力度;要通过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省级各相关部门用于扶持产业及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的比例不低于70%,重点支持民营经济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节能减排、人才培养、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云地税二字[2004]91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4]91号)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近接部分州、市地方税务局反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和计算方法不好把握的问题,需要省局给予统一和明确。
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计算问题明确如下:一、需要明确的有关政策问题(一)关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的捐赠,是否可以抵减核定税额问题。
我们意见: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可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为在核定其税额时,已考虑了各方因素,因此,其捐赠额不能再抵减核定税额。
(二)本单位职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论承包、承租人是否为本单位职工,一律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个体运输户货物运输发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票纳税人,先按代开运输发票的票面金额代扣3.3%的个人所得税,待年终清算时,代扣的税款大于核定税款的,以代扣税款为应纳税额,不再征收核定税额,有条件的地方,在年度终了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代扣的税款金额小于核定的税款金额,则应补征其差额部分的税款。
(四)职工个人在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取得的住房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00]169号)精神,对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58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云国税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的通知(2005年12月31日云国税发〔2006〕4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便于纳税人和国税干部熟悉和掌握现行增值税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系统和税收征管软件岗位职责,省局制定了《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管理办法贯彻执行。
本操作指南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管理办法有矛盾的,以现行的有关规定为准。
省局将根据税收法规的变化和工作需要,及时对本操作指南进行更新。
本操作指南以电子文档形式下发,下载路径为ftp://90.16.16.7//流转税处/省局下发/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请各地及时下载执行。
附件: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一、为进一步强化云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便于纳税人和税务干部熟悉和掌握现行增值税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要求,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系统和税收征管软件岗位职责,特编写本操作指南。
二、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其他有效方法及相关信息数据,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资格认定、专用发票认证、报税、纳税申报、稽核比对、发票发行发售、纳税评估等工作,对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加强征管措施的行为。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10月24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为了深入推进全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我局制定的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全文废止或者部分条款废止。
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全文失效废止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05.20云地税二字〔2002〕65号2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理顺“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管理工作关系的通知2002.11.04云地税发〔2002〕126号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营销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2.17云地税二字〔2003〕144号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4.12.08云地税二字〔2004〕92号5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保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09.10云地税发〔2007〕152号6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03.04云税二字〔2008〕19号7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05.29云税二字〔2008〕40号8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8.06.10云税二字〔2008〕42号9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非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11.08.29云税二字〔2011〕16号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失效废止条款内容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税还贷不予办理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1992.07.11云税四字〔1992〕58号第一条对经批准退库归还贷款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不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退库。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全面完成地方税收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全面完成
地方税收任务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云地税发[2001]7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10.22
【实施日期】2001.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全面完成地方税收任务的紧急通知(2001年10月22日云地税发[2001]7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今年以来,在各级党委和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全省地方税收任务完成情况较好,1-9 月份累计完成地方工商税收80.5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3%,完成年计划的72.4%,征收管理情况基本上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主要是: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困难较大;各级地方税收收入发展很不平衡;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征管偏松的现象;对偷、抗税行为还查纠不严、处罚不力、存在税款流失等现象。
为了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改变这一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昆明市税务局实行省局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昆明市税务局实行省局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标 签】税收管理权限规定【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税一字﹝1992﹞171号【发文日期】1992-11-05【实施时间】1992-11-05【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注释:自2014年11月19日起,第四条 即: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由省税务局授权地、州、市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下、昆明市审批年应纳税额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规定,予以废止。
参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三字﹝2004﹞12号昆明市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2]2号、4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函发(1992)62号文件及省委五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地及时处理一些税收减免问题。
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政府云政发(1985)183号通知中授权省税务局的税收管理权限在昆明市管辖范围内,放给昆明市税务局。
具体规定明确如下: ……四、对个别企业、单位和个人年应纳税额在下(含五万元),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五、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和单位,需要减免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
六、个别昆明市市属预算外国营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困难,需要减免所得税的。
七、对历年陈欠税款,每户豁免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八、省税务局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后,昆明市税务局要相应适当下放权限给所属县税务局和分局,以利于昆明地区基层税务部门能及时地、实事求是地处理本地区的部分减免税问题。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2.11•【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2014年第2号)根据国务院、税务总局及省政府行政审批清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8〕26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具体条款内容如下:“第二十七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国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国税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三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有关证件。
定期定额户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和其他相关证件。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方可延期。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在定期定额户停业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停业户假报停业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或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管理费核算制度〉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572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
一、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问题(一)代开普通发票的对象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领用发票的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其经营范围业务收入的。
3.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不需要领用发票的。
4.对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但已经取得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基本资料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申请地地税机关提供如下基本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作出诚信声明: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经营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书面确认证明,书面确认证明应包含付款方所购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内容(原件和复印件)。
3.经办人或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收付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采取先票后款方式结算的,应提供付款方证明材料(原件)。
5.完税凭证。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的,必须经征收分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代开免税普通发票。
同时,代开发票上必须加盖免税字样的印章。
(三)代开普通发票的项目1.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含有餐饮、住宿、娱乐、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项目内容的发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6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省外来粮风险基金征收管理的职责。
(三)取消监督管理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制度的执行和集体企业财务普查工作的职责。
(四)划入原由云南省总工会承担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征收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地方税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地方税收收入,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二)参与研究综合经济政策,提出完善地方税收管理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贯彻执行,制定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业务、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业务建设,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四)组织开展地方税税源管理、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纳税评估、反避税、国际税收管理、税务稽查;负责地方税发票、票证的管理。
(五)负责地方税收减免及其他地方税涉税审批事项。
(六)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组织税收宣传,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云地税发[2005]23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5.11.24
【实施日期】200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11月24日云地税发〔2005〕234号)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建设局、房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建设厅等7部门联发的云建房〔2005〕571号文件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住房标准问题
(一)昆明市的普通住房标准,按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审批标准执行;昆明市以外的州、市实施综合开发的商品住房项目,即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其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按《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3〕173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执行。
(二)各州、市已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时执行普通住房交易的税收优惠政。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2022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7•【字号】云政办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08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7日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税收收入,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2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21〕27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单位开展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税收协助、信息交换、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协调、行政监督、信息共享为原则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四条各级税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属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承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依法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云地税发[2006]222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2006〕222号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规定,为促进各地认真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以下简称“两项工作”),经省局研究,拟定了以下实施意见,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一、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性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也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
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有利于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形成偷税就是偷钱的认识;有利于地税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既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又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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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1998年5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改制企业的税务登记问题。
改制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可根据其所持营业执照核准的内容进行开业登记,但对经核查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税务登记内容不符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其实际情况征收税款。
二、关于调整登记流程的衔接问题。
为了加强行政配合,取缔无照经营,防止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研究制定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协作规定,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登记运行机制,减少以至杜绝漏管户。
在新的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协作规定出台前,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登记信息沟通,加大登记核查力度,力求做到税户清、税源明;协作规定出台后,要紧密结合《办法》贯彻执行,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三、关于税务登记表证单书格式问题。
《办法》涉及到的表证单书,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执行,该通知未涉及的表证单书,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办公室制发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设计的有关格式确定。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发﹝1998﹞274号【发文日期】1998-07-31【实施时间】1998-07-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税务登记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问题。
凡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一律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应以独立核算或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到外县(市)发生经营行为的,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时限为1个月,同一地点一般不得连续开具。
四、为便于管理,对纳税人申报停业在3个月以内者,可不收回税务登记等有关证件。
五、经核准停业在15日(不含本数)以下的纳税人,不予调减其应纳税额;停业在15日以上至25日(不含本数)的,调减其当月应纳税额的二分之一;停业在25日以上至3O日的,免征其l个月的应纳税额。
以此类推。
六、对于假报停业者,经查实,应以偷税论处。
七、《办法》第34条所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系指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带到外地开具。
八、税务登记证必须保护完好,亮证经营,挂证于显眼的地方,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九、关于调整登记流程的衔接问题。
此项工作总局正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协作规定,在规定还未出台前,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做好调整登记流程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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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服务收费管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发改收费﹝2009﹞2175号【发文日期】2009-10-29【实施时间】2009-1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5]145号)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1月2日印发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业务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业务准则,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政策收取服务费。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农村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征管改革实施通知,云南省农村地方税收【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1997﹞333号【发文日期】1997-10-27【实施时间】1997-10-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和深化我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1997]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国税发[1997]27号)的精神,我局结合云南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云南省城镇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农村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为保证征管改革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必须切实加强对征管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局已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或专门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改革意见和实施办法及省局的工作部署,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同时,要将征管改革的工作计划、所面临的困难与问题及时向当地党政主管领导汇报,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对改革工作的关怀、支持与指导。
二、征管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且我省地税系统的情况差异较大,征管改革不强求“一刀切”,各地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总体部署下,摸索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改革路子,但改革方案须按程序报批。
三、软件及网络建设为了规范统一开发运用计算机进行税收征管,避免浪费,省局将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全省征管应用软件进行研究,力争逐步规范征管软件。
全省网络建设,省到地市州级广域网的建设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地市州至县级的网络建设,由地市州县地方税务局负责。
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规定

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规定》已经2013年2月25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3月5日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方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结合云南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云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登记、公布、解释、备案和清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针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有关特定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要抄送本辖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
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费)开征、停征、减税(费)、免税(费)、退税(费)、补税(费)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费)、免税(费)等事项除外。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项目及办理指南》(第一批)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项目及办理指南》(第一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1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项目及办理指南》(第一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的要求,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公开行政审批项目,方便纳税人及国税机关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在《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细化和完善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内容,明确了涉及云南省国税系统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目录、办理时限和资料要求,制定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指南》(第一批),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6月18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项目及办理指南(第一批)《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项目及办理指南》(第一批)(以下简称《审批指南》)内容说明:1.《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公布了87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9项不涉及云南省国税系统、有1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已取消行政审批,因此,云南省国税系统行政审批项目共有77项。
同时,因税务总局正在制定所得税优惠政策项目新的管理办法,涉及企业所得税的19项需待税务总局文件下发后再予明确。
《审批指南》第一批公告项目为58项。
2.《审批指南》中“项目编码”内容与《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保持一致,未另行编码、排序,因此存在编码不连续的情况。
3.《审批指南》中“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对资料的要求”一栏中所要求的资料如税务机关已掌握,不需纳税人再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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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云地税发[2004]22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12.07
【实施日期】2004.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4]223号2004年12月7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以第7号令公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局已会同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4〕4号),就共同实施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省局在今年2月召开的全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下发了《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经过一段时期来充分的讨论和修改,广泛听取各地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修订稿正式下发(见附件)。
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境内涉及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事宜的,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注册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分别向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临时税务登记证编制代码为:国内公民临时税务登记证代码为其业主居民身份证号码。
外籍、港、澳、台人员临时税务登记证代码为:行政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边境地区管理的有效证件等)号码。
第五条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