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适用说明
(行政管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行政管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行政管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引言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处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以维护食品安全的稳定。
本文将对为行政管理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进行汇总和分析。
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汇总1. 销售过期食品销售过期食品是一种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销售过期食品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过期食品藏匿过期食品销售2. 生产伪劣食品生产伪劣食品是指利用低劣原材料或不合格生产工艺,制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伪劣食品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伪劣食品虚标食品成分或保质期3. 添加违禁物质添加违禁物质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或贮运过程中,以及餐饮业中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向食品中添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质。
行政管理部门对添加违禁物质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向食品中添加不符合安全标准物质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4.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广告宣传中,故意夸大食品功效、效果等,误导消费者。
行政管理部门对虚假宣传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食品功效虚假标注食品产地5. 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是指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或餐饮业等环节中,违反了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
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违规销售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二、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程序和方式,为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2.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对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案由及处罚依据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案由: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案由: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案由:添加非食用物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案由: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虚假宣传案案由:虚假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案由: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相关附件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附件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调查报告附件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件调查报告附件5:虚假宣传案件调查报告附件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件调查报告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产加工环节:包括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行为。
二、销售环节:包括销售过期食品、销售伪劣食品、销售无产地证的食品等行为。
三、广告宣传环节:包括发布虚假广告、违规宣传产品功效等行为。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相关的监管部门将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般而言,处罚的形式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通报批评、行政拘留等。
总之,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食品安全,惩罚违规者,保障消费者权益。
希望相关企业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和销售合格安全的食品产品。
食品安全一直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食品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涉及到我们的健康和安全。
鉴于这一重要性,各国都建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以下将继续讨论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案由和处罚依据。
首先,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生产食品,使用不合格原料,以及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等。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甚至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针对这些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障食品安全。
其次,销售环节也是食品安全的重点监管对象。
销售过期食品、销售伪劣食品、销售无产地证的食品等行为,会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于这些违规行为,监管部门通常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措施,以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 案由1.1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2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1.3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 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 处罚依据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 案由1.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1.2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3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 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1.5 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1.6 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 违反条款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 处罚依据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不符合卫生要求案的案由及法律使用解析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案的案由及法律使用解析随着我局执法监督的力度的不断加大,餐饮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自律意识和诚信经营水平在不断提高,在亮证(卫生许可证)经营、持证(健康证)上岗等方面日趋规范,无证经营无有效健康证上岗等违法事实相对减少,但是由于监督资源的相对不足和工作面广量大矛盾的同时存在,加之于食品卫生动态性强、易反复、易反弹等特点,导致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问题相对突出。
本文就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卫生要求常见的违法事实作以归纳、梳理,供大家在日常卫生监督中参考使用,以更好地发挥好对管理相对人的服务与指导作用,同时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更多的案源,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全面提升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水平。
(固定违反事实时最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配套使用,以便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一)内外环境不符合要求案行为规范:《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法律后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常见违法事实:1、食品加工间地面凹凸不平,积存污水,污水中漂有烂菜叶、毛发等杂物。
2、食品加工间内设有床铺,有人住宿。
3、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圈养、宰杀活的禽畜动物。
4、厨房天花板有霉斑、起皮脱落。
5、厨房墙壁瓷砖被油烟渍覆盖,不见本色。
6、厨房灶台、操作台面有油污、食物残渣、污水、不见本色。
7、厨房垃圾存放设施表面不洁,垃圾外溢。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解析与案例分析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解析与案例分析报告一、案由解析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是指在公共场所如餐馆、宾馆、商场等违反相关卫生规定的行为,危害公共卫生和人民健康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案件。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如在餐馆、食品摊点等公共场所从事未经许可的食品经营活动,使用非法添加剂、劣质食材等违反卫生标准的行为。
2. 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如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及时清理卫生死角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行为。
3. 公共场所卫生设施问题:如公共厕所、停车场等卫生设施未及时维修、无法正常使用等违反公共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上述案由是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较为典型的情况,当然还存在其他具体的违法行为,但都是基于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和人民健康的原则。
二、案例分析以某餐馆食品安全问题为例,进行案由分析与案例分析。
某餐馆存在以下食品安全问题:使用过期食材、存放食品不当、卫生差等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我们对该案例进行分析与处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而某餐馆显然未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购进规定的食品,并审核合格证明。
但是,某餐馆购进的食材明显存在过期问题,未能审核合格证明。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保持食品原有的生鲜、卫生、无毒等安全状态,但是,某餐馆食品存放不当,存在卫生差的情况。
对于某餐馆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罚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餐馆将被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2. 停业整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餐馆将根据情况被暂停营业。
3. 撤销经营许可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餐馆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可能撤销经营许可证。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1.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描述:销售过期食品是指食品经销商或零售商在食品过期或超过保质期后仍向消费者销售或提供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2.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非法成分或采取其他违法手段,制造出假冒或掺假的食品,虚假标注食品成分或质量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9条的规定,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3.使用非法添加剂违法行为描述:使用非法添加剂是指生产企业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未经批准的添加剂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使用非法添加剂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无证经营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描述:无证经营食品销售是指个体小商贩、网络平台等未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00条的规定,无证经营食品销售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销售者的营业执照。
二、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违法行为现场照片2.相关监测报告3.相关销售记录4.相关许可证或证书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
2.罚款:违法行为所需支付的经济处罚。
3.责令停业整顿:食品经营者在一段时间内停止营业,进行整顿、整改和修缮。
4.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吊销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使企业无法继续从事相关食品生产或经营活动。
5.责令停产整顿:责令违法食品生产商停止生产,进行整顿和改进。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是什么意思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是什么意思(1)用于对案件性质进行初步定性。
(2)便于处罚类执法案卷的统计。
建议将案由分为两大类:事故类(生产安全、职业安全)、一般违法行为类(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如事故类:生产安全;也可以依据各地区统计的不同需要进一步细分,如事故类:生产安全-重伤。
为了方便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归类和整理,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要有确切的案由才可以的。
类似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就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
可是这些食品经营的相关人等也并不一定就清楚,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是什么意思?▲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是什么意思?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作了规定。
案由是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时会出现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情况,本诉与反诉可能是一个案由,也可能是两个,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文书的时候表述清楚。
▲二、相关知识(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
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1、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
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文档1:正式风格】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2.以次充好、掺杂、混充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3.生产、销售过期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二.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伪造、买卖、转让、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三.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和报告制度的行为1.不按要求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2.不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信息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3.隐瞒、故意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附件:1.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假冒伪劣食品:指以假冒伪劣的名义,制造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
2. 以次充好:指将质量不合格或低于标准的食品以欺骗手法标注为合格或高于标准的食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3. 过期食品:指超过保质期或者食品失去原有质量特征的食品。
【文档2:简洁风格】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以次充好、掺杂、混充食品3.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2.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3.伪造、买卖、转让、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和报告制度的行为:1.不按要求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记录2.不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信息3.隐瞒、故意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记录附件:1.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假冒伪劣食品:制造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案由。
比如,生产的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或者食品中的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这种情况,依据《食品安全法》,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再来看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这一案由。
这种行为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一旦被发现,同样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还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一案由。
没有经过合法的许可就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无法保证食品安全。
对此,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另外,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也是常见的案由之一。
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在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以下是对常见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的汇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违法情形。
例如,一些小作坊、小摊贩未经许可就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或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比如食品中添加了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食品中的营养成分不符合规定的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一些超市或小卖部,可能会出现售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对于这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同样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种行为严重欺骗了消费者,危害公众健康。
按照上述法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如果食品在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受到了不当的污染,也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体现了中央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罚款的起点。
近期,有些地方就如何准确理解《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严格依法行政等问题,希望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意见。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及实施的基本法律。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统一执法尺度,避免畸轻畸重。
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以下四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的具体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同时,该法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以按照上述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规定执行。
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2.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2007年12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作说明。
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
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
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
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有: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
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较为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
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重复检验还时常发生。
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
五是有的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4年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涉及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汇总根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虚假宣传案由(1)误导性宣传:以虚假广告、宣传册等方式误导消费者,欺骗购买者;(2)虚假标识:虚假标注产品名称、成份、性能、疗效等信息;(3)虚假承诺:承诺超过实际的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等。
2. 违反食品标准案由(1)超标问题: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等指标;(2)非法添加物:违规添加禁止使用的添加剂或者使用超过规定量的添加剂;(3)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非食品成份等;(4)假冒伪劣食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品牌的食品。
3. 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案由(1)生产环境不符合要求:生产食品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未达到规定的要求;(2)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条件不达标;(3)食品贮存不当:食品储存期限、温度、湿度等不符合规定;(4)食品加工不当:加工过程不符合卫生标准,如加工工艺不合理、温度控制不当等。
4. 违法违规行为案由(1)未取得许可证经营: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食品销售;(2)销售过期食品:销售过期、变质的食品;(3)假冒伪造产品认证:伪造、冒用产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注册商标等信息;(4)销售禁止销售的食品:销售未经批准或者禁止销售的食品,如野生动物制品等。
二、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依据汇总针对以上涉及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其处罚依据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1. 食品安全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暂扣违法所得等。
2.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根据该规定,对于涉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对食品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暂扣许可证等。
卫生行政处罚案由种类
卫生行政处罚案由种类卫生行政处罚案由种类1. 引言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或地方卫生部门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案由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情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2. 卫生许可证相关案由卫生许可证是企业开展卫生活动的必备证件,未取得或过期的卫生许可证会导致严重的卫生安全问题。
因此,卫生许可证相关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2.1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的案由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就从事卫生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被卫生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处罚的形式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暂扣卫生许可证等。
2.2 过期卫生许可证经营的案由卫生许可证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过期后仍继续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形式同样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暂扣卫生许可证等。
3. 卫生标准违法案由卫生标准是指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卫生要求和指标,违反卫生标准会对公众的健康安全构成威胁。
卫生标准违法案由包括以下几类:3.1 食品卫生违法案由食品卫生违法案由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定的行为,如使用过期食材、添加非法添加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
卫生部门会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
3.2 医疗卫生违法案由医疗卫生违法案由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行为,如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不符合卫生安全规定等。
违法行为严重的可以被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证,并面临罚款、刑事处罚等。
4. 疫情防控违法案由疫情防控违法案由是指在公共卫生事件或突发传染病暴发期间,违反卫生防疫措施和法规的行为。
这些案由反映了对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构成的严重威胁,行政处罚形式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5. 总结卫生行政处罚案由的种类繁多,上述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案由。
随着卫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在逐渐增大。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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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 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 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建议能查实多少认定多少,如果是通 过询问认定,需要3人以上一致,或者通过采集收入登记、票据等证据)、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指的是所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区别于违法所 得的概念,逻辑上货值金额应大于违法所得,在日常的调查中应增加 该项内容的询问,及注意询问技巧,可以是一个概数),食品的范围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 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 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确定。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监督所
《食品安全法》卫生行政处罚案由
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
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 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 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 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 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监督所
《食品安全法》卫生行政处罚案由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 款的规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全市 统一口径:无证、许可证过期、伪造、涂改、出借许可证可以适用, 超范围经营需等相关规范出台后纳入)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监督所
《食品安全法》卫生行政处罚案由
3、处罚依据条款
(3)各罚种必须体现,包括没收、罚款(缺一不可)。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监督所
《食品安全法》卫生行政处罚案由
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 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
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3、处罚依据条款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监督所
《食品安全法》卫生行政处罚案由
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 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河豚鱼可牵强归入此项)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监督所
《食品安全法》卫生行政处罚案由
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2)在处罚时应当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分别依据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3)多项违法行为如均属八十五条(或八十六条)中所列情形之一的,用八十 五条(或八十六条)处罚时不用对多项行为分别裁量,但应分别累加货值金 额,并根据货值金额确定处罚金额;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监督所
《食品安全法》卫生行政处罚案由
《食品安全法》用语的含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 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 器的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 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 性等疾病。
(4)对于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 完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范围应当从严把握,对于大肠菌群等不宜依据该项处 理;(如要处罚可以牵强的引用: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但需要有 询问笔录配套使用,萧山所的经验;②按照本条第(5)项)
(5)对于经营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 食品”,没有直接的处罚条款,但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 项的立法含义,先责令经营企业停止经营该食品,消除食品危害;视经营企 业执行情况决定是否依据第八十五条第(十)项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