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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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集团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安置房项目十标段安全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编制:

复核:

审批:

中铁二十局集团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

安置房项目十标段项目经理部

二〇一五年七月

中铁二十局集团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安置房项目十标段安全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完善激励机制,确保西临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总体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罚及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关心员工劳动安全和人身安全、不重视安全生产、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事故隐患严重、员工违章违纪,导致发生伤亡事故和铁路行车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经济罚款,对重大责任事故者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项目成立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组长:杨建龙

副组长:王朋勇

组员:宋胜利、周润成、陈曼、常鹏娟、任娜娜、赶继蓬、张正军

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答疑涉及本制度中各类奖罚

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安质环保部,具体负责奖罚管理的组织工作。

各类奖罚按程序,由项目安质环保部起草,提报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核,项目经理批准。

第四条为确保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项目、施工队各级必须

逐级建立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为了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保证本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项目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

考核,通过考核评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奖罚。

第六条项目各级必须层层签订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确定每个人的

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分为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底考核。

第八条日常考核情况纳入月度考核成绩,月度考核成绩纳入季度考核成绩,季度考核成绩纳入年度考核成绩。每季末月度和季度考核、年末与第四季度考核合并进行。同时季度考核成绩和年度考核成绩纳入劳动竞赛总成绩。

第九条日常考核由项目安质环保部组织,采用不定期检查的方式。

月度、季度考核由项目安全分管领导牵头,安质环保部组织,相关部室参加,在每月末、每季度末前完成。年度考核由项目主管领导主持,安全分

管领导牵头,安质环保部组织各相关部室对每个施工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

行集中检查,在年末完成。

第十条在日常检查中,项目安质环保部发现问题并下发整改通知单的,没有按期整改的单位,每次扣 2 分,连续两次出现同类问题(包括连

续两次没按期整改)的单位,加倍扣分,三次以上出现同类问题,而拒不整改的单位,扣 8 分,并报请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同时所扣分值纳入月度安全考核评比。

第十一条月度安全考核采用集中检查方式进行,考核情况由项目安质环保部以通报形式下发。

第十二条季度安全考核结合各单位月度安全考核成绩,取平均分作为本季度安全考核成绩,项目对考核达标且评分结果最高的单位进行表彰 ,

并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安全考核评比结合各单位季度安全考核成绩,取平均得分后,结合本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给予适当的加分奖励或扣分处罚【加

减分控制在 5 分(含)以下】。对考核达标且评分结果最高的单位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对不达标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项目每季度和年度均评选一次安全管理优秀单位,每年评选一次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项目对各施工队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按照《中铁二

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安置房项目安全生产考核评分

表》(见附件)进行打分,标准如下:

1、优秀单位: 90(含)~100 分;

2、先进单位: 80(含)~90(不含)分;

3、达标单位: 70(含)~80(不含)分;

4、不达标单位: 70 分以下。

第十六条凡发生人员责任死亡事故;重伤两人(含)以上责任事故、重大未遂责任事故;车辆、机械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或火灾等造

成一次经济损失 10 万元(含)以上的事故;既有线铁路交通一般 C 类及以上事故的单位,一律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评为本季度和年度未达标单位。

第三章奖励

第十七条项目奖励

1、在整个施工期间,项目应对责任心强,在工作中经常排查,采取

措施,有效的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个人,视情节给予奖励。其中:有效避

免营业线施工安全事故或阻止事故扩大的一次奖励2000 元;有效避免人

员伤亡事故的一次奖励1000 元;有效避免机械设备交通事故、火灾及爆

炸等重大事故的一次奖励500 元;有效避免其它小事故的一次奖励100~500元。

2、项目与施工队签订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根据责任状中的条款规

定,在年度考核中对施工队予以奖励兑现。

3、施工队与作业人员签订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根据责任状中的条

款规定,在年度考核中对作业工班予以奖励兑现。

以上奖励由施工队在项目对施工队的年度安全生产奖金中进行兑现。

第四章处罚

第十八条项目对各施工队、个人事故罚款用于补贴项目安全奖励、

劳动安全宣传教育、配备安全监察所需通讯工具及检测设备仪器等,实行

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项目处罚

项目要严格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加强检查,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

分析原因,追究责任,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现场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1 人/次处罚责任人50 元,处罚施工队队长、安全员各20 元。故意损坏安全防护用品的,按照

用品价格的 5 倍进行处罚。

2、施工用电安全隐患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 元,责任人 50 元。

3、人为破坏安全警示标识,按制作费的 5 倍进行罚款。

4、施工现场随意燃放明火的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 元,责任人100 元;消防器材设置不全的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 元,经指出后,不整改的加倍处罚;存在人为消防安全隐患的,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责任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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