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问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孙宁连共104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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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热点难点问题课件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热点难点问题课件

总结词
及时、准确、客观地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详细描述
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同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绿色建筑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管理流程。
加强保密工作
对涉及重要技术的信息进行保密管理,防止技术泄露。
寻求法律救济
当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机制
在争议出现后,双方当事人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解决争议具有高效、经济、灵活的特点,可以避免因诉讼或仲裁产生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01
知识产权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02
知识产权特点
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无形性。
03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保护创新成果,促进技术进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技术
01
在建设工程领域,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进行施工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绿色建筑法律制度的实施方式
绿色建筑法律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的发展;企业应积极采用环保技术和材料,推广绿色建筑理念;社会应提高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活。
绿色建筑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随着环保意识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绿色建筑法律制度将不断完善和发展。未来,该制度将更加注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生态保护,鼓励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建设工程合同实务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实务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实务问题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规定了工程项目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以及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项目启动后,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了以下几个典型问题:一、工程延期由于不可预见的恶劣天气影响,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施工任务。

这种情况下,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因此,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期,并签署补充协议,明确新的工期和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承担方式。

二、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对此,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如果问题严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照片、视频、第三方检测报告等,以便在争议解决时作为依据。

三、变更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变更请求,这导致了原合同内容的变化。

乙方应根据变更的内容评估额外的工作量和成本,并与甲方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合同条款。

所有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以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

四、付款争议乙方在完成部分工程后,向甲方申请进度款支付,但甲方认为工程进度不符合约定,拒绝支付。

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参照合同中的付款条件和进度确认机制,通过第三方评估或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来解决争议。

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五、合同终止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严重违约行为,如乙方连续两次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节点,甲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后,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处理已发生的工程量和费用结算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乙方开发的商业综合体项目的施工。

合同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出现了多项争议。

首当其冲的是工程延期问题。

由于甲方在施工过程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乙方认为甲方未能按期完成工程,应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

甲方则辩称,地质条件的异常变化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类争议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并不鲜见,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作出判决。

其次是工程质量问题。

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建筑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甲方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甲方则认为材料供应商应对此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审查合同条款、材料供应协议以及相关证据,以确定责任方。

如果甲方能够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监管职责,那么责任可能转嫁至材料供应商。

再者是变更指令引起的争议。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多次变更设计,导致甲方成本增加。

甲方要求乙方补偿额外成本,而乙方则认为变更属于合理范围,不应承担额外费用。

法院在处理此类争议时,会重点考察变更的合理性、是否影响了工程的进度和成本,以及双方是否有明确的变更指令和确认流程。

最后是结算争议。

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对最终结算金额存在分歧。

甲方认为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而乙方则坚持按合同原始报价结算。

解决此类争议需要详细审查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变更记录等相关文件,以确定最终的结算依据。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实际情况、技术标准和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项条款,尤其是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变更和结算的规定。

同时,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对于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全解答

建设工程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全解答

目录分析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解除
第一章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成立和效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成立和生效 第二节黑白合同 第三节合同无效的后果
第一节解除程序 第二节解除后果
第一节工程质量 第二节工程工期 第三节工程价款 第四节优先受偿权
第一章受案范围和诉 讼主体
第二章请求权和抗辩
第三章鉴定
第四章多数人诉讼形 态
第一节受案范围 第二节诉讼主体
第一节发包人请求权 第二节承包人请求权 第三节违法分包人、转包人、被挂靠人请求权 第四节实际施工人请求权 第五节第三人请求权 第六节抗辩
第一节委托鉴定 第二节质证 第三节审核
第一节多原告或多被告诉讼 第二节反诉与另诉 第三节第三人参加诉讼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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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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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合同
施工
实务
施工
第三人
方面
承包人
问题
问题
建设工程 程序
建设工程
法律

以物抵债
诉讼
工程
合同
项目经理
内容摘要
本书紧扣当前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已经于2019年2月正式施行。为了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施工合同解释》(二),本书通过将建设工程实务的主要 方面,包括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工程质量等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问答方式进行整合,让人知其然,并知 其所以然。本书内容丰富而具有针对性。我们将收集的400多个实务问题,参照《施工合同解释》(二)的体例 进行整理。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与生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工程价款与结 算、建设工程工期、工程质量、程序问题、司法鉴定、工程优先权、以物抵债、实际施工人、建筑企业法务管理 等方面。

建设工程实务与技巧(1)

建设工程实务与技巧(1)
5.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 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也是可以验收的
司法解释第13条
•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 承包人只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建设工程的
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责任
验收对质量责任的区分
• 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就不能再以质量缺陷 抗辩不付、少付工程款;
字第23号)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 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 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 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 算的依据。
•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 发包人肢解发包的 • 没有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 • 合同价款低于成本价的
《合同法》第52条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中标通知书性质问题 合同效力问题 价款结算问题 质量问题 工期问题 实际施工人问题

师安宁案例裁判规则解析——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

师安宁案例裁判规则解析——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

师安宁,法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优秀辩手奖获得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特约法治评论员,交流信箱:shianninglaw@126本文原载于2021年5月12日?人民法院报?“案例精解〞栏目师安宁:案例裁判规那么解析二十二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裁判案例处置类型,但其中涉及众多司法裁判规那么的适用争议,值得司法实务界进行深入研究。

从立法及标准性文件的体系性而言,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依据较为充分。

不仅合同法第十六章专章设立建设工程合同制度,而且最高法院发布了详尽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来指导此类纠纷的司法裁判规那么适用问题。

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12月11日发布并且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第16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各地亦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来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的造价与工程质量等纠纷。

典型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21〕民提字第235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1期〕“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本案所涉及的司法裁判规那么包括:1,如何正确认定合同无效后的各方法律责任;2.,在合同无效体系下涉案工程款应如何正确适用计价规那么;包括:涉案工程款是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还是据实结算?该案例的主要裁判指导思想包括: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典型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21〕民提字第104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9期〕“齐河环盾钢结构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合同实务问答

建设工程合同实务问答

建设工程合同实务问答一、合同订立1. 问: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哪些原则?答: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合规、权责对等的原则。

各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问: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答: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工期延误责任、质量保修、安全生产、违约责任等。

3. 问: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形式有哪些?答: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形式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效力1. 问: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答: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明确,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2. 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答: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问:如何判断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答:判断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可以从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内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的履行等方面进行审查。

如发现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

三、合同履行1. 问: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如何确保工程质量?答: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应当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 问: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如何处理工期延误?答: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工期延误,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区分责任方。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典型的12个法律实务问题

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典型的12个法律实务问题

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典型的12个法律实务问题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等需要。

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建筑,然而建筑领域避免不了产生纠纷,那么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如何应对呢?请看下文详细解读。

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2、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热点难点问题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热点难点问题
2. 赶工期,就要加大投入,增加人工、周转 材料、材料要提前采购等等,可能会造成 合同价款低于成本的问题,这又是一个效 力否定的理由。
•司法解释二意见稿
1. 合同工期低于当地发布的工期定额的最低工期 ,或者低于定额工期80%,约定无效。
2. 工期约定被认定无效,承包人请求按照定额最 低工期或定额工期的80%作为认定工期是否延 误标准的,应予支持。
•广东高院有不同的观 点
对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后,具备
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已开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
设工程未公开招标为由,认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无效。
•六种中标无效情况
•1 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者恶意串通的 •2 •招标人泄密招标情况或标底 •3 •投标人串通或行贿 •4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6 •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司法解释第14条:
• 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
日为竣工日期; •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为竣工日期。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以返工后承包人再次提请验收的日期作为竣工日 期,并且在计算实际施工工期的时候把发包人拖延 验收的时间扣除。
五、实际施工人的问题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 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 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 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一个问题
•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 ,缺乏法理上的依据 。
•各地法院对按白合同结算都是一致的

建筑工程法律实务

建筑工程法律实务

建筑工程法律实务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而又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行业,因此在建筑工程中,法律的作用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中的一些法律实务问题,包括合同管理、招投标、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管等方面。

一、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中,合同是各方之间约定的重要依据,具有约束性和可执行性。

因此,合同管理对于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合同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项目描述和工作范围:合同中应准确描述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工作范围。

这有助于双方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2.工期与交付时间: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开始日期、完成日期和交付时间。

这有助于双方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保证工程的及时完成。

3.工程造价和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总造价以及支付方式。

这对于双方的财务管理和资金流动都非常重要。

4.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

这有助于双方共同维护工程质量,保证工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5.保证金和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保证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并详细描述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这可以有效约束各方的行为,防范合同风险。

二、招投标招投标是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也是法律实务中的重点关注对象。

建筑工程招投标实务主要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评标和中标等环节。

1.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和投标资格要求等信息。

2.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中应包含施工方案、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等内容。

3.评标和中标:招标单位根据评标标准和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履行工程合同约定。

三、施工质量在建筑工程中,施工质量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建筑工程竣工后,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质量缺陷和保修期:如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进行修补或返工。

建设工程施工精要法律问答200例

建设工程施工精要法律问答200例

建设工程施工精要法律问答200例建设工程施工精要法律问答200例是世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潘定春律师及季双全律师在从事多年建设工程方面法律服务后,结合法律理论及实务撰写而成的一部专业论著。

本所将分批转载全文,目前已转载了三期。

以下是200问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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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投标及中标1、哪些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2、哪些施工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3、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造价数额标准是多少?4、投标之前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工作?5、投标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6、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什么条件?7、邀请招标是否需要备案?8、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如何应对?9、哪些情形属于中标无效?10、施工单位直接“续标”是否合法?11、通过“围标”中标,是否有效?12、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在合同中要求竣工结算再下浮10%,投标人如何处理?13、发包人将招标和投标之外的工程纳入施工承包合同范围,承包人如何处理?14、投标人能否在招标之前向发包方出具放弃权利的优惠承诺书?15、发包人未经过招标,直接将工程发包或收回总包中部分工程发包是否有效?16、招标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单位是谁?17、经过公开招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如果出现需要变更工期、工程造价等条款的法定事由,后续的补充协议是否需要后续备案?二、合同签订及合同效力18、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先后签订两份施工合同,是否属于“黑白合同”?19、发包方要求“带资”和“垫资”,如何签订风险控制条款?20、企业定额能否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进行约定?21、承包人如何签订固定总价合同?22、发包人有哪些主要义务?23、发包人的“协助义务”,能否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24、示范合同99文本,承包人有哪些“不作为默示”及时效条款?25、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发包人有哪些“不作为默示条款”?26、承包人如何签订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避免违法分包或转包?27、发包方指定承包方签订分包合同,该如何处理?28、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有何区别?29、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补充协议、签证、会议纪要等哪个效力优先?30、《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有哪几种情形?31、《招标投标法》规定合同无效有哪几种情形?32、《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无效有哪几种情形?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34、因资质问题而导致合同被认定无效,哪几种情况可以补正?35、“白合同”是否必然有效?36、没有备案的“黑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3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备案合同均没有“垫资”约定,但是“黑合同”有垫资条款,是否有效?38、《补充协议》改变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条款是否有效?39、备案合同关于工程造价和工期的条款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有效?40、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条款?4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分别发包,是否属于“肢解发包”?42、总承包人的哪些情形属于转包?43、哪些情形属于违法分包?4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被确认无效,总包合同是否也无效?45、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转包合同承包人和再分包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什么权利,是工程款还是直接工程费用?46、发包人一般从哪些方面判断施工单位存在“挂靠”?47、如何防止发包人以“挂靠”为理由解除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48、承包方如何通过《施工承包合同》的“限权条款”,对工程挂靠行为进行风险控制?49、施工承包合同因“挂靠”行为被认定无效,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人是被挂靠人还是挂靠人?50、如果是必须招标的工程,但是没有进行招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承发包双方均没有主张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必然裁判合同无效?51、工程承包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是否都会被法院追缴违法所得?52、工程欠款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属于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能否通过确认合同无效的途径来解决?53、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后,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能否包括利润?54、如果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材料涨价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有何办法?55、施工企业是否可以通过确定合同无效方式,来避免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56、什么是实际施工人?57、“垫资”和“贷资”有何区别?58、装修、装饰合同是否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三、合同履行、解除和终止59、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如何让闭口变“开口”?60、发包人将好的分项工程项目肢解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总包单位怎么处理?61、法律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需总承包人完成,其范围有哪些?62、图纸缺陷表现在那些方面?63、施工过程中,经过修改或调整的施工图纸是否需要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64、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谁承担相关费用?65、发包人法定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是什么?66、承包人停工前,如何防止发包方解除施工合同?67、如果工程未竣工,合同解除后如何确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量?68、承包人法定的解除合同条款有哪些?69、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承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70、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解除合同,可以要求赔偿的损失范围?7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较小,而实际损失太大,承包方如何处理?7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怎么办?73、发包人直接将分包工程款支付给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何办法?四、工程签证和索赔74、签证有哪些书面形式?75、哪些情形需要签证?76、有效的签证应包括哪些内容?77、施工监理单独在签证单上签字,是否有效?78、发包方不同意签证怎么办?79、工期顺延应该如何签证?80、哪些情况可以索赔?81、停工索赔的范围有哪些?82、签证和索赔有何区别?83、对工程量有争议,承包方怎么办?84、因发包人原因,施工企业解除施工承包合同后,应该索赔的范围有哪些?85、发包人先“擅自”使用,后又要求验收,竣工时间如何认定?86、施工图和扩初图有差异,是否属于设计变更,而要求调整工程款?87、对开工日期有争议,首先应适用哪个文件?88、示范文本所述“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14天”的起点是指设计变更确定之日,还是指施工完成之日?89、签证款应按照什么时间和方式支付?90、承包人有什么措施应对发包人拒签证、拒索赔、拒付款等行为?91、索赔期限和索赔时效有何区别?92、发包人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中,要求承包人放弃索赔条款,是否有效?93、索赔文件如何送达?94、索赔款的追索时效是从索赔成立之日计算还是从工程竣工结算之日计算?95、示范文本对索赔程序如何约定?96、承包人如何索赔可得利益?97、承包人索赔过程中,应注意哪些索赔技巧?五、工程质量、工期及竣工验收98、由发包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如何认定承包人的过错?99、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失,建筑单位、挂靠企业或个人应承担什么责任?100、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标准,被处以高额罚款,承包人有何措施保护自己?101、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工程质量获得“鲁班奖”或“白玉兰奖”等奖项,如果最终没能获得,承包人面对高额罚金怎么办?102、发包人指定专业分包,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总包人有哪些过错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103、工程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有何区别?104、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有何区别?105、施工单位如何承担保修责任?106、工程完工但未经过验收,承包方如何处理发包人“擅自”使用?107、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验收没有通过,承包人是否还应承担质量问题?108、什么是工程施工的关键线路?109、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对工期起算有何影响?110、工期延误的情形有哪些?111、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顺延的事实,承包人如何履行催告义务?112、发包人、监理单位经常在签证单上签署“不同意追加费用”或“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有何良策?113、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114、承包人如何避免逾期竣工违约责任?115、合同无效,发包人能否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116、工期的截止日期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还是工程交付之日?117、工程质量鉴定、工程价款审价和工期鉴定是否可委托一家单位?118、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是谁?119、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哪些内容?120、发包人拖延验收,承包人有什么措施?121、发包人以各种理由阻扰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怎么办?122、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只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验收是否有效?六、合同价款、工程款及工程结算123、直接发包的备案合同与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按照哪个合同结算?124、应该招标而未招标,双方私下签订施工合同,如何确定结算依据?125、“三边工程”如何结算?126、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方式,但是实际施工工程量减少,承包人能否按照原合同固定总价金额结算?127、固定总价或包死价、闭口价合同,工程造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128、固定价承包合同是否需要工程造价鉴定?129、如果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不因任何因素、任何理由、任何风险而调整”,能否适用变更设计按定额结算工程款?130、没有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但是已经部分施工,工程款如何结算?131、如果白合同无效,而黑合同有效能否按照黑合同结算?132、“违章建筑”完工后,施工单位建成后是否可以主张工程款?133、工程投标报价较低,如果当时施工企业资质不够,能否考虑主张合同无效,对工程款进行造价鉴定?134、施工过程中,因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和质量标准提高,增加的工程款的结算是否也需要同比例下浮?135、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计息时间如何起算?136、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或修复后仍不合格,发包方要求承包人返还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是否有依据?137、承包人想按照送审价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38、《司法解释》中有“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予答复”的含义是什么?139、送审资料包括哪些内容?140、结算协议、审价报告和审计报告,哪个作为工程结算依据?141、结算书上是否需要建设单位盖公章或项目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是否有效?14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结算、不付款,承包人能否拒交工程?143、发包人通过委托的审价单位拖延工程审价,来迟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怎么办?144、合同中虽然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或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结算报告,但是发包人将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交给审价单位审价,合同又约定以审价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如何处理?145、发包人单方委托审价机构,承包人对审价的内容不同意,是否可以在审价报告上拒绝签字?审计单位仍然出具审价报告,对承包人是否有约束力?146、竣工结算报告,已经符合合同约定送审价结算的默示条款,承包人的发文应忌讳什么?147、承包人在工程结算时,被发包人“罚款”怎么办?148、签订总价包干承包合同,如果设计没有变更、工程项目内容和工程量清单没有变化,是否需要办理工程结算?149、承包方能否接受发包方的在建工程抵押?150、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时,“以房抵债”是否合法?151、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没有共同委托审价,也没有约定审价时适用沪建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文或“核增、核减工程价款的审价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等,承包人是否应承担核增、核减工程价款的审价费用?七、风险控制及证据管理152、承包人为何要设立综合部或公务部专门接受函件和发函?153、施工企业如何使用项目章,来控制项目风险?154、如何摆脱“表见代理现象”,控制采购合同风险?155、如何控制项目章以及采购风险?156、施工单位如何保管合同原件以及签证、索赔证据原件?157、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或指定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项目经理如何固定证据?158、建设工程烂尾,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六个月,承包人有何办法?159、不作为的默示条款,除了合同约定,是否可以采用会议纪要的形式约定?160、承包人如何有效送达法律文件?161、施工单位如何控制劳务工工资的发放风险?162、建设工程分包中,分包人与其员工有劳动合同纠纷,总包人应否承担责任?163、劳务分包作业时发生安全和工伤事故,总承包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164、施工单位应该如何预防工地现场的“工伤诈骗”?165、施工单位购买哪些工程保险合适?八、争议解决及优先受偿权166、承包人能否选择自己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或第三方仲裁?167、因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不移交竣工资料,发包人能否向法院起诉?168、发生施工承包合同纠纷,如何理解“施工行为地”?169、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发包人、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170、实际施工人能否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要求追缴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非法所得”?171、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能否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确认?172、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哪些常见的纠纷类型?173、承包人如何注意工程结算款的诉讼时效问题?174、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间很长,承包人如何保护工程款的诉讼时效?175、如果发生诉讼或仲裁,承包人如何与鉴定单位打交道?176、具备什么条件,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进行强制债权文书公证?177、施工企业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履行哪些程序?178、分包工程承包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17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管辖为仲裁,仲裁机构能否直接裁决“优先受偿权”?180、承包人申请“优先受偿权”后,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181、为实现“优先受偿权”,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应特别注意哪些条款?182、开发商强迫施工企业放弃“优先受偿权”,该如何处理?183、施工承包合同解除或无效后,能否适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184、施工单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经法院强制执行追讨工程款后,发包人就施工单位开具发票能否另行起诉?185、代建制工程能否适用优先受偿权?186、装修装饰施工合同能否适用“优先受偿权”规定?九、其他187、建设工程争议解决评审制度对解决工程纠纷有哪些作用?188、“挂靠”行为和“企业内部工程承包”有何区别?189、工程总承包有哪些形式?190、对外资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有何特殊限制性规定?191、《建筑法》能否适用于土木工程?192、承包人签订代建制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主体是谁?193、建筑企业签订FIDIC合同条款,应注意什么问题?194、什么是BT项目?195、什么是BOT项目?196、什么是BOOT项目工程?197、发包人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能否剥离抵押?198、法律对建筑业企业的工法有何规定?199、哪些关键分项工程需要旁站监理?200、开发商为推迟商品房预售,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承包人如何处理?1、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如何应对?答: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主要情形包括:(1) 另行订立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2) 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3) 与非中标人订立合同;(4) 减少约定工程量或将分项工程交由他人完成。

建设工程法与项目合同实务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法与项目合同实务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02
鼓励从业人员参加 行业交流会议
支持从业人员参加行业内的交流 会议和研讨会,拓宽其视野和知 识面。
03
建立从业人员学习 平台
搭建从业人员学习平台,提供在 线课程、学习资料等,方便其随 时随地学习和提升。
建立从业人员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其具备相应能力
制定从业人员考核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法和项目合同实务的要求,制定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明确其应具备的能 力和素质。
案例分析:某项目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背景
解决方案
某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合同条 款不明确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管理问 题导致纠纷。
通过协商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加 强变更管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案例分析
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详细解读和双方行 为的法律分析,发现双方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且变更管理不 规范。
0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工程实践的变化,及时更新法律法
规,保持其时效性和适应性。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
1 2
加强普法教育
通过宣传、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建设 工程从业人员的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 律素养。
推广法律咨询服务
建立建设工程法律咨询服务平台,为建设工程从 业人员提供便捷、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合同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范围、质量标准、进度计划、成本预算、风险分配、变更管理、 争议解决等条款。
项目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常见问题
合同订立问题
合同条款不清晰、不明确,存在歧义或漏洞;双方对合同内容理解不一致,导致 后续争议。
合同履行问题
项目延期、成本超支、质量不达标等违约行为;变更管理不规范,导致合同变更 频繁且难以控制。

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中及有关问题

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中及有关问题

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中及有关问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中的有关问题夏正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房地产热带动了建筑市场的繁荣,受建筑市场巨大利益的诱惑,各类民事主体纷纷介入这一领域,由此引发的建筑施工类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建筑施工类案件往往标的大,审理难度大。

由于建筑领域专业性强、市场操作不规范现象严重,使施工类案件在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结算等方面的事实认定比较困难;同时由于国家对建筑领域管理性规范较多,立法层次复杂,导致在合同性质、合同效力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易起纷争。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许多重要问题做了规定,有效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并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通过对江苏省建筑施工类案件的审理,我们感觉在实务中仍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规范统一。

2008年初,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07年被改发案件进行了评析,发现施工类案件改发率较高,这一方面固然因这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另一方面与这类案件比较疑难复杂、上下级法院审理法官在法律理解上存在差异有关。

在此,我们撷取其中有典型意义的一些问题逐一剖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因此,中标后备案的合同被认为是白合同,而当事人另行订立的与备案的合同有实质性不同内容的合同为黑合同。

黑合同虽然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由于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而无效。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如何判断“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二是非必须招投标项目但发包人自愿进行招投标,是否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就建设工程的施工、交付和价款支付等事项达成的一致协议。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合同是关键的法律文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频繁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等方面,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实务问题。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1. 合同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建设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是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 合同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施工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

3. 合同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当事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

4. 合同生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1. 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工程进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工期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3. 工程价款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比例支付工程价款。

如有变更,应当书面确认。

4. 工程变更:如遇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规模、标准等发生变更,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按照约定或者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5. 工程验收: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交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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