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干扰审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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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一、引言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平台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表达观点的主要渠道。

然而,这种新媒体时代也带来了一系列难以掌控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媒介审判”。

本文将详细讨论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二、媒介审判的概念1·1 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的信息被大众广泛转发和评论,从而形成舆论压力,对传播信息的个人或组织进行道德、伦理或法律上的审判。

1·2 媒介审判的特点1) 全民参与: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发表个人对信息的评价和评论,形成舆论。

2) 冲动性:媒介审判常常受到情绪的影响,导致不理性的批评和攻击。

3) 信息失真:由于互联网上信息的广泛传播和编辑不严谨,媒介审判往往产生不准确的论断。

三、媒介审判的形式2·1 网上追踪和曝光媒介审判最直接的形式是通过互联网追踪和曝光个人或组织的言行。

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工具,人们可以方便地查找和发布相关信息。

2·2 网上评论和点赞大众可以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表对信息的评论,也可以通过点赞或转发来表达对信息的支持。

这种形式使得舆论更加快速和广泛。

2·3 网上辩论和抨击媒介审判往往伴随着激烈的网络辩论和抨击。

不同观点的人们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对话和辩论,也会有人以辱骂和嘲讽为手段抨击对方。

四、媒介审判的影响3·1 影响个人和组织形象被媒介审判所指责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受到形象受损的影响。

负面信息的广泛传播可能导致公众对其产生负面印象,从而影响个人和组织的声誉。

3·2 媒介审判的舆论压力在媒介审判的压力下,个人或组织常常会受到舆论的压力,需要积极应对,并采取相应措施来修复形象。

3·3 对言论自由的威胁媒介审判的过度批评和攻击可能对个人和组织的言论自由造成威胁。

人们会因害怕遭到攻击而自我审查,避免发表真实的观点。

审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审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审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也不能忽视审判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审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展开论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司法公正问题1. 审判裁决不公在一些案件中,裁判员可能会受到外界因素影响,偏袒某一方当事人,导致审判结果失去公正性。

这可能是由于官员贪污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所引起。

2. 执法过程不透明有时候人们无法获得对案件相关信息和庭审实况的充分了解。

特别是在敏感案件或被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中,媒体和公众缺乏获取真实信息和评估司法运行情况的渠道。

3. 执法执行力度不均衡在司法行政区域内,有时候同类型案件可能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或调查处理。

这种执法执行力度上的不均衡会给人们造成错觉,认为差距较大的判决不公正。

二、审判速度问题1. 案件审理周期长我国审判机关存在着庞大的案件积压,导致很多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

这可能是由于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审判流程过于繁琐等原因所致。

2. 庭前程序缺失一些案件在庭前预备阶段往往耗费大量时间,导致案件的审理被耽搁。

这主要与相关法律程序安排不完善有关。

同时,一些当事人利用庭前阶段辩护和申请磋商之机,进一步拖延了诉讼进程。

3.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在城市地区,由于人口密集和经济发展水平高等因素影响,司法资源得到了相对充分的调配。

但在农村及偏远地区,缺乏足够的司法资源支持。

这导致了城乡之间审判速度的差异。

三、裁决结果执行问题1. 裁决结果无法实施有时候,尽管获得胜诉或领取赔偿款项,但当事人仍然难以得到实际利益回报。

执行问题主要源于被执行人资产信息不透明、失踪或拒绝履行等因素。

2. 执行程序缓慢司法机关在裁决结果达成后,由于执行力度不足以及繁琐的执行程序,导致案件无法及时得到有效处置。

这使当事人费尽周折才能获得实际利益。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尽管存在监督组织和院内制衡机构,但对于裁决结果的监督并不够严格。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在当今的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然而,与之相伴的“媒介审判”现象也日益凸显,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媒介审判”并非一个新鲜的概念,但在新媒体环境下,它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更为复杂的态势。

简单来说,“媒介审判”指的是新闻媒体在司法机关还未对案件做出判决之前,就凭借自己的报道和评论,预先给案件定性、定罪,影响公众的判断和司法的公正裁决。

新媒体时代为“媒介审判”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首先,新媒体的低门槛和便捷性使得信息传播的主体变得极为广泛。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平台发布自己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和观点,而这些未经严格核实和筛选的信息很容易迅速扩散。

其次,新媒体的实时性和互动性使得信息能够在瞬间传遍全球。

一旦某个热点事件被曝光,瞬间就能引发无数人的关注和讨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再者,部分新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往往会采用夸张、煽情甚至歪曲事实的手法来报道新闻,从而吸引更多的眼球。

“媒介审判”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对于司法公正而言,它可能干扰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

司法审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但当媒体的舆论压力过大时,司法机关可能会受到影响,难以做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破坏了法治社会的根基。

对于当事人来说,“媒介审判”可能导致他们的名誉受损,甚至在未被定罪之前就遭受社会的唾弃和歧视。

即使最终被证明无罪,所受到的伤害也难以弥补。

此外,“媒介审判”还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过度的舆论炒作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比如在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中,媒体在案件侦查阶段就对嫌疑人进行了大量的负面报道,将其描述为“罪大恶极”的形象。

公众在这种舆论的引导下,纷纷要求严惩嫌疑人。

然而,后续的调查结果可能表明,嫌疑人的罪行并没有最初报道的那么严重,或者甚至可能存在冤情。

新闻审判

新闻审判

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泛滥的年代,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各种信息铺天盖地而来,不管我们愿不愿意,这些信息总是以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撞进我们的思想,影响我们的判断。

媒体的舆论引导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度。

在现代民主社会里,新闻报道不可能不涉及法律案件。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闻审判”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

“新闻审判”(trial by newspaper)又名“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影响司法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新闻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新闻审判”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新闻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包括中国在内,世界各国都是禁止新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

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

”但是在各国新闻界,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新闻审判”的现象。

“新闻审判”往往是在不经意间发生的。

导致“新闻审判”的基本诱因是媒体“越位”。

在西方新闻学里,媒体被认为是第四权力机构,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但是媒体的这种监督并不具备强制性,它只是大众传播社会功能的一种体现。

第四权力机构只是一种形容,并不是说新闻媒介具有某种法定的权力,新闻记者进入法庭对审判进行报道只是因为他们代表了那些不能亲自进人法庭旁听的普通公众。

但在实际的案件报道过程中,为吸引受众眼球,调动公众情绪,媒体往往会在不经意间产生主观的、激情的和煽动的倾向,这种无形中的“越位”很容易左右舆论,而一旦形成强大的社会公众意识,就会把法庭推向社会。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媒介(包括互联网、社交媒体、电视等)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而在这个媒介渗透的时代,媒介审判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媒介审判指的是,在媒介中涉及到的言论、文章、图片、视频等内容,可能因为违法、违规或不当而被提起审判。

如何应对媒介审判,成为了各方面关注的话题。

一、媒介审判的体现及风险媒介审判通常体现为以下情况:1.网络传播的不当内容,比如含有涉及到侵犯他人隐私、人身攻击、色情等等的言论、图片或视频等非法内容。

2.媒体报道中,对于某个事件或个人进行错误或不公平的报道,造成公众质疑或者损害。

3.网络社交平台上,人们发布的信息不实或者存在明显的歧视问题。

4.媒体编造、散布、炒作虚假信息,或者在事件报道过程中夹带着不实的言论引发质疑。

对于这些媒介审判的实际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个人而言,涉及到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的言论、文章、图片、视频等可能会面临被起诉或处理的风险,对个人造成不良影响。

2.对于企业、机构或者公共人物而言,面对媒介审判的风险同样很大,一旦发生不当行为或者对其进行不公平报道,可能造成重大的声誉危机,甚至影响到开展业务活动。

3.对于公众而言,虚假、不实或歧视性的信息可能会对其产生错误的引导或者影响其心理健康,甚至对社会产生负面的作用。

面对这些媒介审判的风险,人们应当如何应对呢?2.及时核查推送内容。

在推送信息之前,要尽量核实来源和真实性,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有意外升性抹黑他人或者故意误导公众等言论。

3.加强监督。

媒体自我审查和监督体系的完善,可以有效地防止媒体报道中带有错误、不公的内容,以及减少涉嫌侵权、侵犯隐私等不当行为的出现。

4.加强“反制”。

一旦涉及到侵权、侵犯隐私等不良言论的出现,个人和组织可以采取一定的“反制”措施,如与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沟通、检举、告发等方式。

结语:媒介审判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涉及到网络和新媒体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更加注重自己的言论、行为和行动,避免不当或违法行为,同时,推动相关机构、媒体和组织加强自我监督,维护公平公正的网络环境和社交环境。

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摘要:随着依法治国建设和互联网时代信息的迅速传播,人们的法律和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也逐渐增加。

文章通过司法案件,分析当今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从法学角度分析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和消极作用,并就如何平衡二者关系,促进司法公正独立提出建议。

关键词: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司法审判;公正舆论监督是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

它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却是一种精神的、道德的力量。

当分散的、个别的议论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经过传播而形成社会舆论时,便代表着众多人的看法和意志,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以案例分析我国社会舆论“干预”司法的现状媒体舆论,一定程度上影响的是大众。

近几年来,许多案件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网友们分成各种观点激烈评论,甚至偶尔也出现一边倒的状态,一定程度上“干预”司法裁判。

比如,发生在2006年的彭宇案,彭宇借助媒体和网络的力量引导舆论对法院施压,他向媒体表达自己是“做好事”,没有撞到人,而一些媒体则不加考察直接进行报道,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社会舆论的抨击使一审法院受到了极大的压力,在证据充分的条件下,却搬出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断,最终使一起简单的侵权案件演变为一场道德论战譹訛。

还有同年的“唐慧案”,正是由于部分网络媒体对唐慧的同情心理,导致案件初期民意和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支持唐慧,对其非法闹访行为却忽视不见。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在这种媒体引导判断、民愤干涉司法的情况下,对司法实施舆论压力,产生了很多负面问题。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因此,司法机关听取群众意见,并不代表案件走向或者判决结果就要被民众的情绪所左右。

二、从法学角度看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一)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1.有利于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完善。

从陈永洲事件析媒介审判现象

从陈永洲事件析媒介审判现象

摘要:在媒介无孔不入的多媒体传播时代,媒介审判现象屡见不鲜,“药家鑫案”、“李启铭案”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媒介审判案例。

随着央视播放陈永洲道歉视频这一事件的发生,尤其是陈永洲以囚衣、光头、手铐的典型罪犯形象在全国观众面前认罪致歉,媒介审判现象又一次引起了受众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陈永洲事件为切口分析媒介审判现象,未审先判、媒体暴力、媒体越位是此次事件的典型表现。

媒介审判影响司法独立、与媒体社会责任相违背、不利于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破坏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和谐共处,造成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通过分析媒介审判产生原因,从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受众的角度分别提出应对策略,从而有效杜绝媒介审判现象。

关键词:媒介审判媒体司法陈永洲事件陈永洲事件在媒体之间引起轩然大波是可以预见的——2013年10月26日早上,央视在《朝闻天下》播出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而被刑拘在押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录像,当事人向警方坦承自己收受他人钱财,连续发表多篇攻击中联重科的失实报导。

很多观众都在电视机前观看了央视采访正在刑拘中的陈永洲的新闻节目。

节目一出,顿时成为当天社会舆论议论的热点。

媒体先于法庭按照司法正常程序审理直接将陈永洲扣上罪名,并在全国观众面前承认自己的罪行并郑重道歉,这是典型的媒介审判,未审先判。

媒介审判是一个老话题,但此次央视对陈永洲的报导方式暴露出当下中国媒体对于媒介审判的含糊态度,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媒介审判的发生也有其必然性。

故此,笔者结合这一事件重提媒介审判,以期引起媒体尤其是官媒对该问题的重视,并为重新审视我国媒体的生存环境提供新的视角。

一、我国媒介审判的现状及特点(一)什么是媒介审判媒介审判的定义最早起源于美国,西方新闻界对媒介审判的定义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

[1]媒介审判的界定主要是指媒体超越司法正常程序,贸然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案情分析、定性、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先于法律条文相关规定自行定罪,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有失其公正、公平性。

_媒介审判_现象分析

_媒介审判_现象分析

新闻与法“媒介审判”现象分析● 袁 媛“媒介审判”的含义及特点“媒介审判”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

通俗一些讲,“媒介审判”就是指大众传媒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重大案件,在法院还未做出相应的判决前,就对该案件进行大量报道,而且在报道过程中因为情感因素或利益驱使,报道者往往会掺杂个人的主观好恶因素,用一些感情色彩很浓的褒贬词语进行报道,从而担当起“民间审判”的角色。

 审视媒体对于这些案件的报道,笔者认为“媒介审判”的特点主要有:1.媒介情绪“失控”,语言煽情化、暴力化。

媒介在报道中大量倾注了个人情感、好恶等主观意象,失去了应有的客观公正的理性。

另外,媒介用 “灭绝人性”、“罪不容诛”等词语来形容犯罪嫌疑人,首先给读者造成一种印象,即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

这无疑使受众对事实的公正判决产生先入为主的坏影响。

2.“媒介审判”的事件一般都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

媒介竞争的激烈和白热化,使很多媒介对于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事件趋之若鹜。

3.“媒介审判”一般都通过几个步骤来实现。

即:媒介首先对案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在社会上形成一种高度热烈和统一的舆论氛围→吸引了某些国家部门的权力介入→最终法官不得不考虑公众舆论的压力,从而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

简化一下,即:“传媒影响舆论→舆论影响领导→舆论和领导影响法院→法院影响审判”。

“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1.司法制度的缺位使媒介有空可钻,媒介是情有可原。

尽管我国司法体制正在不断的完善之中,但其自身的设计缺陷、执法过程中的种种漏洞、以及其内部的监督苍白无力等原因,都在不同程度上使人们对其能力和效力产生了怀疑。

然而人们为了解决问题,不得不向媒体寻求帮助。

而一些媒介也恰恰就是打着“满足受众需求”的旗号,以填补司法功能的缺陷为由,大胆地充当了“勇士”,为人民说话、办事,进行“媒介审判”。

陈荣杰10年扳倒蒋艳萍 媒体先审判法律怎么办

陈荣杰10年扳倒蒋艳萍 媒体先审判法律怎么办

陈荣杰10年扳倒蒋艳萍媒体先审判法律怎么办?被湖南84岁老人陈荣杰经10年努力扳倒的蒋艳萍,从1999年以来就成了媒体关注的一个热点。

2001年3月20日,湖南长沙中级法院公开审理蒋艳萍涉嫌贪污案,但至今未作出判决。

与此同时,媒体亦对蒋艳萍进行了“审判”,并将其定性为“巨贪”。

“媒体审判”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忧虑。

一起法院还未审结的案子,被告人已被媒体“定性为贪污犯。

面对媒体的这种行为,法律该怎么办?媒体:蒋艳萍是“女巨贪”检察院:指控蒋涉嫌贪污罪蒋艳萍案于今年3月20日至23日,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曾担任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的蒋艳萍,因涉嫌特大经济犯罪,于2001年1月16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庭审的4天中,51家中央、省市新闻媒体的100多名记者到现场采访。

一家南方的报纸,以系列报道的形式关注着该案。

3月20日刊登了《湖南最大女贪官蒋艳萍发迹史》,3月21日,庭审第二天,《湖南女巨贪庭审直击:蒋艳萍据不承认犯罪事实》见报,3月24日,庭审结束后,报道了《女巨贪蒋艳萍终认罪———我本来很纯洁我现在很痛心》。

除了这家南方的报纸,冠以《湖南第一女巨贪》、《女巨贪狱中卖色相》、《湖南将公审首名厅级女贪污犯》等标题的报道便频频见诸报端。

而《一定要看到女贪官的下场》、《枪毙了还少》之类的标题,似乎提前昭示了该案的最终结果,尽管时至今日法院尚未宣判。

有报道称,蒋艳萍“贪污数额1000万元,还有报道说蒋艳萍“艳贪千万,这与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贪污数额相去甚远。

检察院指控蒋艳萍涉嫌贪污罪的金额是73.4981万元。

《起诉书》中指控:“1994年5月至1996年6月,被告人蒋艳萍利用担任六公司党委书记和劳服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以要费用承接业务为名,指使他人采取虚开民工工资和租费单、材料发票等手段,先后14次,从本单位管理的长沙市八一路、三泰街、长沙大厦、韭菜园、乔庄路口、松桂园等人行天桥和城南路、解放中路高架桥以及社科联、三水厂等10项工程中,套取项目应上交公司的管理费73.4981万元据为己有。

论“媒介审判”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响

论“媒介审判”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响

论“媒介审判”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响作者:邱银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1期摘要随着大众传媒的日益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井喷式发展,涌现出一批批“许霆案”、“胡斌飙车案”、“药家鑫案”等案件。

媒体通过舆论传播,将个案报道演变成全国性公共事件,形成强大的公共舆论,进而影响司法审判活动,最后形成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却以不可阻挡之势干扰着司法独立,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定罪量刑等方面产生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键词介审判公正审判权人格权作者简介:邱银娟,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7-02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在陕西西安被执行死刑。

随着药家鑫生命的逝去,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一改过去的沉默,开始起诉律师张显侵犯名誉权案。

在这一场全国媒体参与的生死大战中,留给社会的反思却从没有停止过,人们开始反思当初舆论一边倒的讨伐药家鑫是否正确。

实际上在药家鑫被法院判处死刑前,有关药家鑫的生与死的争论在媒体上广泛地讨论着和吸引着社会大众的眼球。

截止2011年4月29日,百度上输入“药家鑫”三个字,就可以找到相关结果约4,690,000个。

在2010年4月22日之前,在网络搜索“药家鑫”,跟在这个名字背后最多见到的是“死刑”二字,很容易让人误认为该案已经宣判。

实际上,法院对药家鑫进行司法审判的同时,网络舆论对药家鑫的社会审判也在进行。

媒介审判的造势,给法院的审判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我国媒体对药家鑫案的是当代媒介审判的一个典型现象。

有关媒介审判在我国尚无相关规定。

媒介审判是一个来自西方的概念,它是指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裁判。

在我国对媒介审判的认定及是否存在媒介审判,理论与实务界存在不同的意见。

但是不管承不承认,在我国媒介审判是实实在在的存在的,它对社会影响最终危害就是通过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它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最新整理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docx

最新整理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docx

最新整理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一、何为媒介审判最近关于财新记者王晓璐的报道,使媒介审判一词又重新回到大众视野并引起广泛讨论。

追本溯源,媒介审判一词最早出现在西方的司法及媒体实践中。

即媒体对于法院尚未最终裁决的案件进行报道和评论,经常会对法院的审判活动造成影响,尤其在设立了陪审团的案件中,传媒报道的影响更容易通过陪审团成员发挥作用。

这种新闻媒体通过报道和评论影响审判结果的现象被西方学者称为“trial by mass media”,即我国所称的“媒介审判”。

中国的法律不包含陪审团制度。

因此,对于媒介审判在中国的存在与否,学界也有诸多讨论。

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唐远清认为,中国不存在“媒介审判”,所谓的“媒介审判”现象的罪魁祸首是“行政审判”。

他认为,从我国现实国情看,其实问题的症结不在媒体,而在于媒体和法院之间,存在着一个不可逾越、颇有国情的环节,那就是行政权力或者说“长官意志”的干预。

因此,在中国,并不存在什么“媒介审判”,存在的是“行政审判”。

法学家魏永征认为,如今中国的媒介虽然不再有斗争工具的性质,但是它仍然在不同程度上拥有公权力的背景。

其中特别是那些国家通讯社、党的机关报以及政府台,他们那些被认为体现某种官方意图的内容,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性,对于法院也不例外。

这样,那种媒介凌驾司法的陈旧观念,还是有机会外化为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媒介审判。

二、媒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区分媒介审判和舆论监督是很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为了更好地理解媒介审判的内涵,首先不妨来理清这两个概念的不同之处。

媒介审判,是可能会违背法律的。

我国法律规定无罪敲定原则。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精神,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不受非法侵犯。

但在各国的侦查实践中,那些误报、过度报道或者真名报道的犯罪新闻报道常常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

因此,媒介审判不只是关乎媒介报道失实和媒介伦理的问题,更直接的是违反法律。

媒介在报道重大事件时以自身好恶,在法院还未审理案件时就自己对事件进行审判,这种带有个人倾向的报道所带来的是不理智的舆论,最后可能是导致法官屈从民意,做出误判。

舆论影响法律判决的案例(3篇)

舆论影响法律判决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舆论对法律判决的影响越来越大。

本文以张三案件为例,探讨舆论如何影响法律判决的过程。

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2018年6月,张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过调查,张三被认定在2018年5月与邻居李四发生纠纷,持刀将李四刺伤。

案件发生后,张三被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审前舆论发酵案件发生后,当地媒体报道了此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部分网民在社交媒体上对张三的行为进行了谴责,认为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应受到严惩。

同时,也有网友为张三辩护,认为案件背后可能存在其他原因。

2. 庭审过程2018年8月,张三案件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张三在犯罪过程中存在自首情节,且案发时情绪激动,请求从轻处罚。

而公诉机关则认为张三故意伤害他人,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

3. 舆论干预庭审过程中,部分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对张三的行为表示同情,认为其可能存在家庭暴力等背景。

与此同时,也有网友呼吁严惩张三,以警示他人。

舆论的发酵使得法庭审理过程备受关注。

4. 判决结果2018年9月,人民法院对张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张三在犯罪过程中存在自首情节,但考虑到其犯罪行为给受害人李四造成的伤害,判决张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舆论对法律判决的影响1. 舆论对法官的影响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法官在判决时可能受到舆论的影响。

如本案中,法院考虑到舆论对张三的同情,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这表明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判决。

2. 舆论对公众的影响舆论对公众的影响更为明显。

一方面,舆论引导公众对案件产生一定的看法,从而影响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另一方面,舆论对判决结果的传播,使得公众对法律判决产生质疑。

3. 舆论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舆论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不容忽视。

当舆论干预法律判决时,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从而损害司法公信力。

为何要改判——浅谈社会舆论对我国司法审判的影响

为何要改判——浅谈社会舆论对我国司法审判的影响

为何要改判——浅谈社会舆论对我国司法审判的影响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传播与交流也越来越便利,越来越快捷。

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与迅猛发展,影响的不仅是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上的变化,也使人们可以参与社会话题的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甚至影响到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从社会的热点案例出发,剖析社会舆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的方法,可以使社会舆论更好地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服务。

关键词: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与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公众通过互联网参与到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

在司法领域,“媒体审判”、“舆论审判”已经不是什么新奇的事情。

很多案件刚刚发生或者是还在一审的审理过程中,社会舆论就积极介入,发表各自的意见。

许多群众认为法院的审理有失公正,或是法官的判决不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或是认为对罪犯的判决太轻等等。

这些社会舆论一次次的将司法部门推上风口浪尖,在某种程度上,对司法的公正起到一定监督作用。

一、社会现状分析“广州的许霆案”、“南京的彭宇案”、“河北的李启铭案”、“西安的药家鑫案”这都可谓是近几年网上的热案,案件的“一波三折”,让我们看到了社会舆论力量的强大。

从案件的开始到结束,网民的观点意见、专家学者的建议、法学界的各种争论不断。

这不禁让人产生了疑惑:我们的法院到底应该如何判案?我们的法官到底应该依据什么判案?这也不得不让我们担心,在这众多的舆论压力下,我们的法官是否还能保持独立呢?当然,我说这些并不是说社会舆论只会妨碍我国的司法审判,社会舆论作为我国社会监督的手段之一,同样也有其积极的一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表示,舆论的社会效果要一分为二地看,方方面面因素加起来的舆论力量,对法治的公正能起到推动作用,但也有可能产生负面作用,因为民间舆论有时候是受感情影响的。

一些国家的司法审判中会尽量排除干扰,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这说明司法查明的事实和社会舆论认定的事实是有区别的。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正文:一、引言在新媒体时代的普及下,大量信息通过各种平台迅速传播,并迅速塑造了社会舆论。

这种大规模的信息传播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中之一便是“媒介审判”现象。

本文将对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进行详细探讨。

二、概念解读⑴“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是指在新媒体平台上,公众对媒体行为和言论进行评判和裁决的现象。

媒介审判主要体现在网络舆论的集中表达和对媒体品质的批判。

⑵“媒介审判”的表现形式“媒介审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网络舆论的集中表达:当传媒行为具有较大的争议时,公众会在网络上积极参与讨论,并对其进行评判和批评。

b) 媒体品质的批判:公众对媒体行为的质量进行批评,如内容失实、偏颇、夸大等问题。

三、影响因素⑴媒体的立场和偏见媒体在报道中往往有自己的立场和偏见,这可能引发公众对其进行批评和评判。

例如,一些媒体可能会在报道中夸大事实或者有意诋毁某些个人或团体。

⑵公众对信任度的变化随着新媒体的普及,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度有所下降。

这使得公众更加愿意对媒体的行为进行质疑和评判。

四、“媒介审判”现象的影响⑴媒体的道德和责任感提升面对公众的监督,媒体可能会更加注重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提升自身的道德和责任感。

⑵新闻报道的多样性和独立性增强在“媒介审判”的压力下,媒体可能会更加注重报道的多样性和独立性,以满足公众对多元化观点的需求。

五、案例分析⑴ A事件的“媒介审判”在A事件中,某媒体发布了一篇关于某政治人物的报道,由于报道内容失实,公众积极参与网络讨论,并对该媒体进行了批评和谴责。

⑵ B事件的“媒介审判”在B事件中,某媒体对某社会问题进行报道时,片面夸大事实,公众对该媒体的行为进行了评判和指责。

六、解决方法⑴提升媒体素质媒体应提高自身的素质,加强自身对新闻事实的核实和客观报道,以增强公众对媒体的信任感。

⑵加强监管和规范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制定明确的规范和法律,以保障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浅析舆论审判的成因

浅析舆论审判的成因

I论坛■浅析舆论审判的成因文/胡大任摘要:社会舆论作为能够影响审判的因素之一,既有舆论监督的正面作用,亦有过度干预司法妨碍司法公正的情况发生。

本文从道德与法,正义观念与社会心理三个角度分析社会舆论如何对司法审判施加影响。

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审判正义观念社会心理―、舆论审判现象的由来1997年河南“张金柱”案轰动全国,时任公安分局政委的 张金柱酒后驾车撞倒一对父子后逃逸,十一岁的儿子苏磊当 场丧命,父亲苏东海则被轿车拖行一千余米身受重伤,张金柱 的轿车被义愤的群众逼停,后被批捕。

随着媒体铺天盖地的的 报道,该案迅速成为全国舆论的核心,肇事者公职人员身份的 披露与民众愤怒情绪的激增导致案件的发展很快进入了极 端。

报社和法院不断接到市民电话,要求判处张金柱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声音占据了上风。

于是,庭审期间出现了 壮观的场面,大批民众走上街头,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 审,近万市民聚集收听。

最终,案件审理结果“顺应民意”,张金 柱被判处死刑。

该案件即被刻上“舆论杀人”的烙印,“舆论审 判”一词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

舆论一词广义上指社会上同时存在的多种意见,各种意 见的总和或者纷争。

社会舆论是社会心理的再现和外化,当存 在一种剧烈的外部信息刺激时,社会成员的内在情绪即迅速 转化为向外部表达的公开意见,一次舆情激愤的案件就能够 充当这种刺激因素,引发一场舆论风暴。

社会舆论风向最初是 零散的,社会心理的互动往往推动着个人情绪或意见形成相 对集中的意志方向,处于同一阶层的社会大众之间由于彼此 熟悉、利益相近甚至在一同生活而产生的信任感,以及因信任 而产生的心理认同,使得任何个体传播的信息都很容易快速 被周围的人盲目相信,并不辨真伪地继续传播。

人们在不确切 了解案件真相和相关法律时往往先入为主,轻信他人的意见。

当受到外界信息刺激时,大多数人的反应是情绪性的,特别是 在公共场合若出现相对激烈的、趋同的刺激性言论或举动,会 迅速产生一种广泛的情绪感染,从而使零散的个人意见汇聚 成为具有代表性的社会舆论潮流,这种舆论潮流经过媒体的 渲染后在个案中往往会对司法审判起到影响。

媒体和司法审判——以刘涌案为例

媒体和司法审判——以刘涌案为例

媒体和司法审判:应该如何平衡?- [论文]2004-03-30以刘涌案为例徐迅律师去年在北京的一次研讨会上发表文章,报道她在这一年一连参加了四次有关媒体和司法的学术研讨活动,指出有关媒体和司法两者之间的冲突和平衡,乃是2003年中国新闻界和法律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我虽然没有参加这么多的研讨活动,但是仅从这一年新闻媒介上的报道热点,例如孙大午案、刘涌案、宝马车肇事案等等,也无不在不同程度上看到了媒介和司法之间的互动作用。

其中刘涌案,历时两年,一波三折,尤为不可多得的典型个案。

检阅此案有关报道和评论,颇有感悟,谨撰此文,就教于诸位。

一、媒介影响司法审判主要是设置议题媒介是不是会影响司法审判?这首先不是理论问题,而是一个事实问题。

且看刘涌案: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刘涌死缓公布一个星期后,上海的《外滩画报》首先发表质疑,《北京青年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等报刊迅速跟进,互联网上评论如潮,尔后才有最高法院的提审和改判,媒介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是谁也无法否认的。

那么这种影响,是不是可以认为是“民意干预司法独立”、甚至是“舆论杀人”呢?我不这样认为。

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洋洋一万八千余言,罗列被告人所有犯罪事实和证据以及判决的理由,其中特别是对足以判处死刑的“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的罪行,作了详细叙述,并且逐条驳回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理由,这是基于事实和法律作出的独立判决,显然不是“民意”的“干预”的结果。

有的人对原二审改判理由“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仍然表示存疑,以为再审判决还不足以排除这个“不能排除”。

其实再审判决书排除刑讯逼供的理由,不但有证人证言,还有2000-2001年长达一年的39份体检书证,事实和理由应该是充分的。

何况原二审以“不能排除”为由予以改判,本来就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因为只有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亦即受到指控的一方负有证明它不存在的责任的情况下,才能从“不能排除”推定事实成立;而举证责任倒置必须以法律规定。

媒介审判的案例

媒介审判的案例

媒介审判的案例介绍媒介审判是指通过媒体渠道对涉及法律案件的媒体报道进行评判和审查的过程。

在现代社会中,媒体的力量愈发强大,其报道与评论往往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媒介审判旨在确保媒体对案件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或误导公众。

媒介审判的意义媒介审判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媒介审判的意义:1. 辨析事实真相媒介审判通过客观、真实地报道法庭审判过程和案件事实,辨析真相和谣言,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实质和背后的法律原则。

2. 保障公正审判媒介审判能够监督法律执行的公正性。

媒体对于司法行为的监督和报道,有助于避免司法腐败、权力滥用等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3. 促进司法改革媒介审判通过披露案件的瑕疵和问题,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以提高审判公正性和效率。

媒体对于司法行为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和透明。

4. 影响公众舆论媒介审判对公众舆论的影响力是巨大的。

公众通过媒体了解有关案件的信息,形成自己的观点和判断。

媒介审判的正确引导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观和法治观念。

成功案例以下是几个媒介审判的成功案例,它们展示了媒体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和维护的重要性。

1. 媒体独立性案例:《污名》报道2016年,一家媒体发表了一篇名为《污名》的报道,揭露了一宗被政府封锁的敏感案件。

这篇报道经过深入调查,揭示了被告的无罪真相以及法官和检察官在本案中的不当行为。

由于报道的真实性和震撼力,公众的关注度大幅提高,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回应。

最终,案件被重新审理,被告获得了公平对待和正义。

2. 反腐败案例:「断头台」行动中国的「断头台」行动是对一系列腐败官员的追责行动。

媒体通过曝光这些官员的贪污行为,推动了反腐败的力度。

这些报道揭示了腐败现象的严重性,促使政府采取更积极的反腐败措施。

媒体的报道在舆论场上掀起了强烈的反腐风潮。

媒介审判的挑战尽管媒介审判有着许多积极的影响和意义,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1. 主观性和偏见媒体报道往往带有主观色彩,受到记者的立场和观点的影响。

舆论热度影响法律的案例(3篇)

舆论热度影响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站等车时,一位老人突然倒地。

彭宇上前扶起老人,但老人却指责彭宇将其撞倒。

随后,双方发生争执。

不久,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彭宇因此被老人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人们纷纷对彭宇的行为进行讨论,认为他见义勇为却遭受不公正待遇。

舆论热度持续高涨,引发了对见义勇为者和受害者权益保护的讨论。

二、案件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舆论热度对案件产生了显著影响。

以下是案件审理的几个关键节点:1. 诉讼请求老人家属在起诉书中,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25万元。

彭宇则辩称,自己是好心扶起老人,并无故意伤害。

2. 舆论压力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对彭宇表示同情,认为他见义勇为却遭受不公正待遇。

部分网友甚至呼吁抵制老人家属,要求法院公正判决。

3.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舆论热度对案件的影响。

法院认为,彭宇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考虑到老人家属的损失,判决彭宇赔偿老人家属1.1万元。

4. 舆论反响判决结果公布后,舆论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满。

部分网友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充分考虑彭宇的见义勇为精神,也没有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三、案例启示彭宇案引发了人们对法律、道德和舆论关系的思考。

以下是此案给我们的启示:1. 舆论热度对法律的影响此案表明,舆论热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法律的审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舆论对案件的影响,确保公正、公平。

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是道德的体现,但法律与道德并非完全一致。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需要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寻求平衡,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要鼓励人们见义勇为。

3. 公众舆论的引导舆论对法律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公众舆论需要引导,避免过度炒作,导致案件审理受到干扰。

四、总结彭宇案是一起典型的舆论热度影响法律的案例。

此案提醒我们,在审理案件时,法院需要充分考虑舆论对案件的影响,确保公正、公平。

“闹庭”现象与“藐视法庭罪”

“闹庭”现象与“藐视法庭罪”

“闹庭”现象与“藐视法庭罪”闹庭现象与藐视法庭罪相信大家都听说过闹庭这个现象,也就是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原告或其它相关人员进行各种妨碍法庭正常进行的行为,比如高喊、大吵大闹、投掷物品等。

这些行为不仅给诉讼程序带来麻烦,也对法庭的权威产生了极大的冲击。

为了维护法庭的正常秩序,我国将藐视法庭罪作为一项犯罪行为,并明确了其界定和处罚规定。

一、闹庭现象带来的影响“闹庭”这个词汇可能对普通人来说是很好玩的东西,但在诉讼程序中,它却暴露出的是对法庭系统的不尊重和对司法公正的干扰。

闹庭可能会导致以下后果:1. 影响法庭的权威在司法制度中,法庭是承担公正审判使命的重要机构之一。

而当一些人在法庭中进行高喊、大吵大闹、投掷物品等不适当的行为时,这不仅会妨碍审判的正常进行,还会使法庭的权威受到破坏,让人产生不尊重法律的感觉。

2. 延误案件结案时间闹庭可能会让法庭工作人员在之后要进行繁琐的证据收集、证人传唤等行为,从而耽误法庭处理此案的时间。

这也会拖延案件的结案时间,影响司法效率。

3. 导致诉讼记录的不完整在闹庭期间,往往会有人因为抢话等原因打断诉讼程序。

在闹庭期间,有时候法官和检察官的问题会被打断,在闹庭留下缺失的口供或逾期交换证据的事件,可以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不利的影响。

4. 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在闹庭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亲友可能会出现身体上的伤害。

比如被误伤的辩护律师雇员,或证人、法官和检察官要面临人身攻击的危险等。

二、藐视法庭罪的起源在我国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了藐视和毁坏法庭,特别是对法官、检察官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挑衅等行为,便会触犯“藐视法庭罪”的法规并被予以追究。

藐视法庭罪起源于清代的刑法典,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法律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但是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藐视法庭罪又重新被纳入了我国刑法之中。

三、“藐视法庭罪”定义及处罚一般来说,藐视法庭罪是指在法庭上对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等进行侮辱、威胁、挑衅等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法庭的正常工作和司法秩序,损害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同时给他人造成了莫大的心理伤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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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媒体干扰审判行为刑事抗制之浅论作者芦鑫(政法与历史学院法学专业2006级)指导教师李文杰[摘要]:传媒与司法是当今社会维护公正的两大重要基石,两者实现良性互动对于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媒体往往制约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妨碍当事人利益的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诉讼参与者的权利保障是基础,而权利限制则是为了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者的权利,本文只是以理性制衡观点和分析比较的研究方法来探讨媒体干扰审判现象背后的玄机,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消除媒介审判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司法与传媒在此方面应具有共同的目标,并由此实现有效互动。

[关键词]:传媒;司法;刑事审判;权利保障;权利限制法庭是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

保障法庭能在不受外界不适当干扰的相对独立的环境下审判,既是维护正常的法庭的需要,也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

因此,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保护,是各国法律都予以关注的事项,对于作为最后保障法的刑法自然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综观各国刑法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犯罪,罪名的不同反映着各国刑法保护网的疏密和刑事司法制度的特色。

英美法系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藐视法庭罪就是其中的一个特色罪名,该罪的行为方式分为两种:直接藐视和间接藐视。

前者的外延包括但不限于我国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后者则主要指新闻媒体对审判的干扰行为。

这种行为目前未进入我国刑法的规制范围。

那么,有无必要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抗制?在法治的价值得到各国首肯的同时,民主的价值也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彰显。

任何真正的法治国家的司法都必须正视和尊重民意。

而大众传媒很大程度上就是民意的广泛代表。

司法自然不能拒绝媒体的报道和监督,如果把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行为纳入刑事抗制范围,那么合理的范围该如何确定,才能既保障新闻自由又不侵害司法独立呢?我们只有通过对国内外媒体的运作和法院审判的实际考察,才能得出正确的解决方案。

一、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媒体干扰审判行为的刑事抗制国外对媒体干扰审判行为的刑事抗制,在英美法系国家表现在藐视法庭罪的设置上,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设置了与藐视法庭罪相类似的各种罪名。

(一)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媒体干扰审判的刑事抗制1.英国在英国,藐视法庭罪属于普通法上的犯罪。

它包括通过在法庭内对庭审法官使用藐视或不敬的言辞,或在法庭外对法院使用藐视性言论而冒犯法庭。

它主要有8种类型:(1)当面藐视法庭(2)诽谤中伤法庭(3)对陪审员或证人进行报复(4)阻碍法庭官员执行公务(5)影响未决案件的公正审判(6)在出版物中预先对未决案件进行评断(7)对有关不公开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情况加以公布(8)公布匿名证人的身份。

上世纪80年代初,英国曾对藐视法庭罪的法律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了1981年《藐视法庭法》。

在这部法律中确定了本罪的严格责任原则,即该罪注重的是客观方面,没有影响审判过程的故意,或有关记者、编辑在道德上不应受谴责,这对于构成犯罪均无关紧要。

当然,《藐视法庭法》对严格责任的适用也作了限制,只适用于对司法活动有实质性危险、可能严重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

2.美国美国1789年《司法法》中对藐视法庭罪作了与英国普通法相类似的规定,法院对一切侮辱或妨碍司法的言行,得处以罚金或监禁。

但1792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该修正案标志着美国在藐视法庭罪方面与英国普通法传统相分离[1]:只有存在着针对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极其严重”的实际恶意和一种“迫在眉睫”的险情时,法院惩罚出版物言语的行为才不失为正当。

1831年国会通过《宣布有关藐视法庭罪之法律的法令》,该法令开始对藐视法庭罪的适用予以限制。

逐渐的,联邦法院开始不允许以藐视法庭罪惩罚媒体批评法院和法官的言论,藐视法庭罪保护的法益从法官和法院的独立和尊严转向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公平审判的权利。

3.我国香港地区在我国香港地区,藐视法庭罪早期是普通法上的一种轻罪,近些年来,立法机关将其转化为制定法上的犯罪,分散在不同的法例中。

如《裁判司条例》、《地方法院条例》、《陪审团条例》以及各类审判条例之中。

自20世纪80年代初,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试图对藐视法庭罪作出改革,草拟专门的《藐视法庭条例》[2]。

在香港,藐视法庭罪是指一切足以阻碍、干扰或妨害法庭或其他审判机构某一特定案件的司法活动及程序的行为。

包括刑事藐视法庭、民事藐视法庭、刊物藐视法庭以及中伤法庭等。

其中刊物藐视法庭是专指新闻媒体的任何有使公平审判受妨碍的报道。

妨碍民事诉讼的刊物藐视,包括倾向于起诉之初便阻止当事人提出诉讼的刊物等,这种刊物以不利的评论向一方施加不当的压力,可能使该方中止诉讼或作出妥协。

妨碍刑事案件的刊物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趋于使法庭产生歧见,因而危害了法庭的公正性的刊物,包括:(1)评论被告的个人性格;(2)刊登据称是被告所作的白皮书;(3)评论有关案件的功过;(4)刊登被告照片,而此种刊登方式使备受瞩目的被告人多数时候能被认出。

第二类是影响法庭判断真正事实的能力刊物。

包括:(1)妨碍法庭聆听所有证供;(2)影响所作证供的真实性和正确性[3]。

(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刑事抗制1.法国法国刑法中规定了类似英美法系刑法中“影响未决案件的公正审判的行为”而构成的藐视法庭罪的行为。

法国刑法规定“在法院最终判决之前,发表旨在施压的评论,以期影响证人拟作之证明,或者影响预审法庭或判决法庭之决定的,处6个月监禁并科5万法郎罚金。

如此种犯罪系通过文字或视听新闻途径实行,并于确定有责人员,适用有关法律之特别规定”[4]。

针对已决案件,法国刑法也注重对有关司法文书及法院决定的保护。

法国刑法规定“以言语、行动,各种性质的文字或形象,竭力公开散布对司法文书或决定的不信任,足以危害司法权威及司法之独立地位的,处6个月监禁,并科5万法郎罚金。

如系通过文字或视听新闻途径实行,并于确定有责人员,适用有关法律之特别规定”。

2.德国德国刑法典规定了对法院审理活动的禁止性传达令罪:“如果行为人有以下行为,处1年一下自由刑或金钱刑;1.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传达不予公开的法院审理活动或与案件相关的公务文件的内容;2.违反法院给据法律所赋予的缄默义务,无权地暴露通过非公开的法院审理活动或通过与案件相关的公务文件所获知的事实;3.在公开的审理进行讨论之前或在程序结束以前全部或重要部分,以原文的方式公开传达有关刑罚程序、罚款内容或纪律处分程序的起诉书或其他公务文件。

”[5]从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德国注重对司法活动及文书的必要的秘密性的保护,而媒体传播的公开性决定了媒体完全可能因为对司法活动不适当的公开报道而触犯本罪。

3.我国台湾地区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中没有藐视法庭罪的规定。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妨害法庭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当行为的,只给与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

因为轻微的行政处罚尚不足以充分维护司法尊严,因而台湾地区“刑法修正草案”中增设了藐视法庭罪,其中就包括了对间接藐视法庭行为的处罚。

“意图影响在审判中案件之处理,对于有审判职务之公务员公然侮辱诽谤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从此我们不难看出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媒体干扰审判行为的重视程度,都将其纳入到了刑法的范畴去加以管制和制约,这充分说明了对司法保护的重视和对媒体干扰审判的高度警惕。

二、刑事抗制的理论依据(一)司法权的相对弱势与重要使命西方的政治制度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之上,三权中行政权与立法权是最重要也是易膨胀与腐败的权力分支。

相对而言,司法权则显得弱小。

正如汉米尔顿所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有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为。

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行政部门的力量。

”[6]在理论上和现实中,法院的工作特点是坐堂问案,只有纠纷或冲突发生之后,当事人把案件提交到法院,法院才能依照既定法律对权利进行确认、分配、重组,司法权的触角一般不会主动伸入社会直接干扰民众。

权力范围的单一性和权力行使的被动性使司法权影响、控制民众的可能性最小,换言之,唯有司法权最不可能与民众发生严重冲突,于此相关,司法权与其他权力并非平衡关系,而处于弱势地位。

[7]根据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原理,国家权力尤其是权力重心——立法与行政权力需要有力的制约。

司法权除了履行处理纠纷的基本职能外,还一定程度上肩负着制约、控制立法与行政的重要使命,以防止二权力过分膨胀,走向集权与专制,从而违背民主政治的初衷。

由此,当社会力量诸如普通民众、利益集团与代表国家的政府发生冲突,政府侵犯民众权利时,法院便承担起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仲裁者的角色;当立法机构的制定法激起民愤时,法院往往应诏而矫正立法权的偏差,使其走向正轨。

于是,制约两大强权和保护民众的职能成了司法权的重要使命。

(二)司法独立与尊严的维护显然,欲使相对弱小却担负重大使命的司法权真正能够履行其职责,就应当加强对司法权的保护而不能过多的牵制。

基于此,为司法权设定了特殊的保护机制——司法独立:它意味着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分离,意味着司法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只服从于法律,而不能具有任何其他人格化的服从。

司法是法治实现的最后环节,也是平衡国家与社会关系、调节权力与权利矛盾的最高手段,它具有超越党派、个人权威乃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权威性。

与此相联系,法治必须以司法作为最后保障机制,没有司法的权威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官尊严也就成为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

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和干涉。

冲击司法活动正常进行就是冲击社会的基础。

为了维护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而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

在司法独立的语境下,行政、立法对司法的干预受到限制和禁止。

国家主导性权力尚且如此,社会力量包括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与也必然是应当要有一定限度的。

三、我国关于媒体干扰审判的相关考察在我国,媒体干扰审判行为的案例非常之多,自90年代的发生的张金柱案到2003年的沈阳刘涌案再到2005年的王斌余案以及2006年的邱兴华案,媒介干扰审判的案件开始逐年增加,而且持续升温,对媒介干扰审判的质疑之声顿时响起,并成为新闻传播业界研究的热门话题。

而媒体因此遭受刑事处罚的案例却非常之少,立法上缺乏相应的罪名来规制媒体犯罪藐视法庭的行为,所以,目前为止,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出现媒体因为对司法活动的报道而受到刑法中妨害司法罪这一节中的个罪的处罚的案例。

媒体触犯罪名最多的是诽谤罪和侮辱罪等侵犯公民私权利的罪,然而出现这种情况是有其本质上原因的。

(一)利益的驱动埃尔维修曾说过“河水不会向河源倒流,人们不会逆着利益的浪头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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