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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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金地湖城大境8号地展示区合院主体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遵循的法律、条例、办法
1.1.保修工程质量保修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2.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
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2.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
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
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3.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2、
不可抗拒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3.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
3.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
定的(50年、70年、100年)的合理使用年限;
3.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包括台风、暴雨
等自然条件下的影响),为5年;
3.3.电气管线、采暖、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4.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3.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2年。
4.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因质量缺陷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1.保修期的头六个月内,乙方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
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此后应在甲方通
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
4.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
修。
4.3.乙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
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甲方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
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及甲方加收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
15%)可以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的任何
应负的责任。
4.4.乙方的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甲方的损
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委派人员同甲方委派人员联合与相关业主进行谈
判,若乙方同甲方就赔偿的意见不一致时,采取甲方意见。乙方应在甲方
通知有关费用的3天内向甲方支付,否则甲方加15%的违约金从保修金中
扣除,并要求乙方补充保修金。
4.5.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甲
方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乙
方保修。
4.6.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
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4.7.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5.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5.1. 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1年后,如无质量问题,经甲方、物业公
司签字同意后,20天内付保修款总额的50%(扣除相应费用)。
5.2. 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2年后,如无质量问题,经甲方、物业公
司签字同意后,20天内支付保修款余额(扣除相应费用),若工程存在
质量问题,甲方可推迟支付相应比例的保修款。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并不
免除乙方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