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国际商法》第三章 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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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权终止的效力 1. 代理权终止的内部效力 终止后,代理人仍从事代理活动则属于无权代理。 但一些大陆法国家为了充分保护代理人的利益,在法 律中作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对代理人在代理期间为 本人建立的商誉,有权请求本人给予补偿。 2. 代理权终止的外部效力 终止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否则 对本人仍有约束力。
19
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代理的外部关系是指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 系。一般情况下,代理行为产生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本人 享有和承担。但如果是大陆法中的间接代理或英美法中的 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那时究竟应该由谁对合同负责?这 个问题在外贸业务中时有发生,大陆法和英美法也有不同 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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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陆法的处理 直接代理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本人,由本人 直接对第三人负责。 间接代理时:无论代理人事先是否得到本人的授权,这 个合同都将被认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 必须对此合同负责。本人原则上同第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 上的联系,而要经过两项合同才能取得或主张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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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人必须有代理权并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 理活动,属于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 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 权消灭后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大陆法的规定(2)英美法的原则规定
国际商法
第三章
代理法
学习目标 1.掌握代理的内、外部关系,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2.理解代理的特征,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无效代理、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3.了解代理和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代理的国际立法和 中国的代理法。 学习建议 1.注重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练习起草和审查国际 商事代理合同; 2.可查阅《对外贸易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学习。
26
(三)1994年《对外贸易法》明确规定了外贸经营资格 许可制和委托制,内含了直接代理和两种间接代理。但 是该法仍与《民法通则》有冲突。2001年我国正式入世, 把外贸经营权从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外贸经营权门槛被 撤除。 (四)1999年的《合同法》融合了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 丰富了代理的类型,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奠定了坚 实的法律基础,使司法实践具有了较为明确的依据。
28
(二)外贸代理的特征 1、外贸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 2、合同责任首先由外贸企业承担。国内企业或外商违约, 致使外贸企业不能履行合同,外贸企业应对外商或国内 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3、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但合同的最终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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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的规定:
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效力,效力待定。在这种情 况下,有两种处理办法:本人予以追认或者第三人行驶撤 销权。 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未得到本人追认,也没有被第三人撤 销,此时,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取决 于第三人是否“善意”。
至于承担何种责任,德国、日本主张的选择责任,法国、 瑞士民法典主张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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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的原则规定: 英美法把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 此时第三人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损害。 但是如果由于本人的指示含糊不清等造成的,代理人也 可以不承担责任。 如果是第三人明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而为的,则代理 人也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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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3.2】甲长期担任中国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 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 客户遍及世界。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甲 怀恨在心,遂于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 从老客户德国B公司处骗得货物后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 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 请思考:(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 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2)甲又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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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度
一、我国的代理法 我国的代理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关于对外贸 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法》及《合同法》调 整。 (一)1986年《民法通则》第4章第2节规定了传统的直 接代理制度。但是中国外贸代理中大量的间接代理。 (二) 1991年 《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设臵了三种类型的代理,含直接和间接代理。但与民通冲 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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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美国某公司下单香港某公司购买8万双套运 动鞋,香港公司找到福建某公司为供货商。由香港公司和 福建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出口合同。合同约定:香港公司 代理福建公司出口这批运动鞋,合同适用香港法。福建公 司1个月内交货,交货3个月后由香港公司将佣金扣除后 将货款结算给福建公司。随后,香港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 美方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中供货方为香港公司。后福建 公司依约供货,鞋到美国后经检查品质不合格被美方拒收 并向香港公司提出索赔。香港公司认为自己是代理福建公 司出口,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损失应当由福建公司直接承担, 故拒绝赔付。福建公司则认为自己与美方并未订立供货合 同,因而没有赔付美方的义务。请思考:(1)本案当事 人的法律关系如何?(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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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3.4】广州某电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向日本株式会社(下称日方) 定购彩色显像管10万套。但电子公司没有进口权和进口批文,于是与广州某外 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外贸公司代理 电子公司进口这批显像管。电子公司购货款先付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将货物 交给电子公司后获得一定数额的代理费。在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日方签订 了购货合同之后,电子公司却因无法在国内落实封装厂家,提出终止代理合同, 外贸公司便通知日方终止进口合同,日方因此提出索赔。外贸公司认为自己是 代理电子公司进口,且订货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电子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所以 拒绝赔付。电子公司则认为自己与日方并未订立订货合同,因而没有赔付日方 的义务。请思考:(1)本案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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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日本株式会社下单广州某外贸公司购买10万套中国产液晶屏, 外贸公司在国内通过电子商务网站找到重庆某公司为供货商。由外贸公司和 重庆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出口合同。合同约定:外贸公司代理重庆公司出口 这批液晶屏。重庆公司1个月内交货,交货3个月后由外贸公司将代理费扣除 后将货款结算给重庆公司。随后,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日方签订了供货 合同,合同中供货方为外贸公司。两份合同签订后,重庆公司却因生产原因 无法供货,提出终止代理合同,外贸公司便通知日方终止进口合同,日方因 此提出索赔。外贸公司认为自己是代理重庆公司出口,且供货合同不能履行 是由于重庆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拒绝赔付。重庆公司则认为自己与日方 并未订立供货合同,因而没有赔付日方的义务。请思考:(1)本案当事人 的法律关系如何?(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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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和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 代理: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 对本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国际商事代理: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 表本人与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做其他具有法律意 义的国际商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本人 发生法律效力。 三方当事人: 被代理人(委托人、本人)、代理人(受 托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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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代理的内外关系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主要体现为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应勤勉、谨慎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 3.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亲自完成代理行为 4.代理人应保守秘密 5.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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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2.偿还费用 3.提供资料和信息 4.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本人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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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3.1:A公司授权B公司自波兰购买一批皮货, 由于发生了战争,在无法与A公司联系的情况下,B公 司将该批货物出售,将货款以A的名义存入银行。战争 结束后,皮货的价格飚升,A公司指控B公司未经授权 出售其货物,构成了侵权。请思考:B公司是否可以以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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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权的终止 (一)代理权终止的原因 1.依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权(意定终止) 协议终止 期满终止 单方面撤回代理权 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法定终止) 本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及例外 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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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的处理 显名代理:本人直接对代理结果负责。 隐名代理:仍然是本人直接对代理结果负责。 上述两种情况类似于大陆法中的直接代理 。 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原则上规定应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 担责任。但是如果本人或第三人认为直接向对方主张权利 对自己更为有利时,英美法有两种做法:(1)本人有“介 入权”(2)第三人有“选择权”。
委托授权 本人
代理人
代理行为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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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二、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或为本人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实施行为 1、大陆法系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2、英美法系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未披露委托人 的代理 (三)代理人需自己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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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明显不同于《民法通则》中的代 理制度。 (一)外贸代理制的概念 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受托人)作为国内 其他有外贸经营权或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其他 组织(委托人)的代理人,并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代理 进出口业务,所产生的合同责任由代理人直接承担,第 三人和委托人均不得向对方直接主张权利和要求对方承 担合同责任的代理制度。(实际是间接代理,但合同法 后生效后这一点已经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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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代理的国际立法 为了统一代理法规范,适应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国际上做了以下有益的尝试: (一)《代理统一法公约》和《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 (二)《商业代理合同起草指南》 (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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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终止与无效
一、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的规定 1.法定代理 2.意定代理 (二)英美法的规定 1.明示的授权 2.默示的授权 3.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4.追认的代理 (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 则》的规定: 代理权的授予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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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见代理 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却是有效代理。 (1)概念:是指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有一定的关系,使 善意第三人误以为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为。 (2)立法意图: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 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所以规定由本人承 担与有效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3)立法例:我国《合同法》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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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 相对人客观上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5)表见代理主要表现形态: 授权表示型 授权不明型 权限延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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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3.3】越南某红木家俱公司(以下简称家俱公司)与我国广 东某商城有多次业务往来。在2004年3月双方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家 俱公司经理对商城说,以后业务均由其业务员阮某代理。之后,家俱 公司每次与商城签订合同,都是由阮某带着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办 理。2006年2月,阮某又与商城签订购销合同,总价款120万元,30 日内交货,预付款40万元。商城在阮某出具的加盖了家俱公司公章的 空白合同书中签字盖章。后商城未收到货,才查知阮某早在2005年12 月被解职。商城让家俱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请思考:本案中 越南某红木家俱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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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代理 代理是否有效,可以根据以下条件判别: (一)代理事项和代理行为必须合法 代理人知道本人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 动的,或者本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 对的,代理人和本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损害本人的利益,是被法律所禁止 的无效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 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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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权终止的效力 1. 代理权终止的内部效力 终止后,代理人仍从事代理活动则属于无权代理。 但一些大陆法国家为了充分保护代理人的利益,在法 律中作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对代理人在代理期间为 本人建立的商誉,有权请求本人给予补偿。 2. 代理权终止的外部效力 终止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否则 对本人仍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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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代理的外部关系是指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 系。一般情况下,代理行为产生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本人 享有和承担。但如果是大陆法中的间接代理或英美法中的 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那时究竟应该由谁对合同负责?这 个问题在外贸业务中时有发生,大陆法和英美法也有不同 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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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陆法的处理 直接代理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本人,由本人 直接对第三人负责。 间接代理时:无论代理人事先是否得到本人的授权,这 个合同都将被认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 必须对此合同负责。本人原则上同第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 上的联系,而要经过两项合同才能取得或主张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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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人必须有代理权并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 理活动,属于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 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 权消灭后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大陆法的规定(2)英美法的原则规定
国际商法
第三章
代理法
学习目标 1.掌握代理的内、外部关系,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2.理解代理的特征,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无效代理、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3.了解代理和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代理的国际立法和 中国的代理法。 学习建议 1.注重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练习起草和审查国际 商事代理合同; 2.可查阅《对外贸易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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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94年《对外贸易法》明确规定了外贸经营资格 许可制和委托制,内含了直接代理和两种间接代理。但 是该法仍与《民法通则》有冲突。2001年我国正式入世, 把外贸经营权从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外贸经营权门槛被 撤除。 (四)1999年的《合同法》融合了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 丰富了代理的类型,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奠定了坚 实的法律基础,使司法实践具有了较为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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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贸代理的特征 1、外贸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 2、合同责任首先由外贸企业承担。国内企业或外商违约, 致使外贸企业不能履行合同,外贸企业应对外商或国内 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3、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但合同的最终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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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的规定:
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效力,效力待定。在这种情 况下,有两种处理办法:本人予以追认或者第三人行驶撤 销权。 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未得到本人追认,也没有被第三人撤 销,此时,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取决 于第三人是否“善意”。
至于承担何种责任,德国、日本主张的选择责任,法国、 瑞士民法典主张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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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的原则规定: 英美法把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 此时第三人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损害。 但是如果由于本人的指示含糊不清等造成的,代理人也 可以不承担责任。 如果是第三人明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而为的,则代理 人也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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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3.2】甲长期担任中国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 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 客户遍及世界。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甲 怀恨在心,遂于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 从老客户德国B公司处骗得货物后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 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 请思考:(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 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2)甲又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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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度
一、我国的代理法 我国的代理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关于对外贸 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法》及《合同法》调 整。 (一)1986年《民法通则》第4章第2节规定了传统的直 接代理制度。但是中国外贸代理中大量的间接代理。 (二) 1991年 《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设臵了三种类型的代理,含直接和间接代理。但与民通冲 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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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美国某公司下单香港某公司购买8万双套运 动鞋,香港公司找到福建某公司为供货商。由香港公司和 福建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出口合同。合同约定:香港公司 代理福建公司出口这批运动鞋,合同适用香港法。福建公 司1个月内交货,交货3个月后由香港公司将佣金扣除后 将货款结算给福建公司。随后,香港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 美方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中供货方为香港公司。后福建 公司依约供货,鞋到美国后经检查品质不合格被美方拒收 并向香港公司提出索赔。香港公司认为自己是代理福建公 司出口,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损失应当由福建公司直接承担, 故拒绝赔付。福建公司则认为自己与美方并未订立供货合 同,因而没有赔付美方的义务。请思考:(1)本案当事 人的法律关系如何?(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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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3.4】广州某电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向日本株式会社(下称日方) 定购彩色显像管10万套。但电子公司没有进口权和进口批文,于是与广州某外 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外贸公司代理 电子公司进口这批显像管。电子公司购货款先付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将货物 交给电子公司后获得一定数额的代理费。在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日方签订 了购货合同之后,电子公司却因无法在国内落实封装厂家,提出终止代理合同, 外贸公司便通知日方终止进口合同,日方因此提出索赔。外贸公司认为自己是 代理电子公司进口,且订货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电子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所以 拒绝赔付。电子公司则认为自己与日方并未订立订货合同,因而没有赔付日方 的义务。请思考:(1)本案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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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日本株式会社下单广州某外贸公司购买10万套中国产液晶屏, 外贸公司在国内通过电子商务网站找到重庆某公司为供货商。由外贸公司和 重庆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出口合同。合同约定:外贸公司代理重庆公司出口 这批液晶屏。重庆公司1个月内交货,交货3个月后由外贸公司将代理费扣除 后将货款结算给重庆公司。随后,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日方签订了供货 合同,合同中供货方为外贸公司。两份合同签订后,重庆公司却因生产原因 无法供货,提出终止代理合同,外贸公司便通知日方终止进口合同,日方因 此提出索赔。外贸公司认为自己是代理重庆公司出口,且供货合同不能履行 是由于重庆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拒绝赔付。重庆公司则认为自己与日方 并未订立供货合同,因而没有赔付日方的义务。请思考:(1)本案当事人 的法律关系如何?(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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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和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 代理: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 对本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国际商事代理: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 表本人与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做其他具有法律意 义的国际商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本人 发生法律效力。 三方当事人: 被代理人(委托人、本人)、代理人(受 托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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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代理的内外关系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主要体现为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应勤勉、谨慎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 3.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亲自完成代理行为 4.代理人应保守秘密 5.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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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2.偿还费用 3.提供资料和信息 4.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本人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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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3.1:A公司授权B公司自波兰购买一批皮货, 由于发生了战争,在无法与A公司联系的情况下,B公 司将该批货物出售,将货款以A的名义存入银行。战争 结束后,皮货的价格飚升,A公司指控B公司未经授权 出售其货物,构成了侵权。请思考:B公司是否可以以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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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权的终止 (一)代理权终止的原因 1.依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权(意定终止) 协议终止 期满终止 单方面撤回代理权 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法定终止) 本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及例外 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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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的处理 显名代理:本人直接对代理结果负责。 隐名代理:仍然是本人直接对代理结果负责。 上述两种情况类似于大陆法中的直接代理 。 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原则上规定应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 担责任。但是如果本人或第三人认为直接向对方主张权利 对自己更为有利时,英美法有两种做法:(1)本人有“介 入权”(2)第三人有“选择权”。
委托授权 本人
代理人
代理行为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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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二、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或为本人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实施行为 1、大陆法系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2、英美法系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未披露委托人 的代理 (三)代理人需自己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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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明显不同于《民法通则》中的代 理制度。 (一)外贸代理制的概念 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受托人)作为国内 其他有外贸经营权或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其他 组织(委托人)的代理人,并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代理 进出口业务,所产生的合同责任由代理人直接承担,第 三人和委托人均不得向对方直接主张权利和要求对方承 担合同责任的代理制度。(实际是间接代理,但合同法 后生效后这一点已经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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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代理的国际立法 为了统一代理法规范,适应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国际上做了以下有益的尝试: (一)《代理统一法公约》和《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 (二)《商业代理合同起草指南》 (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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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终止与无效
一、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的规定 1.法定代理 2.意定代理 (二)英美法的规定 1.明示的授权 2.默示的授权 3.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4.追认的代理 (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 则》的规定: 代理权的授予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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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见代理 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却是有效代理。 (1)概念:是指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有一定的关系,使 善意第三人误以为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为。 (2)立法意图: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 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所以规定由本人承 担与有效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3)立法例:我国《合同法》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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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 相对人客观上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5)表见代理主要表现形态: 授权表示型 授权不明型 权限延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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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3.3】越南某红木家俱公司(以下简称家俱公司)与我国广 东某商城有多次业务往来。在2004年3月双方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家 俱公司经理对商城说,以后业务均由其业务员阮某代理。之后,家俱 公司每次与商城签订合同,都是由阮某带着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办 理。2006年2月,阮某又与商城签订购销合同,总价款120万元,30 日内交货,预付款40万元。商城在阮某出具的加盖了家俱公司公章的 空白合同书中签字盖章。后商城未收到货,才查知阮某早在2005年12 月被解职。商城让家俱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请思考:本案中 越南某红木家俱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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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代理 代理是否有效,可以根据以下条件判别: (一)代理事项和代理行为必须合法 代理人知道本人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 动的,或者本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 对的,代理人和本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损害本人的利益,是被法律所禁止 的无效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 人恶意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