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国际商法》第三章 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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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1
2
被代理人的义务
3
代理人的义务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合适注意义务:即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委托的财产和事务给予合适注意。即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服从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服从被代理人的合法的指令。
忠实的义务:忠实即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忠实,主要体现 A、自己代理之禁止(即代理人禁止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双方代理之禁止(即同一个代理人同时为一份合同的双方作代理的情况)

未披露的代理

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

公开的本人
英美法系
公开的本人:代理人所订合同被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对合同负责,而代理人原则上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

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仅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但不公开姓名、身份
未公开的本人:如果代理人虽然得到本人的授权,但他在同第三人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一事,即既不披露有本人的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谁,这种本人即为未公开的本人。也叫未披露的代理
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冒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01
02
例外:(不构成表见代理)
条件:
事先照管他人财产
情况紧急,但无法及时取得授权
为了他人利益 例如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保护财产的必须行动,如出售易于腐烂的或有灭失可能的货物。
4、客观必须的代理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向原告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并不具有本人的明示或默示授权,但因本人的言行使第三人有合理根据认为存在授权,则该代理人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人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2022优秀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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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
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
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
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
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 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 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 遭到拒绝。5月份诉于法院。
第二节 代理权的设定和终止
一、代理权的设定和范围
设定:明示或默示授权,书面或其他形式皆可。 范围: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的目的,有权采取一切必要
行为。
二、代理权的终止
本人和代理人同意终止 授权代理的交易完成 本人撤回授权或代理人放弃代理
第三节 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在代理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三、可撤销的代理 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
一、在代理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甲但长王期 某担的任儿A子公告司诉的李业某务,主其管父,已在于A不公久司前有去很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
代理人在代理时,要维护本人利益。 第规三定节 了披本露人委、托代人理代人理与与第未三披人露的委关托系人代理,未披
• 案例3

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
次有业务往来。在1999年3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
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
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
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
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2004年2月前,姚某又
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

chapter-3-国际商事代理法

chapter-3-国际商事代理法

三、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Principal-3rd Party Relationship
• 合同生效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均受合同约束。
• 外部关系
• 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的归属:
• 大陆法系:直接代理(以代理人身份)
•间接代理(以自己的名义)• 英美法系:显名代理(表明被代理人姓名等)
三、第三人的义务
• 原则上第三人对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除非是无 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双方实际为合同双方当事人。
• (一)对代理人 •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 显(隐)名代理、未披露被代理人 (二)对被代理人
原则上为合同义务 若存在与代理人串谋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五节 我国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 一、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 • 1、代理权产生及责任承担 • 2、追认代理 • 3、违法代理 • 4、代理的形式要求
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
• 1、外贸公司一般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 (间接代理) 2、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最终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
担(代理人自营进出口情况除外) 3、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的—
• (一)大陆法系 • 1、意定代理(voluntary) • 依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 有偿代理 • 2、法定代理(statutory) • 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 包括法律规定、法院选任、私人选任。 • 原则上无偿代理
(二)英美法系
• 主要为契约代理(委任代理),也可事后追认代理。 • 1、实际授权 • 明示授权(express authority) • 默示授权(implied authority) • 2、表见授权(apparent agency) • 禁止反言(estoppel) • 3、职业或惯常授权 • 4、必要的授权(agency of necessity) • 5、追认授权(agency by ratification) • 追认具有溯及力,自该合同成立时起对被代理人生效

第3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3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2015-6-6
1、明示的授权
明示的授权:也叫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 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 明示的授权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 或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 权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 大小没有作具体规定,只是泛泛指出一个 合理的范围。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制造有限公司 案](1971) [任特诉佛兰威克案](1893)
关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大陆法和英美 法法例有所不同。 (一)大陆法的规定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 1、意定代理:是由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 示而产生的代理权。
最常见且数量最多 需要代理人或代理关系中的第三人对被代理人的 授权做出意思表示
2015-6-6
2、法定代理:
(1)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代理权; (2)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 (3)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
2015-6-6
案例讨论(三)
甲在1990年至2005年4月期间是A公司的业务员,在 这个期间负责A公司法国部的业务工作,多次代表A公 司与法国B公司洽谈业务、签订合同。2005年5月,甲 从A公司辞职并设立了自己的公司。6月,甲以A公司 的名义与法国B公司签订服装进口合同。合同签订后, 甲又以A公司的名义向卖方B公司汇付了部分货款。对 此,A公司一概不知。10月20日,A公司收到了卖方B 公司寄来的货物提货单,A公司在查询后方知这其中 的原因,于是在10月25日电告法国B公司,说明原委, 要求取消合同,但是遭到了B公司的拒绝。A公司于是 干脆放任不管,不提货也不付款。后来,法国B公司以 A公司违约为由将A公司诉至法院。 讨论:A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5-6-6
[E公司诉R公司案] 英国E公司授权波兰R公司从波兰购买一批皮 货。由于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E 公司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 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二 战后,皮货价格猛涨, 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 权出售皮货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 偿, R公司则以存在客观必须的代理作为抗辩。 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不易保存 或经储蓄就大大减损其价值的物品,不能认为被 告在出售时考虑到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 为被告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 为造成的损失负责。

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明姓名的被代 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 (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 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 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的。 (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
(1)无限责任公司
(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 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由 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 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的规定 英美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 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 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成为意 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 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
2. 默示代理
默示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 个人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 就像它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默示代理有以下两 种情况:第一,基于习惯而产生的代理行为,这种代 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又称为“不可否认的代理” (Agency by Estoppel);第二,基于身份关系、合 作行为推定而产生的代理行为。根据英美法系国家判 例,如配偶之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默示代理。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既未得到本人追认,又 未经第三人撤回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就其无权代理行 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这里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知 道该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该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 有代理权,该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 则不承担责任。
2. 普通法的规定
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动物权代理的规定,而将大陆 法系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根据普 通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 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其有订立合同的合法 代理权。因此,如果某人冒充是别人的代理人,但实际 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超出了其授权范围行 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 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充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 理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国际商法 第三章

国际商法  第三章

4. 客观必需的代理。 客观必需的代理,是指一个人在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 产,如发生紧急情况,为了保护该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 动的代理。
5. 追认的代理。 当事人在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其行为原则 上不具有代理效力。但如果本人事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 式追认该行为,那么这一行为构成代理。
追认的代理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限制: (1) 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代 理人的身份订立合同。 (2) 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充分了解被追认的无权代理 或越权代理的全部真实情况,否则被认可的行为也不产 生法律效力。例如公司超越能力范围的行为,不可追认。 (3) 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出姓名的本人或 可以确定的本人来追认。 (4) 代理人订立合同时,本人必须已经取得法律资格。 根据英美法规定,代理人替尚未成立的公司订立合同, 即使日后该公司经过注册成为法人,该公司也不能追认 这一合同。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即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一般地,委托代理可分为以下几类: (1) 按委托代理权的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代理 和特别代理。 (2) 按代理人人数不同,可分为单独委托代理和 共同委托代理。 (3) 按代理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完成代理事 项,可分为主要委托代理与从属委托代理。
现实生活中,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第一,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 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 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 交易。 第二,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 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 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 第三,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 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 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进行交易。

国际商法第三章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商事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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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甲与乙签订一份委托合同,由乙帮甲出 售自己的一处不动产,所得的钱将作为 自己儿子出国留学的费用。乙帮甲找好 买主准备签订合同前得知甲由于心脏病 突发去世了。这时乙还有权以甲的名义 签订买卖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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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定事件的发生导致代理权终止
1、特定事件发生直接导致代理权终止的 (1)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 (2)委托的标的物灭失的。 (3)被代理人恢复或取得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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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授权
E公司诉R公司案(英国) E公司对R公司的授权范围是从波兰购 买一批皮货。由于爆发第二次世界大战, 在无法与E公司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便 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 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第二次世界大 战后,皮货价格猛涨。E公司指控R公司 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是侵权行为,为此 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R公司则以存在客 观需要的授权作为抗辩。 请问:被告是否侵权?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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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无权代理和 表见代理的区别
(1)表面授权特征不同
(2)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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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代理关系
第三人
外部
内部
外部
被代理人(委托人) 代理人(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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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代理人的义务 (二)被代理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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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的主要义务
(1)代理人必须亲自履行代理职责 (2)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3)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 A、不与被代理人竞争 B、不密谋私利 C、不泄露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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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1.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 活动 2.行为人无代理权 3.行为人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具 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4.行为人善意且无过失 5.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不能是违法行 为

国际商法@三代理

国际商法@三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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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条件: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必须 的 (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与委托人取得 联系得到委托人的明示 (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 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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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追认的代理
如果代理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而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 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被代理 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 为就叫做追认。 ■ 追认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明示代理
■ 所谓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指 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
■ 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 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权限作 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小没有 作具体规定,只是泛泛指出一个合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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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暗示代理
■ 所谓暗示代理是指除明示代理以外的因双 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第三节 代理法律关系
(二)侵权关系
第四节 代理的终止
■ 一、代理终止的情形 ■ (一)根据当事人行为终止 ■ (二)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 1.委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 2.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 3.法律改变使之非法 ■ 4.标的物灭失
■ 二、代理终止的法律效果
■ 1.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法律效果 ■ 2.对第三人的法律效果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 概述 ■ 代理权的产生 ■ 代理的法律关系 ■ 代理关系的终止 ■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一节 概述
■ 一、代理的定义 ■ 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
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 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国际商法第3章代理法

国际商法第3章代理法
①由第三人向本人催告,要求本人在一定期限内答复是否追认;
②在本人追认前,第三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与无权代理人订 立的合同。
③但德国法规定,如果第三人在订约时已知代理人是无权代理 则不能享有撤销权。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大致相同, 即无权代理人是否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 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 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反之,如果第三人明知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合 同,无权代理人就不负责任。
2.英美法规定的代理权
(1)明示的指定 (2)默示的授权 (3)客观必须的代理 (4)追认的代理
(1)明示的指定
明示的指定是指由本人和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达 成建立代理关系的协议,代理人通过本人的明示指 定或委任而实际享有的代理权。这是英美法上产生 代理权最基本的途径。明示的授权既可用口头也可 用书面的形式,并且授权的形式与代理人和第三人 之间法律行为的形式无关,也就是说即使代理人与 第三人签订的是书面合同,授权仍可以用口头方式, 除非本人要求代理人用签字蜡封的方式替他与第三 人订立合同。例如,只有委托代理人购置不动产, 才需要采用签字蜡封的形式授予代理权。
(3)客观必须的代理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是一个人在受委托照管另一人的财 产时,发生了为保存该财产而在必须采取某种行动 的紧急情况下产生的代理权。但取得这种代理权是 相当的困难的。英美法院一般不轻易承认这种代理 权。
英美法院的判例表明行使这种代理权应具备三项条件: ①实施代理行为是实际上和商业上必须的; ②代理人行使这种权利前与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从而
第3章代理法
3.1代理法概述 3.2代理的法律关系 3.3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3.4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度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以下是对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简要概述,仅供参考:
国际商事代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内容包括代理的概念、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代理商的义务和责任、本人与代理商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在国际商事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进行商事交易,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国际商事代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

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国际商事代理法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但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在商事交易和贸易实践中的合作不断加强,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统一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也在不断加强。

目前,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已经制定了一些有关国际商事代理的统一法律规范,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代理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代理示范法》等。

这些法律规范为各国在商事交易和贸易实践中的合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和保障。

总之,国际商事代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其统一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

了解和掌握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对于从事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的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有限公司(ɡōnɡ sī)案(1971)
•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子 ,
但用于私事(sīshì),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
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
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订车,
原告认为其是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当
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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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特诉弗兰威克案
国内用户或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理签订
(qiāndìng)进出口合同,外贸公司收取一
定的佣金或手续费。包括代理出口与代理
进口。
• 注意:
• 外贸公司大多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
签订(qiāndìng)合同
精品PPT
• 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
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
的财产(cáichǎn);
• 2、张某最近要出国,委托邻居陈某代为照看
自己的小狗1个月;
• 3、保险公司业务员邓某为公司承揽了一张大
额保单;
• 4、Ralph受某航运公司委托,为其寻找客户,
并促成了客户Sam与航运公司的谈判;
• 5、Rachael委托Albert去通知他的一个客户,
说Rachael同意出售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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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代理(dàilǐ)


间接代理(dàilǐ)
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
立合同(hé tong),其效力
直接及于本人的。商业代
理人
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本人
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
后再将其权利和义务通过另外一
个合同移转于本人。行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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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显名代理

国际商法 第三章

国际商法 第三章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代理法概述 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一节
概述
一、代理与国际商事代理的定义 (一)代理 指代理人(Agent)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 定,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有 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 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服务。 代理涉及三方主体:代理人 、 被代理人、第三 人
第五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保付代理人 (二)对商业跟单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保兑银行 (三)运输代理人 (四)保险代理人 二、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出口 保理人
补充: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合同法》第 402 条规定 委托人或第三人一般应直接进行协商或提 起诉讼、仲裁,外贸公司则可以以此作为 抗辩理由,不再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法》第 403 条规定 第三方不履行义务处理方法 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处理方法
四、客观需要的授权

是在某一当事人根据其他法律关系照管 另一当事人的财产时,发生了为保存该 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的紧急情况下 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 理财产你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 的明示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 须视为其具有某种授权。
E公司诉R公司案(英国)
E公司对R公司的授权范围是从波兰购买一 批皮货。由于爆发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 法与E公司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便以高价 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 义存入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皮货价 格猛涨。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出售其 货物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 R公司则以存在客观需要的授权作为抗辩。 请问:被告是否侵权?

国际商法3 代理法

国际商法3 代理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权的产生 1、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 (1)意定代理(委托代理)(Voluntary):是由于 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 (2)法定代理(Statutory):是非由本人的意思表 示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根据所产生的代理权。 2、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是: (1)明示授权(Express Authority)。(最多) (2)默示授权(Implied Authority)。 (3)客观需要的代理(Agency of Necessity)。 (英美法判例:P108) (4)追认代理(Agency by Ratification)。 3、《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很灵活)
中国代理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其中, 《民法通则》规定了直接代理制度;《合同法》的第二 十一章、第二十二章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丰富和完 善了我国的代理制度。其中,行纪合同的规定,适用对 外贸易领域。 《民法通则》第63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64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受托人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丙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甲与受托人乙第三人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甲与受托人乙之间的委托关系受托人乙因第三人丙的原因对委托人甲不履行义务受托人乙应当向委托人甲披露第三人丙委托人甲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乙对第三人丙的权利但第三人丙与受托人乙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甲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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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和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 代理: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 对本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国际商事代理: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 表本人与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做其他具有法律意 义的国际商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本人 发生法律效力。 三方当事人: 被代理人(委托人、本人)、代理人(受 托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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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度
一、我国的代理法 我国的代理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关于对外贸 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法》及《合同法》调 整。 (一)1986年《民法通则》第4章第2节规定了传统的直 接代理制度。但是中国外贸代理中大量的间接代理。 (二) 1991年 《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设臵了三种类型的代理,含直接和间接代理。但与民通冲 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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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人必须有代理权并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 理活动,属于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 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 权消灭后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大陆法的规定(2)英美法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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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明显不同于《民法通则》中的代 理制度。 (一)外贸代理制的概念 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受托人)作为国内 其他有外贸经营权或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其他 组织(委托人)的代理人,并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代理 进出口业务,所产生的合同责任由代理人直接承担,第 三人和委托人均不得向对方直接主张权利和要求对方承 担合同责任的代理制度。(实际是间接代理,但合同法 后生效后这一点已经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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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代理 代理是否有效,可以根据以下条件判别: (一)代理事项和代理行为必须合法 代理人知道本人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 动的,或者本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 对的,代理人和本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损害本人的利益,是被法律所禁止 的无效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 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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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3.1:A公司授权B公司自波兰购买一批皮货, 由于发生了战争,在无法与A公司联系的情况下,B公 司将该批货物出售,将货款以A的名义存入银行。战争 结束后,皮货的价格飚升,A公司指控B公司未经授权 出售其货物,构成了侵权。请思考:B公司是否可以以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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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权的终止 (一)代理权终止的原因 1.依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权(意定终止) 协议终止 期满终止 单方面撤回代理权 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法定终止) 本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及例外 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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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的原则规定: 英美法把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 此时第三人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损害。 但是如果由于本人的指示含糊不清等造成的,代理人也 可以不承担责任。 如果是第三人明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而为的,则代理 人也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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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3.2】甲长期担任中国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 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 客户遍及世界。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甲 怀恨在心,遂于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 从老客户德国B公司处骗得货物后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 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 请思考:(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 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2)甲又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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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的规定:
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效力,效力待定。在这种情 况下,有两种处理办法:本人予以追认或者第三人行驶撤 销权。 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未得到本人追认,也没有被第三人撤 销,此时,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取决 于第三人是否“善意”。
至于承担何种责任,德国、日本主张的选择责任,法国、 瑞士民法典主张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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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代理的外部关系是指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 系。一般情况下,代理行为产生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本人 享有和承担。但如果是大陆法中的间接代理或英美法中的 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那时究竟应该由谁对合同负责?这 个问题在外贸业务中时有发生,大陆法和英美法也有不同 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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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陆法的处理 直接代理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本人,由本人 直接对第三人负责。 间接代理时:无论代理人事先是否得到本人的授权,这 个合同都将被认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 必须对此合同负责。本人原则上同第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 上的联系,而要经过两项合同才能取得或主张合同的权利。
委托授权 本人
代理人
பைடு நூலகம்
代理行为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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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二、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或为本人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实施行为 1、大陆法系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2、英美法系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未披露委托人 的代理 (三)代理人需自己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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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代理的内外关系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主要体现为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应勤勉、谨慎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 3.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亲自完成代理行为 4.代理人应保守秘密 5.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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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2.偿还费用 3.提供资料和信息 4.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本人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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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见代理 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却是有效代理。 (1)概念:是指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有一定的关系,使 善意第三人误以为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为。 (2)立法意图: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 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所以规定由本人承 担与有效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3)立法例:我国《合同法》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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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贸代理的特征 1、外贸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 2、合同责任首先由外贸企业承担。国内企业或外商违约, 致使外贸企业不能履行合同,外贸企业应对外商或国内 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3、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但合同的最终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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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日本株式会社下单广州某外贸公司购买10万套中国产液晶屏, 外贸公司在国内通过电子商务网站找到重庆某公司为供货商。由外贸公司和 重庆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出口合同。合同约定:外贸公司代理重庆公司出口 这批液晶屏。重庆公司1个月内交货,交货3个月后由外贸公司将代理费扣除 后将货款结算给重庆公司。随后,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日方签订了供货 合同,合同中供货方为外贸公司。两份合同签订后,重庆公司却因生产原因 无法供货,提出终止代理合同,外贸公司便通知日方终止进口合同,日方因 此提出索赔。外贸公司认为自己是代理重庆公司出口,且供货合同不能履行 是由于重庆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拒绝赔付。重庆公司则认为自己与日方 并未订立供货合同,因而没有赔付日方的义务。请思考:(1)本案当事人 的法律关系如何?(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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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94年《对外贸易法》明确规定了外贸经营资格 许可制和委托制,内含了直接代理和两种间接代理。但 是该法仍与《民法通则》有冲突。2001年我国正式入世, 把外贸经营权从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外贸经营权门槛被 撤除。 (四)1999年的《合同法》融合了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 丰富了代理的类型,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奠定了坚 实的法律基础,使司法实践具有了较为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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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美国某公司下单香港某公司购买8万双套运 动鞋,香港公司找到福建某公司为供货商。由香港公司和 福建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出口合同。合同约定:香港公司 代理福建公司出口这批运动鞋,合同适用香港法。福建公 司1个月内交货,交货3个月后由香港公司将佣金扣除后 将货款结算给福建公司。随后,香港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 美方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中供货方为香港公司。后福建 公司依约供货,鞋到美国后经检查品质不合格被美方拒收 并向香港公司提出索赔。香港公司认为自己是代理福建公 司出口,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损失应当由福建公司直接承担, 故拒绝赔付。福建公司则认为自己与美方并未订立供货合 同,因而没有赔付美方的义务。请思考:(1)本案当事 人的法律关系如何?(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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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 相对人客观上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5)表见代理主要表现形态: 授权表示型 授权不明型 权限延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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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3.3】越南某红木家俱公司(以下简称家俱公司)与我国广 东某商城有多次业务往来。在2004年3月双方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家 俱公司经理对商城说,以后业务均由其业务员阮某代理。之后,家俱 公司每次与商城签订合同,都是由阮某带着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办 理。2006年2月,阮某又与商城签订购销合同,总价款120万元,30 日内交货,预付款40万元。商城在阮某出具的加盖了家俱公司公章的 空白合同书中签字盖章。后商城未收到货,才查知阮某早在2005年12 月被解职。商城让家俱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请思考:本案中 越南某红木家俱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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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3.4】广州某电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向日本株式会社(下称日方) 定购彩色显像管10万套。但电子公司没有进口权和进口批文,于是与广州某外 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外贸公司代理 电子公司进口这批显像管。电子公司购货款先付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将货物 交给电子公司后获得一定数额的代理费。在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日方签订 了购货合同之后,电子公司却因无法在国内落实封装厂家,提出终止代理合同, 外贸公司便通知日方终止进口合同,日方因此提出索赔。外贸公司认为自己是 代理电子公司进口,且订货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电子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所以 拒绝赔付。电子公司则认为自己与日方并未订立订货合同,因而没有赔付日方 的义务。请思考:(1)本案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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