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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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22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管理人中管理人(managerofmanagers,简称“MOM”)产品在境外属于一类成熟的资产管理产品,具有“多元资产、多元风格”的特征,既能体现母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又可以发挥不同子管理人的特定资产管理能力。

为引入MOM产品,进一步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发展,提高为各类投资者提供资产配置服务的能力,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指引》共24条,对MOM的产品定义、运作模式、参与主体资质条件、母子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划分、投资运作、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进行了规范。

(一)产品定义。

《指引》规定,MOM产品是指母管理人将资产管理产品部分或者全部资产委托给多个子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母管理人是产品管理人,履行法定的受托职责;子管理人是母管理人的投资顾问,属于基金服务机构,受母管理人委托提供投资建议等基金服务。

母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二)运作模式。

《指引》规定,母管理人将组合资产划分成若干子资产单元,每一个子资产单元按规定单独开立子证券期货账户,子管理人在约定权限范围内为子资产单元提供投资建议或者下达投资指令,母管理人作出投资决策并负责交易执行。

MOM产品可以采取公募与私募两种形式,但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监管要求。

(三)参与主体资质条件。

MOM产品属于创新产品,为确保平稳起步,《指引》要求,母管理人应当依法持有资产管理业务牌照、配备相应的投研人员、符合合规经营条件,子管理人应当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公募MOM的子管理人应当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同时,MOM投资经理应当具备一定年限的证券投资、研究、分析等相关从业经验,或者一定年限的养老金、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且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 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公布、修订的管理办法
01 办法修订
03 修订说明
目录
02 办法全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文件。
2023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 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同年10月,为落实《指导意见》,证监会发布资管规定。《指导意见》及资管规定发布以来,证监会 持续推动行业私募资管业务规范整改、平稳转型。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除少量按照监管政策允许进行个案处理的 产品外,绝大多数存量业务已完成规范整改,行业风险显著降低,业务结构持续优化,私募资管业务逐步回归本 源,进入规范有序发展的新阶段。
第五十四条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托 管人的同意,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 管理合同的约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还应当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 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13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1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3号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14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35题)1、目前最为流行的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主要是由()开发的各类结构化理财产品以及在交易所市场上可上市交易的各类结构化票据,它们通常与某种金融价格相联系,其投资收益随该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A.保险公司B.证券交易所C.商业银行D.中央银行【答案】 C2、根据利息支付方式的不同,金融债券可分为()和()。

A.附息金融债券贴现金融债券B.普通金融债券累进利息金融债券C.信用债券担保债券D.附有选择权的债券不附有选择权的债券【答案】 A3、股票价格的波动是对市场供求均衡状态偏离的调整,这是股票分析方法中()的看法。

A.基本分析法B.技术分析法C.量化分析法D.定性分析法【答案】 B4、下列关于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的说法,有误的是()。

A.按附认股权和债券本身能否分开来划分,可分为两种类型B.可分离型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可独立转让C.非分离型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认股权也能成为独立买卖的对象D.它是一种附有认购该公司股票权利的债券【答案】 C5、按基金的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和()。

A.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B.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C.公募基金;私募基金D.主动型基金;被动型基金【答案】 A6、基本面分析认为影响股价变动的基本因素为()等三方面因素。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C7、完整的货币乘数公式与理论上的货币乘数公式之间的差别不在于()。

A.公众手中是否保留部分存款B.提取现金与活期存款总额的比率是否为零C.是否考虑超额准备金影响D.是否考虑法定存款准备金影响【答案】 D8、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必须履行()。

A.诚信义务B.保密义务C.信息披露义务D.诚实义务【答案】 A9、关于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的主要原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证券市场的形成得益于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B.证券市场的形成得益于股份制的发展C.证券市场的形成得益于公司制的发展D.证券市场的形成得益于信用制度的发展【答案】 C10、剔除资本结构影响的估值方法有()。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9.02.15
•【文号】中期协字〔2019〕10号
•【施行日期】2019.02.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关于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及配
套文件的通知
中期协字〔2019〕10号各会员单位: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已经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的备案与报告工作,协会修订了《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于《指引》发布之日实施。

已备案的风险管理相关业务类型自即日起按照《指引》予以调整,具体包括已备案的“基差交易”变更为“基差贸易”,已备案的“定价服务”变更为“场外衍生品业务”。

2014年8月26日协会发布的《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1-7号)同时废止。

各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要切实严格按照《指引》及配套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

各公司在落实《指引》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
映。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特此通知。

附件:1.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2.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1-7号)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起草说明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起草说明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管理人中管理人(manager of managers,以下简称“MOM”)产品是境外一类成熟的资产管理产品,具有“多元管理、多元资产、多元风格”的特征,既可以实现管理人大类资产配置的能力,又能发挥不同资产管理机构在特定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

为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更好承接各类中长期资金的资产配置需求,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二、主要内容《指引》共28条,对MOM产品定义、运作模式、参与主体主要职责及资质要求、投资运作、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产品定义及运作模式。

MOM产品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即管理人)管理的同时符合以下两方面特征的公募基金或者私募资管产品:1、部分或全部资产委托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即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服务;2、资产划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资产单元,每一个资产单元单独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二)界定参与主体职责。

MOM产品管理人履行法定管理人的受托职责,负责投资决策及交易执行;投资顾问在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为特定资产单元提供投资建议等服务,其相关职责不得转授于其他机构。

(三)设定参与主体资质要求。

MOM产品管理人为符合要求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仅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担任公募MOM产品的投资顾问,允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符合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私募MOM产品的投资顾问。

MOM产品的基金经理应当具备一定年限的证券期货投资、研究、分析等相关从业经验,或者一定年限的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

(四)规范MOM产品的投资运作。

要求MOM产品的管理人建立健全投资顾问选聘、监督、考核、评估、解聘标准、制度和流程;根据产品投资策略合理确定投资顾问数量及各资产单元资产规模;持续加强对投资顾问的尽职调查、监督评估等。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清算财产分配等
月度
时间要求:每月十日 报送信息
募集、运作、投资情 况 融资杠杆情况、延期兑 付 压力测试
定期报告
季度
A
季度结束一月内: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季报
季度结束一月内: 向投资者提供的产
品季报
B
定期报告
年度
01
年度结束四月内: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年报及托管年报
03
年度结束四月内: 向投资者提供的产
产托管、信息披露
集合产品组合投资
参与退出安排、临时开 放期
备案核查
核查要点
嵌套层数
产品费用列支
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 酬计提基准
资产托管
备案核查
核查要点
核查要点
非公开募集、产品结构、投资运作、开放申赎、资产托 管、信息披露
嵌套层数
投资者信息
资管合同投资范围是否存在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品年报
02
年度结束四月内: 私募资管业务内部
控制审计
重大事项报备
时间要求:发生之日起5工作日
报备事项 产品从事重大关联交易
产品产生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 出现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 险事件 产品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长清算时间 发生对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影响事件
合规负责人审查意见书是否对产品嵌套符合规定作出说明
特殊情况 无正当事由将资管产品或其收益权作为底层的abs,或以abs形式 规避监管的,为一层嵌套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向社会募集资金,为一层嵌套
01
02
列支费用应与产品运作 有关,处管理费托管费
外应说明列支合理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2021〕4号)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机构: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直投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各机构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协会报告(联系邮箱:zgcpb@)。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接受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和运行信息,对备案材料和运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规性负责。

首批MOM来了,值得投么

首批MOM来了,值得投么

首批MOM来了,值得投么作者:暂无来源:《理财(市场版)》 2021年第3期编辑:白利倩邮箱:1039879334@国内公募 MOM真的来了。

首批管理人包括招商基金、鹏华基金、建信基金、华夏基金和创金合信基金,陆续上线。

文/二鸟说二鸟说知名理财自媒体人,雪球财经作者,资深基金投资人士,具有11年公募基金从业经验。

进入2021年,首批获批的5只MOM中,建信基金已率先发力。

建信智汇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于1月20日发行。

这意味着国内公募MOM业务正式起航。

MOM是什么?简单理解MOM,就是找几个不同的投资管理人(俗称“小M”)做投资顾问,各自负责一部分资金投资决策(有独立的资产单元),基金产品管理人(俗称“大M”)负责挑选上述小M,并分配资金。

MOM看起来像几个小M在凑堆玩,但绝不是几个小M叠加那么简单。

MOM的投资逻辑是在尽可能分散风险的基础上,提高收益率。

举个例子:一个做股票多头策略的小M,一个做CTA策略的小M,其年化收益率、波动率均为10%,收益风险比都是1。

把两个小M结合在一起,由于两种策略相关性较低,风险得到分散,波动性降低。

大M再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等带宏观性质的操作,波动率会进一步下降。

因此,收益风险比就能得到极大提高。

也就是说,赚同样的钱,风险降低了。

可以看到,这5只MOM均为混合型基金,且设有一年持有期或封闭期。

其中还有2只为发起式基金。

设置封闭期或持有期,是为了避免投资者追涨杀跌,防止高频赎回带来流动性冲击,便于基金经理落实中长期投资计划。

发起式基金则可以将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的利益深度绑定,同时增加持有人长期持有的信心。

在具体运作方面,我们以建信智汇优选为例给大家简单介绍。

其投资策略分为四个层次: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子资产单元划分策略、投资顾问选择策略和个券投资策略。

具体框架是,权益和固收按6:4配比。

权益资产计划划分为2个单元,委托给景顺长城、广发基金,分别选取1名擅长成长与价值风格的基金经理,对资产单元进行运作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期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1.09【实施日期】2015.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5年1月9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符合《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制度健全,拟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3 名同时取得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三)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经营设备、技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组织的测试;(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 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并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发展,规范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运作,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母管理人)将所管理资产管理产品部分或者全部资产委托给多个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子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母管理人是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管理人,履行法定的受托职责;子管理人是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基金服务机构,受母管理人委托提供投资建议等基金服务。

母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四条母管理人可以通过公开募集或者非公开募集的方式募集资金,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母管理人应当根据资产管理的需要将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资产划分成若干子资产单元,每一个子资产单元按规定单独开立子证券期货账户。

子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为特定子资产单元提供投资建议或者下达投资指令,母管理人作出投资决策并负责交易执行。

第六条母管理人应当与子管理人签订基金服务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母管理人与子管理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二)子资产单元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禁止行为等;(三)子资产单元估值核算相关安排;(四)子管理人的投资经理、核心投研人员等主要人员配备情况;(五)子管理人的费用收取;(六)协议终止的情形、程序等;(七)可能影响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运作及投资人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拟任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母管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二)具有专门投资研究团队,且专职从事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相关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三)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正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诚信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二)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三)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五)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七)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八)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九)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十)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十二)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发展,规范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以下简称MOM产品),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的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一)管理人按照本指引要求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顾问)就资产管理产品的部分或者全部资产提供投资建议;(二)根据资产配置需要将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划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资产单元,每一个资产单元按规定单独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本指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并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顾问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管理人履行MOM产品的法定受托职责,负责投资决策及交易执行。

投资顾问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接受管理人委托,在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为特定资产单元提供投资建议等服务。

第四条MOM产品可以通过公开募集方式或者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

第五条注册公开募集MOM产品,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要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申请文件;(二)拟聘请的投资顾问情况及投资顾问协议;(三)投资顾问选聘、考核、解聘等管理制度;(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备案非公开募集MOM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相关产品备案材料。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2.2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
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发展,规范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运作,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9年3月11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1.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传真:************。

3.电子邮箱:****************.cn。

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邮编:100033。

中国证监会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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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发展,规范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以下简称MOM产品),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的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一)管理人按照本指引要求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顾问)就资产管理产品的部分或者全部资产提供投资建议;(二)根据资产配置需要将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划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资产单元,每一个资产单元按规定单独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本指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并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顾问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管理人履行MOM产品的法定受托职责,负责投资决策及交易执行。

投资顾问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接受管理人委托,在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为特定资产单元提供投资建议等服务。

第四条MOM产品可以通过公开募集方式或者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

第五条注册公开募集MOM产品,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要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申请文件;(二)拟聘请的投资顾问情况及投资顾问协议;(三)投资顾问选聘、考核、解聘等管理制度;(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备案非公开募集MOM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相关产品备案材料。

第六条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MOM产品及各资产单元证券期货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等业务。

第七条管理人应当与投资顾问签订投资顾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管理人与投资顾问双方的权利义务;(二)资产单元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禁止行为等;(三)资产单元估值核算相关安排;(四)投资顾问的投资经理、核心投研人员等主要人员配备情况;(五)投资顾问的费用收取;(六)协议终止的情形、程序等;(七)可能影响MOM产品运作及投资者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申请募集MOM产品,拟任管理人应当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关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相关要求,并持续具备专门的投资研究团队,专职从事MOM产品或基金中基金产品相关投资研究人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拟任公开募集MOM产品的投资顾问应当为公募基金管理人。

拟任非公开募集MOM产品的投资顾问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等法规关于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拟任非公开募集MOM产品的投资经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证券期货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分析经验,其中至少1年为证券期货投资经验;或者具备3年以上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二)历史投资业绩稳定、良好,无重大管理失当行为;(三)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拟任公开募集MOM产品的基金经理,除应当符合第(二)、(三)、(四)项要求外,还应当具备5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证券期货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分析经验,其中至少2年为证券期货投资经验;或者具备5年以上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

第十一条管理人承担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科学划分资产单元;(二)建立合理的投资顾问选聘、评估、更换机制及流程,对投资顾问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三)聘请符合条件的投资顾问,对投资顾问持续进行监督评估,并定期进行回访,回访频率不少于每年1次;(四)办理投资顾问注册、备案等相关事宜;(五)作出投资决策,负责交易执行;(六)对MOM产品及各资产单元分别进行估值、核算;(七)对MOM产品进行整体的风险控制,确保产品的投资运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八)对各资产单元的每笔交易执行情况实行留痕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九)将资产单元的交易执行、持仓信息等相关情况按约定反馈相应投资顾问;(十)依法编制MOM产品的信息披露文件,定期披露投资顾问信息及产品的投资运作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投资顾问承担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为特定资产单元提供投资建议;(二)及时向管理人报告与资产单元相关的重大事项;(三)公平对待不同资产,严禁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投资顾问不得将服务职责转授于其他机构。

投资顾问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加强对MOM产品的投资监督,对MOM产品及各资产单元的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进行复核。

托管人与投资顾问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第十四条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基金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行为;(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三)为违法或者规避监管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四)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五)利用基金进行商业贿赂;(六)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七)利用基金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八)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九)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基金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顾问管理制度,制定投资顾问选聘、监督、考核、评估、解聘标准和流程,健全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

管理人应当对投资顾问的投资研究能力和合规风控能力开展审慎尽职调查,加强对投资顾问的监督评估,及时解聘或者更换不合格投资顾问。

第十六条管理人应当制定科学、清晰的MOM产品投资策略,并根据投资策略合理确定投资顾问数量及各资产单元资产规模。

第十七条投资顾问收取的投资顾问费用应当从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具体由管理人与投资顾问自主约定。

管理人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支付的费用应当与投资顾问提供的服务相匹配。

第十八条MOM产品变更投资顾问应当依法履行变更注册或备案程序。

公开募集MOM产品变更投资顾问的,应当依法履行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产品变更注册等法定程序。

非公开募集MOM产品变更投资顾问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履行产品变更备案等程序,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MOM产品应当在基金合同或者资产管理合同中详细列明MOM产品的投资目标、策略、范围,资产单元划分标准,投资顾问选择标准,投资顾问基本信息等核心产品要素。

投资顾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MOM产品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资产单元的规模及占比、管理人与投资顾问及不同投资顾问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信息,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投资顾问当年获得的投资顾问费用及占基金年均资产净值的比例等。

MOM产品运作期间,投资顾问调整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者计划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MOM产品应当在产品名称中标识“管理人中管理人(MOM)”字样。

公开募集MOM产品资料概要或者非公开募集MOM产品风险揭示书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的特定风险。

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确认其了解产品特征及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投资顾问不得以MOM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MOM产品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或者资产管理合同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遵守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等法规要求。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应当加强非公开募集MOM产品投资者资金来源的核查,严禁利用MOM产品违规开展配资、通道等业务。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确保MOM产品的投资管理、证券期货交易、估值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等业务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支持MOM 产品的投资运作。

涉及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投资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公平交易等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将MOM产品投资建议活动与自身投资管理活动一并纳入公平交易管控,不得泄露与MOM产品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对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定期形成公平交易分析报告备查。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对非公开募集MOM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和监测监控。

发现已备案的非公开募集MOM产品存在重大风险或者违规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顾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查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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