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化大发〔2017〕62号关于印发《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系、部)、处(室)、馆、中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辽宁省教育厅备案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2017年7月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和完善学分制,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对原《沈阳化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入学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暂不具备入学条件可以向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入学资格复查学生入学后,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应当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和学分制管理改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和财务处。

第三十二条学校允许本科学生在入学一年后转专业一次,依据《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全时休学疗养者;(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三)学生因创业而申请休学者;(四)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学生要求休学,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

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休学时,需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其他原因申请休学须详细叙述理由,并交验必要的证明,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计算。

第三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参加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自主权,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学历证明颁发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全日制本科生。

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和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体育预科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超过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学校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届学生序列。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9月1日起实施),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的学籍管理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弹性学习年限为学制年限至学制年限延后两年。

三年制高职为五年。

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时间多长,毕业时学制不变。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

新生入学须持我院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者,立即取消学籍。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应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之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在两周内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学费缓缴、减免、贷款的,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到所在系注册。

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大学高校学分制管理办法

大学高校学分制管理办法

大学高校学分制管理办法学分制是学生根据兴趣爱好修读课程、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分而准予毕业的教学管理制度。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相结合,学校实行学分制。

(一)学制与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

学制四年,修业年限为3~6年;学制五年,修业年限为4~7年。

(二)开课、选课1.开课教务处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教学任务、发布课表、安排学生网上选课。

2.选课与退课选课前,学生应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看本专业本年级人才培养方案,预先了解课程安排和毕业要求,确定学习计划。

学生每学期根据教务处通知上网选课。

选定的课程若与其他课程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退课。

人数少于20人的选修课原则上不开班,学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三)免修与免听1.免修及成绩认定免修包括等级(资格)证书免修和课程免修两种类别。

(1)等级(资格)证书免修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应课程。

①英语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可免修大学英语。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x=(x为原考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分数);通过全国大68+2学英语六级考试、英语口语考试(国家)、IELTS(雅思)考试、TOFEL(托福)考试,成绩x=(x为原考试成绩百78+2分制折算分数)。

②计算机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可免修相应的计算机课程,直接以考试成绩记分。

③普通话普通话测试达二级甲等以上标准,可免修“普通话”课程,直接以考试成绩记分。

④数学建模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可免修“数学模型”课程。

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成绩分别记为95分、90分,获得省级奖项,记为85分。

⑤其他课程其对应关系由教务处认定并公布。

(2)课程免修由于学籍异动、提前修读等原因,已修读合格课程与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近似,可申请免修,成绩以原修读课程考试成绩记载,学分按免修课程的学分计算。

沈阳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工程学院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按期到学院学生处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生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相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经治疗可恢复健康的,本人申请,到学生处办理手续,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三天内离校。

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生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有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证明。

经同意入学者,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所在系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经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关于学分制第七条 学院实行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指导的学分管理制度,即学分制。

第八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专升本为2-3年),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专升本为2年);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5年,标准学习年限为3年。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医疗费用将严格遵循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对于因非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其因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学生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在学期开始前向学校正式提交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而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由县级或更高级别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前往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

待学校复查确认合格后,学生方可正式复学,并按规定流程完成复学手续,于开学首周内进行课程选择。

第八章退学第三十四条:学生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具体参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执行;2.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3. 休学期满后,未在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4. 已办理两次休学,但仍无法继续学业;5.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导致无法继续在校学习;6.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7.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且无正当理由;8. 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获批准;9.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10. 本人主动申请退学;11. 其他依规应予以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关于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其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查,最终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该决定还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若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采取留置、委托、邮寄或转交等方式送达,取得回执即视为有效送达。

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学校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的两周内,完成退学离校手续。

学生的档案和户口将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学习证明。

32号:关于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重修报名工作的通知 (1)

32号:关于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重修报名工作的通知 (1)

(网络发布)沈阳化工大学教务处(通知)教务〔2014〕32号签发人:汪滢关于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重修报名工作的通知各学院(系):根据《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及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教学进程安排,特对本学期重修报名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学院(系)等相关部门做好安排。

一、报名时间、地点本学期重修报名采取先网上报名,再到学生所属学院(系)教学干事办公室现场确认的方式。

1.网上报名时间各年级学生网上重修报名具体时间安排: 2011级学生为2014年9月9日(上午10:00)-9月10日(上午9:00);2012级学生为2014年9月10日(上午10:00)-9月11日(上午9:00);2013级学生为2014年9月11日(上午10:00)-9月12日(上午9:00)。

重修分为跟随下一年级插班修读和单开班两种。

跟随下一年级重修的,从9月1日-9月5日可以试听一周,并与任课教师确认是否为自己应重修的课程,实践课程与实验、实践指导教师联系确认,如果网上重修选课信息有误请退选错误选课信息后重新进行网上报名。

重新进行网上报名的时间为9月12日上午10:00-9月12日下午4:00。

参加单独开班重修的,如有问题请于该课程第一次授课结束后到教务科更正重修选课信息。

2.现场确认时间网上报名后,学生须于2014年9月17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到自己所属学院(系)教学干事办公室进行现场确认,确认的学生视为有效重修报名,未确认的将删除其网上报名信息。

3.由于教学计划的修订而导致修读的课程不能网上报名的请于9月16日至17日到学生所属学院教学干事办公室直接补报。

二、报名方法首先要登录沈阳化工大学网站首页,点击“教务管理”以学生身份登录。

报名时请先查看单独开班的重修课程信息。

如果某课程单独开设重修班,学生必须选报单独开班课程。

上课时间冲突的允许报名但考核条件及成绩评定由任课教师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和激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特制定我校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一、补考与缓考1.学生每学期因考试成绩不及格且在40分以上(含40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2.学生在校考试期间,原则不准缓考。

在极特殊情况下,如有急性病住院者,须出示有关医院的住院诊断并由院卫生所长签字,经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方可办理缓考。

对于缓考的学生,应在考试前办理完毕审批手续。

考试进行中或之后申请补办缓考手续的一律无效,且按旷考处理。

缓考及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3.凡进行补、缓考的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的安排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一、补考与挂科1.学生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补考,重考成绩按考试所得成绩记载;补、缓、重考仍不及格者,为挂科,学校将在学生毕业前组织挂科的学生进行毕业生补考,毕业生补考及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①考试成绩低于40分者;②考试违纪者;③旷考(含补考旷考)者;④对已考核课程的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考。

三、留、降级与退学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降级:①每学期考试成绩有四科不及格者(含考查课程);②在校期间累计课程有六科挂科者;③试行学分制年级学生,每学期所修得学分不足本专业标准学分40%者;④试行学分制年级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修得学分不足本专业标准累计学分60%者。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①每学期考试成绩有五科以上(含五科)不及格者(含考查课程);②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③保留学籍超过一年者;④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⑤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⑥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⑦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⑧试行学分制年级学生,每学期所修得学分不足本专业标准学分20%者;⑨试行学分制年级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修得学分不足本专业标准累计学分40%者。

3.留级学生过去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仍做有效记载,留级学生须按一专业规定交纳留级学年学费。

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学分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依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坚持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09级(含编入2009级的在校生)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提供相关证明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外,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经体检复查,发现新生患有不符合入学标准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第七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医院病愈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申请入学。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认痊愈者,办理重新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手续者,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暂缓注册。

未办理暂缓注册或到校不按期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学生必须先注册,才能参加选课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高效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的要求,不断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学校研究决定,自2016级学生开始,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四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2.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 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又分限制选修和任意选修两种,学生可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学分的规定结合个人志趣和能力选修。

第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1.一般课程以16学时计1学分。

2.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研讨课、习题课等以32学时计1学分。

3.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 以一周计1学分。

4.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以一周计1学分。

第六条学生应按要求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修读并通过考核获得相应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七条鼓励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或修读经学校认定的在线课程,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章学习年限第八条基本修业年限指规定的、学生完成专业培养目标一般所需要的必要学习时间。

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

第九条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

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学生已修读过与申请免修课程相同或更高层次的课程,且成绩合格。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申请免修课程的主要内容,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学生因特殊原因(如身体原因、出国留学等)无法参加课程学习,但能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证明已具备该课程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CHAPTER 05
学籍异动处理办法
转专业条件及流程
06
4. 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毕业典礼,领取毕业证书和学 位证书。
结业条件及申请流程
结业条件:学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因个别课 程成绩不合格或未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等原因,未达 到毕业要求,可申请结业。 1.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结业申请。
3. 教务处复核学生的结业资格,并公示拟结业学生名单 。
实施学分制意义
有利于因材施教,促进学生 个性发展;
有利于优化教学资源配置,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
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 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创 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有利于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 进程,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 国际竞争力。
CHAPTER 03
学籍管理基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
新生入学
新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 能按时报到者,需向学校请假。
学生学分制、学籍管 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 引言 • 学分制概述 • 学籍管理基本规定 • 选课、重修及免修管理 • 学籍异动处理办法 • 毕业、结业与肄业管理 • 附则与解释权归属
CHAPTER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推进学分制改革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 改革,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 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对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大发〔2017〕62号关于印发《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系、部)、处(室)、馆、中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辽宁省教育厅备案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2017年7月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和完善学分制,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对原《沈阳化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入学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暂不具备入学条件可以向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入学资格复查学生入学后,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应当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具体复查内容与办法按照《沈阳化工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初审与复查管理办法》执行第五条学期学籍注册在校各年级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返校并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学院(即学院或系,下同)办理学期学籍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虽返校,但未缴纳学费或住宿费以及符合其他不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视情况按自动退学、保留学籍休学离校或保留学籍暂时跟班学习等处理。

保留学籍者不全部享有在籍学生的权益。

二、学习年限与年级第六条年限统招生基本学制年限为4年,实行学分制。

学生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设计学习进程,可提前、延迟或按基本学制年限完成学业,可中途休学。

在校年限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为“延长(在校)时间”。

在校年限(含休学时间)最长一般为基本学制年限加2年,申请创业者可在此基础上再延长2年,经学校批准参军入伍学生申请保留学籍期间不记入在校年限。

第七条年级、班级为便于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学生从入学起按基本学制年限制定的教学计划每年分为一个年级,每年级设两个学期。

每学期均进行学业预警,并依学生实际完成学业情况编入相应学院、专业、年级和班级。

具体办法按照《沈阳化工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执行。

在校期间学生应参加所在班级的活动。

三、课程与学分第八条课程类别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理论课、实验课及实践环节等统称为课程。

课程均按学期设置、注册、修读、考核和计算学分。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除另有规定外实践教学环节均为必修课。

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种。

第九条课程学分理论课程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32学时为1学分,集中实践环节1周为1学分,分散实践环节每学分一般按16学时的教学内容设置。

每门课程学分以教学计划为准。

第十条毕业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其相应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课程、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其它教育环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在任选课总学分之内设定若干任选课组(或类型模块、特定课程)并规定每组应获的最低学分。

未达该最低学分要求的视为未获满毕业所要求的规定学分。

除另有规定外在一组内多获学分不能抵充另一组所缺学分。

第十一条课程修读注册学分限额课程修读按教学计划统一注册进行。

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的第一次修读为首修,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首修, 申请提前首修的须获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含3.5)。

除另有规定外每学期修读的各类课程最高限额为35学分。

各学期所注册课程有严格先行后继关系的应按顺序修读(含必须同时修读)。

第十二条重修重修是指为提高成绩而重新修读课程。

重修随其他年级进行并须在进入毕业学期前完成。

重修时应随教学班听课并完成规定的课内外各环节,确因上课时间冲突的可向任课教师申请免听部分内容,但免听学时控制在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内。

第十三条保健课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参加体育课者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转修保健课。

保健课及格者取得体育课的学分。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课程考核设置课程考核分为期末考核、补考和毕业前考核。

1.期末考核各课程均进行期末考核。

2.补考必修课期末考核不及格的有一次补考的机会。

补考设在下一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

补考不及格的必须参加重修。

补考不计平时成绩。

选修课不及格不设补考,可重选或改选其它课程。

实验课和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一般不设补考,需随其它年级重修。

3.毕业前考核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期末考核不及格,若无任何其它重修机会,可在毕业学期初申请参加毕业前考核。

毕业前考核成绩按照重修成绩计,不设缓考。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方式1.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分别对应于考试课和考查课的考核。

2.考试课的期末考试统一采用笔试方式进行。

考试课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

开课学院亦可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按有关规定确定适当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30%)的平时考核成绩,并预先向学生公布考核办法。

某些包含实践实验环节的课程,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或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

3.考查课的期末考查可以采用笔试、操作、设计、论文、答辩、综合评定等多种形式,考查成绩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个别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采用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计分,由开课学院和任课教师按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和实施。

第十六条创新创业学分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按照《沈阳化工大学创新创业大赛学分认定及转换办法》、《沈阳化工大学课外实践环节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通用的平均学分绩点法评价。

平均学分绩点=∑Tiai/∑Ti ,其中,∑为在规定课程范围内求和,Ti为第i门课程学分,ai为第i门课程绩点系数。

课程绩点系数按下表方法确定第十八条成绩记载教务处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考入我校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系)根据所学课程的学分与教学要求是否与我校相关专业课程要求一致予以审核,最后经教务处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予以承认,并将承认的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系统中。

学校根据相关专业学习进度可将其编入相应年级、班级。

五、考核资格第十九条期末考核资格注册修读课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无参加期末考核资格:1.作业缺缴、抄袭、不合格等累计达1/3以上数量的;2.缺课(经批准免听的除外)累计达1/4以上学时的;3.旷课累计达l/5以上学时的;4.该课程所含课外环节、实验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5.符合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缓考与旷考1.确有原因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缓考。

缓考随下一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的补考一同进行;2.缓考不计平时成绩。

缓考及格的其成绩按照期末考核成绩对待。

缓考不及格的不设补考;3.不设补考的课程不得缓考;4.擅自不参加期末考核视作旷考。

第二十一条补考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无参加补考的资格:1.期末考核违规并受到处分的;2.期末考核旷考的;3.被取消参加期末考核资格的;4.期末考核成绩低于40分的;5.期末考核已经及格的;6.符合其它有关规定的。

六、考核违规处理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课程考核违规行为分为违纪和作弊。

课程考核违规者根据其违规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具体的认定与处理按《沈阳化工大学学生考核违纪处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编入下(上)一年级第二十三条编入下一年级按照学生学业状况,根据《沈阳化工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对学生进行学业预警,符合四级以上预警的学生,予以编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四条编入上一年级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获得上一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及限选课学分者,经本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可编入上一年级。

八、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休学1.由于身体等原因,暂时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由本人申请,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休学。

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办理休学手续;2.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最多可休学两次。

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一次可休学2年,最多可休学两次。

学期内休学,本学期即算休学一个学期;3.休学学生必须离校,在接到休学批复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4.休学期间不受理学期学籍注册、不得回校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5.学生休学在规定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保留学籍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校武装部出具学校正式公文,由校教务处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 年。

离校期间,校武装部与学生所在部队就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离校前应办理保留学籍相关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联合项目负责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应与联合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保留学籍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复学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一周内持复学申请书(因病休学者还须附专项康复诊断证明)办理复学手续;2.准予复学后,一周内到财务部门缴纳学费,并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逾期按自动撤销复学申请论,做自动退学处理;3.准予复学且学籍注册后,编入原专业的休学时对应年级学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