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各行各业也在加速发展,产品种类繁多,每天都有各式各样的产品上市。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由于制造过程中的缺陷或者设计上的问题,一些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潜在的危害。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然而,这个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以改进召回制度。
1. 召回范围的定义问题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时,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召回的范围。
召回范围应该足够广泛,包括所有可能存在问题的产品,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另召回范围过于宽泛可能导致一些不必要的召回,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在确定召回范围时,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确保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不给企业带来过大的阻碍。
对策:建立统一的召回标准和程序,明确召回范围的确定原则,避免召回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通过制定明确的召回标准,包括产品缺陷的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指标,来确保召回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2. 召回效果的监督问题召回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但是召回行动本身的效果和效率也是需要被监督的。
一些企业可能对召回行动不够重视,或者执行不力,导致召回行动的效果不佳,消费者的权益仍然没有得到保障。
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搪塞和推诿的方式,对消费者提出的召回要求不予理会,或者故意拖延执行,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对策: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监督和评估召回行动的执行情况。
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对屡教不改的企业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召回行动得到有效执行,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加强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建立投诉和举报机制,让消费者能够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3. 召回信息的传递问题召回制度的有效性依赖于召回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然而,一些企业在召回行动中并不积极主动,甚至故意压制召回信息的发布,以避免对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
试论强化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机制
FRONTIER DISCUSSION | 前沿探讨试论强化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机制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实施,标志着汽车召回这项后市场监管制度在我国确立。
2013年国务院出台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巩固了这项制度规则,加速推进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现已并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在汽车产品召回的实施中起到了对召回工作的指导作用。
2021年新出台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从汽车排放监管方面对这项制度进行了完善,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发挥效用不仅要依靠法律保障,还需要完备的实施机制。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初步建立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信息系统、专家系统、检验系统和溯源系统,但汽车产品的伤害监测风险预警、缺陷调查确认、快速召回程序、召回效果评估等机制的实施,从操作层面、技术层面和经费保障层面仍存在诸多障碍。
因此,政府在监管企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时,应加强这些制度实施机制的建设。
1 完善产品伤害监测风险预警机制产品伤害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是政府监管部门主动进行产品缺陷相关信息收集和预警的实施机制。
政府通过设立风险监测系统搜集信息,根据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处置产品缺陷问题,并发布产品缺陷风险预警。
这实际是后市场监管环节与前市场监管环节的有效衔接,对产品缺陷风险实施及时控制和预防。
汽车产品缺陷往往出现在汽车的某一部件上,而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往往不是直接实施召回的责任主体,因此设立产品伤害监测风险预警机制可以在发现汽车缺陷后,对出现缺陷问题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实施缺陷溯源,从而进行责任追偿,对使用同一零部件的汽车企业发出预警,这有助于整车生产企业控制风险,减少召回带来的损失。
进行产品伤害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缺陷风险预警,有利于宏观掌握全国的汽车产品安全状况,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危机意识,有利于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国。当时美国 国会 出台了一部 《 国家交通与机动车辆 法》 ,正式 回的信息发布 中, 整个媒体 的舆论导 向是朝着对 宜家有利的方向 确立汽车 召回制度。其后 . 国国会在有关运输 、 共健康与福 发展的。 美 公 宜家此次产 品召回的危机处 理结果 明显是 成功 的, 既赢 利 . 品与药 品 . 食 商业与 贸易, 业方面的 多部法律 中都 规定了 得了消费者的理解和信赖 , 农 同时也没 有对企业 生产和销 售没产生 产 品召 回制度 。目前 , 世界上许 多国家 , 尤其是发达 国家都建立 太大的波动和影 响。 了产 品召 回制度。 所以 , 缺陷产 品召回是 指产品 的生产者 或者销
等费及高额赔偿 另一方面 对于尚未受到侵害的消费者通过 产品
召回也可 以排除其人 身、财产遭 受侵害 的隐患 。 可见 . 品召 回 产 动 高度支持 .企业面 临着极大 的索赔风 险和产 品召回风 险。 以
制度具有 将缺 陷消除在损害发生 以前 的效能 . 在保 障消费者人 其 20 0 2年度 为例 ,该年度美 国法院裁定 的十 大赔偿 金 中最 少的一
委 ,商务部、海关 总署 审议 通过 ,并干 2 0 年 1 0 4 0月 1日起正式 据而 无法开展 。 如何 界定缺陷产 品对 公共安全构成威 胁 . 对于缺 实施 的 《 陷汽 车产品召回管理规 定》 缺 则是我 国缺陷产 品召回方 陷产 品及 其责任主体应 由哪个具体行 政部 门管理 . 在管理 过程中 面的专 门立法 。 管标志着我国产 品召回制度的建立 . 尽 但该 《 规 应 当遵循 哪些原则与程序 . 为消除缺陷 产品对消费者和公 共安全 定》仅仅是一项行政规 章 .尚未纳人法律体 系。相对 于西 方国家 所带 来的危害 。 责任 主体 应采取哪些具体 措施等等 . 这一 系列的 成熟 的产 品召 回法规体 系来说 , 国的产 品召回制度建设还任重 问题 都没 有从立法上加 以解决 。 我 法律上 的盲点导致 了对缺 陷产 品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完善刍议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法 律 完 善 刍 议
林 丹
( 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 法律教学部 , 广州 5 04 ) 14 0
摘
要 : 陷产品 召回制 度是在政府的介入之 下 , 缺 及时消除产品缺 陷的有效制度 。梳理近年 来我 国颁布的关于
缺 陷产品召回的相关法规及草案 , 结果表 明, 国在此方面的立法仍显不足。应 当科 学规 范“ 陷” 我 缺 的定义, 进一步 完善 召回行为的立 法规 范, 设计合理可行 的惩罚体 系, 产品召回制度得 以有效运行 。 使
一
据具体情况 以最经济 的方式消 除缺 陷即可。
产品召 回制度包括告 知消 费者或 者公众 产品存在 的危
险, 要求消费者停止使用该产 品 , 要求经营者采取修理 、 更换
或者收 回产品等 措施 以消除 缺 陷产 品危 险性 等多个 环节 。
召 回制度是 针对产品 中普遍存在 的系统性缺陷 , 目的是为了 减少 或避免 缺陷产 品潜在危险 的现实发生 , 而防止该 缺陷 从 产 品对人们 的人 身财产安 全造成 大规 模的 损害。这一制度 的实施有利于提 高生产经 营者的产品质量意识 , 规范市场竞
、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争秩序 , 、 及时 有效地保 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
一
般性意义上的缺陷产 品召回 , 是指产 品的生 产经 营者
按照规定程序 和要求 , 缺陷产 品通 过警 示 、 对 补充 或者 修正 消费说 明、 回、 撤 退货 、 货 、 、 换 修理 销毁等 方式 , 有效预 防、 控
近年来 , 为了加强对产品进入市场后 的监管, 许多省市陆续
在本行政 区域 内实施 特定 产品 的召 回制度 , 20 如 0 8年施 行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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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完 善
孙 亮
摘 要 :近些年 来,随着我 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 的加 快,市场竞 争 E l 益 激烈 ,因缺 陷产品造 成大量 消费者人 身、 财产损 害的事件 频频发 生 ,由此 引发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越 来越 引起人们 的普遍 关注。我 国现有的缺 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 定分散于有限的行政 法规和规章 中,存在着效力层次低 、监督机制 不健 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得 到普 遍适用等 问题 ,这 些都 不 利 于 对 我 国消 费 者权 益 的保 护 。本 文 通 过 阐述 缺 陷 产 品 召 回制 度 在 我 国的 存 在 的 现 状 和 问题 , 结合 我 国产 品 召 回 的 最新 立 法动 态 ,提 出适 合 国情 的 一 些 完善 建 议 。
关 键 词 :缺 陷产 品 ;召 回 制度
近些 年 来 , 随着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我 国 的 产 品 安 全 状况 屡 遭 重 大 的挑 战 。 无 论 是 曾 经 被 媒 体 曝 光 的 “ 瘦 肉 精 事 件” 、“ 胶囊铬超标 事件 ” 、“ 肯德基 药鸡 门事件 ” ,还是 近 日被 央视曝光的 “ 大众汽车 D S G变速器问题事件 ” 和 “ 美 素丽儿奶 粉事件” ,都 深 深 的 刺 痛 了 国人 的神 经 ,甚 至 已经 成 为 影 响 社 会 稳定和谐的重要 因素之 一。同时还 对我 国的 国际声誉 和企业信 誉 造 成 不 良影 响 。 因此 ,我 国建 立 缺 陷 产 品 的 召 回制 度 有 着 刻 不 容 缓 的 必 要 性 和 紧 迫性 。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起 源 和我 国的 发 展 现 状 所谓缺陷产品 召回 ,是指产 品 的生产商 、进 口商 或者经 销 商在得知其生产 、进 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 害消费者健康 、 安全 的缺 陷时 ,按 照规定程 序和 要求 ,将存 在缺 陷的产 品通知 消费者 ,并从市 场和消 费者手 中收 回,通 过修理 或者修 复 、更 换 、赔偿 等有效 的措施 ,以消除缺 陷产 品给消费 者带来 的不合 理 危 险 的 一 系列 活 动 。是 国际 上 的一 种 通 行 做法 。 世 界 上第 一个 确 立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是 美 国 ,该 制 度 的 确 立 始于对缺陷汽车产 品 的召回。上世纪 五十年 代 ,随着第 三次科 技革命的 出现把人类社会推进 了 “ 知识经济时代” 。由于科技 的 日新月异 以及市场竞争 的加剧 ,企业 为了获得最大 的经济利益 , 不断将高科技新产 品推 向市 场。使得现 代商 品无论是 在外观 还 是 内部 结 构 、 功 能 、成 分 、危 险 性 方 面 变 得 更 加 复 杂 。 消 费 者 按 照经验 和常识对 现代商 品往往不 能做 出准确 的了解 ,在享 受 丰 富 多彩 的商 品 的 同 时 也 往 往 面 临 许 多 潜 在 的 危 险 。另 外 , 由 于企业盲 目追 求生产 效率 ,忽视 产 品质 量 ,使得一 些缺 陷产 品 流 人 市 场 造成 一 些 恶 劣 事 件 ,引 起 美 国 消 费 者 极 大 的 愤 慨 。在 消 费 者 运 动 不 断发 展 的 背 景 下 ,1 9 6 2年 美 国 总统 肯 尼 迪 向 国会 提交 《 关于保 护消费者利益 的总统特别咨文》 。随后 ,有识之 士 率先 向汽车制造商宣战 ,1 9 6 5年美 国参议员 委员会对轮 胎和 汽 车安全进 行 了听证 。同年 ,美 国消 费者 运动 青年 领袖 拉 尔夫 。 纳德推 出 《 任何速度均不 安全》 一书 ,他指 出汽车缺 陷是交 通 肇事 的主要原 因,同时 呼吁美 国 民众对 消费 者利益受 到 的潜 在 危险进行关注 。从而推动了美国在 1 9 6 6年颁布 《 国家交 通与机 动 车安 全 法 》,明确 规 定 汽 车 厂 商 有 义 务 召 回有 缺 陷 的汽 车 产 品 并公 开 召 回 信 息 。随 后 ,欧 盟 各 国 、 日本 、 加 拿 大 、 澳 大 利 亚 纷 纷 制定 专 门 法 律 ,建 立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 时 至 今 日 ,产 品 召 回 已经 不 仅 仅 局 限 在 汽 车 安 全 领 域 ,它 已 经 延 展 年 1 月 1日起施 行的 《 缺 陷汽车产 品召 回 管理条例 》将在保护我 国消费者利益方面作出新的贡献 。 二 、我 国产 品召 回制 度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我 国已经 初步建立 的缺陷产 品召回制度仍面 临着一些 急需
论我国缺陷产品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以惩罚性赔偿与产品召回为视角
要 求补 偿 。 如果 消 费者选择 向产 品的销售 者追 究违 约责任 , 么 存 在消 费者 难 以证 明生 产者和 销售 者存 在故 意的 问题 。 外 , 那 此 由 毫 无疑 问, 费者 也只 能就缺 陷产 品所 造成 的损 失要求 补偿 , 消 因 于 产 品种 类 繁多 , 以给 惩罚性 赔偿 规定 一个统 一 的限度 , 法 难 该
存在“ 同声不 同步 ”“ 、 同病 不 同治”“ 、同损不 同赔”“ 、同命不 同权” 假 冒商品 , 很多是 有安 全隐患 的 正牌产 品 的歧 视 , 对丰 田召回事 件发 布五 条应 对措施 。一 时 间, 费维 针 ① 消 权 中的公 权力 行使成 为舆 论 关注 的焦 点。 2 0 年 颁布 和施 行的 《 品安 全法》 9 条 第 2 明确 规 09 食 第 6 款
L g I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 y e I 缸会 ; I j
论 我 国 缺 陷 品 事 责 任 制 度 的 完 善 产 民
以惩 罚性 赔偿 与产 品 召 回为视 角
唐 琼琼
摘 要 惩罚 性赔 偿是 我 国缺 陷产 品民事 责任制 度 中一项 尚 不完善 的 内容 ,本文 从产 品召 回制度 与惩罚 性赔 偿功 能 的实 现、 惩罚 性赔偿 的适用 及 限制 的相 互关 系等 角度 进行 了讨论 , 出了完善 我 国的产 品召 回制度 、 而进一 步 完善我 国的缺 提 从
价值 目标 , 在 《 品质 量法》 《 费者 权益保 护法》 法律 中 。 消费者根 本无法证 明三 鹿的 故意, 费者所能够 证实 的只是 自己 体现 产 、消 等 消
例如 , 根据 《 品质 量法》 四十 一 、 产 第 四十三 、 四十 四条的规 定 , 生 遭 受 了损害 。此外 , 该条规 定仅 适用 于食 品, 其他 众多缺 陷产 品 产 者应 当赔偿 消 费者 因缺 陷产 品所造 成 的人身 、 产损 害 , 身 财 人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者通 过更 换缺 陷产 品 的方 法 , 从 而 保 障消 费者 的合 法权 益 , 保 障社会 秩序 得 以 良好运 行 的一项 制度 E 。
而纵观 世界 各 国 , 最先设 立该 项制度 的 当属美 国 , 在 美国的 1 9 6 6年 《 国家 交 通 与机 动车 安 全法 》 中就 明 确规定 了该 项制 度 。 反 观我 国 , 在此项 制度 方面 大部 分还 是 属于 空 白状 态 , 需 要 立 法者 以及 社 会 大众 的
缺 陷产 品召 回制度设 立 的初 衷是 为 了保 护消 费 者 的合 法权 益 , 并 在一 定 程度 上 维护 社会 的公 共 利 益。 有关缺 陷 产 品召 回制 度的具 体含义 , 学者们 根 据
在某 些 问题 而导 致 产 品最后 的缺 陷 , 并 在 投入 市场 后 给社 会 公 共 利益 以及 消 费 者 的合 法 权 益造 成 损 害, 这样 的产 品就 是缺 陷产 品。
1 . 1 缺 陷 产 品 的 认 定 标 准
自己的认 识 , 赋予 了不 同的定义 。有学 者认 为 , 缺 陷 产品 召 回制度 是指 该种 产品 的生产者 或者销 售者 在 得 知其 产品 给产 品的 消费者造成 或可 能造成某 种 程 度 的人身 或者 财 产损 失 或 给环 境造 成 损 害时 , 必 须 在法 律 的规定 下 将该 项 有 问题 的产 品予 以召 回 , 或
我 国缺陷产 品召回法律制度 的完善
施 海 宾
安徽 警 官职业 学 院法律 一 系, 安徽 合肥 , 2 3 0 0 3 1
摘要 : 在 分 析 我 国缺 陷产 品 的 认 定标 准 , 设立召回制度的意义 , 召回方式、 召 回程 序 的基 础 上 。 指 出我 国缺 陷产 品 召 回制 度 对 缺 陷 产 品 存在 双 重认 定标 准 , 没有 一 部 专 门 法律 , 相 关 的 法规 缺 乏 可操 作 性 , 法 律 责 任 方 面的 规 定 明 显 缺 位 。对 此 , 应 采 用 统一 的缺 陷产 品 认 定 标 准 , 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 采 用 完 善 的 召 回制 度 程 序 , 在 法 律 责任 上 构 建 违
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摘要:近年来,因产品缺陷引起消费者人身、财产的严重损害所导致的纠纷不断增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和实施,实践证明,召回制度对于提高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意识、诚信意识,促进企业主动加大技术和安全环保方面的投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本文结合国外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当前我国部分产品和部分地方正在实施的召回制度进行了探讨,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进行初步设想,提出部分建议和意见。
期望本文对于完善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完善近二十几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产品质量问题也日益突出,缺陷产品的社会危害性更加明显。
因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不断发生,一些国外生产者将其在欧美国家出售的缺陷产品召回,却拒绝召回已在我国出售的同型号产品,理由是我国没有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立法。
2002年5月,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决定召回200万辆存在点火器隐患的汽车,但令中国消费者沮丧的是,召回并不包括中国市场。
中国消费者受歧视的主因是中国当时并没有制订汽车召回的有关法律。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已经成为阻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企业竞争力增强的法制障碍。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基本范畴之解构(一)缺陷的概念、认定标准缺陷的概念及认定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产品缺陷定义的关键因素,不仅是指”不合理的危险”,而且主要是指不符合”生产标准”。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这样的规定导致更严重的问题是由于没有产品缺陷的明确的认定标准,产品是否有缺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证据是否充分,完全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
刍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车安 全法 *、《 品、 品及化 妆品法 》、Ⅸ 食 药 肉类 产品保 护法 》、Ⅸ 消费 者产 品安 全法 》。 我国缺 乏 相关 的法 律 、 而 法规 ,《 陷汽 车产 品召 回管理 规 缺 定 》 儿 童玩具 召 回管 理规 定 * 、Ⅸ 只属于 部 门规章 。 ( ) 陷产品认 定标 准不统 一 二 缺
合 理危 险标 准 , 这与 国际社会 是一 致的 。
( ) 三 主管 部门合 理调 整
而 是面 向有缺 陷产品的所 有消费 者
二、 我国缺 陷产 品召回制度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 ) 有立 法层级 过低 , 乏统 一立法 一 现 缺
我 国的 缺 陷 产品 召 回制度 的立 法 体 系 不健 全 , 乏完 备 的法 律 基 缺
推 动模 式 。
( ) 反义务 的惩 罚力度 不够 五 违 Ⅸ 陷汽车 产品召 回管 理 规定 》 4 条: 对存 在故 意隐 瞒缺 陷严重 缺 第 2 “
[1 谢 菲:《 国的缺 陷产品 召回制度)I ,《 费经济》 3 美 >J 消 】
2 0年 第4 , 8 01 期 第5 页。
务 的惩罚过 低, 使一些 企 业怠于召 回缺 陷产品
三、 完善 我 国缺 陷产 品召 回制 度的若 干建 议
( 尽快制定 《 陷产 品召回法》 一) 缺 笔者建议制 定 《 陷产品召回法》, 缺 世界范 围内召回制度比较成 熟的国 家都以立法 的形式规定产品召回制 度, 不仅规定 了产品召 回的条件、 程序 , 还
一
要】: 产品召回制度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 年初
丰田汽车召回事件, 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研 究提供 了参考, 本文先介绍产品召回制度概念, 分析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不足, 进而提 出若
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总的来说,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维护企业形象的重要制 度。通过不断完善和强化召回机制,可以更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品召回制度是指当某个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时,制造商或相关部门可以采 取措施,主动召回已经销售出去的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以下是论述缺陷产品 召回制度的一些观点:
1. 保护消费者权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果某个产品存在 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召回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避免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 造成损害。
2. 提高产品质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制造商起到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制造商需要承 担召回产品的成本和声誉损失,这促使他们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提高产品的质量标 准。
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3. 维护企业形象: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企业的声誉和形象有重要影响。如果企业能够及时 、主动地召回存在问题的产品,并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能够赢得消费者的认可和信任, 维护企业的声誉。
4. 加强监管和法律保障: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需要有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的支持。监 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确保企业遵守召回制度的要求。同时,法律法规 应该明确规定制造商和相关方面在产品召回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5. 完善召回机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这包括加强信息公开和消费 者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认知;加强与制造商和销售渠道的合作,确保召回 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产品召回等。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措施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措施作者:张晓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5期一、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1、缺少专门的产品召回立法2004年,国务院正式出台了《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发布了《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等四部配套法律法规。
2012年出台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确强化了质检部门的调查取证权。
2015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颁布,于2016年开始实施。
我国现阶段对该制度并没有太多的规制,缺乏关于汽车召回的专门立法,并且部分制度即使法律有相关规定也缺乏实施细则,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和落实。
2、缺乏认证缺陷汽车的公正、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首先,我国质检总局目前公布的用于认真缺陷汽车的检测机构,或多或少与制造商都有利害关系的存在,根本无法保证检测机构的中立性。
检测机构就像中间商,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又是制造商的科研合作对象。
有车辆需要检测的时候,检测结构确是制造商的科研合作对象,这样的检测是不公平公正的。
其次,我国缺陷产品检测机构缺乏权威性。
这些检验汽车的机构都不是专业的检测缺陷汽车的机构,他們同时也去检测食品和药品,所以专业性是无法得到保证的。
3、我国强制汽车召回缺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质检总局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让生产者召回缺陷产品。
但我国目前还缺乏一套完整的国家强制召回的体系。
在资金上,我国缺乏财政支持;在技术上,我们缺乏专业的检测机构,也缺乏专业的检测技术。
这些都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
二、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完善措施1、制定配套的法规及实施细则我们应以立法的形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召回法》,明确缺陷汽车召回的部门,明确关于缺陷汽车召回的原则、条件、对象、检测的标准、召回的流程和各个召回主体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惩罚性措施等具体的规定。
同时,我们也应该去增添《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提高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法律位阶。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然而,现实中我们也经常听到一些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问题的新闻,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这个制度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又该如何加以对策呢?下面,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全面评估这个问题,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问题的深度分析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些企业对缺陷产品的召回并不积极,甚至有的企业会故意隐瞒产品缺陷,以规避召回的责任,这就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
一些消费者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了解程度不够,导致召回信息传达不畅,影响了召回的效果。
监管部门在召回制度的执行和监管过程中也存在不足,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使得一些企业可以逃避责任,严重影响了召回制度的效力。
2.对策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应建立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控,保证产品的质量达标。
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使得召回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给消费者。
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监管和执行力度,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确保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问题的广度分析为了更全面地了解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们还需要从更广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1.行业现状分析通过对当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我们可以发现不同行业在召回制度执行上存在的共性和差异性。
有些行业在召回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更加积极主动,而有些行业则存在较多问题和困难。
这需要我们对不同行业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2.国际经验借鉴除了国内的情况,我们还可以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和执行方式可能存在着一些差异,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值得借鉴和学习的经验和做法,以提升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执行效果。
如何完善我国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政 处 罚应 遵 循 的 公 正 、公 开 原 则 。 由此看 来 ,对进入 中 国汽车 市场 的 厂商需 要足 够 的威 慑 力 。 1.2 重视 汽车环 保 问题
按 照 国际上 汽车 召 回的通用 定 义 ,汽车召 回范 围一般 指 的是涉 及 到汽 车 “安 全 和 环 保 ” 的 缺 陷 , 就 是说 当汽 车存在 隐 患 ,可 能 导致 汽车发 生环保 方 面的 问题时 也应 该 召 回。 国 外 对 汽 车 的 环 保 非 常 重 视 ,在进 行 汽车认 证时 ,不 但要 通 过 安全 认 证 ,还 要 通 过 环 保 认证 。 我 国 的 《管 理 规 定 》 中 的 召 回 范 围只是提 到 了 “安 全 ”,并 没 有提 到 “环保 ”。据 介 绍 ,环 保 召 回 是 欧 美发达 国家 为治 理汽 车尾 气的 一 项重 要措施 。在 欧美 国家 ,汽车厂 家 需 要 保 证 正 常 行 驶 5 万 英 里 (80 O00km 左右 ) 后 ,尾气 排 放仍 能达 到环 保要 求 ,否则就 要进 行 召 回 。而在我 国 ,虽然 也要 求汽 车在 出厂 后的一 段时 间里 尾气排 放 需要 达标 ,但 没有在 法律 法规 上硬性 规 定达 不到要 求 的则必 须将 汽车 召 回 的条款 。
如何完善我国汽车产 品召 回管理制度
口 李荣花 周凤敏
摘要 :结合 国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 的经验 ,联 系我 国 目前汽车 召回工作 的开展情况 ,本文从几个方面指 出我 国 汽车产 品召回工作 中存在 的问题 ,提 出相应 的对策。
关 键词 :汽 车召 回 制度 管理
缺 陷汽车 产品 召 回是指投 放市 场 的汽 车在发 现 由于设 计或制 造 等 方 面的原 因而 在某 一批 次 、型 号或 类别 的汽 车产 品 中普 遍存 在的具 有 同一 陛的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 合理 危险 ,或 者不符 合有 关汽车 安 全 的国家标 准 的情形 ,汽车厂家 须 及时 向有关管 理 职能机 构报 告存 在 的问题 、存 在 的原 因以及相 应 的改 进 方 法 ,并 且采 取企业 自身主动 召 回的方 式 ,对存在 缺 陷的在 用车 通 过修理 、更换 、收回等具体措施 , 有效消除事故 隐患 的一种 服务 制 度 。
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探讨
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探讨摘要:实施产品召回的目的是及时收回缺陷产品,避免其流入市场对大众的人身安全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如今这种国际通行的召回制度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写入了法律,但在中国,产品召回制度长期鲜为人知。
本文在介绍国外建立和完善产品召回制度成功经验的同时,分析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并对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提出了若干构想。
关键词: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产品召回制度自上世纪60年代在美国建立以来,因其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在全世界得到了广泛推广。
自2004年10月1日,国内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起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但是。
与发达国家有关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设状况相比。
我国在很多有关产品召回的问题上存在空白。
相关制度亟待完善。
一、产品召回制度概述产品召回是指由缺陷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者经营商选择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召回制度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
所谓缺陷产品是具有系统性缺陷的产品,即某一批次的产品存在着相同的缺陷。
个别产品的缺陷可以通过对消费者警示等其他方法进行保护。
而不需要制造商付出巨大成本实施召回。
缺陷产品召回主要解决由于设计或制造所造成的系统性缺陷。
“召回”和“三包”是不一样的。
“三包”是非系统性缺陷,是随机、偶然造成的产品不合格,是解决偶然性缺陷;“召回”是解决系统性缺陷。
产品召回最早出现在美国。
美国的产品召回始于1966年。
当时,美国汽车行业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
1972年,美国颁布法案,授权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
标志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
其后。
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也从法律和监管上确立了本国的产品召回制度。
二、国外建立和完善产品召回制度的经验世界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这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更反映出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态度,关系到一个国家产品的长期战略。
浅谈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谈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作者:王娇蓉马松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5期摘要: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作为一种预防和减少损害发生的风险防范机制,目前在世界各国已经普遍建立,而我国发展相对落后。
近年来,我国产品事故频发,缺陷产品无处不在,损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关键词:缺陷产品;消费者;召回;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180-02作者简介:王娇蓉(1990-),女,汉族,云南保山人,云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马松(1990-),男,汉族,山东德州人,云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在美国确立,之后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认可和普及。
近几年,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和进步,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立法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舶来品,不可避免的在发展中遇到各种问题,频繁发生的产品安全事故也表明我国建立和完善与我国国情相符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者更换的制度。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设相对滞后,始于21世纪,相对于之前的法律空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形成了一系列的立法成果。
目前,作为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产品缺陷召回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此外,还针对不同的产品制定了部门规章,例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等。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为视野
第 8卷 第 2期 21 00年 6月
宁波, 播 电 视 大 学 学 报
J OURNAL oF NI NGBO RADI & TV UNI o VERS T I Y
Vo18 N O. . 2 J n. u 201 O
论我 国缺 陷产 品召回制度 的完 善
以 缺 陷产 品召 回管理条例 ( 审稿) 送 为视野
Ba e n T eDee t eP o u t c l Ad n sr t nRe u ain ( at s do h f ci r d c al mi itai g lt v Re o o Dr f)
论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完善——以《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视角
炼胶 , 产品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锦湖公司随后公开
向中 国消 费者 道歉 , 声 称 要 召 回 问题 轮 胎 。但 时 并 隔几 个月 之后 锦湖公 司又 出尔 反尔认 为 自己的产 品
没 有 问题 , 拒绝 召 回 , 中国消 费者很 是不 满 。 令
产品召回制度 , 是指产品的生产商或者经销商
丰 田汽车公 司对 中美 两 国的消 费者在 汽车 召 回方 面
所以公然歧视我国消费者 , 田公司不讲诚信 、 丰 惟利
是 图是一 方面 原 因 , 一 方 面狡诈 的丰 田公司有机可乘。
没 有完善 的汽 车 召 回制 度 , 利 于对 我 国世 界上 第 不
在得 知其 生产 、 口或 经 销 的 产 品存 在 可 能危 害消 进 费者健康 安全 时 , 依法 向政 府部 门报 告 , 时通 知消 及 费者 , 从市 场和 消费者 手 中收 回有 问题 的产 品 , 并 予 以更 换 、 赔偿 的积极 有效 的 补偿 措施 , 除缺 陷产 品 消 的危害 、 险。 汽 车召 回是产 品召 回的其 中一 种 。 风 缺 陷产 品召 回制度 最早 出现在 美 国。美 国正是 有 了 对 消费 者权 益保护 的肥 沃 =壤 , 匕 而成 为 第 一 个 确立
摘要 : 丰田公 司之所以在汽车召回方面肆无忌惮地漠视世界上第一大汽车消费国—— 中国的 消 费者的合 法权 益 , 除应该谴 责 丰 田公 司无 良外 , 们 更应 该 对 我 国汽 车 召回 制度 进 行 深 刻 的反 我 思 。《 车产品 召 回监督 管理条例 》 征 求意 见稿 ) 了一定 的进 步 , 汽 ( 有 但仍存 在 一定 的 不足 。 需要 通 过 以下措施 完善 我 国汽车 召回制 度 。一是提 高汽 车 召回法 的位 阶 , 定汽 车召 回法 ; 制 二是 明确 汽 车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分析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分析摘要: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产品的多样化,然而缺陷产品却越发成为威胁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因此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保障消费者权益,发展社会经济尤为重要。
现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和我国缺钱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必要性,并得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问题发展1、前言近几年来,苏丹红事件、雀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丰田召回事件在国内市场上频频发生,缺陷产品越发威胁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使得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各国说法不一。
通说认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制造商或者销售商等在发现或得知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及时通知消费者,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或协助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收回的制度。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它能够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产品的质量,推动政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在我国,长期以来召回制度缺位,引发了很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近年来,苏丹红事件、雀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丰田召回事件在国内市场上频频发生,充分证明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所产生的公共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
总体上来说,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基本上局限于汽车、食品等少数几类产品,企业主动召回产品的积极性不高,愿为成为政府对经济进行调控管理的常用手段。
3、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3.1 法律体系上存在缺位现象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使得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地保护。
中国目前缺乏对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法律规定,大部分召回主要依靠媒体监督以及舆论压力,未能从根本上达到改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控制缺陷产品混乱局面的效果。
浅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如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特 种设 备安 全法 》第六 章法 律责 任其 第
我 国缺 陷产 品召 回制度 建设 的现状 和 问题 。 目前 ,以国 八十一 条规 定 ,违反本 法规 定 ,特 种 设备 生产单 位有 下列 行
家名 义 颁 布 的召 回 法规 有 如 下 三 种 :一 是 2 0 1 2年 l 0月 3 0 为之 一的 ,责令 限期改 正;逾 期未 改正 的,责令 停止 生产 ,
设 的山川胜景 之间更包涵 了丰富 的文化遗 存和 民族 风情 。但 由
( 作者单位 1 . 云南师范大学 , 云南 昆明 6 5 0 0 9 2 ;2 . 云
5 0 0 0 0 ) 于这一 区域一直是 滇西北历 史文化积淀厚 重的地 区,因而 民族 南省 昆明市西 山区海 贝中英文小学 ,云南 昆明 6
这些 法律 法规 因其 陈 旧性和 难操 作性 在现 实运用 中往 往捉襟 降低产 品对 消 费者 人 身 、财 产 安全 的潜 在危 险 ,从 而推动 企
见肘 。
业 加强 技术 研发 ,促进 科技 创新 ,增 强企业 核 心竞 争力 。召
我 国产 品召 回制度 在法律 的缺 失 ,客 观上 为其他 国家 实 回制度 的设 置能鞭 策企 业朝 着有利 于 自身 ,同 时又有 益于 消
生 的几 率 , 降低安 全风 险 ,保 证 消费 者安 全利 益最 大 化 不 已经 制定 并实 施 了 比较 完 善 的缺 陷产 品召 回制 度 。 仅 是产 品 终端 消 费者 的必 然关 切 ,也 是质 量事 业建 设 者们 一 我 国作 为世 贸组 织 的~ 员 ,召 回制度 上 的建 设和完 善 是 直 努力 化解 的难 题 。 既然 市场 经济 和科 学 技术本 身 的 弊端 让 融 入 世界 经济 潮 流 的必然 选择 ,也是 促进 我 国质量 事业 又好 产 品制 造者 不 可能 做 到尽善 尽 美 ,那么 产 品安全 监 督者 就 必 又快 发展 的前 提和 保 障 。眼下 ,正处在 经 济转 型 时期和 改革 须 防范 于未 然 ,查 漏堵 缺 ,将 安全 问题 消 灭在 萌芽 状 态 。正 深 入 阶段 ,各 行各 业层 出不穷 的质 量 安全 问题 和每 一次 质量 是 基 于这 种 预 警 思 维模 式 , 早在 1 9 6 6 年 美 国就 率 先 在 汽 车 安全 事件 后 的反 思和 整顿 工作 ,让我们 看 到 了质量 事业 建 设 行业引入了召回制度,到如今半个世纪过去了,随着全球贸 的艰 巨性 和 复杂 性 ,也让 有 识之 士对 我 国确立 缺 陷产 品召 回 易 一体 化进 程 加快 , 主观 和客 观 因素 导致 的缺 陷产 品 能在 很 制 度 的 呼声越 来越 高 。针 对 目前我 国方兴 未艾 的缺 陷产 品 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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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因缺陷产品造成大量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分散于有限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着效力层次低、监督机制不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得到普遍适用等问题,这些都不利于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本文通过阐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存在的现状和问题,结合我国产品召回的最新立法动态,提出适合国情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产品安全状况屡遭重大的挑战。
无论是曾经被媒体曝光的“瘦肉精事件”、“胶囊铬超标事件”、“肯德基药鸡门事件”,还是近日被央视曝光的“大众汽车dsg变速器问题事件”和“美素丽儿奶粉事件”,都深深的刺痛了国人的神经,甚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
同时还对我国的国际声誉和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国建立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有着刻不容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和我国的发展现状
所谓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
缺陷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将存在缺陷的产品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通过修理或者修复、更换、赔偿等有效的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的一系列活动。
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
世界上第一个确立产品召回制度的是美国,该制度的确立始于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上世纪五十年代,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出现把人类社会推进了“知识经济时代”。
由于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不断将高科技新产品推向市场。
使得现代商品无论是在外观还是内部结构、功能、成分、危险性方面变得更加复杂。
消费者按照经验和常识对现代商品往往不能做出准确的了解,在享受丰富多彩的商品的同时也往往面临许多潜在的危险。
另外,由于企业盲目追求生产效率,忽视产品质量,使得一些缺陷产品流入市场造成一些恶劣事件,引起美国消费者极大的愤慨。
在消费者运动不断发展的背景下,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向国会提交《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
随后,有识之士率先向汽车制造商宣战,1965年美国参议员委员会对轮胎和汽车安全进行了听证。
同年,美国消费者运动青年领袖拉尔夫。
纳德推出《任何速度均不安全》一书,他指出汽车缺陷是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同时呼吁美国民众对消费者利益受到的潜在危险进行关注。
从而推动了美国在1966年颁布《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厂商有义务召回有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公开
召回信息。
随后,欧盟各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纷纷制定专门法律,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时至今日,产品召回已经不仅仅局限在汽车安全领域,它已经延展至食品、药品等各个行业。
由于产品缺陷问题给我国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日益增多,为了应对此种状况,早在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启了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先河。
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11月我国共实施汽车召回超过460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超过800万辆,从而对保证我国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敦促企业不断提高汽车产品的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后又相继出台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在保护我国消费者利益方面作出新的贡献。
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仍面临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位阶低,立法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们国家除了今年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上升为行政法规以外,剩下的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已经制定的3部规章当中,法律层级低,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
从内容来看,规定较为原则化。
相比产品召回制度比较发
达的国家,均是通过国家基本立法的形式来规范的,辅以完善的配套法律制度。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目前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还有些不完善,相关立法仍处在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发展完善的空间。
(二)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狭窄对象单一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章将产品召回的范围仅限于汽车、食品、药品和儿童玩具,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也不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
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召回制度几乎适用于一切可能给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危害公共安全的产品。
其种类已达1500种以上。
(三)缺乏独立的缺陷产品鉴定机构
当前对于缺陷产品的困境,不仅在于法律的空白,还在于我国缺乏独立、公正、权威的缺陷产品鉴定机构。
比如汽车召回,虽然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
但在现行行政体制下,鉴定机构与召回企业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消费者很难找到独立、公平的鉴定机构。
(四)召回责任较轻,处罚力度不够
今年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最高罚款金额为缺陷汽车产品货值的1%至10%之间,相比以前的规定已经明显进步许多。
但这种惩罚性制度并没有在我国剩下三个涉及缺陷产品召回的部门规章中得到普遍适用。
总体上和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相比显得召回责任的规定较轻,处罚的力度还不够。
例如在美国,厂家如果隐瞒严重的质量缺陷和相关事实真相,有关的责任人有可能被重判15年,而且厂家也可能付出高达1500万美元的罚金。
三、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提高立法的位阶,增强召回法的权威性
采用制定各部《规定》的方法规制缺陷产品问题本身就是有缺陷的,妨碍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现实中的全面实施。
建议我国制定一部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缺陷产品召回法》,从召回的监管范围、主管部门、召回程序、罚则上限等方面进行明确,以此来解决召回立法方面的瓶颈问题。
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监管模式,加强缺陷产品监管力度,避免单个立法所带来的立法、执法资源浪费和部分缺陷产品召回无法可依的局面。
(二)完善检测标准,设立第三方检测机构
产品召回制度实施中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就是对产品危险性的评估,企业产生召回义务的前提是确定产品缺陷的危险度可能或已经构成产品危险,所以设立独立、公正、具有权威性的产品检验机构有重要意义。
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检测标准才能为相关国家机构强制企业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标准。
可以成立一个第三方检测机构,不仅应具有技术属性而且还应具有法律属性,属于法律仲裁机构保持其中立性和权威性
(三)建立缺陷产品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应完善产品缺陷信息的投诉和收集方式。
并且明确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以便收集汇总并且分析处理有关缺陷产品的信息。
众所周知,一个产品从设计生产到销售使用要经过多个环节,还会通过不同部门的检查监督。
因此,我们国家建立一个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有关部门可以在商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消费者投诉、维修、召回公告等建立信息的共享机制。
这样更有利于产品缺陷问题的发现和及时处理。
(四)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追究刑责
在制度上如果没有足够的惩罚性赔偿机制的警戒,导致受到惩罚的成本比召回的成本小,那么企业在追求最大经济效益的心理支配下将会缺乏召回的动力。
进而导致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与落实。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刚刚在汽车产品的召回中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他几个有关的召回《规定》最高罚金仅仅只有三万元。
对于实力强大的企业根本没有威慑作用,甚至可能会出现排队受罚的情况。
所以,我们要扩大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同时加强法律责任的追究,对于造成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缺陷产品事件可以明确追究刑责从而有效的打击隐瞒、逃避召回义务的违法行为。
四、结语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建立国际通用的产品召回制度十分紧迫和必要。
它可以帮助更加全面的保护我国的消费者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还可以在频繁出现的全球性产品召回事件中不再受到“全球召回,中国例外”的歧视。
因此,在充分肯定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规定效果明显的同时,尚需要较高层级的产品召回法律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
总之,同国际惯例接轨,完善我国法律,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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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徐士英主编:《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3] 王宗玉:《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改革及完善》,《法学家》2009年第3期,第146页
[4] 贺光辉:《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具体构建》,《社会科学辑刊》2007年第 1期
[5] 胡君旸:《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的若干思考》,《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6] 马淑芳:《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江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 6期
[7] 刘淼:.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解读——对《缺陷
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