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建筑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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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衡压力比例混合器
1.适用范围 平衡压力式比例混合器的适用范围较广, 工程中采用较多。尤其设置若干个独立 泡沫站的大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多采用水力驱动式平衡压力比例混合装 置。 2.设计要求 当采用平衡压力压力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进口压力,但其压差不 应大于 0.2MPa. (2)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3)当采用水力驱动式泡沫液泵时,可不设置备用泵;采用其他 动力源的泡沫液泵时,应设置备用泵且动力源的要求与泡沫泵站 的动力源要求相同。 (4)为保证系统使用或试验后用水冲洗干净,不留残液,泡沫液 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管道。
第6章 泡沫灭火系统
第一节 灭火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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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隔氧窒息作用:在燃烧物表面形成泡沫覆盖层, 使之与空气隔绝,同时产生的水蒸气可降低氧气浓 度 (2)辐射热阻隔作用:泡沫层能阻止热量作用于燃 烧物质表面 (3)吸热冷却作用:泡沫析出的水对燃烧物表面进 行冷却
水溶性液体火灾: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采用 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 非水溶性液体火灾: 采用液上喷射时,选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 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均可 采用液下喷射时,须选用氟蛋白、成膜氟蛋白 或水成膜泡沫液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 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 (2)宜采用发泡倍数为 300~500 倍的泡沫发生器。 (3)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 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 乏实验数据时,可采用大于 7.2L/min· ㎡的泡沫混合液供 给强度。 (4)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 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 40min;当同时设置了移动式高 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固定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连续 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对于 A 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下列规定: (1)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 2min。 (2)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 (3)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12min。 对于流散的或不大于 100 ㎡流淌的 B 类火灾场所,中倍 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沸点不低于 45℃的烃类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 度应大于 4L/min· ㎡。 (2)室内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 10min。 (3)室外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 15min。 (4)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 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 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 验确定。
二、系统适用场所 1.全淹没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它围挡设施的场所。 2.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类可燃物火灾与B类液体火灾场所; (2)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3.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类可燃物火灾场所; (2)限定位置的B类液体流散火灾; (3)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的B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4.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火灾场所; (2)B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3)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5.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2)B类液体流散火灾场所; (3)不大于100㎡的B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三)移动式系统 (四)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系统泡沫混合液 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4L/min·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 小于 30min。
三、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10min;泡沫混合液 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应不小于 60min。
第五节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泡沫消防泵 二、泡沫比例混合器 (一)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1.适用范围 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适用于建有独立泡沫消防泵站的 场所,尤其适用于储罐规格较单一的甲、乙、丙类液体 储罐区。
第二节 系统的分类
(一)按喷射方式分为液上喷射、液下喷射、半液下 喷射
(二)按系统结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
(三)按发泡倍数分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 火系统
(四)按系统形式分为全淹没式系统、局部应用系统、 移动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和泡沫喷雾系统
第三节 系统形式的选择
(二)外浮顶储罐 钢制双盘式与浮船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 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烃类液体的泡沫混合液 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12.5L/min·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 于 30min。 (三)内浮顶储罐 钢制隔舱式单盘与双盘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 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它内浮顶储罐应按 固定顶储罐对待。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 0.55m, 其高度不应小于 0.5m。
(四)管线式比例混合器 管线式比例混合器是利用文丘里管的原理在混合腔内形 成负压,在大气压力作用下将容器内的泡沫液吸到腔内 与水混合。
1.适用范围 主要用于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泡沫炮、泡沫枪、泡 沫产生器装配一体使用。
2.设置要求 (1)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为形成良好的泡沫, 要求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出口压力应满足克服混合 器的出口至泡沫产生装置这段消防水带的水头损失和泡 沫产生装置进口需要的压力。 (2)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使用管线式泡沫比例 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水的进口压力范围为 0.6MPa~1.2MPa;水流量范围为 150 L/min~900L/min; 比例混合器的压力损失可安水进口压力的 35%计算。 (3)PHF 系列管线式负压比例混合器进口压力应设计 保持在 0.6-1.2Mpa 范围内;应配用 3%或6%泡沫液; 应水平安装使用;该系列比例混合器与高倍数泡沫灭火 系统的安装距离不应超过 40m。
A 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 保持时间应大于 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 30min 。 (二)局部应用系统
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 (1)淹没或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 2min。 (2)淹没或覆盖 A 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 小于 0.6m。 (3)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 度不应小于 2m。 (4)其他 B 类火灾的泡沫覆盖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 A 类和 B 类火灾时,其 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12min。
第四节
系统的设计要求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固定顶储罐 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2. 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 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40min。
3.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四)其他场所 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 30L/s;汽车装卸栈台泡沫 混合液量不应小于 8L/s;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 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
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全淹没系统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是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 (1)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 围挡泡沫的能力。 (2)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在充分考虑人员撤 离的前提下,应在泡沫喷放前或同时关闭。 (3)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 相应补偿。 (4)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 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 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5)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其位 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它有害气物回流到泡沫发生器进气口。排 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 5m/s。 (6)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2.设置要求 采用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池相对水位不宜过高,以保证泡沫比例混合器出口压力 (背压)为零或负压。但当其进口(即泡沫消防泵出口)压力为 0.7MPa~0.9MPa 时,出口压力可为 0.02MPa~0.03MPa。否则, 会影响泡沫混合比的精度; (2)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入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 1m, 否则,对吸入的泡沫液量有影响,进而影响到泡沫混合比的精度; (3)比例混合器的出口压力大于零时,其吸液管上应设有防止水 倒流入泡沫液储罐的措施。采 用该泡沫比例混合器的系统,如果误开泡沫液储罐与水池相通的阀 门,当泡沫液液面高于水液面时,泡沫液会流到水池中;当水液面 高于泡沫液液面时,水会流到泡沫液储罐中,为此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加以预防; (4)为防止泡沫比例混合器被异物堵塞或其他故障对系统安全性 造成影响,要求并联安装一个备用泡沫比例混合器。
(二)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适用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也可 用于集中控制流量基本不变的一个或多个防护区的全淹没 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统一采用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石油 化工企业,尤其适用于分散设置独立泡沫站的石油化工 生产装置区。 2.设计要求 (1)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单罐容积不宜大于 10m³ 。 (2)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器,当单罐容积大于 5m³ 且储 罐内无分隔设施时,宜设置一台小容积压力比例混合器, 其容积应大于 0.5m³ 、并能保证系统按最大设计流量连续 提供 3min 的泡沫混合液。 (3)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器的控制阀门应采用合格产品 且应选型得当,以防止泡沫液储罐进水,使泡沫液失效。
一、基本要求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采用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 宜为固定式。 3)烃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 射或半液下喷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 罐,选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外浮顶和内浮顶 储罐采用液上喷射;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选 用液上喷射方式。
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 (1)当用于扑救 A 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 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 1.1 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 高点以上 0.6m。 (2)当用于扑救 B 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 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 高倍数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宜超过表 3-7-5 的规定。系 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 不宜超过 1min;当超过 1min 时,应从表 3-7-5 的规定 中扣除超出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