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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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抢劫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接受本案被告人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xx的同意,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xx,同时我对 xx人民检察院的本案起诉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参加本案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xx元,数额较大,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xx 刑事责任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一、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抢劫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通过确定、充分的证据得出的案件事实应当是一种排除了盖然性因素的完全确定的客观事实,其证明结果是排他性的。这不仅要求每个证据查证属实,而且要求证据必须又有一定数量,孤证不能定案。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并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完整地证明链。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xx峰伙同xxx、xx以被害人x某欺负xx为由,将x某从本市机电学院男生宿舍207房间,强行带至本市秀艳旅店内威胁、殴打,抢走中信2T888型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50元,并索要人民币钱财。当晚20时在本市体育场北侧取钱时被抓时,被害人孟某从被告人xxx手中将手机要回。经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xx元。”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本案第一时间形成的所有证据材料都非常一致证明本案事

实为:被告人xxx、xxx、xx等人以被害人欺负为由将被害人强行带至一旅店中,共同商量同被害人的亲属索要钱,后被告人xx离开。此期间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等手段并从被害人身上搜走现金和手机一部。后块天黑时被告人xx返回,共同又在体育场北侧取索要钱时被抓获。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足以证实:

其次、公诉机关认定事实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无法认定。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xx共同参与了抢走手机和现金的行为,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证据之间有明显的、无法排除的矛盾之处,不能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

二、从本案的犯罪事实看,被告人xx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xx的刑事责任。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客体要件方面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客观要件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共同商量以欺负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并且采取了威胁等手段,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综上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谨此,辩护人恳切要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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