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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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2024年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2024年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根据目前南京市生育保险的政策,2024年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可能如下:
1. 社会保险参保要求:符合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的条件,即在南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2. 生育登记:必须在南京市范围内完成生育登记并取得生育证明。

3. 缴费要求:女职工在生育前应当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男职工应当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24个月。

4. 生育津贴: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具体金额可能根据政府政策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仅为参考,具体的2024年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可能会因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相关部门或查阅最新政策。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于2014年6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4年6月30日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缴费比例超过0.5%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五)权利与义务对等。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驻宁人员除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部、省属和外地驻宁单位及其职工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在宁省级机关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单独管理。

在宁的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应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社会化服务水平,切实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和《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2001]9号,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生育保险医疗项目(一)门诊产前检查(见附表一);(二)由生育引起的并发症(见附表二);(三)分娩: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四)符合规定的3个月内流产、3—7个月流产(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绝育手术、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范围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人员因生育保险医疗项目就医时必须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流程同时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做门诊产前检查(建《江苏省孕产妇保健卡》)时,必须持《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简称IC卡)、结婚证复印件,到医院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卡》,进行身份确认。

身份确认后,可凭IC卡及《南京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卡》正常就医。

四、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方式和标准(一)同时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本文第一条生育保险医疗项目(3个月内流产、3-7个月流产(引产)除外)发生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属个人自付部分或自理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以下情况仍按《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零星报销方式结算。

1、参加我市生育保险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3个月内流产、3—7个月流产(引产);3、异地就医人员;4、符合有关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人员;5、其它符合规定的费用。

(三)分娩前因生育并发症和分娩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支付,即:医疗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个人自付20%;500元以上至1000元(含1000元)的,个人自付30%;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2000元)的,个人自付40%;2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50%。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实施科学合理、开放包容的人口政策,采取综合措施推进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规模适度增长、人口素质不断提升、人口结构持续优化,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明确有关工作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

第五条市、区和江北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服务工作和与生育服务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生育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人口监测网络建设。

完善人口基础数据库,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人口服务相关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人口与生育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育服务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将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接受村(居)民监督。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宁劳社医[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劳社医〔2008〕7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60号令),特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0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象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二)部、省属和外地驻宁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三)在宁的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应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二、参保缴费(四)符合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到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五)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六)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七)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于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由单位缴费、利息、滞纳金等组成。

三、保险待遇(八)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女职工失业期间,下同)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二0一七年十二月—1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四章奖励扶助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2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政府令(2003年9月9日发布,2006年4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1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7年10月30日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依法—3 —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大力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进行具体工作指导。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区人民政府与区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4 —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七条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南京社保异地生育报销指南

南京社保异地生育报销指南

Word 文档1 / 1南京社保异地生育报销指南南京社保异地生育报销指南一般来说,在异地生育一样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南京社保异地生育报销指南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宠爱!办理条件:一、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生育保险。

二、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分娩。

三、发生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

留意:1、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养分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职工未就业配偶依据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4、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准备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缺乏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养分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报销范围:1、门诊产前检查费用;2、分娩医疗费用;3、准备生育手术费用;4、一次性养分补助费;5、生育津贴;6、妇科专项检查。

所需材料:一、零星报销所需材料: 1、结婚证原件。

2、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配偶报销的,另需提供女方《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或街道〔乡镇〕出具的女方无业证明。

4、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的,另需提供本人《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养分费申请材料: 1、结婚证原件。

2、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

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灵活就业人员2010年09月30日前以城镇职工身份参加生育保险和(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视同为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单位参保和灵活就业参保两种身份转接,且连续缴费的,两种缴费期互认。

①从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城镇职工,凡是分娩前10个月连续缴费的,按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②从城镇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凡是分娩前10个月连续缴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享受。

第四条就医流程1、产前检查、产前并发症、中期妊娠流(引)产、分娩或产后4个月内并发症的就医流程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参保人员首次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生育保险登记办理地点:具备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资格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携带材料:①社会保障卡或市民卡;②结婚证;③社区居民委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④如生育第二胎的还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办理流程:由首次建《孕产妇保健册》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其享受条件及携带材料,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在生育保险系统中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并确定2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

1家为孕前期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进行早期产前检查的医院(须为登记医院),另1家为孕后期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进行晚期产前检查并分娩的医院。

注意事项:①女参保人员首次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及“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览表”)的服务范围选择2家作为本人的生育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经登记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②建《孕产妇保健册(卡)》后的相关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步:孕前期产前检查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前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携带材料:社会保障卡或市民卡、《孕产妇保健册(卡)》结算流程:孕前期产前检查费中需个人自付自理部分,由个人承担;需生育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生育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结算。

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一、前言
本文档为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旨在记录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和情况。

本花名册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以便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和参考依据。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2.1 参保人员个人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联系号码
- 出生日期
- 工作单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家庭住址
2.2 参保人员家庭成员信息 - 家庭成员姓名
- 与参保人员关系
- 出生日期
- 参保情况
2.3 参保人员工作情况
- 参保单位名称
- 参保开始日期
- 参保缴费情况
- 参保基数
- 参保类别
- 缴费方式
- 社会保险号码
三、数据统计与分析
3.1 参保人员总数统计
- 总人数
- 男性人数
- 女性人数
- 不同年龄段人数统计
3.2 参保人员参保情况分析
- 不同参保类别人数分布
- 不同参保单位人数分布
- 参保缴费情况分析
四、附件
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附件文件。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
- 城镇社会保险: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统称。

- 参保人员:符合城镇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个人。

- 参保基数:参保人员缴费的基础金额。

六、结束语
本文档记录了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详细信息和情况,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持和参考依据。

任何人不得
篡改、转载、复制、传播本文档中的信息和数据。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01年3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宏民二00一年四月五日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部门应该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企业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在卫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

第九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2022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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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南京⽣育保险报销流程有哪些南京⽣育保险报销流程,南京⽣育保险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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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育保险报销流程:1、参保⼥职⼯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年内,由单位经办⼈携带相关材料,于每⽉1~10⽇(遇节⽇顺延)到市医保...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南京⽣育保险报销流程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南京⽣育保险报销流程,南京⽣育保险新规定。

以下是有关⽣育保险的最新消息,希望能够为你的⽣活带来帮助。

南京⽣育保险报销流程:1、参保⼥职⼯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年内,由单位经办⼈携带相关材料,于每⽉1~10⽇(遇节⽇顺延)到市医保中⼼办理⽣育津贴、⼀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

2、医保中⼼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育津贴、⼀次性营养费划⼊参保单位帐户。

⽣育津贴按⽉发放,职⼯分娩或流(引)产当⽉开始享受。

下列情形发⽣的医疗费⽤,基⾦不予⽀付:①就医时未按规定使⽤《南京市民卡》;②⾮本市⽣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③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育或实施计划⽣育⼿术;④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⑤计划⽣育⼿术并发症;⑥新⽣⼉的医疗费⽤。

下列情形发⽣的医疗费⽤、⽣育津贴及⼀次性营养补助费,基⾦不予⽀付:①违反国家、盛市计划⽣育政策规定;②⾮法选择胎⼉性别、⾃杀、⾃残、⽃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的;③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终⽌的;④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有第三⽅赔偿责任的;⑤不符合⽣育保险规定⽀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

南京⽣育保险新规定:⼆、南京⽣育保险待遇南京市各统筹区执⾏统⼀的⽣育保险待遇政策,包括⽣育医疗费⽤、⽣育津贴和⼀次性营养补助。

职⼯所在⽤⼈单位按时⾜额缴纳⽣育保险费的,职⼯按照规定享受⽣育保险待遇;职⼯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育的医疗费⽤待遇。

所需资⾦从⽣育保险基⾦中⽀付。

职⼯或职⼯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育⼿术时,⽤⼈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10个⽉的,职⼯⽣育医疗费⽤或职⼯未就业配偶⽣育的医疗费⽤待遇由⽣育保险基⾦⽀付;职⼯的⽣育津贴和⼀次性营养补助,在⽤⼈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后,由⽣育保险基⾦⽀付。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蒋宏坤二00三年九月九日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大力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进行具体工作指导。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区、县人民政府与区、县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七条市、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06.30【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2014年6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缴费比例超过0.5%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南京生育险能报销多少

南京生育险能报销多少

南京生育险能报销多少南京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1、生育医疗费用(1)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2)顺产2000元、助娩产2200元、剖宫产3500元以下的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3)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宫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不负担;(4)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不负担。

2、生育津贴顺产:128天难产、剖宫产:143天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42天妊娠满7个月引产:98天男职工护理假:15天生育津贴月计发基数为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日计发基数按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计算。

3、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南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不予以报销:1、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2、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3、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南京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一)申领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3、产前检查、产前或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的当月需为正常缴费状态。

(二)办理资料1、填写《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2、结婚证;3、独生子女证;4、出院记录;5、用药清单;6、所有发票;7、医保中心准予离开南京市生育的申请报告(离开南京市生育者需提供)另: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的,配偶为农村户口的需提供《户口薄》,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

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

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

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是为了保障妇女孕期、分娩期和哺乳期的权益,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医疗保障。

在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执行,以下是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的一些参考内容。

1. 参保范围:南京市生育保险适用于南京市户籍的女性,在合法婚姻状态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龄条件生育的妇女均可参加生育保险。

同时适用于一些非南京市户籍的女性或者未婚妇女,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2. 缴纳标准:南京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生育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自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3.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补助:南京市生育保险制度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补助。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和政策执行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根据居住地的不同可能会有一些差异。

生育医疗补助费用一般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先行垫付,然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申请报销。

4. 医疗服务范围: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涵盖了一系列医疗服务项目,包括孕期检查、分娩等过程中的医疗服务以及产后康复等。

南京市的医疗服务机构包括各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妇女可以在这些机构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5. 其他补贴和优惠: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还为妇女提供一些其他的补贴和优惠。

比如,部分区县的生育保险政策可能包括生育安胎补贴、丧偶女工生育补贴等。

同时,南京市还有相关政策来鼓励夫妻共同参保,实行配偶共聚的政策。

总之,南京市的生育保险政策是为了保障妇女权益和提供必要的经济和医疗支持。

妇女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并参加生育保险,就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补助等福利。

作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持续改进和完善,为妇女提供更好的福利和服务。

南京生育险报销流程

南京生育险报销流程

南京生育险报销流程南京市生育险是为了保障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符合条件的女性可以通过南京市生育险来报销相关的医疗费用,以减轻生育期间的经济负担。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南京生育险的报销流程,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首先,符合条件的女性需要在生育后的30天内,携带相关证件到所在社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配偶的身份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住院治疗的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等。

在办理报销手续时,需要填写报销申请表,并提交以上所述的相关材料。

其次,经办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报销款项将在10个工作日内打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不符合规定的材料或者信息不完整,可能会导致报销申请被驳回,因此在准备材料时一定要仔细核对,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另外,南京市生育险还提供了在线报销的渠道。

符合条件的女性可以通过南京市生育险官方网站或者手机App进行在线报销。

在办理在线报销时,需要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需要的材料。

经办机构会在收到在线报销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款项打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南京市生育险报销的范围包括了生育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孕期保健费用等。

但是,报销的金额和比例是有一定限制的,具体标准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查阅相关的政策文件。

总的来说,南京市生育险报销流程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只要符合条件并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就可以顺利办理报销手续。

希望本文所介绍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人,让大家能够更加便捷地享受到南京市生育险所提供的保障和福利。

希望大家在生育期间能够顺利度过,健康快乐地迎接新生命的到来。

南京生育报销流程与须知

南京生育报销流程与须知

南京生育报销流程与须知一、流程1、首先确认,该员工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对照规定,保险满10个月)2、在水西门医保中心二楼领,《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这个不能复印,是一式二联的,需单位盖公章.(其他材料见二、材料)3、材料准备齐全,去医保中心二楼办理。

一般都是女员工休完产假,办理好独生子女证,你再去申报。

4、申报成功后,会给你回执,上面标注时间,让你何时领审批过的申报表,你到时去领就行,上面会写明报销的具体数额。

5、钱会在次月打到单位帐户上。

确定生育保险报销申请单,上面标注的单位帐号正确,否则到账增长时间.现在改革了,可以直接打到员工市民卡上。

非常便捷.二、报销所需材料明细1、女职工生育申报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城镇职工需单位盖章)、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多胞胎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复印件(该复印件恕不退还)2、女职工流(引)产申报生育津贴: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城镇职工需单位盖章)、结婚证原件、病历、病理诊断书(病假条)、如住院需提供出院记录复印件(该复印件恕不退还)注:在异地分娩或流产的女职工还需在1、2基础上提供已盖章的<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及异地医疗费用发票原件3、男职工配偶报销生育费用: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城镇职工需单位盖章)、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多胞胎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复印件(该复印件恕不退还)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如配偶在异地分娩还需提供已备案的〈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女方无业证明(或就业登记证原、复印件)注1、申报生育保险需预先开通本人市民卡的银行卡功能2、请于次月15日后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报销明细每月1-10办理报销手续男职工给女方办小产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城镇职工需单位盖章)、结婚证原件、病历、病理诊断书(病假条)、如住院需提供出院记录复印件(该复印件恕不退还)、女方无业证明、发票原件、如驻外另加《驻外生育备案表》盖章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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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手册目录………………一、生育保险基本政策1、对象范围①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②部、省属和外地驻宁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③在宁的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应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④按照《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3]111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2、参保缴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0.8%按月缴纳;逾期未缴纳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

3、享受条件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②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③产前检查、产前或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的当月需为正常缴费状态。

4、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①门诊产前检查费用;②分娩医疗费用;③生育并发症;④计划生育手术费用;⑤一次性营养补助费;⑥生育津贴;⑦妇科专项检查。

5、保险补缴因用人单位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原因造成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的,自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个月内补足欠费及滞纳金的,计算连续缴费月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

6、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①就医时未按规定使用《南京市民卡》;②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③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④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⑤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⑥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基金不予支付:①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②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③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终止的;④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止,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⑤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二、就医流程及注意事项7、产前检查、产前并发症、中期妊娠流(引)产、分娩或产后4个月内并发症的就医流程第一步:生育保险登记办理地点:具备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资格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携带材料:①市民卡;②结婚证;③单位或社区居民委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④如生育第二胎的还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办理流程:由首次建《孕产妇保健册》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其享受条件及携带材料,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在生育保险系统中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并确定2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

1家为孕前期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进行早期产前检查的医院(须为登记医院),另1家为孕后期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进行晚期产前检查并分娩的医院。

第二步:孕前期产前检查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前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携带材料:市民卡、《孕产妇保健册(卡)》费用结算:孕前期产前检查费中需个人自付自理部分,由个人承担;需生育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生育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结算。

第三步:孕后期产前检查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后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携带材料:市民卡、《孕产妇保健册(卡)》费用结算:孕后期产前检查费中需个人自付自理部分,由个人承担;需生育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生育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结算。

第四步:分娩及产后4个月内并发症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后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携带材料:市民卡、《孕产妇保健册(卡)》费用结算:分娩相关费用或产后4个月内生育并发症费用中需个人自付自理部分,由个人承担;需生育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生育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结算。

注意事项:①参保女职工首次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2家作为本人的生育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经登记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②建《孕产妇保健册(卡)》后的相关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③参保职工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挂号时,须主动出示本人市民卡、结婚证、《孕产妇保健册(卡)》。

④在产前检查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或流(引)产的,可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任选1家住院治疗或手术,发生的费用中需个人自付自理部分,由个人承担;需生育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结算。

⑤如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未做生育保险登记的,需在进行产前检查之前挂号时告之医院,并补做生育保险登记,未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8、早期妊娠流产(自然流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就医流程参保职工持本人市民卡、结婚证,选择1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同时就诊。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职工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进行确认。

职工完成手术结帐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自费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注意事项:参保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后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外的妇科和其它疾病的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三、保险待遇的范围、标准及费用结算9、门诊产前检查的范围、标准及费用结算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是指从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住院分娩前所需相关检查费、化验费。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职工在本人所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产前检查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属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0、分娩医疗费用的范围、标准及费用结算分娩医疗费用指因顺产(包括手法助产)、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剖宫产三种分娩方式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医药费等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顺产2000元、助娩产2200元、剖宫产3500元以下的费用,由基金支付;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宫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不负担;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3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0%。

属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1、生育并发症的范围、标准及费用结算生育并发症(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产后4个月内)分为两类,一类为22个常见并发症病种,另一类为7个低频率并发症病种。

(具体见下表)22个常见并发症病种表7个低频率并发症病种表参保职工自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

属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2、计划生育手术的范围、标准及费用结算计划生育手术的范围: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早期妊娠流产、中期妊娠流(引)产、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手术。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规定享受待遇。

属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四、零星报销的范围、流程及待遇标准13、零星报销的范围符合下列情形时,采取零星报销方式按定额结算:①男职工配偶的产前检查、分娩及流(引)产;②用人单位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原因造成生育保险关系中断三个月内,并补足欠费及滞纳金的,中断期间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③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④异地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⑤因抢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⑥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术。

14、零星报销流程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携带结婚证原件、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病历)、住院票据原件(门诊票据原件)等材料,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由单位经办人员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注意事项:①男职工配偶报销的还需提供女方《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或街道(乡镇)出具的女方无业证明;②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报销时还需提供本人《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因用人单位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原因造成生育保险关系中断三个月内,参保单位补足欠费及滞纳金的,方可按定额零星报销处理;④参保职工需要到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选择一家当地的生育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到市医保中心备案后方可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15、零星报销的待遇标准产前检查费用达到或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报销,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

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输卵管、输精管绝育及复通术除外),按分娩方式、手术类型及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予以定额报销。

产前、产后发生“22个常见并发症病种表”所列并发症住院的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费用达到或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报销,费用不足定额的按实报销。

生育保险零星报销待遇表单位:元五、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及待遇标准16、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①《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②结婚证原件;③《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

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

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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