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制度
兽药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畜禽养殖安全,保护人畜健康,规范兽药使用,减少兽药残留,加强兽药管理,特制定本制度,加强对兽药的安全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养殖和兽药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兽药购进管理1. 兽药的购进应当在合法的兽药销售单位购买,购进前需了解兽药的品牌、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基本信息,确保购进的兽药符合法规标准。
2. 购进的兽药应当储存在专用的兽药储存室内,严禁存放在与人类食品或药品共同存放的地方。
3. 兽药的购进记录应当详细,包括兽药的名称、数量、购进时间、销售单位等,购进记录应保存备查。
四、兽药使用管理1. 兽药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兽药说明书上的用法用量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使用量。
2. 使用兽药前必须对畜禽进行体温、饮食等方面进行观察,确保畜禽健康,确认需要使用兽药才能进行使用。
3. 使用兽药时必须配戴专用的防护装备,避免兽药对人体的直接接触,避免误服或误inhalation。
4. 使用兽药时必须严格按照兽药说明书上的方法进行,不得擅自调整使用方法。
5. 使用兽药时必须对使用前后的畜禽进行跟踪观察,确保兽药使用效果。
6. 使用兽药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检查,确认兽药的残留情况,确保畜禽安全。
五、兽药剂量管理1. 兽药的剂量应当严格按照兽药说明书上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剂量。
2. 对于不同种类的畜禽应当使用对应的兽药剂量,不得将不同种类畜禽混合使用兽药。
3. 兽药使用后必须仔细观察畜禽的情况,如有不适应症状应及时报告并对症处理,避免因兽药过敏或不适应引起畜禽损失。
1. 兽药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被分解代谢和排泄,异常情况下必须安全处理,避免兽药在畜禽体内残留超过规定的时间。
2. 兽药残留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 兽药使用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休药期,等待兽药全部代谢和排泄后才能进行屠宰或采集畜禽产物。
七、兽药包装管理1. 兽药的包装必须完整,未经包装破损的兽药不得使用。
兽药使用制度
兽药使用制度
1、所有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生物制品质量标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
2、养殖场采购的药品须有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不得使用过期、变质的药品,严禁使用违禁药品。
饲养场必须使用国家批准的疫苗生产厂家生产的疫苗。
3、养殖场对药品、疫苗应专库存放、专人管理,并建立出、入库记录。
4、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体液补充药、电解质、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等。
5、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6、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全部用药记录,给药途径、给药剂量、序程、治疗时间,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建立并遵守用药停药期。
7、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8、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常用兽药管理制度
常用兽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药使用,保障兽医兽药安全有效使用,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养殖场、畜禽养殖企业等使用兽药单位,在使用兽药过程中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兽药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合理使用兽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适合的兽药,合理用药,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
第四条兽药管理应重视药品质量,采购合格可靠的兽药,严格遵守药品购进管理规定,严肃药品供应商,确保采购的兽药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兽药管理应加强资料记录,建立健全的兽药使用档案,严格按要求填写兽药使用记录,保留使用记录至少两年以上。
第六条兽药管理应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兽药使用责任落实到位,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兽药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兽药使用意识,加强兽药使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章兽药采购管理第八条养殖场、畜禽养殖企业等使用单位应根据自身养殖规模和需要,做好兽药采购计划,严格按照计划采购兽药。
第九条养殖场、畜禽养殖企业等使用单位应建立合格供应商库,对选定的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确保供应商提供的兽药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养殖场、畜禽养殖企业等使用单位应对采购的兽药进行登记和存档,包括兽药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第11条养殖场、畜禽养殖企业等使用单位应加强兽药进货验收,对进货兽药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假冒伪劣兽药进入养殖场。
第12条养殖场、畜禽养殖企业等使用单位应加强兽药存储管理,选择合适的存储地点,做好兽药码放、标识工作,确保兽药存储环境符合要求。
第三章兽药使用管理第13条养殖场、畜禽养殖企业等使用单位应加强兽药使用计划,根据畜禽生产实际情况,做好兽药使用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使用兽药。
第14条养殖场、畜禽养殖企业等使用单位应建立兽药使用档案,对使用的兽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兽药名称、用法用量、使用时间、使用部位等信息。
兽药 安全管理制度
兽药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兽药的安全管理,保障兽畜健康,确保产品质量,提高兽药行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兽药安全管理制度。
二、兽药安全管理1. 兽药安全生产(1)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兽药。
(2)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产品质量检测等环节,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
(3)兽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GMP(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保持生产环境的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4)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运行正常,保障兽药的安全生产。
2. 兽药安全使用(1)兽药经销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收购、储存、销售兽药,并做好质量跟踪和溯源工作。
(2)兽药经销企业在销售兽药时,必须对兽药的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进行详细的宣传和告知,以确保用户正确使用兽药,防止因误用导致的安全事故。
(3)兽药使用单位在使用兽药时,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的使用说明和兽医的指导进行使用,严禁滥用和超量使用兽药。
(4)兽药使用单位必须做好兽药的存储管理工作,确保兽药存放在干燥、通风、阴凉处,防止兽药受潮、变质。
3. 兽药质量监管(1)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2)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兽药质量抽查和监测工作,对兽药进行质量抽检,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3)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兽药安全事件的监测和应急处理工作,对发生的兽药安全事故及时调查处理,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4. 兽药安全宣传教育(1)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兽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兽药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兽药安全意识,增强兽药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兽药管理制度范本大全
兽药管理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兽药管理工作,提高兽药质量,保障兽类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兽药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兽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兽药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兽药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兽药管理应强调科学管理和创新发展,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兽药管理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兽药质量。
第六条兽药管理应注重风险防控,保障兽类用药安全。
第七条兽药管理应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八条兽药管理应加强信息公开,促进行业交流合作。
第九条兽药管理应强化人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本制度由兽药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解释。
第二章兽药研究第十一条兽药研究应遵循科学方法,提高药效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兽药研究应明确研究目的,确保研究质量。
第十三条兽药研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实验,保证实验安全。
第十四条兽药研究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创新。
第十五条兽药研究应加强成果推广,促进产业发展。
第三章兽药生产第十六条兽药生产应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保证生产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兽药生产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兽药生产应严格控制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
第十九条兽药生产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
第二十条兽药生产应执行质量检验制度,确保产品符合标准。
第四章兽药经营第二十一条兽药经营应依法经营,禁止假冒伪劣兽药。
第二十二条兽药经营应严格遵守产品说明书,禁止虚假宣传。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应建立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用户权益。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应保持产品畅通,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应加强库存管理,防止过期产品流入市场。
第五章兽药使用第二十六条兽药使用应按照医师处方,合理用药。
第二十七条兽药使用应按照产品说明书,严格控制用量。
第二十八条兽药使用应建立用药记录,跟踪用药效果。
第二十九条兽药使用应定期检查兽类健康状态,调整用药方案。
兽药规范使用管理制度
兽药规范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的管理,规范兽药的使用,保障动物健康与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兽药的购买、存储、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适用于所有使用兽药的养殖户、兽医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兽药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上的用药剂量和用法进行,不得私自增减剂量,更改用法,或者将兽药用于禁用动物种类。
第四条兽药的购买应当在合法渠道购买,购买时应当查看产品的生产批号、有效期、使用方法等信息,保证商品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条兽药的储存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存放,禁止将兽药与食品、饮料等混放,严禁将过期或已经破损的兽药继续使用。
第六条兽药的使用者应当具备兽医资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兽药,不得将未使用过的兽药转让销售,更不得将过期兽药作为新鲜兽药使用。
第七条兽药使用者在使用兽药时应当注意动物的存栏密度和个体差异,避免因为误用导致动物伤害或药物残留问题。
第八条兽药使用者在使用兽药管理记录应当详尽,包括兽药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日期、使用部位等信息,保存至少两年以上。
第九条养殖单位和兽医机构等应当定期对使用兽药的记录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十条兽药使用者在发现兽药效果不佳或者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寻求兽医的帮助。
第十一条兽药使用者应当加强对兽药知识的学习,及时了解兽药市场情况和法规政策,不得违法使用兽药。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兽药购买与储存管理第十三条兽药的购买应当在兽药合法销售商处购买,购买时务必查看产品说明书,并咨询兽医意见。
第十四条购买回来的兽药应当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存放,避免日光直射,潮湿等环境。
第十五条购买的兽药应当定期清点,确认产品联系方式是否有效,有效期是否合格,以确保能及时联系厂家。
第十六条过期或者破损的兽药应当集中存放并及时销毁,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购买的兽药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要求配备合适的用药器械,并注意清洗消毒。
兽药制度休药期制度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_百度
兽药制度休药期制度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_百度兽药制度是指国家对兽药的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休药期制度是兽药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也是为了保障动物产品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制定的药物使用期限的规定。
而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则是针对养殖场这一特定领域制定的兽药管理制度。
兽药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兽药研制和注册制度:对兽药的研制、开发和注册进行管理,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兽药研制需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经过实验验证,通过审批后方可注册上市。
2.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防止因生产不合格药物而造成动物健康问题。
兽药生产企业需要具备合格的生产设备、标准的操作规程和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3.兽药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对兽药的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兽药流入市场以及滥用兽药带来的风险。
兽药销售企业需要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质,遵守相关销售规范,对销售的兽药进行追溯管理。
休药期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动物产品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而制定的兽药使用期限规定。
在动物使用兽药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使药物在动物体内降解代谢或排出,确保动物产品不含有违禁残留物质。
不同的兽药对应不同的休药期,根据兽药的药效、排泄速度、残留物代谢等因素来确定。
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是针对养殖场这一特定领域制定的兽药管理制度。
养殖场作为集中养殖和养育动物的场所,需要严格管理兽药的使用。
养殖场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兽药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和药物库存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兽药残留监测。
此外,养殖场还需要建立动物健康监测和疫病防控制度,定期对养殖场的动物进行监测和检疫,及时发现和处理动物的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总而言之,兽药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都是针对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旨在确保兽药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保障动物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的健康。
兽药质量规章制度
兽药质量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动物健康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兽药质量安全是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兽药质量安全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兽药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生产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程,确保兽药生产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兽药生产要求。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兽药质量稳定可靠。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兽药出厂质量检验制度,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兽药不得出厂。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追溯体系,记录兽药的生产、销售、使用等信息,便于监管部门和用户查询。
第三章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程,确保兽药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的兽药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兽药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兽药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等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兽药的销售对象、数量、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防止兽药变质。
第四章兽药使用质量管理第十七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兽药的性质、用途、用法等合理使用兽药,不得滥用兽药。
第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制度,记录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时间、对象等信息。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4篇)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制定兽药使用管理规定:确立兽药使用的目的和原则,明确兽药使用的范围、程序和责任。
2. 设立兽药使用管理机构:成立兽药管理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兽药的采购、存储、使用等工作,确保兽药的合理使用。
3. 兽药采购和库存管理:明确兽药的采购渠道和供应商选择标准,在采购时考虑兽药的品质和合法合规性;建立兽药库存管理制度,定期清点库存,及时补充和更新兽药。
4. 兽药使用记录和报表:建立兽药使用台账,记录兽药的名称、用途、使用人员和使用日期等信息,并定期汇总生成兽药使用报表。
5. 兽药使用程序和人员培训:制定兽药使用程序,包括申请、核准、使用和销毁等环节;对相关人员进行兽药使用的培训,提高其兽药使用知识和技能。
6. 兽药使用监测和检查:加强对兽药使用的监测和检查工作,定期对兽药使用情况进行抽样检验和审核,确保兽药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7. 兽药废弃物处理:制定兽药废弃物处理制度,明确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和处置方式,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8. 兽药使用风险评估和管理:定期进行兽药使用的风险评估,识别潜在风险和危害因素,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降低兽药使用风险。
以上是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养殖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度制定和管理,以确保兽药的安全使用和养殖场的经济效益。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殖场兽药的使用管理,确保养殖动物的健康和食品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养殖场内动物的兽药使用。
第三条养殖场应建立兽药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兽药使用的目的、原则和责任。
第四条养殖场应设立专门的兽药管理人员,负责兽药的购进、库存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记录统计。
第五条养殖场应定期进行兽药使用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兽药使用的认识和知识。
第六条养殖场应定期对兽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兽药的合理和安全使用。
兽药管理制度
兽药管理制度一、兽药注册管理根据我国兽药管理法规,任何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都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生产企业须提交兽药注册申请,包括兽药的名称、药理作用、主要成分、使用范围及注意事项等相关资料。
申请通过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
兽药注册管理主要包括兽药注册申请、注册审核和注册证书颁发等程序。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兽药注册补充审查制度,对兽药的生产加工工艺、质量标准、药效、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定期复查,确保注册兽药的质量与安全性。
二、兽药生产管理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工艺和标准进行兽药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需严格执行GMP(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确保兽药的质量稳定可靠。
同时,兽药生产企业还需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兽药生产企业还需定期接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兽药经营管理兽药经营管理主要包括兽药批发、零售等环节。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经营。
兽药经营企业还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进货的兽药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兽药经营企业在销售兽药时,需确保产品的标识、说明书等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同时提供使用说明及售后服务,保障使用者的权益。
同时,兽药经营企业对过期兽药和损坏的兽药要进行及时处置,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兽药使用管理兽药使用管理主要包括畜禽养殖企业的兽药使用和兽医人员的兽药使用。
兽药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法规规定的兽药使用程序和标准进行使用,不能滥用或者超标使用兽药。
兽药使用者还需对使用的兽药进行登记和记录,建立完善的兽药使用档案,确保兽药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兽药使用者还需定期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兽药使用培训,提高兽药使用者的专业水平和兽药使用的合理性。
同时,国家还建立了兽药残留监测网络,对畜禽产品中的兽药残留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常规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常规兽药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兽药使用管理,保障畜禽养殖生产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此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1. 兽药使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协调、指导和监督兽药使用管理工作,成员包括兽医、畜牧专家和兽药管理人员等。
2. 畜禽养殖户应当设立兽药使用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具体实施兽药使用管理工作。
三、兽药使用管理1. 兽医人员应当持有效资格证书,严格按照处方用药,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未经允许的兽药。
2. 兽药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药学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用药剂量和频次进行合理施药。
3. 畜禽养殖户应当建立规范的兽药使用档案,记录兽药的品名、规格、数量、使用时间、用药对象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两年以上。
4. 兽药使用前应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避免超量使用或错误使用。
5. 兽药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动物的反应变化,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药,并向兽医请教。
6. 兽药使用后应留意动物的副作用和残留情况,及时做好处理和记录。
7. 兽药使用后应注意动物的恢复期和休养,避免影响生长发育。
8. 兽药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保洁工作,保证动物环境清洁卫生。
9. 禁止使用过期、变质或未经审批的兽药,如有发现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四、执法监督1.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兽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2. 对违规使用兽药的养殖户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和罚款处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
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使用禁用兽药或造成严重后果,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五、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兽药使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内容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内容第一部分:总则1.1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兽药的使用,保障兽禽健康和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兽药管理法》、《兽医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应管理措施。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兽禽养殖场、养殖企业等使用兽药的单位。
第二部分:兽药采购管理2.1 采购前审查所有兽药采购需提前进行审查,包括兽药批准文号、生产企业资质、规格说明等。
未经兽药批准文号认证的兽药,不得购买和使用。
2.2 采购渠道兽药采购应选择正规渠道和有资质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兽药。
2.3 采购记录对于每次兽药采购,应当有详细的采购记录,包括兽药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等信息。
2.4 兽药存储兽药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地方,远离火源和阳光直射,并定期检查兽药的保质期。
第三部分:兽药使用管理3.1 使用前审查兽药使用前,应查看兽药标签、兽药说明书等,了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2 兽药使用严格按照兽药的使用说明和兽医的开药处方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剂量或频次。
3.3 使用记录对于每次兽药使用,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使用时间、用药剂量、使用部位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两年以上。
3.4 禁用兽药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兽药,禁止使用过期兽药,禁止使用兽药超过规定用药周期。
3.5 兽药残留检测定期对兽禽体内兽药残留量进行检测,确保兽药残留在合理范围内,不对人畜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部分:应急措施4.1 兽药中毒如果发生兽药中毒事件,应迅速停止使用兽药,立即采取相应的解毒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4.2 兽药丢失如发生兽药丢失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重新核查兽药库存,防止兽药被非法使用。
第五部分:责任与处罚5.1 监督检查兽药使用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兽药采购和使用记录等资料。
5.2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兽药使用管理制度的单位,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向公众通报。
兽药管理制度
兽药管理制度兽药是维护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为了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兽药管理制度。
下面将从兽药分类和登记管理、兽药使用和销售、兽药监督和处罚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兽药分类和登记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兽药被分为兽用抗生素、兽用化学药品和中兽草药等三类。
兽用抗生素是指用于治疗和预防畜禽疾病的药物,主要包括抗生素类和疫苗。
兽用化学药品是指用于治疗和预防畜禽疾病的化学合成药品,主要包括抗寄生虫药、抗菌药和消毒剂等。
中兽草药是指由天然中草药提取的治疗和预防畜禽疾病的药物。
针对不同的兽药分类,我国建立了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
所有上市兽药必须经过登记、备案和批准,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同时配备专业的兽药质量控制人员。
二、兽药使用和销售兽药使用和销售环节也受到严格的管理。
首先,兽药的使用必须遵循兽医指导,合理使用、科学用药。
禁止滥用、超量使用兽药,以及使用过期或已损坏的兽药。
其次,兽药销售必须在合法的渠道进行。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获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的销售档案。
销售环节的兽药必须标明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信息,确保兽药的来源可追溯性。
三、兽药监督和处罚为了确保兽药管理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开展兽药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对兽药市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罚款等。
同时,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兽药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兽药管理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制度,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加强兽药质量控制,建立健全兽药质量追溯体系,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
2.推动兽药生产企业技术创新,加强研发应用新型兽药,提高兽医诊断和治疗的水平。
3.加强兽药信息发布和教育宣传,提高畜禽养殖户的科学用药意识。
4.加强兽药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加大对兽药市场的日常检查力度,提高处罚力度,维护正常的兽药市场秩序。
兽药管理制度模板
兽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保障动物健康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兽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科学、公正的原则,确保兽药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第四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兽药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兽药管理制度,提高兽药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管理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兽药生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兽药。
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保证兽药生产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要求。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质量检验制度,对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兽药质量符合规定。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对兽药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章兽药经营企业管理第九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兽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兽药。
第十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保证兽药经营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兽药储存管理制度,保证兽药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防止兽药质量受损。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对兽药不良反应进行收集、报告和评价。
第四章兽药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兽药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根据动物疾病诊断结果,合理选择和使用兽药。
第十四条兽药使用者应当合理储存兽药,按照兽药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兽药,不得滥用或者误用兽药。
第十五条兽药使用者应当建立兽药使用记录,记录兽药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时间、使用对象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两年。
第十六条兽药使用者应当对兽药不良反应进行观察和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殖场兽药使用行为,保障养殖场动物健康,提高产品质量与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养殖场所有动物的养殖和兽药使用行为。
第三条养殖场应依法备齐所需的兽药执业医师及技术人员,并确保兽药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养殖场应建立兽药购进、储存、使用、记录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兽药的监督和检验。
第五条养殖场应定期组织兽药使用培训,提高兽药使用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兽药购进管理第六条养殖场在购进兽药前,应查验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品种、兽药批准文号等相关信息,确保兽药来源合法。
第七条养殖场应建立兽药购进记录,包括兽药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企业、购买日期等。
第八条养殖场应建立检验兽药质量的制度,定期抽样检测所购兽药的有效成分。
第九条养殖场应建立兽药储存的规范,确保兽药保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
第三章兽药使用管理第十条养殖场应根据动物的真实情况和疫病防控需求,制定兽药使用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包括兽药名称、用药方式、用量、使用日期等。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在兽药使用过程中,严格控制药物的用量,避免过量使用和滥用。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确保兽药使用人员具备一定的医药知识和技能,避免因误用或滥用兽药导致动物伤亡或药物残留问题。
第十四条养殖场应注意兽药的疗效并相应调整兽药剂量和使用频率,以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生产效益。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建立兽药药物残留检测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养殖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测,确保兽药残留不超标。
第四章兽药记录与报告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建立兽药使用记录档案,保存兽药购进记录、使用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及时向上级兽药管理部门报告兽药购进和使用情况,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养殖场应将兽药使用记录和检测报告等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以备查阅和备案。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养殖场,兽药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使用兽药等处罚措施。
兽药管理制度文本
兽药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兽医卫生安全,维护兽药市场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兽药管理制度适用于动物消耗类兽药的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兽药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兽药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提高兽药品质,研发创新型兽药。
第五条兽药管理应强化兽医药学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水平。
第六条国家设立兽药管理部门,负责兽药管理的组织和协调。
第二章兽药研发与生产第七条兽药的研发、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严禁使用禁用药物。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产品质量控制。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生产技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兽药产品应当进行批签发制,每一批次产品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流通。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产品追溯制度,能够准确追溯产品的来源、生产批次等信息。
第三章兽药流通与使用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严禁无资质单位销售兽药。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出库等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兽药的流向。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销售台账,明确记录兽药的来源、销售情况等信息。
第十五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兽医处方购买兽药,严禁无兽医处方使用兽药。
第十六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兽药使用记录,明确记录兽药使用情况。
第四章兽药监管第十七条兽药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兽药监管工作计划,加强对兽药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第十八条兽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兽药产品检验机构,对兽药产品进行抽检和监测。
第十九条兽药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兽药行业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兽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兽药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分析兽药不良反应情况。
第二十一条兽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兽药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兽药生产、流通、使用等信息。
第五章兽药管理的支持与保障第二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兽药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兽药管理水平。
兽药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兽药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的质量安全管理,保护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第四条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科学、公正、公开、依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中不得得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兽药的生产管理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设备,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生产。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且每年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确保兽药的质量。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辅料、中间体和成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溯源体系,对产品进行追溯,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污染的防控,确保产品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尽职调查制度,对可能影响兽药质量安全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兽药的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兽药的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经营的兽药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并且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不得违法向未有合法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兽药。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对兽药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进货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销售。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处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兽药销售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一、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管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
如有近期药品及时通知技术部,过期药品报财务注销。
三、建立用药申报制度1、各生产区兽医主管到总药房取药,常规药品由总药房做计划,由公司采购。
专项疫苗、贵重药品、特殊药械等报公司技术部安排采购,如不能采购,必须在____天内反馈给猪场技术管理部说明情况。
2、除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采购药械,如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分管经理批准。
四、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饲养员一律不准随便取药,司药员必须监督执行。
五、领取生物药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否则司药员不予领给。
六、所有器械根据生产单元造册,落实到人,药房对车间,必须以旧换新。
各车间必须设有用药登记本,由使用兽医、防疫员填写,兽医主管及时核对药品领取和使用数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消毁和无害化处理。
八、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
对每次防疫一定做好以下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使用猪只的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报技术管理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
九、兽药的使用依照上海市《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十、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药品,严格执行允许使用药品休药期,由兽医主管负责落实,如造成危害,由场长和主管兽医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
十一、以上各项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篇:养殖场饲料、兽药、添加剂管理使用制度养殖场饲料、兽药、添加剂管理使用制度1、使用的饲料和产品应购于非疫区,无霉烂变质,不准使用变质,霉变,生虫及污染的饲料。
兽药制度休药期制度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兽药制度休药期制度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兽药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和管理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保障兽药的安全有效性,制定的相应法规和规范。
兽药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动物养殖业的生产质量和动物健康,同时维护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和环境安全。
一、兽药的注册与监管为了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兽药必须经过严格的注册和批准程序。
兽药企业在申请注册兽药时,需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研究报告及药物毒理学、临床试验等相关数据,以证明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注册通过后,兽药企业需要定期报告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
二、兽药的生产质量管理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确保兽药的生产过程符合安全规范和质量要求。
兽药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辅材料的管理、生产工艺的控制、质量检验、产品溯源等。
并对生产的兽药进行监控,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和稳定性。
三、兽药销售和使用管理四、休药期制度休药期是指从使用其中一种兽药开始到其残留物在动物体内或动物产品中降低到允许范围之间的间隔时间。
休药期制度是为了保护动物产品质量和公众的食品安全而制定的。
兽药在动物体内残留过长时间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在动物屠宰前需经过一定的休药期,使兽药在动物体内代谢完毕,残留物降至安全范围。
兽用生物制品包括疫苗、血清、诊断试剂等。
对于兽用生物制品,国家有严格的管理措施,保证其安全和有效性。
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企业需通过严格的注册和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动物养殖场是养殖动物的生产和经营地,也是兽药管理的重点对象。
兽药在动物养殖场的使用必须合法合规,遵循兽药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兽医处方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
兽药使用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且必须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以提高兽药的合理应用水平。
综上所述,兽药制度包括兽药注册与监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兽药销售和使用管理、休药期制度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目的是为了保障兽药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动物健康和人畜共患病的防控,维护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公众的食品安全。
兽药管理制度
兽药管理制度关键信息项:1、兽药采购渠道及标准2、兽药存储条件及要求3、兽药使用规范及流程4、兽药质量监测与追溯机制5、违规使用兽药的处罚措施11 总则为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兽药管理制度。
11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场所内所有兽药的采购、存储、使用等环节。
112 管理原则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兽药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12 兽药采购121 采购渠道只能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采购兽药。
122 采购标准所采购的兽药应符合国家兽药质量标准,并具有有效的兽药批准文号。
123 采购记录建立详细的采购记录,包括采购日期、兽药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
13 兽药存储131 存储环境设置专门的兽药存储仓库,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温度和湿度符合兽药存储要求。
132 分类存放按照兽药的剂型、用途、有效期等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类别的兽药应分开存放,避免混淆。
133 标识管理对存储的兽药进行明确的标识,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库存数量等。
134 库存盘点定期对库存兽药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及时清理过期或变质的兽药。
14 兽药使用141 使用人员由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兽药的使用。
142 使用依据严格按照兽医处方或兽药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更改用法、用量。
143 使用记录建立详细的兽药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日期、动物种类、数量、兽药名称、用法、用量、使用人员等信息。
144 休药期严格遵守兽药的休药期规定,在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不得出售。
15 兽药质量监测与追溯151 质量监测定期对库存兽药和使用中的兽药进行质量监测,确保兽药质量符合要求。
152 追溯机制建立完善的兽药追溯体系,能够追溯到每一批次兽药的采购、存储、使用情况。
16 违规使用兽药的处罚措施161 内部处罚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兽药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等内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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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制度
企业员工岗位职责
1、本岗位职责依据《贵州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制定。
2、企业负责人对公司经营兽药质量服务和工作质量负全面责任。
3、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全公司的质量监督、考核、管理等工作。
并对总经理负责。
4、业务部门及管理人员为本部门的质量负责人,负责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法规,文件的具体执行,对商品的进、销、存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严防购销伪劣兽药。
5、企业全体员工都应按照《贵州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本岗位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和相关的兽药质量负责。
6、全体人员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对现实的和潜在的质量问题不断地进行检查、发现,及时采取预防或补救的措施。
兽药陈列管理制度
兽药品种、规格、剂型、用途或存放要求进行分类,类别标签放置准确。
字迹清晰,针对具体兽药应参照以下规定陈列存放。
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并且不得开架自选。
2、特殊管理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
3、危险品不陈列。
如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
4、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保留原包装标签。
环境及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保持整洁的经营环境,空气、场地应当符合储存要求,营业和储存场所周围不应当有影响质量的污染源。
同时不对周围环境、公益场所、居民生活和其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2、按卫生包干区域划分,店面人员分别负责包干区的卫生管理。
3、营业所有场所应保持清洁、无杂物,无污染源。
营业场所应当保持明亮、整洁,货柜、橱窗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4、应当对易产生污染源的场所、设施、设备定期清洁。
对所有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经常进行清洁。
确保清洁、卫生、无污染。
5、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等器具、物品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6、每年对直接接触兽药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可能污染兽药的疾病的人员应当调离直接接触兽药的岗位。
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一、销售人员负责销售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反馈的收集。
质管人员负责确认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及其报告和管理。
二、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
1、销售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2、销售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
的不良反应。
三、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
1、销售人员在销售及用户访问过程中,必须随时收集所销售药品的不
良反应情况,记录在“药品不良反应记录表”上;
2、收集到有关不良反应情况,销售人员应在当天将“药品不良反应记录表”上报质管人员;
四、药品不良反应的确认报告
1、质管人员接到销售人员的“药品不良反应记录表”在一个工作日内赴客户处调查、核实;
2、质管人员将核实的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填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中。
五、质管人员随时将收集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向区兽药饲料监测机构报告,对于严重、罕见或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在核实后即刻向市兽药饲料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兽药质量档案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企业要建立兽药产品质量档案,兽药产品质量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兽药购
入合同、购入记录、销售记录、产品销售凭证、不良反应和退货处理记录、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记录等。
企业员工培训制度
1、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企业积极组织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企业员工参加兽药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2、每年组织一次质量管理,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
3、全员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4、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员工培训情况,考核成绩进入培训档案,作为聘用、加薪、晋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