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暂行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暂行规定退休人员返聘暂行规定是一项针对退休人员返聘工作的管理规定,旨在合理利用退休人员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人力资源。
下面将介绍退休人员返聘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退休人员返聘的条件。
退休人员返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退休人员返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但对于某些特殊岗位或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其次,退休人员返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在职业道德、身体状况等方面符合相关岗位的要求。
最后,退休人员返聘需要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批和批准。
其次,退休人员返聘的岗位安排。
退休人员返聘的岗位安排需要根据其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进行合理的安排。
对于专业技术岗位,可以继续从事相关工作,发挥其专业优势;对于管理岗位,可以担任一些领导职位,提供指导和经验分享;对于一些需求较为紧缺的岗位,可以根据工作需求进行安排。
再次,退休人员返聘的劳动合同。
退休人员返聘需要签署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但对于某些特殊岗位或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劳动合同中需要明确退休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事项,并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
最后,退休人员返聘的待遇保障。
退休人员返聘的待遇应该与其工作内容和工作贡献相匹配。
一般来说,退休人员的工资水平可以与在职职工相当,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同时,还需要重视退休人员的职业发展和培训,为其提供进修、培训等机会,提高其专业和技能水平。
总之,退休人员返聘暂行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利用退休人员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提供更多的人力资源支持。
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能够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促进其职业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暂行办法
1.用人单位应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返聘期限为一 年。
2.用人单位应对返聘人员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 发放和续聘的依据。
3.返聘期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 并在协议期满前 30 天内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4.返聘人员的薪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协商确定,具体 标准在返聘协议中明确。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退休人员的业务专长,依据国家 有关劳动用工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休人员返聘坚持工作需要、个人自愿和谁聘 用、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 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男性 65 周岁及以下,女性 60 周岁及以下。 2.个人愿意接受并能胜任拟聘岗位的工作要求。 3.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 4.公司紧缺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返聘程序: 1.个人申请,并提供指定医院体检报告。 2.用人单位审核、推荐。 3.公司职能部门审核。 4.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5.公司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6.公司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批。 7.公司董事长审批。 8.签订返聘协议。由用人单位组织签订返聘协议,并报 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 返聘人员的管理及薪酬:
感谢你的支持与配合,祝你生活愉快!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因甲方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自愿遵守本协议内容。
第一条 聘用期限
本聘用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聘用岗位及工作内容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12.03•【文号】•【施行日期】1983.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1983年12月3日)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141号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时规定》),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暂行规定》第二条对高级专家按正、副两档职称规定了延长离休退体年龄的最高期限。
因此,对高级职称不分档的和未颁发职称条例的行业的高级专家,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身体条件确定其是否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延长年限。
二、《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
“工作需要”主要应考虑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必要性,“身体条件”须符合在延长期间所承担的工作的要求。
三、《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
这些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暂不离休退休。
四、《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1.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专业优势。
2.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稳定劳动力市场。
3.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延迟退休年龄及条件
1.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延至65岁。
2.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a.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b.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鼓励高级专家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影响力,为单位和国家争取更多荣誉。
3.对在延迟退休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提升其社会地位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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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背景
随着我国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高级专家在推动国家战略、科技创新、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前我国面临人口老龄化加剧、人才流失等问题,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经验和技能,提高国家竞争力,制定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7.加强对高级专家的人文关怀,关注其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
五、监督管理(续)
4.建立健全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的评估机制,定期对高级专家的工作绩效、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5.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不断完善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6.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大对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高级专家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其经验和技能对于推动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制定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延聘、返聘离退休高级专家暂行办法
延聘、返聘离退休高级专家暂行办法为更好地发挥离退休高级专家的作用,规范离退休教师延聘、返聘工作,根据有关政策,经学院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高级专家是指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延长到60周岁退(离)休。
针对我院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延聘的高级专家应为具备教授、研究员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返聘的高级专家应为具备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
学院人事处在每年的1月份把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名单通知各有关部门,各部门在收到通知的同时即应考虑有关人员的延聘、返聘问题。
一、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离)休年龄,即延聘(一) 延长退(离)休年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教授、研究员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3、工作需要,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工作尚未完成;本人系学科、技术带头人,或特殊专业、重点学科和新学科急需的骨干;离退休后尚无人能接替其工作。
4、本单位编制允许,延聘的高级专家占用本单位的编制;5、本人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 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最高年限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
首次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3年,如需继续延长必须再次报批。
(三) 延长退(离)休年龄报批程序由所在部门或本人在达到规定的退(离)休年龄(周岁)的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前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完成有关审批手续。
1、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一式3份,部门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并交学院人事处。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等四个文件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等四个文件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条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
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 5 %—15 %。
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
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返聘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返聘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适应医院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更好地发挥退休人员的积极作用,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返聘原则:退休人员返聘必须以科室业务需要为原则。
二、返聘对象:医院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临床医技专业技术人员。
已退休的管理人员和工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不返聘。
三、返聘人员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敬业精神强,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且本人愿意被返聘并接受医院、科室的管理与考核。
2、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3、所返聘的岗位必须专业对口。
四、返聘人员待遇1、返聘费标准:正高职称人员1000元/月,副高及以下职称人员700元/月。
按照返聘人员实际的出勤情况计发。
2、绩效奖金:月绩效奖金由科室按照科室人员考核结果发放;年终满勤奖按实际出勤计发。
3、福利待遇: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待遇。
4、其他:享受相应岗位卫生津贴和防暑防寒费。
返聘人员不享受在职人员的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五、返聘人员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与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医院、科室的统一管理与考核。
3、严格履行返聘岗位职责,完成科室下达的工作任务。
4、完成医院、科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返聘审批程序1、申请:由拟返聘对象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交医务部,申请应在拟返聘对象退休或返聘期满前1个月提出。
2、论证:医务部组织人力资源部和相关科室,根据其科室业务发展、人员结构及岗位与编制情况,进行全面论证,确定是否需要返聘,并将论证意见报分管领导,由人力资源部汇总。
3、审批:人力资源部根据分管院领导签署的意见,将符合返聘条件的拟聘人选,报院务会审批。
4、返聘:人力资源部与受聘人员签订《返聘合同书》。
七、返聘人员的考核与管理1、返聘人员由医务部和用人科室共同管理。
2、医务部负责制定考核方案与细则,用人科室根据考核方案与细则负责返聘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3、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如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医院将立即中止返聘协议;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医院立即中止返聘协议外,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与医院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高级专家的作用和价值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发挥高级专家在各个领域的作用,同时提供更多的机会让他们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一、高级专家延迟退休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高级专家可以申请延迟退休,以继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具体规定如下:1. 延迟退休申请条件高级专家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延迟退休:(1)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2)延迟退休后能继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2. 延迟退休审核程序高级专家申请延迟退休时,需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1)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2)所在单位根据高级专家的工作能力和贡献情况评估并提出意见;(3)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3. 延迟退休工作安排高级专家获得延迟退休的批准后,应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的工作安排事宜,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等。
二、退休后返聘规定对于已经退休的高级专家,为了继续发挥他们的专业技术和经验优势,提供了返聘机会。
具体规定如下:1. 返聘条件原高级专家退休后,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返聘:(1)退休后在相关领域依然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和经验;(2)申请返聘的单位有返聘的需求和岗位空缺。
2. 返聘方式高级专家退休后返聘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发挥顾问作用,为单位提供专业建议和指导;(2)参与相关项目的专业研究和咨询工作;(3)担任相关领域的兼职职务,传授经验和技术。
3. 返聘程序高级专家申请返聘时,需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和聘任:(1)填写返聘申请表,注明返聘意向、工作内容和返聘期限等;(2)相关单位或部门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3)签订返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和聘期待遇等相关事宜。
三、高级专家待遇保障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保障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相关部门也制定了特殊的待遇保障政策:1. 经济待遇高级专家在延迟退休期间和返聘期间,享受与工作岗位相当的薪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返聘退休人员的暂行规定
返聘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更好地发挥退休老专家学识渊博、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作用,切实维护返聘人员的权益,规范返聘人员管理,现就返聘人员管理做出如下规定:一、返聘条件1、科室和医院工作需要,且本人同意;2、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3、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业务能力扎实,退休前工作无重大差错记录,未发生重大责任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4、返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特殊岗位可另行考虑)5、退休前曾经担任过本专业、本学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的专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可聘为终身专家。
二、返聘人员的职责和要求1、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2、须从医院的利益出发,服从医院的管理和工作安排;3、须严格遵守医院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外出进行业务活动;4、返聘人员每年度由所在科室对其进行一次全面考核;5、不得擅自将病人转出院外治疗、手术、做各种辅助检查、配药等,不得在其他医疗机构兼职;6、参照在职人员承担相应的医疗安全责任;7、返聘期间不再担任任何行政职务,只负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8、返聘期间需履行对随学人员的带教职责。
三、返聘程序1、返聘人员将《返聘申请表》、近期体检报告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提交院班子会验证讨论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与受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书》,并建立返聘人员名册。
2、返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确因人员紧缺,返聘期满后需继续聘用的,需再次填写《返聘申请表》报院班子会审批。
四、返聘人员待遇返聘人员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1、岗位工资标准①院外退休返聘人员根据其社会知名度、技术水平、从事专业及劳动强度等确定岗位工资;②院内退休返聘人员根据其所从事专业及专业技术职称确定岗位工资。
2、绩效工资组成及标准绩效工资包括科室绩效和专家门诊补助。
①科室绩效:根据返聘科室二次分配方案,由科室自行决定;②专家门诊补助:仅针对参与专家门诊的返聘专家,包括专家门诊诊疗人次补助和判读补助。
医院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返聘的暂行规定
医院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返聘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发挥我院部分离退休老专家的专业特长,提高我院诊疗技术水平和社会知名度,鉴于有关科室却因工作需要,要求返聘部分离退休专家回原科室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返聘条件:
返聘人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院思想,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有优质的服务态度和正派的工作作风,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能履行本专业相应的岗位职责,对本专业有较深的造诣,并有知道下级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二、返聘待遇:
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享受本科室同级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院方补齐退休后的工资差额),劳务奖金由所在科室按同级人员发给。
三、返聘程序:
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写出返聘申请,说明聘用时间和理由,科主任签字后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会同人事科签署意见,再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如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用人科室应及时向人事科写出书面报告,以便终止合同。
返聘期满,聘用双方可以续签返聘合同,报院方审批。
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退休后返聘的规定
关于退休后返聘的规定退休专家是医院的宝贵财富,自实行退休专家返聘制度以来,较好地发挥了他们的作用,为充分调动老专家的积极性,根据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返聘管理规定。
一、返聘条件(一)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及相应的执业资格,正高男70岁以下、女68岁以下,副高男67岁以下、女65岁以下。
(三)退休一年内未申请返聘或不接受医院返聘者,今后不再返聘。
二、返聘专家的职责(一)返聘专家在门诊部、医务科或科室的领导下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工作,主要接诊挂专家门诊号的患者,如专家愿意,也可以接诊挂普通号患者,普通门诊的危重和急性疑难病症需要专家会诊时,不得要求患者另行挂号。
(二)服从医院安排,每周至少半天参与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或教学督导工作。
(三)根据科室邀请或医院安排,按时参加科室查房、会诊等,以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治工作。
(四)对三次门诊未确诊的患者,应及时请相关科室医师会诊或收入住院。
(五)主持科技计划项目者,继续完成科研工作,原则上不安排新的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在学术团体中任职。
三、返聘专家的待遇(一)返聘专家执行退休工资,每天补助每位专家返聘津贴10元,按考勤计发。
(二)返聘专家按下列工作量计算奖金,每人次挂号费正高职称补助6元,副高职称补助4元,普通门诊补助1.5元,每收一位住院患者补助50元,由专家独立操作完成的门诊诊疗费补助诊疗费的10%(必须有相应凭证),不另行享受医院奖金。
(三)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按每半天30元(不含返聘津贴10元在内)作为奖金和津贴。
(四)专家参加教学工作,按现行课时酬金标准全部发放给专家。
四、返聘专家的管理(一)要求返聘的退休专家本人申请交人事科,由人事科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原则上每年讨论一次。
(二)返聘专家与医院签订协议,由医务科安排工作。
(三)返聘专家请假等日常行政事务由门诊部负责。
(四)未经院方同意严禁返聘专家在城区内其它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2024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
2024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人员在社会中的角色和作用也日益引起重视。
为了更好地利用退休人员的经验和资源,提高整体人力资源的效益,特制定本《2024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2024年拟返聘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条返聘条件1. 年龄不超过65周岁;2. 在退休前正常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 职业发展履历表现突出,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4. 特殊岗位除外。
第三条返聘岗位及工作内容1. 返聘岗位根据人员专业背景和工作需求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咨询、技术指导、项目管理等;2. 工作内容根据具体岗位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培训、经验分享、解决问题等。
第四条返聘协议1. 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返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2. 返聘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意愿可以延长;3. 返聘人员享受与在岗职工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4. 返聘期间不享受退休待遇,但符合工作规定的年度休假。
第五条返聘管理1. 用人单位应建立返聘人员档案,及时了解其工作情况和问题;2. 返聘人员应按照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履行岗位职责;3. 用人单位负责对返聘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给予奖惩;4. 返聘人员有权享受与在职员工相同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第六条返聘结束1. 返聘工作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返聘关系终止;2. 返聘人员可以选择再次退休或转岗到其他岗位。
第七条法律责任返聘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相关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24年的返聘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2024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旨在充分发挥退休人员的经验和智慧,为社会和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可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提高组织整体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同时,返聘退休人员也可以保持活跃状态,丰富自己的晚年生活。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高级专家在各个领域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然而,大部分高级专家在退休后常常面临着才华无处施展的困境。
为了更好地利用他们的知识和经验,以及积极响应国家相关政策,制定一套暂行规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二、延迟退休的规定1.延迟退休年限为了充分调动高级专家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规定延迟退休的年限。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高级专家可以申请延迟退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延长工作年限。
2.条件限制延迟退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出色的工作表现、良好的身体状况等。
只有在这些条件下,高级专家才能够享受到延迟退休的权益。
3.权益保障为了确保高级专家在延迟退休期间的福利待遇,相关政策规定应提供保障措施。
这包括保障其社保权益、工资待遇等,以保证延迟退休对高级专家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产生持久的激励。
三、退休后返聘的规定1.返聘门槛退休后返聘是指高级专家退休后重新加入工作岗位的行为。
为了满足高级专家返聘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的返聘门槛。
例如,退休后返聘的高级专家需要符合特定专业技术要求、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等。
2.福利待遇为了吸引高级专家重新回到工作岗位,提供一系列的福利待遇成为关键。
这包括薪资水平、社保待遇、职务晋升等。
通过这些福利待遇,既可以吸引更多的退休高级专家返聘,又可以保障他们在工作岗位上的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
3.优先条件在选择返聘高级专家时,应给予优先选择的权益,尤其是对于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
这可以体现国家对于高级专家的认可与支持,同时也激励其他专家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四、推行与评估1.推行机制为了确保暂行规定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有效的推行机制。
这包括制定相关操作细则、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以及加强相关培训与宣传等。
2.评估与调整对于实施暂行规定的效果,应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相应政策。
通过不断的优化调整,进一步提高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人才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使高级专家到达退休年龄后能继续发挥其专业特长,同时又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大力促进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1990]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级专家原则上是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高级专家退休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可适度延长退休年龄。
第四条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原则上仅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满60周岁后实行延迟退休;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专家年满55周岁后可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申请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非教学、科研、医疗一线岗位一律不延聘及返聘人员,高级专家延退期间不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第六条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占用聘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其间本人要求退休的,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章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第七条延迟退休条件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其延退前五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及以上,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作需要。
工作需要主要是指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1.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或管理期限内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且承担有(部)省级及以上在研科研项目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70周岁;2.省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且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主持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或作为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5周岁;3.重点学科、新学科、品牌专业、新专业建设急需的正高级专家,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或所在专业教学、科研、医疗急需且一时难以补充的,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62周岁;4.“两院”(中科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暂缓退休的高级知名专家,按国家有关政策暂缓退休;5.受聘省级及以上政府参事的高级专家,原则上可延迟至其受聘期满退休;6.担任省级及以上人大常委、政协常委者,在任期未届满时达到退休年龄,原则(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医疗工作。
关于高级专家退休、返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高级专家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水大人[2003]29号各学院、各处室、各直属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以及我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经校人事工作小组讨论,校党委常委会决定,对我校高级专家退休、延退、返聘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高级专家(指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原则上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即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
二、高级专家延退条件(一)正高级专家正高级专家年满60周岁,身体健康,达到下列二个条件:1、在应退休(60周岁)前两年,至少有两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全文发表(科研处认定);2、每年为研究生、高年级学生主讲一门主要课程或学科通论课程(教务处、研究生部认定);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延退:1、在任博士生导师(研究生部认定);2、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正主持实际到校经费达2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科研处认定);3、正担任部、市级以上教材主编(教务处认定)。
正高级专家延退最多年限一般为三年(即达63周岁退休)。
延退的正高级年满63周岁,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可申请延聘到65周岁:1、在任博士生导师(研究生部认定);2、在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等国家级评议组成员;或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人事处、研究生部认定);3、在任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或农业部科技委员会成员(人事处认定);4、正主持每年实际到校经费20万元以上科研项目或承担签约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服务项目(科研处认定)。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退休办法另行规定。
(二)副高级专家男性副高级专家达60周岁,不再延退。
女性副高级专家达55周岁,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并且能坚持正常上班,部门同意,可由部门按程序申请延退,年满60周岁不再延退。
三、高级专家延退程序及有关规定1、高级专家每次申请延退的期限原则上为半年到一年。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正文:
----------------------------------------------------------------------------------------------------------------------------------------------------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国发[1986]26号)
为了有利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对国务院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九八六年已满六十周岁,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
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一九八六年二月起计算。
这里所说“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系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并包括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
——结束——。
关于离退休高级专家返聘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离退休高级专家返聘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满足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已退高级专家的作用,提高已离、退休高级专家的使用效益,结合我院实际,现就我院离退休高级专家返聘有关问题,特做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高级专家系指被评聘为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实验师以及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工作被评聘为副高职以上的人员。
二、教学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返聘高级专家,应按下述规定办理手续:
1.凡属我院院级以上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或硕士生导师,已过离退休年龄,因学科建设需要其继续承担教学任务,应由用人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告中要写明需要返聘的专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报人事处审核,征求学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2.因教学工作急需或其他原因各单位自行返聘的高级专家,需用人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三、有关待遇问题:
1.经学院批准的返聘人员,具备正高级职务者每月享受返聘费200元;具备副高级职务者每月享受返聘费150元。
2.各单位自行返聘的人员其返聘费由各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四、日常管理:
1.由学院批准返聘的高级专家的返聘时间根据学院工作任务具体来定,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如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返聘,其办理方法按本规定第二条执行。
2 .由学院批准返聘的高级专家的返聘费每月由用人单位报人事处审核,到财务处支取。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
沈阳师范学院文件:沈师院通发[199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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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人才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使高级专家到达退休年龄后能继续发挥其专业特长,同时又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大力促进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级专家原则上是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高级专家退休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可适度延长退休年龄。
第四条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原则上仅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满周岁后实行延迟退休;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专家年满周岁后可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申请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周岁。
第五条非教学、科研、医疗一线岗位一律不延聘及返聘人员,高级专家延退期间不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第六条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占用聘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其间本人要求退休的,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章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
第七条延迟退休条件
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其延退前五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及以上,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需要。
工作需要主要是指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或管理期限内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且承担有(部)省级及以上在研科研项目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周岁;
.省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且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主持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或作为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周岁;
.重点学科、新学科、品牌专业、新专业建设急需的正高级专家,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或所在专业教学、科研、医疗急需且一时难以补充的,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周岁;
.“两院”(中科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暂缓退休的高级知名专家,按国家有关政策暂缓退休;
.受聘省级及以上政府参事的高级专家,原则上可延迟至其受聘期满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