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质结构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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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施工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向社会提供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结构优质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是合肥市市级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奖,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每年公布一次评选结果,并在全市通报表彰。
第三条“合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评选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工程。
第四条“合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由合肥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颁发。合肥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成立“合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由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担任。
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小组,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合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2006)(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等国家和部颁规范、标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合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申报单位为完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的,可联合组织申报。
第七条凡受到行政处罚或是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企业,两年内不得申报“合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
第八条申报“合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建设;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设计科学、合理,施工质量达到市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应在3000㎡以上,具有新型结构体系的建设工程,规模可不受此限制;
(四)涉及深基坑的工程,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支护;
(五)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六)施工技术档案完整齐全。
第三章申报评选程序
第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后15日内,由申报单位向评选小组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肥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见附表)原件3份;(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三)创“合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计划和保证措施各1份。
第十条评选小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做出初审结论。
第十一条凡通过初审的建设工程,由评选小组成立不少于3名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小组,依据《评价标准》,分阶段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进行跟踪评价。
第十二条评价小组对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次数不得少于3次,并填写《合肥市优质结构工程检查表》。
第十三条基础、结构验收合格后5日内,评价小组对基础和结构进行检查评价,重点是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并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四条评价小组将评分结果提交评选小组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即为该工程的综合评分。
评选小组按照《评价标准》对有特色的工程适当加分。
第十五条工程结构综合评分大于等于85分的为优良工程,达到92分及其以上时为高质量等级的优良工程。
第十六条每年第四季度,评选小组将优良等级以上的工程上报评选委员会,根据申报、检查资料和复查材料,对已进行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评审。评选委员会通过审查、观看建设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四章奖励
第十七条合肥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向获得“合肥市优质结构工
程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授予奖牌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和网络上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合肥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向获得“合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颁发荣誉证书,作为个人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评选纪律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检查、复查、评审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合肥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合肥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