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和工作实际,制定《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考委”)举办的各项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江西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在省自考委和江西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实施组织与管理全省自学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设区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设区市招考办”)在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设区市招考委”)和设区市教育局领导下,负责本考区自学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设区市招考办和县(市、区)招生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市)招考办)的自学考试考务、考籍工作受省自考办的指导。
第六条设区市、县(市、区)招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执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省自考办与设区市招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应进行必要的考核。
第九条自学考试一年实施三次,四月一次,七月一次,十月一次。
第二章报名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在规定的报名点报考。
各报名点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报考者个人或单位集体报名。
有特殊要求的本科段专业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本科专业的报考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生;各类高等院校在籍本、专科生,国民教育系列的在籍专科生报考本科专业,应在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后才能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手续。
第十一条报考手续(一)首次报考者(含外省转考还未办理江西准考证的报考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县(区、市)招考办报名,现场照像,采集像片制作《准考证》,填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修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细则(修订版)》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细则(修订版)》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管理,按《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办法》(冀教考自[2015]2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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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报考第十四条报考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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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
3.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
第十五条报考及考试时间报考及考试时间详见《考生业务办理时间表》。
第十六条报考办法1.注册(1)新生须登录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网,),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符合要求的图像信息(近期、蓝底、免冠图像信息、JPG或JPEG格式、不能小于15K,高x宽为48x33mm,此图像信息将用于毕业证书上)。
填写成功后,须携带身份证件到所选报考点进行现场审验(比对身份证信息和采集指纹信息)。
审验通过的,经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后,获取初始密码完成注册。
未通过审验的,考生须网上修改所填信息,再次到报考点现场注册;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2)未获取初始密码的在籍考生,须携带身份证件选择就近报考点进行现场审验。
审验通过的,经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后,获取初始密码完成注册。
未通过审验的,考生须到市教育考试机构申请信息修改,本次不予注册;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3)居民身份证无法读取信息(含临时身份证)的考生,须到市教育考试机构进行注册;(4)初始密码须经考生本人修改后方可报考缴费。
登录密码严禁向他人透露,因考生泄漏密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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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考缴费(1)已注册考生需提前办理相关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2)考生按当次《报考简章》公布的课程报考,当次考试只能选择一个考区,最多选报两个专业,每节考试只能报考一门课程;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3 —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保护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教育部自考办与省级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试工作人员,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
第九条执行回避制度。
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报名报考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级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自学考试质量,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
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生奖惩记录管理、成绩管理(考试、免考、过程性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等)、转考、毕业生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及电子注册、非学历证书的颁发、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二条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设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应当设立考籍管理部门,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相对稳定的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和相应的设备。
第三条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一、我省考籍档案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由省自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
电子档案数据以省自考办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
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
二、考生电子考籍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准考证号、考生的自然信息(图像信息、姓名、出生日期等,以报名时采集信息为准)、考试信息、转考免考信息、课程合格成绩信息、奖惩记录、毕业信息等。
三、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调用考籍档案。
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时,须经市自考办或省自考办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四条考试成绩的登统工作于每次考试结束十个工作日后由省自考办统一组织、实施(详见附件一:《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登统实施细则》)。
一、市自考办通过我省自学考试专网打印《成绩册》。
《成绩册》一式二份,市、县(区)级考办各保留一份存档。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 3 —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保护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教育部自考办与省级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试工作人员,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
第九条执行回避制度。
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 报名报考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级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学自学考试规章制度

高等教学自学考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各学院: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冀教师[2010]19号)精神(附件1),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开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报名工作通知如下:一、需求情况我省2010年国家特岗教师指标4289名,其中农村初中教师岗位2293名,农村小学教师岗位1996名,安排在全省38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各设岗县分学科(专业)岗位需求情况详见《河北省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岗位需求表》(附件2)。
二、招聘对象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1980年6月1日后出生)且与原就业单位解除了劳动协议或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三、待遇与政策保障1、待遇。
“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
中央财政按人均年2054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
特岗教师在三年聘任期内,执行设岗县公办教师同等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设岗县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
凡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高于20540元的,高出部分由设岗县政府承担。
2、政策保障。
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对于三年服务期满后,三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自愿留在当地农村学校任教的,各设岗县在编制范围内招录教师时要优先安排特岗教师入编,工龄和教龄自当年签订聘任合同之日起计算。
自学考试学籍管理制度

自学考试学籍管理制度自学考试学籍管理制度是一种灵活、开放的管理制度,其最大的特点是学生自主管理学习进度和安排考试时间。
自学考试学籍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学校和学生共同努力,学校需要提供相关的学习资源和管理支持,学生则需要自觉地遵守相关规定和安排学习计划。
一、学籍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学生自主管理学习进度自学考试学籍管理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学生自主管理学习进度。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的时间安排和学习能力,自主选择学习的课程和学习计划,并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考试。
学校提供课程教材和学习资源,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参加考试,通过考试后获得学分,实现学习目标。
2. 学校提供管理支持学校作为管理学生学籍的主体,需要提供相关的管理支持。
学校负责发布学习计划和考试安排,监督学生学习进度,管理学生的学籍信息和成绩记录,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学术水平。
3. 学生应主动遵守规定学生在自学考试学籍管理制度下,需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安排。
学生应按照学校的学习计划和考试安排,自主安排学习时间和参加考试,保证学习任务的完成和学业进度的顺利推进。
二、学籍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1. 学校发布学习计划和考试安排学校在每学年开始前,发布自学考试的学习计划和考试安排。
学校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进度,确定每门课程的学习要求和考试时间,提醒学生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参加考试。
2. 学生自主选择学习课程和安排学习时间学生在学校发布的学习计划和考试安排下,自主选择学习课程和安排学习时间。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的学习需要和兴趣,选择适合的学习课程,并通过自主安排学习时间,完成学习任务。
3. 学生参加考试并取得学分学生按照学校的考试安排,参加相应的考试。
在考试过程中,学生需要按照考试规定,如考试时间、地点、考试方式等要求,按时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获得相应的学分。
4. 学校管理学籍信息和成绩记录学校负责管理学生的学籍信息和成绩记录。
学校通过学习平台和学籍管理系统,录入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信息,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保证学生学习的公平公正。
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89]考委字011号
![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89]考委字0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da962d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ce.png)
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89]考委字011号1989年6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认定学历和考核验收考试及自学考试专业证书的考试。
报名与考试第三条应考者须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户口所在地自学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首次报名的应考者,除特殊规定的专业外,须持工作证、户口簿或居民(军人)身份证报名。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的应考者,还须持有本人专科毕业等学历证件。
第四条凡属部门委托开考、认定学历、考核验收考试的,均由业务部门或被考核验收单位负责办理报名。
第五条应考者凭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六条课程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两种。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
有关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包括课程实验、实习、外语(听、说部分)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七条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
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转专业、转考、停考和寄考第八条应考者要求转专业,必须根据学用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
转专业应在报名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县(区)、地(市)自学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考委批准。
第九条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移地区参加考试的,应按当地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第十条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考委同意后,可报考相近专业参加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考籍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的合法权益,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称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水平,逐步实现考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6第3号》)(下称工作规定)的有关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学考试的考籍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考办)、区县(自治县、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区市县考办)和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下称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管理办公室(下称助学园区)具体组织实施。
本细则是市考办、区市县考办和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考办组织实施考籍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查,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试、实践环节、毕业论文成绩管理,转考,毕业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及其电子注册,非学历证书颁发,证书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和由自学考试机构承担的其他考试的考籍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考籍档案第六条自学考试考籍档案是考生的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毕业证书的主要依据。
考生取得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合格证书,即应为其建立考籍档案。
第七条考生考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自然信息、考试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八条考籍档案管理考籍档案管理实行市和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分工负责的两级管理制度。
从二○○八年起一律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
一、电子档案由市自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
市考办保管加封的考籍库(正本)、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库、转免考记载册、违纪作弊奖惩材料;区市县考办保管本地区的考籍库(副本)、转免考材料、违纪作弊奖惩材料等。
2022年浙江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考试期间,各级自考机构要组织专人逐级进行巡视。巡视人员开考15分钟后才能进入考场,进入考点必须佩带巡视证。巡视期间,巡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浙江省自学考试巡视人员守则》(附件9)。
6、值班
考试期间,各级自考机构需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在考前应告知上下级自考机构,并每天实行零报告制度。
7、重大情况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使用前均属国家绝密材料。试卷的印制、运送、保管必须严格遵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入闱印卷期间,监印人员必须全部入闱,严格执行《浙江省自学考试入闱工作人员保密守则》(附件2),签订保密责任书。
3、省内转考
省内转考的自考生不需办理转考手续,但需保存好原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若原准考证遗失,须到原发证自考机构办理由计算机打印并签字盖章的《考生基本情况表》,该表作为自考生的毕业生材料在申请毕业时上报。
九、毕业生审定
具体按《浙江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办法》办理。
十、自学考试全日制班考籍管理
1、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民办高校等举办自学考试全日制班,其考籍管理按《浙江省自学考试助学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学完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举办学校可根据《浙江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办法》的要求到报考地自考机构办理毕业生集体登记手续。其中具备主考院校条件的普通高校、高职院校,经省自考委同意,可直接到省自考委办理毕业生集体登记手续。省自考委审核后,举办学校作为主考院校在毕业生登记表及毕业证书上副署。如果学生本人要求取得各专业开考文件规定的主考学校毕业证书,可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报考地自考机构办理毕业登记手续。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考者(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质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部领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制订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试、实践环节、毕业论文成绩管理,转考,毕业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及其电子注册,非学历证书颁发,证书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安全、规范。
第二章机构人员设置第五条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考办)和地(市)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地级考办)应当设立考籍管理部门。
第六条省级考办应当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地级考办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
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各级考办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有计划地对考籍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持考籍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考籍档案第七条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考生凡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应当予以建立考籍档案。
第八条考生考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自然信息、考试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九条考籍档案管理一、考籍档案应当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为主,是否保留纸质档案由省级考办决定。
二、电子档案由省级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
电子档案数据以省级考办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
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当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确保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坚持“严密组织、严格要求、严明纪律”的方针,按照“公平、安全、科学、准确、规范”的原则,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实现“三杜绝一减少”(杜绝安全事故,杜绝失密、泄密,杜绝工作差错,将违规的人和事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托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高、中等学校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和完成本辖区或本单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报名报考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报考(以下简称报考)的条件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级自考机构规定的时间在市州、县市区指定的地点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相关规定报考。
第五条报考站(点)的设置报考期间,市州、县市区、高等院校自考机构应设报考站。
为方便考生,报考站可分设若干报考点。
报考站(点)大门口应悬挂《湖南省××年××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站(××点)》的横幅,报考站(点)要设立宣传栏,用以张贴或刊写《湖南省××年××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报考须知”、“报考工作程序”、“报考站平面图”、“教材资料征订、供应办法”、“教材资料目录”、“助学辅导信息”等。
第六条报考办法(一)全省统一实行网上报考与现场报考相结合的方式,为考生提供报考服务。
(二)凡网上报考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或湖南省招生考试信息港(),根据网页上的提示完成网上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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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考委”)举行的各项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适用本规则。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四、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的业务指导。
五、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六、教育部自考办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应经过必要的考核。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则上一年实施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章报名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九、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
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以下简称“《报名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课程卡》( 以下简称“《报考课程卡》”)。
交纳照片和报名、考试费,领取省自考办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十、非首次报名者经核验已发的《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外,只须填写《报考课程卡》。
十一、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并由报名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格式如下:地(市)县(区)报考年四月份考试为1 考生序号代码代码度号十月份考试为2上半年其它考试为3下半年其它考试为4《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必须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十二、报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考生,按有关规定报名考试。
十三、报名结束后, 省自考办按地(市)或县(区)随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地(市)或县(区)自考办根据编排结果发出《考试通知单》。
第三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密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保密局89教密字[001])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包括副题,下同)在使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十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育部自考办或省自考办负责印制。
十六、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如有疑问,须用密码传真向教育部自考办报告。
十七、试卷印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省自考办须根据《印制、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第83号]的有关规定,选定试卷保密印刷厂,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注册备案,并将保密印刷厂基本情况报教育部自考办。
(二)保密印刷厂自开始印制试卷至启用前全部过程中,必须实行全封闭操作,每天二十四小时安排人员内外值班巡逻。
所有接触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人员应全部入闱,隔断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入闱期间,严禁将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带入印刷厂。
(三)保密印刷厂指定专人保管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清样、校样、成品、印版、纸型或底片等物品,各道工序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要特别警惕非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交叉印刷和错装事故;印刷期间废页要妥善存放,严禁销毁,待印刷全部结束后,由省自考办监印人员监督,在对废页与成品数量核对无误后,采取安全措施,妥善处理。
(四)省自考办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并派专人监印,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试卷印制质量。
(五)保密印刷厂要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装袋科目和数量要准确,密封牢固,封章要清楚。
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封面须标明绝密字样,并注明解密日期。
十八、试卷要用密封车运送,三人以上押运,必须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协助;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十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运抵试卷保密室时,押运员必须同时与分管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钥匙的工作人员当面履行交接手续,并做书面交接记录。
二十、试卷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各级自考办都要建立保密室。
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备有防火器材。
并要经公安、机要部门及省自考办检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必须存放在保密室内。
考试期间的试卷存放必须有公安(或武警)及自考办人员昼夜值守。
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的钥匙要分别管理。
(三)地(市)自考办在开考前保存试卷不得超过三天。
边远交通极不便地区必需超过三天以上保管时间的,应由省自考办审批,并要建立严格的防范措施。
(四)试卷运送必须有专人专车,确保试卷安全;与考点交接试卷时间为每科考前两小时,交接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履行交接手续。
(五)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四章考试实施二十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组织与实施工作必须作到严密、严格、严肃。
根据教育部自考办的部署,各省自考办在省考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与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
二十二、地(市)为考区,考区内可设若干考点,考点内设考场。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所在地,考生过于集中的地区,需增设考区或考点至县一级的,由县(区)级政府提出申请并报省自考办批准。
二十三、考区设考区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问题。
考区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主任由当地政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并请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考区委员会人员名单报省自考办备案。
二十四、考点以承担考试的学校为单位,承担自学考试工作是全日制中学的职责和任务。
考点不得设置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考点设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的,经省自考办批准后,必须做到办学单位的考生不在本单位设立的考点参加考试,监考工作人员也必须由当地自考办进行统一调配。
二十五、考点设考点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考点主任和副主任由考区主任委任并报省自考办备案。
考点主任一般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
二十六、考点应设立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二十七、考试期间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二十八、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考场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其它任何物品和字迹。
二十九、每个考场考生数为二十五或三十人。
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八十厘米以上。
三十、每个考场内应配备二至三名监考人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
三十一、监考人员由考点主任选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监考经验的教师、干部担任。
参与办学、办班工作的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担任监考工作。
监考人员的名单应报当地自考办备案。
三十二、省自考办要加强监考人员上岗培训制度,监考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不经培训不能上岗。
监考人员要明确监考工作的程序、要求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见附件二)及考试实施程序。
监考人员必须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三十三、考生本人凭《准考证》、《身份证》和《考试通知单》等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见附件一)。
违反考试规定和《考生守则》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四、考试结束后,地(市)自考办应立即整理、清点全部答卷、答题卡和考场记录单,并迅速送省自考办指定地点。
答卷及答题卡的运送、保管与交接均按第三章试卷的运送与保密所规定条款执行,确保安全。
统一评阅答卷前,除指定人员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启密封答卷。
三十五、考试期间,各级自考办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自考办。
遇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要情况,应立即报告上一级自考办。
三十六、考试期间省自考办必须派巡视员到考区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协助作好考试工作。
三十七、各省自考办在考试期间要加强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应使其规范化、制度化。
三十八、因试卷丢失、被窃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失密、泄密,省自考办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范围,并向教育部自考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报告;如尚未破案,考前应立即停止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考试;考后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本次考试由教育部自考办宣布无效。
三十九、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一般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拖延开考时间的,必须经省自考办批准方可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须更改考试时间的,由省自考办报教育部自考办处理。
第五章评卷与分数报告四十、评卷工作由省自考办组织实施。
四十一、评卷工作由省自考办确定在有关高等院校内集中统一进行。
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省自考办派人参加。
各课程评卷组应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该课程骨干教师担任负责人,以确保评卷的质量。
四十二、评卷教师应聘任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
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本次评卷工作。
四十三、答卷、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
答卷保密号的编排与管理是省自考办的职责,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介入。
四十四、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向省自考办运送答卷,运送答卷时要做到专人专车,履行严格的答卷交接手续,确保答卷安全。
四十五、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要设立答卷保管室,保管室应在二层楼以上,且要昼夜值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十六、评卷场所设专人保卫,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
《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须及时报告评卷点负责人。
评卷人员不得擅自将试卷带出评卷场所。
评卷工作人员离开评卷场所时,必须将所有答卷交答卷保管室保管。
四十七、评卷期间的答卷保管、收发必须有严格的清点、检查、登记手续。
如发现有密封不严,倒装等现象,应及时交答卷保管室处理。
四十八、评卷前应对全体评卷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纪律的教育和评卷规定的培训。
评卷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评卷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三)和《评卷注意事项》(见附件四)。
四十九、评卷前各课程评卷组负责人应组织评卷教师认真研究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对部分答卷进行试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