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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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规则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规则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规则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规则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规则一、双柏县专家咨询委员会(简称:专家委),是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策咨询机构,由县科技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专家委的服务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靠专家群体优势,充分发挥专家个人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特长,面向经济建设,围绕技术创新及科教兴县战略任务,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宏观决策研究;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开展咨询服务;为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三压滤机滤布厂家、专家委委员由县域内各行业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大中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人才及学科带头人组成。

四、专家委委员由部门推荐,县科技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认定并颁发聘书,聘期三年,期满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续聘。

五、专家委设特聘顾问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办公室主任等各一名。

特聘顾问在省州内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中特聘;主任委员(简称主委 )由县政府主管科技的副县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简称副主委)由县科技局局长兼任;专家委办公室主任(简称专委办主任)由县科技局指定专人兼任。

专家委根据咨询对象由委内相关的学科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专家组的正副组长由专家委任命。

六、专家委的任务1、对县委、县政府委托论证的项目进行调研,并提出咨询意见。

2、接受社会各部门委托,收集有关情报信息、开展调研分析、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3、对本县经济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相关的重大课题报告进行评价,提出专业性的评审意见或建议。

4、对我县城乡建设规划、工程建设项目、企业技改项目、产业开发项目、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项目、成果验收项目等进行评估论证和咨询服务。

5、开展技术培训,培养和推荐优秀学术学科带头人。

七、专家委会议由主委召集主持,主委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委召集主持。

专家委员会章程

专家委员会章程

专家委员会章程一、背景介绍专家委员会是为了发挥专业人士的智力和经验,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而设立的组织。

本章程旨在规范专家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职责和运作方式,确保专家委员会的有效运行。

二、组织架构1. 主席:专家委员会设立主席一职,由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主席负责主持委员会会议、协调委员会工作,并代表委员会与外界进行沟通和协商。

2. 委员:专家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委员由相关领域的权威机构或专业协会推荐,并经委员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

委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 秘书处:专家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助主席组织会议、起草会议纪要、保管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协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职责和权责1. 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就相关领域的重要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

2. 参与决策过程:专家委员会有权参与相关决策的制定过程,通过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决策者提供参考和建议。

3. 评估和监督工作:专家委员会有权对相关领域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4. 组织研究和培训活动: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培训活动,提高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5. 发布专业报告和建议:专家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领域的专业报告和建议,向社会公众传递专业知识和信息。

四、运作方式1. 定期会议: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研究相关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和决议,以便为决策者提供参考。

2. 工作小组:根据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以设立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研究和调查工作,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果。

3. 外部合作:专家委员会可以与相关的研究机构、高校和企业进行合作,共同开展研究和项目,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4. 保密和公开:专家委员会应保守秘密,对于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要严格保密;同时,对于公众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专家委员会章程

专家委员会章程

专家委员会章程一、目的与职责专家委员会的设立旨在为组织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促进组织的发展和决策的科学性。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为组织的战略规划和决策提供支持。

2. 参预组织的项目评估和审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可行性。

3. 开展专业研究和调研,为组织的业务发展提供参考。

4. 组织专题研讨会和培训活动,提高组织成员的专业水平。

5. 协助组织与相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合作,推动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二、组成与任职1. 专家委员会由一批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

2. 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由组织的领导层提名,并经过组织内部的评审和批准程序。

3.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一次。

4.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在相关领域具有卓越的学术成就或者专业经验。

(2)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3) 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行为记录。

5. 委员会成员应遵守组织的章程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保守组织的商业秘密。

三、组织与运作1. 专家委员会设立主席,由委员会成员通过选举产生,主席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一次。

2. 专家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组织指定专职人员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和协调工作。

3. 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味议,会议由主席主持,秘书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和记录。

4. 专家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研究和调研任务。

5.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和工作小组的活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并说明原因。

6.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应及时向组织的领导层报告,以供决策参考。

四、权益与责任1.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参预组织的重要决策和项目评估,发表专业意见和建议。

(2) 参预组织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专业水平。

(3) 获得组织提供的必要资源和支持,开展专业研究和调研。

(4) 获得委员会成员的交流和合作机会,拓展人脉和影响力。

中国信息化协会

中国信息化协会

中国信息化协会一、协会会员1、会员中国信息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中国信息协会会员是协会的基础,也是信息业界的骨干力量,他们反映着信息业界和协会的普遍水平,具有一般群众性。

凡承认中国信息协会章程,执行协会义务,按时缴纳会费并积极参与协会各项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中国信息协会会员。

中国信息协会对会员统一收费标准,提供标准化服务。

2、理事和常务理事中国信息协会理事和常务理事是协会的骨干,是信息业界优秀的团体和个人,他们通常有着较高的信息业务水平和经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理事和常务理事从会员中限额选举产生,可享有更多的荣誉、权利和得到更多的服务。

二、中国信息会入会程序1、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并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加盖公章报中国信息协会会员部。

申请团体会员须附上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个人会员须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2、审批中国信息协会会员部接到会员登记表后,在一周之内完成审批程序,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凡获批准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将收到入会批准通知书。

3、缴费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入会批准通知书一周之内将会费汇至中国信息协会。

4、发证中国信息协会在收到会费后一周之内向新会员颁发会员证,申请单位或个人即成为正式会员。

三、会员服务对会员着重做好以下几项服务工作:1、建设好协会网站,为会员提供一个全方位、多层次交流平台会员通过协会网站可以随时查询和了解业界动态、政策法规、协会及分支机构活动动态、协会出版物、信息化论坛及会员简介等,亦可通过网站反馈意见、寻求合作、交流经验、发布信息。

网站将作为协会与会员的主要沟通渠道,成为协会与会员单位共同交流工作经验的平台。

协会将通过网站推进信息化的服务工作,为地方协会和会员服务。

网站将突出对协会理事单位的宣传和反映地方协会工作的动态、意见和建议。

2、办好《信息化参考》,为会员提供特色信息专供服务《参考》作为重要的信息服务手段,重点为会员提供协会组织的会议的汇总文件,协会组织的专家论坛的专家报告,信息专家的重要文章,及业界有关重要动态信息、国家有关重要政策法规、会员重要动态信息等。

第2章 中国电子政务的发展阶段

第2章 中国电子政务的发展阶段

领导 邹家华副总理 邹家华副总理 吴邦国副总理 朱镕基总理 曾培炎部长 温家宝总理 某某某部长
中共中央
国 务 院
国 家 信 息 化 领 导 小 组 国 务 院 信 息 化 工 作 办 公 室
国家信息化专家 咨询委员会
政策规划组 推广应用组 网络与信息安全组 综合组
专家委秘书处
政策规划 专业委员 会
“海内工程”是我国政府行政首脑机关信息网络化建 设的开端 开端。 开端 随后,部分国务院部委 地方政府 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 国务院部委 地方政府也开展了办公自 动化建设。 信息网络化建设不断深入,逐步发展成为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 的一项基本建设,为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打下了良 的一项基本建设 好的基础。
电子政务与政府管理创新
中南大学 2012-4-18
中国电子政务的发展阶段
中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历程
中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历程 中国电子政务的发展过程是随着“办公自动化—电子化工
程(三金工程)-政府上网工程一‘三网一库’”这样一条线 三金工程)-政府上网工程一‘三网一库’ )-政府上网工程一
来展开的。从国家大力推进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开始,可将我 国电子政务的发展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 但改革开放之前已经有一些基础。(科研领域)
199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 关于进一步加 强全国行政首脑机关办公决策服务系统建设的通 知》。《通知》确定了政务信息化的目标、策略和 任务。 1992年前后,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开始将高科技的 决策支持系统技术(DS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 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IS) 决策支持系统技术 地理信息系统技术 和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技术等三大高新技术引入政府系统的办 信息安全技术 公自动化应用领域。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3•【文号】信安字〔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关于印发《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信安字〔2021〕21号各位委员、秘书处、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现将第三届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1年11月3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2021年11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用户等方面专家的作用,引导产学研各方面共同推进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标委”,TC260)。

第三条信安标委是网络安全专业领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统一技术归口,统一组织申报、送审和报批,具体范围包括网络安全技术、机制、服务、管理、评估等领域。

第四条信安标委由国家标准委领导,业务上受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网信办”)指导。

信安标委印章由国家标准委颁发。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遵循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组织制定和持续完善网络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国家网络安全工作急需,研究提出网络安全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并提出与标准有关的科研、实施工作建议。

专家委员会章程

专家委员会章程

专家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家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确保其在专业领域内发挥积极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是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专业咨询机构,旨在为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专家建议。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独立的原则,确保委员会工作的高效和透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及秘书处组成。

第五条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沟通协调及资料整理工作。

第三章委员职责第七条委员应积极参与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八条委员应就专业领域内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保持学术水平的先进性和专业性。

第九条委员有义务对委员会的工作保密,不得泄露委员会内部信息及工作成果。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委员享有参与委员会决策、获得相关资料和信息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员应履行提供专业意见、参与活动、遵守委员会章程的义务。

第十二条委员有权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委员会工作的不断完善。

第五章工作机制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相关议题,形成专家意见。

第十四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题研究小组,对特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第十五条委员会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

第六章决策程序第十六条委员会决策应遵循科学、民主、集中的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委员会决策须经全体委员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委员会决策应形成书面意见,报送相关部门参考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专家委员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工作的合规性和正当性。

第二十条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委员遵守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专家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

第二十二条经费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专家委员会章程

专家委员会章程

专家委员会章程一、目的和职责专家委员会是为了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而设立的。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协助决策者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和措施;2. 参预决策过程中的评估、论证和决策结果的监督;3. 开展相关领域的研究和调研,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4. 组织专题研讨会、研讨班等活动,促进专业知识的交流和共享;5. 建立专家数据库,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人材咨询和服务。

二、组成和任职1. 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委员人数不少于10人;2.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一次;3.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4.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单位提名,经过审议和批准后正式任命。

三、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1.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2.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协调委员会工作;3. 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组织;4.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味议,讨论重要事项并作出决策;5. 委员会会议采取表决方式进行决策,决议需获得过半数委员的支持;6.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组或者专题小组,开展具体的研究和调研工作;7. 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预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履行职责并保守工作秘密。

四、权益和义务1.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参预决策过程;2.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保持独立、客观的专业态度;3.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4.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积极履行职责;5.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对委员会的工作保密,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机密的信息。

五、评估和调整1. 专家委员会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表现、专业贡献等;2. 根据评估结果,可以对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和重新选聘;3. 委员会成员如有严重违反规定或者失职行为,经委员会决议可以予以解聘。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卡及身份识别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卡及身份识别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卡及身份识别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卡及身份识别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SC17)(以下简称全国信标委卡及身份识别分会)的宗旨是贯彻改革、开放政策,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我国卡及身份识别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迅速发展,紧密结合我国卡及身份识别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把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结合起来,加速卡及身份识别领域运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卡及身份识别领域标准化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国信息化运行水平。

第三条全国信标委卡及身份识别分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在全国信标委下卡及身份识别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卡及身份识别领域运行专业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并协助全国信标委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1应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对口工作。

第四条全国信标委卡及身份识别分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管,委托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代管。

全国信标委卡及身份识别分会及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在专业上接受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导。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有关卡及身份识别领域运行专业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原则,以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制订和完善本专业的标准体系表。

提出制、修订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批准的计划,组织卡及身份识别领域运行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标准化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 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专家委员会章程

专家委员会章程

专家委员会章程一、总则本章程是为了规范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提高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专家委员会能够充分发挥其在决策和咨询中的作用而制定的。

二、任务和职责1. 专家委员会的任务是为决策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过程,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研究和评估相关领域的政策、计划和方案;b. 提供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决策机构解决问题和制定决策提供支持;c. 监督和评估决策的实施效果,并提出改进建议;d. 组织专题研讨会、讲座和培训,提高决策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专业素养。

三、组织结构1. 专家委员会由决策机构组织,并由决策机构指定主任委员。

2. 专家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执行。

3. 专家委员会由若干专家组成,专家的任命和调整由决策机构负责。

四、专家委员会的运作1. 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并制定工作计划。

2. 专家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题工作组,由相关专家组成,负责特定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3. 专家委员会的决策原则是民主协商,通过多数票决定。

4.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应及时向决策机构报告,并在需要时向社会公众公开。

五、专家委员会的权益和义务1. 专家委员会有权获得决策机构提供的必要资源和支持,包括经费、人员和信息。

2. 专家委员会有权向决策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决策机构给予回应。

3. 专家委员会应当遵守决策机构的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护决策机构的利益和形象。

4. 专家委员会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和客观的态度,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和影响。

六、专家委员会的评估和调整1. 决策机构应定期对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向专家委员会反馈,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整和改进。

2. 决策机构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表现,对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调整和调整。

七、附则1.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决策机构所有。

2.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需经决策机构批准。

专家委员会章程

专家委员会章程

专家委员会章程一、目的和职责1.1 目的本专家委员会章程的目的是确立专家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和运作方式,以便为相关领域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1.2 职责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 分析和评估相关领域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 参预相关项目的规划、实施和评估过程;- 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和审议相关议题;- 就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咨询和建议;- 组织专家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结构2.1 委员会成员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包括学术界、行业界和政府部门的代表。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

2.2 委员会主席专家委员会由一位主席领导,主席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主席负责组织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协调委员会工作,并代表委员会与外部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

专家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助委员会主席组织会议、处理日常事务、保障信息流通和文件管理等工作。

三、运作方式3.1 会议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

会议议程由主席和秘书处共同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专题讨论、工作报告、研究成果分享等内容。

会议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形式进行。

3.2 工作小组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专家委员会可以设立工作小组,由委员会成员自愿参预。

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议题的研究和讨论,并向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和建议。

3.3 专家咨询专家委员会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预咨询工作。

咨询过程可以通过会议、研讨会、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

3.4 专家培训和学术交流为了提高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水平和学术交流,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术研讨会、研究讲座、学术论坛等。

四、决策程序4.1 决策方式专家委员会的决策方式为共识原则。

在会议上,委员们通过讨论和辩论,努力达成共识,并在主席的引导下进行决策。

专家委员会的决策结果由秘书处记录并保存。

决策记录应包括决策内容、决策理由和决策日期等信息。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制定国家标准、电子行业标准700余项,覆盖中文信息处理、软件、IT服务、通信与网络、IC卡、射频识别 (RFID)、设备互连、计算机与外围设备、移动智能终端、电子政务、电子文件、生物特征识别、教育信息化、 物联网、云计算、信息技术设备能效、数据中心、大数据等领域。
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迫切需求,重点推动电子政务、智慧城市、电子书包、全球对象标识符(OID)、 信息无障碍等领域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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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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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
新一届信标委成立后,注重加强制度建设,根据信息技术标准化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需求,修改和完善了《全 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与此同时,依据《章程》适时制定了《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 设机构管理规定》和《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制修订程序》两项规章,为信标委的各项工作有序开 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归口单位为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 院。创建于1963年,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家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标准化的基础性、公益性、 综合性研究机构。标准院以电子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为核心,通过开展标准科研、检测、计量、认证、信息服务 等业务,面向政府提供政策研究、行业管理和战略决策的专业支撑,面向社会提供标准化技术服务。建有政府授 权和权威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认证机构及工作站,承担54个IEC、ISO/IEC/JTC 1的TC/SC国内技术归口和14个全 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与多个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著名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为标准的应用推广、 产业推动和国际交流合作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文编码、设备互连、数据管理、面向服务体系架构(SOA)、传感器网络等领 域的13项自主创新标准已成为国际标准。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全市信息化决策和咨询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全市信息化决策和咨询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全市信息化决策和咨询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京信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全市信息化决策和咨询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信发〔2011〕4号)市各部委办局,各区(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按照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长郭金龙同志在第二届北京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成立大会上的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专家委在重大信息化政策制定和技术决策方面的指导和把关作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了专家委参与全市信息化决策和咨询相关工作的规则与程序,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家委参与决策的事项和流程(一)专家委参与决策的事项。

1.信息化相关文件市、区(县)、行业或部门级的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等全局性重要文件以及需提交市、区(县)两级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重要文件。

2.信息化相关投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技术审查的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跨部门、跨层级、投资额度大、基础性、示范性项目等。

(二)专家委参与决策的工作流程。

1.各相关单位向专家委提出申请。

对于信息化相关文件,各相关单位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专家委提出申请;对于信息化相关投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专家委提出申请。

申请函(表)中应包括需专家委参与决策的工作内容、时间等相关要求,并提供相关文件(电子版)。

2.专家委将针对需决策事项组织成立项目专家组并确定首席专家。

3.专家委秘书处(联系方式见附件1)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专家组,申请单位须做好项目汇报准备,并接受专家组质询,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

4.专家委根据专家组意见就需决策事项形成书面意见,函复各相关单位或市经济信息化委。

专家委员会章程

专家委员会章程

专家委员会章程一、目的和职责专家委员会是为了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支持决策和政策制定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1. 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为决策者提供决策支持;2. 参预政策制定和规划过程,并提供专业建议;3. 进行研究和评估,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4. 组织专题研讨会和培训,促进专业交流和合作;5. 监督和评估政策实施的效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组成和成员1. 专家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的数量和领域根据需要确定;2. 专家的选拔应基于其在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态度;3. 专家的任期普通为两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连任超过两届;4. 专家委员会应具备跨学科、跨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估和提供专业意见。

三、运作机制1. 专家委员会设主席,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两年;2. 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协调委员会工作;3. 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周期普通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暂时会议;4. 委员会会议应有议程,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5. 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预会议,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按时提交相关报告和评估。

四、保密和诚信1. 委员会成员应遵守保密协议,对于涉及机密信息和敏感数据的事项,不得泄露给外部;2. 委员会成员应保持诚信和独立的态度,不受任何利益团体的影响,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3. 委员会成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从事违法违纪行为,维护专家委员会的声誉和形象。

五、评估和改进1. 专家委员会应定期对自身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2. 委员会应根据需要进行自我评估和外部评估,了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3. 委员会应定期向决策者和相关部门提交工作报告,反馈工作发展和成果。

六、解散和终止1.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解散专家委员会,应经相关决策者批准;2.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届满或者因其他原因再也不担任委员会成员时,应书面通知主席,并进行交接工作。

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管理要求和职责。

2 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3 术语与定义无。

4 职责专家咨询委员会1)负责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2)负责对公司技术开发、研究、实验等报告进行评审。

3)负责对公司技术问题进行论证。

5 管理要求5.1 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5.1.1 专家咨询委员会受公司总经理领导,是技术决策咨询机构和总经理的技术服务机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公司技术部联合办公,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安排及要求。

5.1.2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从事技术开发、管理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家组成。

5.1.3 机构设置原则:专业应具代表性,评价应具公正性,工作应具公正性。

5.1.4 委员聘任采取公司相关部门推荐和技术委员会专家提名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公司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可以续聘。

5.2 工作内容5.2.1 对项目开发的规划、试验研究、可研设计等进行咨询,对项目开发的阶段性工作进行论证和评价。

5.2.2 对公司重大技术方案及实施进行咨询、论证,对已完成的技术工作报告、建设工程提供咨询。

5.2.3 参与公司试验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查、论证,提供评价意见,指导和协助试验研究报告评审、技术成果报送等工作。

5.2.4 提供有关技术信息、产品信息,受公司委托参加和组织有关会议,与专家进行沟通和联系。

5.3 专家应履行义务及工作要求5.3.1公司技术开发、研究、实验等报告由委员会成员参加评审。

5.3.2委员会成员的工作采取个人咨询指导和集体咨询论证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综合性的重大技术问题可由公司技术副总或总工程师委托委员会主任召集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论证。

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FB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FB市“智慧FB”建设领导小组的决策咨询机构,是FB 市新型智慧城市标杆市建设中顶层设计、体系规划、标准制订等方面的高级顾问团。

第二条专委会的宗旨是增进FB市新型智慧城市标杆市建设决策的科学化和先进性,积极有效地推动FB市新型智慧城市标杆市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专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FB市新型智慧城市标杆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总体统筹、指导建设。

(二)承担FB新型智慧城市标杆市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评议和论证,参与建设项目实施的工作指导、进展观察和督查评估。

(三)指导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课题、关键技术及标准规范的研究工作,协助制定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

(四)组织专家对FB信息经济、互联网经济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就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或者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国内国际信息化发展进行跟踪和超前性研究,推进信息化新型技术和信息经济新型业态在FB新型智慧城市标杆市建设中的应用。

(六)组织信息化论坛、专题研讨、专题报告会等重要活动,并在活动中宣传FB新型智慧城市标杆市建设成效。

第二章专委会组成第四条专委会主要涵盖系统工程、智慧城市顶层设计、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网络安全、城市规划建设、电子政务、移动通信、软件工程项目管理、信息产业、空间地理信息、投融资等领域。

每个领域均有省外和省内专家组成。

第五条专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FB市政府聘请的智慧城市特聘专家担任,副主任由省外、省内各1位专家担任。

第六条专委会设立秘书处,承担专委会的日常事务,挂靠市“智慧FB”管理服务中心,秘书长由市“智慧FB”管理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

第三章委员资格和聘任程序第七条专委会委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联系,是行业内领军人才,并获得国家或省认可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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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经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三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决策咨询机构。

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英文名称是Advisory Committee for State
Informatization, 英文简称ACSI。

第二条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的宗旨是增进国家信息化战略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积极有效地推动国家信息化发展进程。

第三条专家委的职责是按照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要求,就提交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的重要文件进行会前咨询评议;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接受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咨询,就我国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根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委托,对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国内国际信息化问题进行跟踪和超前性研究;积极促进中外专家和咨询机构间的交流,开展信息化国际合作研究。

第二章机构组成
第四条专家委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五条专家委的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而设定,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专业委员会主任
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副主任分别兼任。

第七条设立专家委秘书处,承担专家委的日常事务。

秘书处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
办公室单设机构。

第八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3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三章委员资格和聘任程序
第九条专家委委员是国家信息化政策与战略制定工作中的高级顾问,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联系,是政治、经济、法律和技术等领域信息化方面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的权威人士,热爱祖国。

第十条支持中国信息化事业,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外国籍专家、学者,与我国友好,可作为专家委特邀委员,承担某些专项咨询任务。

第十一条专家委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指派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根据本章程第九条提名,报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其他委员人选,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委托国信办负责根据上述原则和工作需要,组织对下一
届专家委委员候选人进行提名。

(二)在国信办内各组开展提名的同时,征求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的提名意见;征求上届专家委主任、副主任的提名意见。

(三)征求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同志对候选人的提名意见。

(四)国信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候选人名单。

(五)候选人名单报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委员由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颁发聘书。

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四章委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委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在专家委内部,委员有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可以使用专家委提供的经费进行信息化重大问题调研;经批准,参加或列席有关国家信息化问题的工作会议,获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委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参加专家委组织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积极提出建议,及时完成交付的研究和咨询任务,对有关事宜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委员中,有屡次不履行其义务或严重违背本组织章程的,全体会议经专
业委员会提议,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专家委采取统一部署,分工协作,明确责任,集中评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独立研究为主的工作办法,发挥委员个人专长与集体智慧,通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供政策研究报告和发布信息等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不定期编发《信息化决策参考》,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信息化战略问题研究成果,反映委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1次,由主任负责召集。

必要时,可以就咨询评议
的问题举行专门会议。

第二十条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情况负责召集,每年不应少于两次。

各专业委员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总结;安排落实每一位专家的任务;
检查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提出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听取委员的
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专家委可以通过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网站,向全社会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或发布有关信息。

第六章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专家委开展信息化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所需的经费,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年度预算中代为向国家财政部申请。

第二十四条专家委秘书处的事业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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