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最新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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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

诫勉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前移纪律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领导干部。非领导干部,需要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提醒

第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六条提醒对象由公司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

第八条函询是针对信访、举报、开展纪律审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遵守党规党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不需要进入立案审查程序的轻微违纪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核实,以达到教育警示、纠错整改、预防腐败、澄清问题为目的的组织行为。

第九条函询的主要范围是:

(一)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廉洁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三)涉嫌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规党纪和廉洁自律规定,但情节轻微、不需纳入立案审查程序的问题。

(四)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群众反映强烈,需要引起有关单位和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六)上级纪委或纪检监察部门和领导要求,或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发现上述范围内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有必要实施函询的问题。

第十条函询的程序

(一)摘录函询的问题。承办部门根据领导的批示,将信访举报问题进行归纳,摘录需要函询的问题。摘录时应选择反映比较具体的违纪问题,对照“六项纪律”和廉洁自律准则的内容进行整理,应用纪律的语言表述,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信访反映问题的具体内容和带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语言的内容转给被反映人或有关组织。

(二)拟稿呈批。问题摘录后,承办部门要拟制《函询书》、函询书面通知书呈报领导审批。

(三)制发函询书。承办部门根据领导审批的意见,印制《函询书》、函询书面通知书,并加盖承办部门公章,一并以密件形式或其他形式直接送达被反映人本人或有关组织主要负责人。

(四)跟踪督查。承办部门发出函询材料后,应要求被反映人自收到函询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说明材料。书面说明材料包括《函询书》以及被反映人认为其他可以说明情况的材料。其中《函询书》应由本人书写并签名,并由其本人送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查签阅。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五)审核材料。承办部门要对被反映人报送的相关材料认真审核。发现《函询书》等说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应要求被反映人及时补充或作修改。被反映人对《函询书》做出修改的,原材料不予退回,一并存查。

(六)了结归档。承办部门要及时对函询的情况进行整理,制作函询情况报告,在《函询书》中加具意见,提出审结意见,填写《函询书办结呈批表》,报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审批,并经领导在《函询书》中加具审批意见后了结。函询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承办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函询结果的审核把关,及处理。

(一)被函询对象确有证明材料或事实能够证实反映问题失实的,作了结处理。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三)反映问题属实、基本属实或部分属实,但不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成被函询对象做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或建议给予适当组织处理后了结。

(四)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审查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诫勉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选人用人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六)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公司或员工利益,影响企业和谐发展的。

(七)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八)在巡查、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三条诫勉的方式。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四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二)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委托本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三)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十五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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