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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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广狭义法理学论

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广狭义法理学论

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广狭义法理学论尤俊意【内容提要】目前国内外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的观点有五种:等同说、相近说、包含说、交叉说,并列说。

需构建广义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的学科体系,以厘清法理学同法哲学的关系。

广义法理学包含了指导性法理学、法哲学、法规范学、法社会学等;狭义法理学则不包括法哲学,二者互相并列。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虽互有交叉,但其研究的主要方面、着重点、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等各有不同。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广义法理学狭义法理学究竟什么是法理学?什么是法哲学?法理学和法哲学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这是我们讨论问题时所必须厘清的。

一、关于法理学和法哲学关系的种种论述从发生学的观点来看,一般认为,“法哲学”的提出早于“法理学”。

通常认为,“法哲学”是由德国的自然科学家、数学家和哲学家莱布尼茨(1646-1716)首先提出。

而“法理学”则是由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1790-1859)于1832年所著的《法理学范围》、《法理学讲义》肇始的。

此后一百多年来,关于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便见仁见智,歧见纷起。

就目前国内编写出版的法理学教科书和法理学、法哲学专著而言,其对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五种不同观点:第一,等同说。

这主要反映在早期的一些法理学教科书上,特别是一些比较权威的学者著作中。

比如北大陈守一、张宏生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里,张宏生认为,“在英语国家中,jurisprudence一词,即成为法理学,又作为法律哲学的同义词”。

⑴北大教授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也一直采用此说。

在他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里指出:“在西方各国,相应学科或课程,一般称为法律哲学或法理学,有的称为法学理论”;⑵在他主编的《法理学研究》里,他说:“在西方国家,由于历史传统,法理学又往往称为法律科学,二者实际上指同一学科,但也有少数法学家认为二者有所不同。

”⑶在他所著的《现代西方法理学》里,他说:“法学基本理论——统称‘法理学’或‘法律哲学’”,在西方国家,法理学和法哲学“这两个词有时作为同义词使用”。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就像是两位老朋友,虽然性格不同,但总是能找到共同的话题。

法理学呢,讲究的是法律的规则、原则和制度,像是一个严谨的老师,教你怎么做事情、怎么遵守法律。

而法哲学则像是那个喜欢发散思维的家伙,追问“法律的意义是什么?”“公平正义究竟在哪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像是一场奇妙的对话,既有理性分析,也有感性的思考。

想象一下,法理学和法哲学一起喝茶,法理学说:“看,我有这么多法律条款,这些都是我们的基石。

”而法哲学则微微一笑:“可是,这些条款背后反映的是什么呢?我们制定这些法律是为了什么?”法理学有时候会觉得法哲学太天马行空,问的问题过于抽象,但实际上,这些问题恰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法律是社会的镜子,它反映了我们生活中的种种矛盾与冲突。

法理学就像是一个法庭上的法官,试图用条款来解决这些问题。

而法哲学则像是那个陪审员,站在旁边思考:“这个判决背后的公平与正义到底是什么?”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既是对立又是互补。

法理学需要法哲学的洞察来厘清法律的方向,而法哲学则需要法理学的框架来实现其理想。

我们可以把法理学比作一辆法律的汽车,它有坚实的车身和精确的引擎,能够在法律的道路上快速行驶。

而法哲学呢,就像是导航仪,给这辆车指引方向,让它不至于迷失在法律的丛林里。

如果没有导航仪,汽车再快也难免会撞墙。

法理学和法哲学之间的互动,正是让这辆法律的汽车稳稳前行的秘诀。

就拿“正义”这个概念来说,法理学可能会告诉你:“正义就是遵循法律,按规则来。

”而法哲学却会问:“可是,法律本身能否代表真正的正义?”这时候,两者就像是在一场辩论赛中,彼此激荡出更多的思考。

正是这种碰撞,才让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最终形成了一个更为全面的法律观。

说到法律的实施,法理学往往强调程序和规则的执行,比如“无罪推定”就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而法哲学则会继续挖掘这个原则背后的伦理,探讨为何我们要如此规定。

这种深入的探讨,有时候会让人觉得“哎呀,太复杂了”,但这就是法律的魅力所在。

由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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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论文推荐文章关于初三开学的周记400字热度:消灭开学的前一天800字作文热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工作总结热度:假期结束要上学的心情短语热度:以开学的第一天为题的作文热度:法哲学是西方国家关于法的基本理论的一门学科。

又称法律哲学。

在英美等国往往又称法理学。

在17~18世纪的西方法哲学领域中,古典自然法学派最为流行。

19世纪,历史法学、哲理法学和分析法学三派兴起。

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分派开始增多。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由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由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全文如下:任何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都充斥着不同的学派,流派之间的纷争不断,争论中求共识,争论中也有着不同学科之间的广泛借鉴,法学也不例外。

笔者这里试图梳理其中的法哲学的发展脉络,进而论述法哲学研究的借鉴主义。

一、自然主义法学传统的法学流派分为自然主义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

自然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学是一套“合乎自然的普遍法则”的定律。

尽管自然主义法学派的发展经历了从文艺复兴时期的天赋权利理论的兴盛到19世纪时期与实证主义法学派休谟论争中的衰败、再到当代自然法学派菲尼斯的重塑,其发展趋势逐渐丧失了之前的影响力,但自然法学派一直都是法学理论领域中不可绕行的领域。

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然法”到底是什么的认识,是区分数个世纪以来派别先驱理论的重要对象。

比如说,亚里士多德关注于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的理性;它普适、恒常、永续”;后续的契约论中也同样弥漫着自然法学的痕迹,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都是在对“自然状态”的假定中,演绎出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模式。

除此之外,在自然法学派中,“道德”、伦理也尤为重要,诸多的文字比如“恶法非法”“良法”等,一一展现着前人思考的火花。

无论如何,自然法学派对法律“应然”的探讨、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内化在人类法律发展中的价值理念,秉持着人类对美好追求的梦想。

以法律为主题的论文

以法律为主题的论文

以法律为主题的论文现在的这个社会是法制社会,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下面是小编整理收集的以法律为主题的论文,欢迎阅读!篇一:以法律为主题的论文【摘要】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同时也是西方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

他在晚年完成的法哲学思想体系,不仅是对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完善,也是近代法哲学思想的最高成就。

作为一位哲学家,黑格尔对政治、法律问题从哲学的高度发表了许多独特的见解,这些见解在理论上的深刻性,逻辑上的严密性都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学家。

因此,他在政治、法律哲学上的贡献是重大的,甚至有人说,不了解他的政治、法律哲学,就不能透彻理解他的思辨哲学。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自由意志理念黑格尔所著的《法哲学原理》是他担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出版的,这也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唯一的著作。

他主要的政治哲学思想在这本书中得到了系统的阐发。

遭到了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人批判,称其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等等。

对于这些批判,我们应该站在哲学思辨的高度去审视,不能人云亦云。

本文拟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以及法哲学在其哲学体系、对法的定义、法哲学的具体思想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了三大部分,即抽象的法、道德、伦理。

这三个部分都是特定的法或者权利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加具体、更加丰富。

意志自由贯穿着其整个法哲学体系。

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的自由;道德阶段便有了主观的自由;而伦理阶段是抽象法与道德法的真理与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充分而具体的实现的阶段。

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的系统化学说。

黑格尔认为,法及其法哲学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有自己的特定范畴和完整的体系。

这些内容包括:抽象法、道德法、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世界历史以及一系列的法律思想。

另外,黑格尔的法哲学将法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并将法和法律加以区分。

法社会学论文

法社会学论文

法社会学论文法社会学视野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改革的逐步推进,在现有的司法制度下新型的民事诉讼类型不断出现。

而限于现今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限制,这些新型诉讼案件往往得不到司法的实质审查即被阻挡在法院大门之外。

这些大量的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行为由于得不到司法的及时救济从而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也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发展的滞后,令许多违法事实在出现后,普遍存在着无人起诉或无力起诉或无从的情况,从而使上述行为难以进入司法的管辖和监督的视野,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此处的权利人应做扩大解释,即为所有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不特定多数公民个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有效地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在民事诉讼法内建立的纠正公共性的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还未得到认可,因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欠缺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的缺陷。

本文无意于拟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论证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合理性和功能有效性。

试从全新的法社会学的视角来诠释在我国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释义及法社会学方法论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论证逻辑(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释义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时期,并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

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仅特定个人才能提起的为私益诉讼;而以保护社会共同利益为目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的则为公益诉讼。

而现代法上的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或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虽然公益诉讼产生于远古时期,但其引起广泛关注并加以具体适用却是在近代社会。

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公益诉讼。

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经济生活中,行为人违反了民事、经济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由法律所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法理学与法哲学

法理学与法哲学

法理学与法哲学当前,法学界大都把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哲学)看成是同一学科,有的则把法哲学看成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实际上,法哲学既不是法理学,也不是法理学的分支学科,它应和法理学同为理论法学的分支,而且是在层次上高于法理学的理论法学。

一关于法理学的概念,法学界的观点相对比较统一。

虽然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定义和表述,但似乎最终殊途同归。

我们大致可以概括为: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或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理论学科。

质言之,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

而对于法哲学的概念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至今几乎没有学者专门给它下过明确完整的定义。

究其原因,恐怕至少有这么两点:其一,多数学者认为法哲学就是法理学,只是法理学的另一个名称而已,因而法理学的定义就是法哲学的定义,无须再为它单独下定义。

比如,卢云先生认为“……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与西方的法哲学同义。

”沈宗灵先生认为,“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

”已故的乔克裕先生则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只是“法理学”在不同阶段的称谓。

他说。

“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具有悠久的历史。

法理学的名称也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法理学名称的演化,大致经历了如下阶段:(1)部门哲学;(2)法哲学;(3)法律哲学;(4)法理学。

”他还说:“当法哲学以‘法理学’一词来标示时,法理学才真正找到了指称自己的名词,达到了名与实的一致。

”曹义孙先生也持类似观点。

其二,少数学者认为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比如孙国华先生认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等一般理论)……”在这里法理学被看成是包括法哲学等学科在内的的一门综合理论学科。

既然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那么法理学的概念也就包括了法哲学的内涵,同样无须再单独下定义了。

已有学者注意到了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并试图把法哲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看待。

如徐显明先生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应有所不同。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哲学是哲学与法学之间的一个中间层次的科学。

法社会学论文

法社会学论文

论人治与法治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

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

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

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

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

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

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越来越纷繁复杂,传统的经济管理手段越来越不能适应需要,以法治国,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已是势在必行。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往往得由领导人来裁决,从而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论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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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三形态一一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论文分享论法学三形态一一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引言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

我国口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

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

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学的关系并论及。

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乂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

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一、法哲学法哲学是以法的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价值法学。

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规范存在的根据,是一种实质合理性。

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为法的本原。

法的这种价值,然,理性法中理性等,这里在历史上曾经以各种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的自然与理性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

尤其随着价值哲学的兴起,出现了博登海默所称的价值取向的法理学,value oriented jurisprudence) o例如,德国学者鲁道夫施塔姆勒把法律观念分解为两个组成部门, 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the concept to law and theidea of law) o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LI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1)价值法学通过揭示法的价值内容。

为法的规范设置提供了根据,是对合法性的一种合理性拷问。

浅谈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联系论文精选3篇

浅谈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联系论文精选3篇

浅谈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联系论文精选3篇法学专业法理学论文题目参考篇一1论法的本质属性2关于法的起源3论法的实现4论法律的平等原则5论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6法学研究的方法7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8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9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10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11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12我国法制思想研究13论廉政建设14论市场经济与法治15关于法制与法治16关于人治与法治17关于人权与法治18论法律与道德19对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研究20法律与科学技术21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22法律与政策23法律与自由24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25论市场经济与法的观念26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27论法律意识28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29论法律文化30论法律与改革31论法律职业道德32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33论权利和义务34论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5论法律责任36论法律监督37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38法律与行为39法律与秩序40法律与利益41法律与权利42法律和公平正义43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44评“法不责众”45论民主与法治46论立法的国际化47论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关系48论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49论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制的区别和联系50论依法治国最新法理学硕士论文选题篇二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2、实证主义抑或自然主义?3、基于关系视角的法律与文学研究4、中国法制转型期的“权利观”考察5、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6、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7、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8、作为自然法理学的古典政治经济学9、中国第三部门的法理学研究10、中国成人教育制度的解构与重建11、“斯密问题”的法理学解释12、严复权利思想研究13、生存权的法理学分析14、我国法理学教科书的评析15、中国司法解释制度的法理学研究16、言论自由的法理学研究17、中国检察权性质的法理学考察18、我国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法理学分析19、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法理学分析20、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21、阳光政府基础的法理学思考22、法律关系客体价值论23、法律责任的法理学研究24、语言哲学视角下的哈特法哲学思想研究25、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探析26、司法能动主义的法理学思考27、地方自治的法理学分析28、循环经济立法的法理学视角29、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存在之证成30、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理学思考31、非强制行政的法理学思考32、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哲理探索33、行政知情权的法理学研究34、法律论证理论研究35、原始佛教“正法律”的法理学研究36、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研究37、论实用主义法理学进路下的国际经济法38、高校法治研究39、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法理学研究40、论人的尊严41、1997-2007:一国两制法治实践的法理学观察42、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43、反思与重构:研究生法理学教学模式之改革44、试论中国法哲学自觉的必要性45、对法律要素理论的再认识46、法律救济权的法理学探析47、法理学视角下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研究48、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及其法理学思考49、执行和解的法理学分析50、司法实践的道路法理学论文题目参考篇三1、作为一种法律干预模式的家长主义2、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3、平等概念的法理思考4、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与公民5、“法律人”之治:“法治政府”的主体性诠释6、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7、在政治与伦理之间:本体维度的国际法8、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法理探析9、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几个基本问题10、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主题和特征11、迈向法理学的中国经济法学12、中国军事法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13、论一国两制法学及其形成和发展14、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15、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多元视角16、法律信仰概念及其意义探析17、对体育法律关系分类的研究18、“中国法哲学”及其法治思维的形成19、法律解释的效力:一个难题的追问20、《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法理分析21、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必要性之法理探析22、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理论探析23、一人公司刑法地位探悉24、美国女性主义法学的法律观及其局限性25、法律概念的主权之维:奥斯丁与法律实证主义26、当前国内关于“法律全球化”问题研究述评27、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法理思考28、关于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法理思考29、超越形式逻辑眼界的法律逻辑30、法哲学的形而上学本质及诸种“法哲学”观批判31、学术规范的法律视角分析32、探寻“中国法哲学”的意义33、法理学是什么--兼论法学的学术研究方法34、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35、失地农民权利保护的法理学分析36、关于法学方法论在中国的几点思考37、部门法理学属性辨析38、经济法对法理学的借鉴、贡献与突破39、对清末杨月楼一案的法理学分析40、种族批判法学的后现代性分析41、宪法的现实世界与观念世界--宪法学基础性研究中的一类典型错误剖析42、对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现象的反思--以严存生教授的研究为例43、论法律家的素质与法律制度的有效性44、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阈中的法理学思维方法4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之理论依据46、科学发展观的法治基础与法治视野中的科学发展观47、法理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新探48、关于婚姻法的法理思考49、论纯粹法理论及其对我国法学研究之指引50、管理学方法在行为法学中的应用。

2021年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分析

2021年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分析

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分析法哲学与法理学是在漫长的法学思想史中分别由两 ___系提出来的概念,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究两者关系的,供大家阅读查看。

事物的概念自其产生之初,并非静止的一成不变的,其内涵与外延处于动态的变化发展之中。

若要准确地理解"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对二者的词源发展有所了解。

(一)"法哲学"的词源发展"法哲学"一词英文为philosophyoflaw,德文为Rechtsp-hilosophie."法哲学"一词出现的历史远比法哲学这门学问悠久得多。

在漫长的法律思想史中,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社会法学派等各 ___学流派无不提出了自己对于法律的深刻思考。

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中首先使用这个概念。

19世纪以前,在主流的自然法思想的支配下,法哲学的讨论范围仅仅限于自然法的一般原理。

从康德开始,对自然法的批判成为潮流,法学家们的研究中心转移到实在法上,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更是使用了"法律的形而上学原理"以取代"自然法原理".胡果在其《作为实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___》(1797)一书中首次使用"实证法哲学"一词,这被认为具备了"法哲学概念雏形".之后克乌格将德语中的Rechts(法)与Philosophie(哲学)相结合,组成了"Philosop-hiedesRechts",缔造了德语的"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一词。

1831年, ___《法哲学原理》使得"法哲学"的概念得到更新,并被人们普遍接受。

"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其"法哲学"实际上是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

西方法哲学论文

西方法哲学论文

西方法哲学论文法哲学是应用哲学(部门哲学)和理论法学的一个门类,是运用哲学思维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而形成的最一般、最基础的法学理论,是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西方法哲学论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西方法哲学论文篇一西方法哲学研究前沿述评法哲学是应用哲学(部门哲学)和理论法学的一个门类,是运用哲学思维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而形成的最一般、最基础的法学理论,是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法哲学在法学知识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为各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支持。

法哲学论题范围广泛,涉及法学中最具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如法的本质、法的起源、法的价值等等。

西方法哲学历史悠久、学派林立、观点各异,为西方法学建构和法治实践提供了思想资源与理论指导。

当代西方法哲学吸收和运用当代西方哲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论题范围和研究深度进一步拓展,取得了许多新成果,可以为我国法哲学研究与法治实践提供启示和借鉴。

“语言学转向”在历经本体论中心、认识论转向之后,现当代西方哲学的研究重心转向语言问题。

受其影响,当代西方法哲学也发生了“语言学转向”,先后出现了语义分析法学、新修辞学法学、符号法学等流派。

尽管这些学派使用的方法和论述的内容侧重点不尽相同,但其探讨的核心问题都与语言有关。

其中,以英国法哲学家哈特为学术代表的语义分析法学、以比利时法哲学家佩雷尔曼为学术代表的新修辞学法学被认为是当代西方法哲学“语言学转向”的佼佼者。

法律与语言关系密切:法律必须借助语言文字来表达,语言文字赋予法律以具体内涵。

当代西方法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转换了人们对法律的视角,使关于法律语言的研究从工具论地位上升到本体论地位。

从这个角度说,法学可以被归结为法律语言学:当我们思考法律的时候,实质上是在对法律语言进行思考。

正如哈特所言,当我们思考法律本质的时候,事实上是在思考法律这个词本身;对法律概念的认识,其方法就是对法律这个词的意义不断进行挖掘,并从语义分析学、修辞学、符号学等角度对权力、权利、义务等相关概念进行分析和解释。

法学论文发表

法学论文发表

法学论文发表法律源自道德,是精简化的道德,是基本的道德。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发表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论文发表篇1浅析法的价值视野下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法的价值法的价值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哲学、法伦理学的问题,其对立法、执法实践也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对法的价值的探究一直是法律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法学流派对法的性状、作用的期望也彼此不同。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就是正义、就是善德; 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一种规范、规则或秩序。

“恶法非法”理论是自认法学派的理论代表,“恶法亦法”理论责任分析法学派的典型观点。

“恶法非法”理论认为法应当是正义的,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 而分析法学派却坚持“法律至上”或“规则至上”、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法律的主要使命是应当为人们提供秩序。

法的价值目标到底为何? 笔者认为法是人们自我约束以期更加正义和秩序的生活,它实际上是我们达到目的的一种工具。

正义和秩序都是法的目的。

而事实上,如若我们制定出来的法不能够满足这两个方面。

那么我认为制度的罪恶所带来的灾难胜于凶残的千军万马。

因为制度的罪恶为凶残的侩子手提供了合法的外观。

这是很可怕的。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法的价值是指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并且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属人性和社会性。

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有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对法律价值的判断,是人们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它是以主体为取向尺度,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是一种规范性即应然的判断。

①法的价值主要体现为秩序、正义、自由和利益。

而“自由”在普世价值中成为法的最本质价值的体现,是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可以去衡量一部法律是否较之前取得了进步,甚至可以作为判断一部法律是否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标准。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持一定的秩序,法的基本价值由秩序自身的性质所决定; 秩序的正义性与否决定了法的其它价值的正义性,在形式上决定了社会生活的正义属性。

法哲学和法理学论法学三形态

法哲学和法理学论法学三形态

法哲学和法理学论法学三形态
法哲学和法理学是法学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都属于法学的范畴,但又具有一定的差异。

法学三形态是指法学研究的三个层面或形态,分别是法哲学、法理学和实证法学。

1. 法哲学:法哲学是对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价值进行哲学思考和探讨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的基本本质、来源和目的,探讨法律与道德、正义等之间的关系。

法哲学追求于法律背后的理性性质,研究法律存在和法律规范性质的问题,对法律进行哲学上的分析和批判。

2. 法理学:法理学是指对法律的逻辑结构、内在合理性和规范力量进行研究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的适用和解释,研究法律的规范性质、规范关系和规范层次。

法理学试图通过系统性的分析和归纳,确定法律制度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规则,为法律提供适用的理论基础。

3. 实证法学:实证法学是指对法律的实际运行和社会效果进行研究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和执行,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影响。

实证法学试图通过对现实中的法律现象进行观察和分析,揭示法律的社会功能和发展趋势,为法律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依据。

这三个形态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法学研究的全面和深入。

法哲学提供了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原则,法理学为法律提供了逻辑和理论基础,实证法学通过对法律实际运行的观察和研究,反馈和验证了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三大法哲学流派及其观点

三大法哲学流派及其观点

转自马存利老师博客三大法哲学流派及其观点(学术类研究生参考)发表时间:2010-12-8 14:58:00 阅读次数:48 所属分类:研究生西方法哲学流派三大法哲学流派的比较图略一、自然法学派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如今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几经沉浮。

“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

”(H. S. Maine)(一)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法的二元论:实在法v. 应然法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制定良好的法律。

--- 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才是法罗马法时代的西塞罗(Cicéron,106-43BC):真正的法律是一种自然的力量,是一种永恒不变的由统治万物的神创造、裁判和倡导的适用于所有民族和各个时代的法律。

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

斯多葛学派:人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去顺应自然与命运,万事万物的背后存在着一种普遍的理性。

(与雅典学派的区别在于雅典学派从经验出发)(二)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永恒法:宇宙的统治者上帝安排的管理万物的规则* 神法:指导人实现超自然的法。

(圣经:永恒法的文字表现)* 自然法:永恒法中与人的事物相关的部分,人不能认识上帝,但人有理性,可以认识正当的行为,自然法就是作为理性生物的人对永恒法的参与。

高于人法,是实在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 人法(实在法):国家制定的法,源于自然法。

(三)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代表人物:格劳秀斯(Grotius, 1583-1645)霍布斯(Hobbes, 1588-1679)洛克(Locke, 1632-1704)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卢梭(Rousseau, 1712-1778)基本观点:自然法是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中通行的法则。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分析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分析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分析摘要:在理论学界, 一直在争辩法理学与法哲学。

本文从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入手, 分析了二者的异同, 旨在为理论法学建设工作的进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关系西学东渐之后, 我国相继的传入了"法理学";概念及"法哲学";概念, 这两个概念均属于法学概念, 尽管表面上看二者只有一个字不同, 但却具有完全不同的实质。

不过, 在我国现有的多数著作文章及文献资料中, 并未明确的阐明二者间的关系, 甚至混用现象时有发生。

此种背景下, 本文分析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一) 法哲学《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一本著作, 该著作中首次提出了"法哲学";的概念。

"法哲学";概念未提出前, 对于法的著作, 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将其称为自然法学、法的形而上学。

实际上, 引申西方的哲学概念后, "法哲学";概念产生。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哲学所处的地位为"科学之王";, 与现代的"科学";相类似, 世间万物均包含其中。

先贤们站在哲学角度上对法律问题做出思考, 在当时, 法学家就是哲学家, 哲学家撰写了大量的法学著作, 他们思考应然的法律法规时, 习惯性的采取哲学思辨方法, 但对于法所存在的实在法方面, 并未重视。

(二) 法理学社会发展至奥斯丁时代后, 奥斯丁认为, 法理学是一种关于实在法的理论, 要独立、自足, 抽象化处理实在法制度后, 形成一般概念和原则, 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对其作出阐释。

在奥斯丁基础上, 法学家的法哲学建立, 即法理学。

法理学翻译自英文"Jurisprudence";, 该英文单词转化自拉丁文"Jurispruentia";, 法律知识、法律的技术为该拉丁文的原意。

《2024年论法的公理的主要形态》范文

《2024年论法的公理的主要形态》范文

《论法的公理的主要形态》篇一一、引言法的公理是法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支撑。

本文旨在探讨法的公理的主要形态,分析其内涵、特点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法的公理的内涵法的公理是指法律体系中普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它体现了法律的普遍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和灵魂。

法的公理包括但不限于平等原则、公正原则、法治原则等,这些原则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指导。

三、法的公理的主要形态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法的公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都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原则的实现在法律实践中表现为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和对歧视的禁止。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与原告人同等的诉讼权利,不得因身份、地位等因素而受到不公正对待。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法律公理的另一重要表现,它要求在法律实践中实现公正、公平和正义。

公正原则的实现在法律实践中表现为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公正原则还要求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职业道德和操守,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法律公理的核心,它要求国家权力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法治原则的实现在政治和法律实践中表现为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同时,法治原则还要求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法的公理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法的公理在法律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首先,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和法治原则等公理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指导思想,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法的公理为法官和法律工作者提供了处理案件的依据和标准,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最后,法的公理还为公民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引言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

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

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

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学的关系并论及。

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

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一、法哲学法哲学是以法的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价值法学。

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规范存在的根据,是一种实质合理性。

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为法的本原。

法的这种价值,在历史上曾经以各种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自然,理性法中理性等,这里的自然与理性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

尤其随着价值哲学的兴起,出现了博登海默所称的价值取向的法理学(value oriented jurirudence)。

例如,德国学者鲁道夫施塔姆勒把法律观念分解为两个组成部门: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the concept to law and the idea oflaw)。

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1)价值法学通过揭示法的价值内容。

为法的规范设置提供了根据,是对合法性的一种合理性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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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法律论文)引言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

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

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zd、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zd 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

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学的关系并论及。

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

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一、法哲学法哲学是以法的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价值法学。

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规范存在的根据,是一种实质合理性。

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为法的本原。

法的这种价值,在历史上曾经以各种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自然,理性法中理性等,这里的自然与理性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

尤其随着价值哲学的兴起,出现了博登海默所称的价值取向的法理学(value oriented jurisprudence)。

例如,德国学者鲁道夫施塔姆勒把法律观念分解为两个组成部门: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the concept to law and the idea of law)。

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1)价值法学通过揭示法的价值内容。

为法的规范设置提供了根据,是对合法性的一种合理性拷问。

正如黑格尔指出:在法中人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

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它与仅仅处理矛盾的实定法学殊属不同。

(2)黑格尔在此所说的我们这门科学,指的就是法哲学。

法哲学将法规范围于理性的法庭上进行审问,对法进行价值的审视。

例如美国学者罗尔斯将正义规定为首要价值,并以正义作为衡量法的合理性的一般根据,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3)因此,法哲学所确定的价值标准,具有对实在法的批判性。

在这种意义上说,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性考察。

这也正是法哲学对于价值研究与哲学,尤其是政治哲学对于价值研究有所不同的地方。

哲学,这里主要是指价值哲学包括政治哲学,是以一般价值为研究对象的,确立价值的一般概念。

而法哲学是在价值哲学的基础上,以法为出发点,对法所应当体现的价值内容的揭示。

因此,法哲学就成为哲学与法学之间传递人文蕴涵的一种中介,一座桥梁。

正是通过法哲学,使法学内涵一种人文精神,从而融入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

这也是法哲学研究的主要功用,一种没有法哲学思考的法学知识体系,必定是一种封闭的、自足的、因而是墨守规范而缺乏人文性的知识体系,体现不出法学的批判精神,难以与社会发展的脉搏相合拍。

在这种意义上的法学家,就难以担当得起知识分子的使命,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种法律工匠。

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因而它具有思辩性。

法哲学的这种思辩性,在黑格尔那里表现得最为明显。

黑格尔法哲学研究采用的是辩证法。

黑格尔指出:概念的运用原则不仅消溶而且产生普遍的特殊化,我把这个原则叫做辩证法。

(1)这里的消溶,是指法的外在性状的消解,这里的普遍物是指从法的存在形式中抽象出其内在特性。

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内在特性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2)黑格尔法哲学研究所采用的辩证法,就是一种典型的思辩。

这种思辩,是一种法思辩,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所谓法思辩一方面是指主体在对于法与法律现象观察的基础上,即在法与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对法与法律现象的本质性和终极性思考;另一方面是指主体探折法与法律之本质问题与终极问题的方法。

(3)谢晖认为,法思辩是法哲学的本质精神,也是法哲学与其他法学知识形态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相对于法哲学的思辩性而言,法社会学是观察性的、法理学是描述性的、法史学是记载性的、实用法学是解释性的。

对于这一观点,我大体上是赞同的。

可以说,没有思辩,就没有法哲学,如果说,价值是法哲学的研究对象,那么,思辩就是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法哲学的这种通过思辩确立法的价值的特殊,表明法哲学是对法的形而上学的考察,具有本质主义的性质。

随着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形而上学为特征的本质主义的性质。

随着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形而上学为特征的本质主义受到严厉批评。

(4)本质主义所具有的抽象性、普遍性受到排拒,实在性、个别性受到推崇。

我认为,形而上学对于事物本质的追求,是人的一种永恒的冲动。

形而上学谓之道,这种道是自然与社会之本。

尽管历史上的玄学,尤其是宗教神学,将道归之于天命与神意,使形而上学蒙受耻辱,但这决不能成为否定形而上学的理由。

只要我们承认事物本质的存在,在法现象中,对于法的终极性决定因素的存在,我们就不能否认对法的形而上学研究、对法的规律的揭示。

法哲学作为最高层次的法学知识形态,标志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法的感悟与体认的最高水平。

因此,没有法哲学的法学知识体系是不可想象的。

我国当前法学理论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将法学提升到法哲学的高度。

二、法理学法理学是以法的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规范法学。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没有正确地将法理学与法哲学加以区分,换言之,法哲学的内容与法理学的内容搀杂在同一理论体系之中,因而形成两败俱伤的局面。

因此,有必要厘清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为法理学的研究廓清地基。

法首先表现为一种规范,因此规范是法的最基本的存在形式。

显然,事实与规范是有区别的,事实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规范则是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

德国学者位德布鲁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与“你不应杀人”为例向我们说明了鲁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与“你不应杀人”为例向我们说明了两种不同的法则:必然法则和应然法则。

(5)规范就是这样一种应然法则,它包括道德、习惯与法律。

因此,以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就具有不同于以事实对象的学科的性质。

瑞士学者皮亚杰在考察人文科学时,将法律科学与正题法则科学加以区分。

正题法则科学是指探求“规律”的学科,这里所谓的“规律”是以日常语言或以多少是形式化的语言(逻辑等)来表达的。

它的意义有时是指能以数学函数的形式来表达的相对常量关系,但也指一般事实或序数关系、结构分析等等。

法律科学则是一种规范学科。

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而规范在原则上同正题法则科学所寻求的称为“规律”的、多少带有一般性的关系是有区别的。

诚然,规范不是对存在着关系的简单确认,而是来自另外一个范畴,即“应该是”的范畴。

因此,规范的特点在于规定一定数量的义务与权限,这些义务与权限即使在权力主体违反或不使用时仍然是有效的,而自然规律则建立在因果决定论或随机分配之上,它的真实价值完全在于它与事实的相符一致。

(1)因此,以法规范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是规范法学或者实在法学,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法理学,它与法哲学的区分是极为明显的。

如果说,法哲学以法的价值规律为研究对象,因而是有皮亚杰所说的正确法则科学的性质;那么,法理学就是典型的规范学科。

法理学揭示的是法理,即法原理,这种法理不同于法哲学所揭示的法哲理。

法原理与法哲理,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容迥然有别。

法原理是指法规范的设置与适用的一般规则,尽管规范内容涉及的是“应当”与“不应当”,而法理学揭示的是规范内容的“是”与“不是”。

例如,“杀人者处死刑”这一规范,其内容是告诫人们“禁止杀人”,这是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

法哲学陈述的是禁止杀人的理由,从而涉及人的生命价值这样一些价值内容。

而法理学,这里指作为具体法理学的刑法学陈述的是什么是杀人,即具备什么要件即构成杀人这样一些规范内容,这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

法规范中所含的这种价值内容,可以说是一种规范性价值,是一种形式理性。

瑞士学者皮亚杰将价值区分为规范性价值,是一种形式理性。

瑞士学者皮亚杰将价值区分为规范性价值与非规范性价值,指出价值由规范强制甚至确定的限度内,人们可以称之为“规范性价值”,而在自发或自由交换中,人们可以说是“非规范性价值”。

对于规范性价值来说,人们又会问:价值和规范或结构是否混为一体?皮亚杰认为,规范一方面包含有它的结构(认识的),另一方面又包含有它的价值。

(2)由此可见,规范性价值是规范所确认的价值。

如果说,法哲学所揭示的是实质价值,这种价值是正义,这种价值是理性,就是形式理性。

在这个意义上,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

黑格尔曾经指出:自然法或哲学上的法同实定法是有区别的,但如果曲解这种区别,以为两值得是相关对立、彼此矛盾的,那是一个莫大的误解。

其实,自然法跟实定法的关系正同于《法学阶梯》跟《学说汇纂》的关系。

(3)上述自然法与实定法的关系同样可以适用于解释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

法理学可以分为一般法理学和部门法理学。

一般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

在一般法理学的视野中,法规范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因而揭示的是法规范的一般特征及其构造原理。

通过一般法理学研究,为部门法理学提供理论指导。

由于一般法理学面对的是抽象的法规范,而不是具体的法规范,因此这是像部门法理学那样揭示法规范的确切内容,而是说明法规范的一般构成,这是一种规范分析,在研究上往往采用实证方法,而就其理论表述而言,采用的是描述方法。

关于法规范的知识通过一定的逻辑安排形成一个体系,然后加以描述。

通过这种描述,揭示众多的法及法律现象,反映主体的法及法律观念。

(4)部门法理学,例如刑法学、民法学、行zd学与诉讼法学,是以具体的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其使命在于揭示这些法规范的内容,因而采用的是注释或曰解释的方法,因而也称为注释法学。

注释法学在我国即使不说臭名昭著,至少也是名声不佳。

究其原委,一方面是由于对注释法学的误解,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注释法学尚未确立其学术规范与理论范式。

其实,注释法学是法学知识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其社会功效也极为明显。

通过对法的注释,使法规范的内容得以揭示,从而为法适用提供根据。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学体现出其重要价值,这就是其应用性。

因此,注释法学也往往被称为应用法学。

我认为,这种应用性不能成为其理论的浅露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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