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研究——兼论民法制度设计中的“人性预设”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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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因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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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因管理‎浅析无因管‎理管理浅析‎内容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倡扬‎和肯认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

‎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

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倡‎扬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追‎社会之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

‎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具有经济‎意义。

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

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体‎现不了公平性‎。

我国古有“‎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之遗训,今有‎“见义勇为”‎之义举。

无因‎管理作为助人‎为乐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因此,‎对无因管理及‎其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专门的研究必‎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未受‎委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的人为‎本人。

论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构成

论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构成

论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构成摘要: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对无因管理做出了规定,但该条之规定过于原则化,其后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做出细化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该条文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

本文从无因管理制度之法理基础、构成要件、分类及法律效果等多方面对其进行了研究,以期能构筑无因管理之基本体系,从而达到使该条文具有适用性的目的。

关键字: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管理之承担管理之实施在正式论述无因管理制度之前,请分析以下几个例子,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初步建立无因管理制度的体系结构:1、甲受乙的委托,将乙的房屋出租给丙;2、甲有房屋欲出租,因出差在外未能施行,乙以甲的名义出租给丙;3、甲明知房屋为乙所有,乙不欲出租,但为乙的利益,将其出租给丙;4、甲不知乙欲将乙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丙,而以乙的名义将其以半价出租给丁;5、甲误以为乙的房屋乃其父遗产,出租给丙。

6、甲明知房屋为乙所有,乙不欲出租,但为自己利益,将其出租给丙获取租金;一、概说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称为Negotiorum gestio(管理他人事务),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尤其是远征在外的军人)管理事务。

①后经十九世纪德国法学家深入细致研究,乃形成体系,规定于德国民法典之中(第677条至第688条)。

当今各国规定之无因管理制度目的在于平衡社会利益与私人权利。

一方面,罗马法中有一个格言:“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

”另一方面,见义勇为、互相帮助等行为,不但为道德所称颂,又为人类共同生活所要求。

据此而看,适当的干涉他人事务,也应为法律所容许。

我国法律只在《民法通则》对无因管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由此观之,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因此,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方能成立无因管理。

若误以为他人事务是自己事务,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而是误信管理。

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doc

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doc

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一无因管理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性质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事务者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者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在法制社会,个人的事务应当由个人或其授权的人管理,他人本无权干涉,这是一条原则。

然而,在社会共同生活中,一个人的事务有时又往往需要他人管理。

为他人利益主动地管理其事务,不仅可使本人利益免受损失,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是一种良好的社会公德。

法律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设立无因管理制度,确认无因管理行为为合法行为,一方面规定管理人对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享有请求权,另一方面又规定管理人负有按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的义务,既从法律上鼓励人们发扬“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社会公德,又保障不乱加干预他人事务。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中确立的无因管理制度对于保护公民。

法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就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它使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

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它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

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虽须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但不须有与受益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也无须将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出来。

无因管理之所以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是因为管理人有与本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而是因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这种事实。

诚然,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有时需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为受益人处理急待处理的商品而订立买卖合同,但这只是一种管理手段,它仅在管理人和与之订合同的第三人(买主)间发生效力,并非无因管理行为本身。

无因管理既然为事实行为,就不能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不要求管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经济法类1.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2.论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3.论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4.论反垄断执法权的配置5.论反垄断豁免制度6.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7.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8.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9.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15.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16.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17.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18.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19.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1.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22.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23.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24.政府职能转变的经济法思考25.反不当竞争法研究26.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27.《价格法》的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职能28.国有资产管理法研究29.论我国的税权分配30.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31.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32.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认定33.论经营者集中行为34.论垄断的法律责任35.论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36.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利和义务37.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38.论存款保险制度39.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40.广告的法律调整41.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42.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43.试论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4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完善45.浅析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46.证券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47.我国外资法律体系完善研究48.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49.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50.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51.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52.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53.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54.公用事业垄断的政府干预研究——兼论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协调55.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研究56.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57.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58.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59.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60.行政垄断问题研究61.我国邮政行政立法初探62.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63.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64.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65.垄断控制制度研究66.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行法规制67.论反垄断法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68.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从产品差别化行业所带来影响的分析69.论非市场经济地位及其对我国反倾销应诉之影响70.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71.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跨境规制72.论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73.经济法视野下的反贫困规制74.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75.浅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垄断的判断标准和范围76.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法比较研究77.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立法相关问题研究78.论比较广告之法律规制79.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二、商法类:1.论新公司法中股东查账权2.论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规制3.论公司社会责任4.论我国公司股东(董事)表决权制度5.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6.论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7.论公司章程自治8.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9.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10.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11.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12.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若干问题13.论股份合作企业14.论公司设立中的责任15.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16.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17.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8.关联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19.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制度研究20.论股东权21.论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2.论公司收购中内幕交易的认定23.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24.论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25.论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26.论证券法中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27.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28.试论我国证券交易制度29.债转股的法律分析30.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31.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32.开放式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33.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34.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35.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36.论强制保险制度37.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38.论消费保险合同39.论信贷合同的担保40.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41.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42.论自然人破产制度43.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45.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46.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47.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48.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49.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50.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51.公司资本真实与债权人保护研究52.破产管理人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破产法划案相关法律条文研究53.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54.特别清算制度研究55.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56.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57.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58.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59.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60.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61.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62.独立董事制度研究63.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64.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65.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67.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68.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69.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70.论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制71.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72.商业秘密权民事法律保护研究73.国有上市企业股票期权实施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74.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7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研究76.对我国企业法人登记一体制改革的思考77.破产复权制度研究78.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79.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研究80.论股东权保护中优先股制度的引入81.论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82.论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径83.企业征信的法律规制84.董事离任义务研究三、民法类1.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论商家“最终解释权”的违法性3.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救济途径4.物业管理合同有关问题之探讨5.论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6.关于劳动合同中试用期制度的探讨7.论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的缺陷及完善8.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制度9.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0.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11.论我国物权法浮动抵押制度12.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13.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4.论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15.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责任思考16.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利益保护17.论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18.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19.论环境侵权责任20.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性质及责任承担21.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22.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23.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24.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25.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6.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27.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28.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29.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30.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31.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32.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33.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34.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35.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36.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37.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38.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39.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40.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41.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42.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43.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44.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45.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46.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47.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48.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49.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50.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51.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52.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53.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54.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55.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56.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57.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58.雇主责任浅析59.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60.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61.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62.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63.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64.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65.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66.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67.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68.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9.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70.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71.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72.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73.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7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75.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76.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7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78.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想79.论人肉搜索侵权事件中侵权主体的确定80.论代孕的法律思考81.论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82.论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控83.论失地农民权益保障84.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85.论家庭成员间隐私权保护制度86.论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87.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88.论博客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89.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研究90.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91.论有限合伙92.论表见代理93.论小区业主自治94.论相邻环保关系95.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界定96.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97.论夫妻财产制98.论公民的生育权99.论探视权的性质及其执行四、诉讼法类:1.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公益诉讼制度3.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4.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5.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6.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问题7.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制度研究8.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9.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10.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11.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12.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3.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4.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5.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6.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7.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8.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9.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20.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1.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2.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3.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4.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5.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6.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7.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8.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9.沉默权问题研究30.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31.关于建立法官独立制度的思考32.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33.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34.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裁判的抗诉35.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36.关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37.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38.民事公诉的必要性、范围和程序研究39.对我国仲裁制度的探讨40.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41.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42.刑事诉讼中亲属据证权之思考43.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44.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45.试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及其完善46.浅议超期羁押47.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48.论"上诉不加刑"原则49.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50.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51.论控审分离原则52.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53.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54.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新探55.虚假诉讼的定罪问题探究56.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方式探讨57.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探讨58.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59.我国民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60.民事诉讼中举证迟延的对策分析61.论民事诉讼恶意调解行为的规制62.论工会组织参与民事诉讼的理论支点与制度构建63.民事诉讼中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探讨64.论我国公民个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65.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66.我国民事诉讼诉前送达制度刍议67.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的规范分析68.“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69.“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0.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71.举证妨碍问题探讨72.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73.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制度探究74.法官责任与审判独立75.错案追究制的完善76.上下级法院监督关系的实现77.法院考核制度的完善78.自由心证的制约机制79.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80.审判委员会的存废81.律师调查权的完善82.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83.论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五、刑法类1.欠薪行为之刑法规制思考2.论刑法中特殊防卫权3.论著作权刑法保护现状及立法完善4.论侵权责任法与刑法衔接与冲突5.论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规定与酌定减轻处罚适用关系6.论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相对性7.论刑法中的“情节”8.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9.论老鼠仓行为的刑法规制10.论特殊主体犯罪11.论挪用公款罪12.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13.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14.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15.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6.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7.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8.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9.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20.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21.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22.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3.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4.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25.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6.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27.刑事司法解释研究28.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29.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30.严格责任犯罪研究31.论有组织犯罪32.实行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33.帮助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34.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35.论想象竞合犯36.论结果加重犯37.论无限防卫权38.死刑威慑效果的实证研究39.自由刑发展趋势研究40.刑罚裁量的原则研究41.中外刑法自首制度比较研究42.玩忽职守罪研究43.内幕交易罪研究4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研究45.洗钱罪研究46.集资诈骗罪研究47.信用卡诈骗罪研究48.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49.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比较研究50.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位及司法认定51.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司法认定52.论盗窃数额认识中的预见可能性53.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的定性分析54.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思考55.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56.群体性事件的刑法立场与处置对策57.论招摇撞骗罪的招摇撞骗行为58.网络诽谤刑法处置模式的体系化思考59.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60.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61.汽车“碰瓷”行为定性研究62.论经济犯罪资格刑的设置6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64.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的认定65.携带凶器盗窃的刑法解析66.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67.妨害清算罪疑难问题探讨68.劳动教养制度的存与废69.殴打特异体质者致死型案件的刑法解读70.论竞业犯罪71.论诉讼欺诈之刑法调整72.人权保障与我国刑法的完善73.论刑法的谦抑性74.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75.罚金刑的立法思考76.论刑法中的错误77.论刑法中的片面共犯78.论刑法中的暴力79.刑法上的监督过失责任及其立法探讨80.滥用职权罪主体之研究81.论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82.共同犯罪成立要件比较研究83.论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本质84.论教唆行为的性质及其可罚性85.实行过限之构成及其判定标准86.论刑事责任能力87.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88.论不作为犯罪行为89.论牵连犯及其与吸收犯的区分90.胁从犯若干问题研究91.论选择性罪名9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研究93.私分国有资产罪若干问题研究94.重婚罪研究95.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96.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97.轻罪的认定及其处罚98.许霆案的定罪量刑浅议六、宪法、行政法类1.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宪法的功能4.宪政的要素及发展模式5.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6.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研究7.宪法修改与宪法稳定性的辨证分析8.宪法诉讼制度初探9.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10.论立法权的特点11.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12.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13.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16.论网络言论自由权17.结社自由与结社立法18.论生存权19.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20.论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21.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22.论诉权的宪法保障23.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24.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25.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6.论行政许可听证(收费)制度27.论行政许可法中法律保留原则28.论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制度29.行政复议程序缺陷及完善30.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31.论国家赔偿中刑事赔偿制度32.论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33.控权论与我国行政法治问题研究34.中国行政法从管理论到控权论的演变35.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36.公务员权利的法律救济37.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法律问题研究38.授权立法思考39.论我国行政立法体制40.论中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41.论行政立法的程序性控制4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法律地位4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44.论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意义45.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46.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地位47.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划分评析48.论无效行政行为49.行政参与制度研究50.试述一事不再罚原则51.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研究52.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研究53.罚缴分离制度研究54.行政指导与政府执政方式的转变55.行政契约的性质和地位56.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选择57.行政征收与行政补偿研究58.政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59.行政指导法律性质探析60.论行政许可设定制度61.论宪法惯例62.论宪法的制裁性63.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64.论宪法的基本价值65.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66.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研究67.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68.宪法司法化研究69.论违宪审查制度70.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71.控权论与我国行政法治问题研究72.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法律问题研究73.授权立法思考74.论行政立法的程序性控制75.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法律地位76.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77.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地位78.行政参与制度研究79.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研究80.罚缴分离制度研究81.行政征收与行政补偿研究82.政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83.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原则84.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85.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86.论行政公益诉讼87.规章的行政诉讼地位研究88.行政复议中的和解与调解89.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研究90.论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91.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原则92.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原则93.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94.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反思与重构95.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96.论行政公益诉讼97.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98.规章的行政诉讼地位研究七、国际法类1.论国家主权豁免2.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3.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4.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5.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6.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7.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8.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9.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10.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问题11.信用证付款的若干法律问题12.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问题1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根本违约问题14.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15.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贸易惯例研究16.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问题17.海运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18.国际多式联运的若干法律问题19.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评析20.反倾销与反补贴制度研究2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2.国际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研究23.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研究24.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法律问题研究25.跨国兼并的若干法律问题26.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之完善27.TRIMs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28.金融、保险领域中的外商投资法律问题29.国际金融法的对象与范围研究30.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31.国际债券的法律问题32.中国企业国外上市的若干法律问题33.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原因研究34.国际重复征税的法律问题35.论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监管36.国际避税及其法律问题37.论国际商事仲裁38.难民国际保护的国际法问题39.国际司法协助与引渡问题40.紧追权的行使与海上执法41.论无害通过权42.被盗文化财产返还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43.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国际法问题44.海盗惩治的国际法问题45.关于条约保留问题的分析。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文献综述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文献综述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文献综述我国古有“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之遗训,今有“见义勇为”之义举。

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英美法系亦倡导“私法自治”的原则。

然而人类之存在,彼此互相联系,如何规范人类之行为,一方面维护禁止干涉他人之事务的法律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干预他人事务为合法,趋利避害,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罗马法创设了无因管理法律制度,近现代大多数国家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因管理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也对无因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足可见得现代社会的发展对无因管理进行立法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一、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缘起与研究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

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

近现代各国民法对罗马法中具体、个别的无因管理诉权予以不同程度的抽象,而建构起一般性的无因管理制度。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75条规定,“其事务受善良管理之本人,对于事务管理人以其名义所为之约束,应予履行;对于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负担的全部个人债务,应予赔偿;对其支付之一切必要或有益费用,均须偿还。

”《德国民法典》创设了准无因管理,包括误信的管理和不法的管理。

如第677条规定,“未受他人之委任,并对他人无权利,而为他人处理事务,负有依本人之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适合于本人利益之方法而为管理之义务。

”第678规定,“无因管理之承担,违反本人之真意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且为管理人所明知者,虽有不可归责之事由,管理人对于本人亦应赔偿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

试论无因管理制度

试论无因管理制度

试论无因管理制度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防止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效劳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经过上千年的洗礼,本应体系完整,其开展未尽如人意。

虽在我国的民法中位居重要地位,但在庞大的法律体系下,局部法律规定过于简单,跟不上当今社会精神文明开展的步伐。

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参照的审判依据,需要相关部门予以制度的完善。

本文通过结合当前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从而提出合理化建议。

无因管理制度;缺陷;建议受大陆法系国家,以及罗马法的影响,无因管理制度归属于准契约的一种。

我国罗马法学的专家认为,参照罗马法的规定可将无因管理翻译成事务管理。

随着时代的演变,各国的专家学者对无因管理的概念都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约定或规定的义务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防止他人遭受利益的损失,进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那么》第93条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这一重大法规的执行不仅是考虑到民法体系的完善,更重要是对人与人之间的共处关系,以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有着深远意义。

无因管理制度是我国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在其法律体系和社会实践中并没有收到相应的重视。

此情况通过我国的立法制度中可以反映出来,而且能够依法参照的规定屈指可数。

所以与满足社会生活的需求产生了不可逾越的鸿沟。

根据当前存在的缺陷,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现行法律规定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现行的法律只有民法通那么第93条和《民通意见(试行)》第132条两款规定,此外还有四款规定对见义勇为做出相关规定,与其他各国相比,较为笼统。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仅涉及无因管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及管理人支出的费用和赔偿诉求,其他细化的义务法律条文中均未做出相关的规定。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缺陷无因管理制度最先可追溯到罗马法准契约中的规定,之后演变为无委任之事务管理,各国立法都进展了法律规定,在立法上已日益成熟。

100个民法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100个民法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100个民法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1.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论商家“最终解释权”的违法性3.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救济途径4.物业管理合同有关问题之探讨5.论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6.关于劳动合同中试用期制度的探讨7.论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的缺陷及完善8.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制度9.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0.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11.论我国物权法浮动抵押制度12.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13.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4.论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15.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责任思考16.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利益保护17.论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18.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19.论环境侵权责任20.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性质及责任承担21.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22.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23.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24.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25.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6.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27.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28.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29.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30.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31.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32.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33.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34.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35.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36.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37.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38.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39.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40.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41.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42.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43.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44.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45.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46.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47.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48.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49.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50.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51.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52.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53.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54.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55.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56.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57.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58.雇主责任浅析59.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60.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61.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62.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63.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64.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65.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66.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67.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68.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9.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70.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71.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72.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73.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7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75.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76.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7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78.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想79.论人肉侵权事件中侵权主体的确定80.论代孕的法律思考81.论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82.论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控83.论失地农民权益保障84.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85.论家庭成员间隐私权保护制度86.论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87.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88.论博客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89.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研究90.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91.论有限合伙92.论表见代理93.论小区业主自治94.论相邻环保关系95.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界定96.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97.论夫妻财产制98.论公民的生育权99.论探视权的性质及其执行。

民法案例分析第1到4章(1)

民法案例分析第1到4章(1)

第一章民法概述案例1:网络约会案张男和李女是多年网友。

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在某酒吧见面。

李女为约会进行了精心准备,专门购置了衣物、首饰,并到美容店美容。

李女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张男,但整一个晚上未见其人影。

李女事后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发生争执。

李女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案例2:泸州二奶遗赠案黄永彬和妻子蒋伦芳1963年结婚。

1994年,黄永彬和张学英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年4月18日,黄某立下经公证的遗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

4月22日,黄某去世。

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张学英拒绝。

几天后,张某一纸诉状交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审判长评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问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能否成为判决的直接依据?第二节平等原则案例3:消费歧视案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上的一家手机连锁店进行CDMA手机优惠促销活动。

王老先生对其中一款手机非常中意,于是专程从虹口区的家中取来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准备购买。

不料,营业员查看了王老先生的身份证后,发现他已70岁高龄,便当场拒绝将手机卖给他。

手机连锁店明确表示,要购买有优惠套餐的CDMA 手机,除了必须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外,购买者的年龄不允许超过60岁。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的规范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的规范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的规范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财产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

无论是自己的财产还是他人的财产,都应该受到妥善的保护和管理。

其中,无因管理这一概念也备受关注。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既没有原有的协议约定,也没有委托授权,但是因活动或者其他情形形成的财产管理行为。

比如一个人无意中拾到了他人的钱包并将其妥善保存,这就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并没有经过财产所有人的授权,但却为财产所有人提供了帮助和保护。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地位民法典对无因管理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第131条规定:“无因管理人经过必要的代价保管他人财物,对于因保管而发生的自然灾害、盗窃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该财物毁损、灭失或者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无因管理人没有实施必要的保管义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从这个规定来看,无因管理人只有在对财产的保管上思尽了必要的义务,才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管理人没有尽到必要的保管义务,就会对财产做出不当的管理行为,这时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无因管理的保管义务民法典对保管义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144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交付的财产,并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财产的性质、用途、收益情况等处理财产。

”这个规定表明,无论是有因管理还是无因管理,保管人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财产的性质、用途、收益情况等妥善处理财产。

同时,管理人也应当对管理的财产实行最大限度的保护。

四、无因管理人的权利由于无因管理行为的特殊性质,无因管理人也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第137条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在必要时对管理财物采取保护措施,对于有损财物价值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个规定表明,无因管理人有权对管理财物采取保护措施,但是如果此举会对财物的价值产生损害,管理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既保障了管理人的权利,也规范了管理人行为的范围。

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规则的解释适用

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规则的解释适用

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规则的解释适用摘要:无因管理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学术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我国的《民法通则》到《民法典》的制定与颁布,都对无因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并且随着司法的发展,对于“无因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从一开始的较为粗略,发展到现在越来越全面。

因此,我们也有必要对无因管理中一些概念性的问题及属性进行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本文结合《民法典》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拟对“决定”无因管理成立的“管理意思”、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真实意思”、“必要费用”等进行探讨,以求在学理上更好理解、在实践中更好运用无因管理规则,合理保护本人和无因管理人的权益。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意思真实意思利益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中也建立了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并没有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因为他们认为从制度效果来看,无因管理的适用在很多情形下可以由不当得利来替代。

我国民法从一开始的《民法通则》民事权利一章中就对无因管理规则进行了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继而在《民法总则》1中的民事权利一章对无因管理规则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延续《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民事权利一章中进行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与合同、侵权等债之发生原因并列(详见第118条第2款)。

从法典的体系来看《民法总则》将本属于债法分则内容的规定移至民法总则部分,显然不合体系。

究其原因来看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当前立法体现的原因。

虽然在总则部分对于无因管理内容的谷底那个过于单薄,但是在《民法典》第三编中的第三分编——准合同中单设一章,对无因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无因管理制度探析

无因管理制度探析

无因管理制度探析作者:潘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6期摘要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后来逐步被世界各国法律所接收,无因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纵观世界法律发展的长河,关于无因管理制度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越来越清晰,并且逐步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而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十分简洁模糊,并且在立法实践中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我国的司法实践进展困难,阻碍重重。

关键词无因管理制度权利义务作者简介:潘翔,宜宾学院法学院2010级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43-02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规定的法律条文比较简单:第一,《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三,《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像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根据以上的三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都是在保护管理人的权利以及对无因管理的基本定义做解释,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我国显得太过简单,立法上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总的来说是为了完善民法体系结构,更重要的是它符合中华传统文化观念,对于弘扬社会上助人为乐,帮助他人的行为起着深远的影响。

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在立法上的规定过于简洁,很难明确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起到很好地调节作用,目前在我国还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

论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3篇)

论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后果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特征、适用条件等方面出发,探讨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第91条中规定:“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可以请求被管理人偿还。

”这表明无因管理在我国法律上受到认可和保护。

(二)特征1. 无因管理的主体是管理人,被管理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无因管理的客体是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 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管理人的利益,避免其利益受到损失。

4. 无因管理的行为是无偿的,管理人不得要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

5. 无因管理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三、无因管理的适用条件1.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进行管理。

2. 被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或可能受到损失。

3. 管理行为是为了保护被管理人的利益。

4. 管理行为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四、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一)管理人的权利1. 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 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 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如有约定)。

(二)被管理人的义务1. 偿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 偿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 支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约定的报酬(如有约定)。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被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管理人损失的,被管理人有权请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被管理人不得以无因管理为由拒绝偿还。

五、案例分析某日,甲在回家途中发现邻居乙的房屋着火,甲立即组织救火,但火势已经蔓延至乙的财产。

民法典的无因管理纠纷

民法典的无因管理纠纷

民法典的无因管理纠纷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之间的交往和互动也越来越频繁,因此,各种各样的争议和纠纷也时常出现。

在处理这些纠纷过程中,无因管理纠纷无疑是司法实践中一个相当重要的领域。

在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专门设立了“无因管理纠纷”一章来规范这一类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无因管理纠纷的定义无因管理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存在法律关系但该关系并未约定如何处理的情况下,因一方主动行为或者被动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导致纠纷产生。

这种纠纷既不属于合同纠纷,也不属于侵权纠纷,而是一种独特的纠纷类型。

二、无因管理纠纷的处理原则无因管理纠纷的处理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五编的相关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当事人之间在处理无因管理纠纷时,应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进行积极的协商和沟通,争取达成和解。

2. 公平原则:在解决无因管理纠纷的过程中,法官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公平地判断纠纷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适用现行法律原则:无因管理纠纷的处理应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法官不能随意创设法律规则或者依据个人观点来决定纠纷的结果。

4. 具体原则:无因管理纠纷的处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和事实,合理判断处理结果。

三、无因管理纠纷的处理途径在解决无因管理纠纷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行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约定责任划分、损失补偿等事项,并在书面形式上达成协议。

2. 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由第三方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调解,仲裁结果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3. 诉讼解决: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处理结果。

无论采取哪种处理途径,都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实现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四、无因管理纠纷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无因管理纠纷的实际应用,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小明在公园散步时,不慎将手中的手机摔碎,该手机属于小明所有。

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如何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如何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如何规定?民法总则对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主要阐述了无因管理的定义、特征以及义务。

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无义务的行为,为了不造成他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的法律事实。

大家对无因管理这个概念应该比较陌生,其实无因管理的例子无处不在,就比如,你在外面工作,不在家里,将衣服晒在外面,突然下雨了,邻居将你的衣服收好,避免你产生损失。

这个就是属于无因管理,行为人是没有义务做这件事的。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如何规定?▲一、无因管理定义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1]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

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二、无因管理特征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

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

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本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

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有两方面的涵义。

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例如仅为邻居看守房屋,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浅析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

浅析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

2 无 因 管 理 的 法 律 特 征
首 先 , 因 管 理 的 主 体 包 括 管 理 人 与 无 本 人 , 何 自然 人 、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都 可成 任 法 为 无 因 管 理 的 民 事 主 体 , 只要 具 有 民 事 即 权 利 能 力 的 主 体 均 可 成 为 无 因 管 理 的 主 体 。 意 此 处 的 无 因 管 理 主 体 要 与 一 般 的 注 民事 主 体 相 比 , 般 的 民 事 主 体 必 须 具 有 一 定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无 因管 理 的 主 体 而 则 无 此 限 制 , 要 能 从 事 一 定 的 事 实 行 为 只 即 可 。 以 说 , 因 管理 的主 体 比一 般 的 民 所 无 事 主 体 范 围更 广 。 其 次 , 理 人 没 有 法 定 义 务 或 约 定 义 管 务 。 无 因 管 理 中 , 理 人 对 本 人 没 有 法 定 在 管 义务 , 没 有提前的 约定 。 有法定 义务 , 更 若 则 管 理 人 与 本 人 之 间可 能 是 近 亲 属 关 系或 继 养 关 系 。 有 约 定 义 务 , 构 成 代 理 行 若 则 为 。 以 说 , 法 依 约 都 不 能 构 成 无 因 管 所 依
中 国科 教创新导刊
C i d c t n I o a in H r l hn E u a i n v t e ad a o n o
3 无 因 管 理 的 构 成 要件
如 何判 定一个 行为 是不 是无 因管理 , 就 要 依据 一 定 的标 准 , 此 , 们 从 主 客观 在 我 方面来判 定。 主 观 上 : 理 人 有 为 本 人 管 理 事 务 的 管 意 思 。 个 “ ” , 明管 理 人 管 理 他 人事 一 为 字 表 务 的 出 发 点 不 是 自己 的 利 益 , 是 保 护 他 而 人 的 利 益 , 于 一 种 无私 心 自愿 状 态 。 出 客 观 上 : 一 , 为 他 人 管 理 事 务 的环 第 有 境 。 有 这 样 的 环 境 氛 围 , 没有 管理 他人 参 考 文 献 没 就 事 务 的机 会 , 因管理 也就 不 会成 立 。 无 第 []王 泽 鉴 【 ] 债 法 原 理 【 . 国 政 法 大 1 著 . M】 中 二 , 理 的 须 是 他 人 的 事 务 。 因 的对 象就 管 无 学 出版 社 , 0 , 2 01 7. 是 他人的事 务。 [] 玉 波 [ , 2郑 著] 陈荣 隆[ 订 】民 法 债 编 总 修 .

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之辨

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之辨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是无因管理法律规则解释适用中的争议问题。

《民法典》颁布之前,《民法通则》第93条与《民法总则》第121条在文义上仅规定管理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但通说认为,上述条文中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应作扩张解释,管理人的请求权范围不限于因事务管理产生的必要费用。

[1]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将费用偿还请求权扩张至“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但对于管理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未予回应。

司法实践与学理对此意见不一,呈现出赞同说①与否定说②的分歧。

《民法典》第979条将损害补偿请求权从费用偿还请求权中分离出来,规定为独立的请求权,但对于管理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仍不置可否。

如此,在民法典时代,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仍将是法解释的争议问题之一,亟须从学理上予以澄清。

基于上述问题意识,本文拟从解释论的视角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南通大学学报窑社会科学版第37卷第1期双月刊2021年1月出版收稿日期:2020-10-20作者简介:蒋言(1988-),男,江苏淮安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一般项目“公私法融合背景下的见义勇为法律保障研究”(SM202110028012)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之辨蒋言(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89)摘要: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是《民法典》解释的争议问题之一。

报酬在语义上存在多种可能的含义,基于《民法典》的体系解释,无因管理语境下的报酬应限定为管理人劳动的等额对价。

管理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其判断的核心在于管理人因无因管理所消耗的劳动力是否具有交换价值。

当且仅当无因管理行为属于管理人职业范围之行为时,管理人方可享有报酬请求权,在解释上通过《民法典》第979条所规定的费用偿还请求权的扩张实现。

在数额标准上,基于劳动力交换价值的形成机制,报酬请求权应遵循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中的管理人技能水平要素标准相结合的复合性标准。

民法典无因管理是指什么

民法典无因管理是指什么

民法典⽆因管理是指什么在现实⽣活中债权债务产⽣的原因⽐较多,例如签订借款合同时,就会产⽣债权债务,借款⼈是债务⼈,⽽出借⼈是债权⼈。

⽆因管理是产⽣债权债务的原因之⼀,那么民法典⽆因管理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因管理是指什么民法典规定,⽆因管理是指管理⼈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他⼈利益损失,对他⼈事务进⾏管理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为、⽆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请求特定义务⼈为或者不为⼀定⾏为的权利。

第⼀百⼆⼗⼀条【⽆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进⾏管理的⼈,有权请求受益⼈偿还由此⽀出的必要费⽤。

第九百七⼗九条【⽆因管理定义】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管理他⼈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偿还因管理事务⽽⽀出的必要费⽤;管理⼈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真实意思的,管理⼈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因管理,是指⽆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他⼈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为。

为他⼈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称管理⼈;被他⼈管理事务的⼈称本⼈或被管理⼈。

由于⽆因管理的发⽣,管理⼈对本⼈有管理费⽤的返还请求权,在双⽅之间发⽣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因管理之债。

⽆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1、有为他⼈管理或服务的事实;2、基于避免他⼈受损的⽬的;3、⽆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4、⾏为不为法律所禁⽌。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管理他⼈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偿还因管理事务⽽⽀出的必要费⽤。

造成管理⼈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浅析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精品

浅析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精品

浅析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摘要】:无因管理是民法债法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制度起源可追溯至罗马法。

作为道德法律化的典型,虽历经变革,但无因管理制度始终将协调“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之法律原则与“鼓励互助义行”之道德原则作为其存在的价值目标,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几方面对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进行论述。

【关键词】:无因管理;定义;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该条将无因管理规定为一种法定之债,明确了管理人的费用请求权,却未能指出何为无因管理,但其在实质上发挥了概念的定性作用。

目前,关于无因管理,学者们对其定义不同。

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的无因管理,即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故'无因'者,乃指无法律上义务而言。

”⑴史尚宽先生认为:“无因管理谓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

”[2] 王利明教授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本人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3]综上所述,各家言论虽表述不同,实则较为一致。

首先,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因此其属于行为而非事件,但其不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其不属于民事行为,而属于一种事实行为;其次,无因管理这种行为的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即无约定义务(未受委任等)或法定义务;再次,造种行为是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最后,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就其构成要件,目前我国民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一种是基于《民法通则》第93条的三要件说:(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意思;(3)就事物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可以要报酬吗

无因管理可以要报酬吗

⽆因管理可以要报酬吗⽆因管理是⾏为⼈没有管理义务,但是实施了管理⾏为的,如果⽆因管理⼈因此受损的,可以要求被管理⼈⽀付⾃⼰的实际损失和必要费⽤。

那么,⽆因管理可以要报酬吗?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因管理可以要报酬吗不能索要报酬。

通说认为,⽆因管理⼈享有必要费⽤偿还请求权、清偿负担债务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七⼗九条规定,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管理他⼈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偿还因管理事务⽽⽀出的必要费⽤;管理⼈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真实意思的,管理⼈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在此认为,⽆因管理⼈不应享有报酬请求权。

理由如下:⾸先,从制度价值上来评价,⽆因管理是对“禁⽌⼲预他⼈事务”和“⿎励助⼈为乐”这两者进⾏平衡的⼀种规定,其⽬的是阻却侵权⾏为的产⽣。

如果⽴法规定⽆因管理⼈有报酬请求权,很可能导致这样⼀种情况出现:因为⽆因管理⼈可获得报酬,许多⼈会出于追求利益的⽬的,追寻可“⽆因管理”的对象,即以⽴法指引了“⽆因管理获报酬”的现象成为职业化,易导致权利的滥⽤,造成对他⼈事务的⼲预,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

⼈⼈都有做好事的权利,但别⼈也有拒绝接受帮助的权利,这就引起权利与权利的冲突,也将导致设定⽆因管理制度的价值⽬标⽆法实现。

其次,民法典讲究的是公平原则,实际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对⽆因管理⼈⽽⾔已经达到公平的要求。

报酬是损失补偿之外的收益,与公平原则不符。

最后,若⽆因管理⼈有报酬请求权的话,在⽆因管理之债的基础上⼜产⽣了新债。

⽽报酬请求权之债的性质、范围、种类该如何规定?在尚未对报酬请求权之债的性质、范围、种类等作出规定之前,在尚未规定具有操作性的相关机制的情况下,不应规定报酬请求权。

否则,报酬请求权缺乏社会和理论基础,报酬成为不可衡量之债,可给可不给、给多给少不明确,不但不具有可操作性,反⽽容易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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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研究——兼论民法制度设计中的“人性预设”问题(一)关键词: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职业活动义利之辨内容提要:中国民法理论不承认无因管理的报酬请求权,但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在特定情况下无因管理的报酬请求权。

究其缘由,主要是中国民法以一种固定的人性预设作为制度设计的前提,而欧洲国家是通过适当的权利义务配置,去激励当事人从事社会所期许的行为。

中国民法理论必须克服传统思维中模式化的“义利之辨”,以一种更加现实的态度去设计民法制度。

一、引言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涉及的是一个很具体的制度,但却包含有丰富的学理内涵。

不同国家对这一问题所采取的不同处理方式,突显出不同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念;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在这一问题的做法上的发展,折射出不同时代道德观念的变化。

本文利用比较法上的资料,分析欧美主要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处理方案,将他们的做法与我国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比较,试图揭示导致其差别的原因。

透过对这一问题的剖析,对民法规范设计中的“人性预设”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有益的思路。

二、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拒绝与承认中国民法的主流理论和实践长期以来否认无因管理人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

1]80这样的观点,到现在仍然处于通说的地位。

对此我们可以援引由权威民法学者参与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债权总则编》的相关内容。

该草案第670条规定:“管理人对本人不享有因从事无因管理而收取任何报酬之权利。

但本人自愿支付报酬的除外。

”在解释该条立法理由的时候,学者是这样说明的:“我国现行法对于管理人是否可以收取报酬没有规定,鉴于无因管理本为社会善良行为,法律鼓励社会成员从事无因管理,但不鼓励社会成员通过无因管理为自己谋取利益。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而收取报酬,与无因管理制度为他人利益而存在的基本目的不合。

”2]34由于把无因管理行为看作是一种体现了利他主义的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举动,所以它无法与利益挂钩。

如果允许无因管理人请求报酬,无异于允许“先学雷锋再收费”,这被认为与无因管理制度的本旨相违背。

与中国的上述做法不同的是,在大多数欧洲国家,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往往得到部分的承认。

助人为乐与获取报酬,在不少西方国家的实践中,似乎并不必然相互排斥。

首先来看德国的做法。

《德国民法典》第683条(关于无因管理中发生的费用的偿还问题的规定)中援引了委托的相关规定。

根据《德国民法典》关于委托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是无偿的,受委托人不得请求报酬,只是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是有偿的。

由于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先的关于支付报酬的约定,所以援引关于委托的规定,不可能支持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

但德国的判例和学说认为,如果无因管理行为处于管理人的职业或营业的目的之内,可以要求报酬。

在德国法上,获得这样的结果,是通过类推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835条第3款来实现的。

第1835条是关于监护人从事监护时可以获得的费用偿还的规定。

在费用的偿还上,该条准用委托中的相关条款(也就是第670条:受委托人以执行委托为目的而支出其可根据情况认为必要的费用的,委托人负有偿还义务)。

3]264在这一条的框架下,存在着一个对何为“必要的费用”的解释问题。

对此,第1835条第3款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特别规定:“监护人或监护监督人的属于其营业或职业的劳务,也视为费用。

”3]554将属于营业或职业范围内的劳务也视为一种需要偿还的费用,这其实是对“费用”的含义的一种扩张,把劳务报酬也计算在费用之中,从而在实质上就认可了特定情况下,监护人或监护监督人对于其从事的监护工作,可以获得报酬。

德国的民法理论认为,第1835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无因管理的情形。

当无因管理人从事的管理行为,属于其营业或职业范围内的劳务,也可以获得通常情况下,付出该劳务时可以获得的报酬(德国法上的相关资料,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2页注释3。

)。

德国的做法承认职业人士从事的职业范围内的管理行为,或者从事营业活动的人,从事的无因管理行为属于其营业范围内的活动的时候,可以获得报酬。

这是对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的一种有限的承认。

根据欧洲学者提供的资料,德国的这种做法在欧洲国家有不少效仿者。

葡萄牙也承认当管理人在职业活动过程中从事无因管理行为时,可以主张报酬,而当无因管理人是非专业人士的时候,无权要求获得报酬。

希腊的学说和判例,基本上采取了与德国相同的思路(SeePrinciplesofEuropeanLawbyvonBar,Benevolentinterven-tioninAnothers,Affairs,ChapterIII,Article3:102,notes,I,2.)。

其他一些欧洲国家,虽然在法律条文的层面上不承认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但在司法实践中也通过各种方法,间接地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无因管理人可以主张报酬。

不过,其采用的技术与德国法上的类推适用技术稍有不同。

例如,《奥地利普通私法法典》(ABGB)在条文中不认可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但在最近的学说和判例中则认为,管理人因为从事管理行为而失去的时间,可以看作是一种损失,从而要求获得补偿。

当然,这种性质的补偿只限于管理人是在从事营业或职业活动的过程中进行的无因管理行为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获得。

9]272奥地利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从原则上看,无因管理人不能主张报酬,即使是职业人士进行的无因管理行为,也不能获得报酬,而只能获得相关费用的补偿。

但对于从事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士而言,因为从事无因管理行为,而花费了时间,导致自己收入的减少,这可以认为是因为从事无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获得补偿。

通过这种方法,虽然没有承认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但却通过对“因从事无因管理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扩大解释,在实质上部分地承认了无因管理人获取报酬的权利。

在意大利民法理论中,原则上也不认可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10]680但是在一个案件中,当被管理人批准了他人的无因管理行为之后,法庭授予了管理人以报酬请求权(SeeCFIFirenze31May1948,Mon.Tr.i1949,90,citationfromChritianvon.Bar,BenevolentInterventioninAnothers,Affairs,op.cit.,p.273.)。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

因为根据无因管理的通常的学说,管理事务经过被管理人批准之后,适用委托的规定,这并不意味着无因管理行为就因此而转变为受委托而从事的行为。

除了关于费用偿还方面的规定可以适用委托中的相关规定之外,法律上关于委托的规定(尤其是报酬方面的规定)并没有适用的余地。

5]216意大利法庭的做法,是对无因管理人不得获取报酬的传统原则的突破。

法国法处理这一问题的思路比较独特。

《法国民法典》第1375条确定的原则是,管理人只能要求获得因从事管理活动而支出费用的补偿,而不能要求其他的报酬和费用。

并且,法国在实践中,对于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费用,必须证明其的确存在,实际发生过,因此试图通过授予无因管理人一个实际上超出其实际支出的费用的数量的补偿款,以此来达到给予其报酬的目的,这是被禁止的。

但法国的民法学说和判例上发展出一种所谓的“获益性的事务管理”(gestiond’affairesin-teressee),如果属于这种类型的无因管理,那么管理人是可以获得报酬的(SeePrinciplesofEuropeanLawbyvonBar,Benevolentinterven-tioninAnothers,Affairs,ChapterIII,Article3:102,notes,I,5.)。

这种所谓的获益性的事务管理,指的就是管理人从事事务管理,既有为了他人管理的目的,也有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意图。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法国法上,是否赋予无因管理人以报酬请求权,取决于对管理人是否具有为自己获益的意思的解释。

这样的意思解释,必须要结合无因管理人的身份和无因管理行为发生时的场景。

职业人士在职业活动过程中进行的无因管理行为,更可能被认为具有为自己谋利的意图。

虽然路径不同,但从实际效果看,法国的做法与德国的做法,并没有很大的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深受欧洲大陆民法理论学说影响的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理论也认为,当无因管理人从事管理的事务,属于管理人之职业范畴时,如医师救助遭遇车祸之人,应该肯定其有报酬请求权。

4]272欧洲大陆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做法也影响到最近一段时间进行了法典编纂或者法典重编的国家,其中比较典型的例子是《荷兰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与《巴西新民法典》。

《荷兰民法典》第200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在营业或执业过程中实施事务管理的,可在合理的范围内,根据管理期间此类活动通常可收取的费用获得进一步补偿的权利。

”(该条文位于《荷兰民法典》第6编“债法总则”,第4章“侵权行为与合同以外的债”,第1节“无因管理”(第200条第2款)。

汉语译本参见《荷兰民法典》,王卫国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0页。

)这一规定直接地、明确地认可了无因管理人在特定情况下的报酬请求权,并且进一步规定了确定相关报酬的基准。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关于无因管理的章节中处理了为他人利益实施行为的报酬问题。

该法典第985条规定:“如果法律、与利害关系人的协议或者交易习惯对获取报酬的权利有规定,则为他人利益实施行为的人,在其行为对利害关系人带来有益结果时,有权获取报酬”。

6]338这一规定在明确无因管理人可以获取报酬的前提之下,为报酬的获取设立了限制性的条件,要求管理行为对被管理人带来有益结果,并且交易习惯认可获取报酬的权利。

《巴西新民法典》在这一问题上的做法比较特殊。

该法典第873条规定:“事务所有人单纯追认的效力回溯至开始管理之日,并产生委托的所有效力。

”7]121根据这一条的表述,在巴西民法上,被管理人的追认行为,将导致无因管理产生委托的所有效力,而不局限于费用返还方面的法律效果。

这就等于将无因管理完全转化为委托,无因管理人也就转变为受托人。

在这种情况下,无因管理人是否能够获得报酬,取决于该民法典中关于受托人报酬的相关规定。

对此,《巴西新民法典》第658条规定:“委托未约定报酬的,推定为无偿,但受托人将委托的事务作为营业或营利性的职业的事务的,不在此限”。

7]93由此可见,如果无因管理人从事事务属于其营业,或者无因管理人具有一种营利性的职业身份,那么将有权获得报酬。

从实际效果来看,《巴西新民法典》的这种做法与《荷兰民法典》的做法殊途同归。

如果我们把这三部新近编纂的民法典在无因管理人报酬请求权问题上的规定,与较早编纂的欧洲国家的相关做法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晚近时期编纂的民法典往往倾向于更加直截了当地承认无因管理人在特定情况下的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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