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doc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已经旗人民政府…2011‟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1‟68号)规定,按照达拉特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和达拉特旗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达拉特旗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就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作出决定。
一、征收范围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单位、个人和企业的房屋,四至界限为:召西路西、商城路东、德胜大街北、锡尼街南(具体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达拉特旗人民政府确定达拉特旗房屋征收安臵局为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征收签约期限征收签约期限自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
四、征收补偿按照•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安置房屋位置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改建地段相对集中的原则安臵。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改善北国商城旧城区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居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1‟68号)规定,旗人民政府依法对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此项目已纳入了•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
西铁万寿小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西铁万寿小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您所反映的十里铺铁路万寿小区拆迁事宜,经核实,幸福路北延伸线工程及周边改造项目,目前正在按照工作流程逐步开展征收工作,已将征收范围及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补偿标准符合相关规定,该小区内放置有多处展板。
为便于被征收人解读方案内容,征收单位已根据被征收房屋户型分别计算了安置结果示例模版,并张贴到各楼栋单元门口,您可以根据您的户型结合示例模版了解具体的安置结果。
同时该小区现场已设置房屋征收咨询处,开展居民疑惑解释说明工作。
欢迎您继续关注并监督我们的工作。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1、货币补偿
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并给予20%的补贴。
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安置
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面的10%。
与此同时,住宅用房在过渡期内,每月可领取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5%作为安置补偿,低于1000元/月,按1000元计算。
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为每月可领取房屋评估价值的0.6%,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再额外加0.1%。
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地点暂定为十里铺村储备用地,这也就意味着原地安置。
房屋征收决定范文
房屋征收决定范文1.房屋征收决定范文篇1为了实施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本级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x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规相关规定,经依法履行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公布征求意见、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方案进行修改、组织征收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
现本级政府决定,对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蓝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一、严格按照“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时间: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8月16日;签约时间: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7月16日。
三、本次征收项目所需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名称)。
存储户:焉耆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四、本次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五、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知道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知道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县人民政府年6月16日2.房屋征收决定范文篇2根据《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xx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房屋征收范围:董家渡2号地块:东至规划如意街,南至白渡路,西至悦来街,北至复兴东路(沪黄房地拆许字〔20xx〕第18号拆迁许可证已协议安置的除外);董家渡3号地块:东至豆市街,南至白渡路,西至规划如意街,北至复兴东路(沪黄房地拆许字〔20xx〕第17号拆迁许可证已协议安置的除外)。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苏府公[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6号)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横塘街道老镇改造(一期)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横塘街道老镇改造(一期)项目。
二、征收范围:晋源路北、文化路东地块:晋源路:180号;文化北路:17、19、21、23、25、27、29、29-1、31、33、35、37、39号;横塘南街:4至6、6-3、6-6至6-9、8至18、18-1、19至21、23至28、30、30-1至30-3、30-6、30-9、30-12、32-1、32-3至32-15、37、37-101至37-103、37-201至37-203,38至40、42-101、44-102、45-204、46、48-104、48-201至48-203、56、64至67、69至72、76、76-101至76-103、76-201、76-202-1至76-202-2、76-203号、公厕、泵房、泵房北侧(使用人新联保洁服务公司);横塘窑浜:1、3至15号;横塘西街庙场:1至4号;横塘西街:5、7、7-201至202、7-204、7-301至7-304、8-101至8-103、8-201至8-202、8-301至8-302、9、21-101至21-109、21-201至206、23、25、27、29、29-2、31、33、35至37、39-1、41、45、45-1、47、49、49-1至49-2、51、53、53-1、55、57、57-1、59、61、63、65、67、69、69-1、71、73、75、77、横塘西街房屋(使用人王七妹)、79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房屋拆迁通告文档6篇
房屋拆迁通告文档6篇Housing demolition notice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房屋拆迁通告文档6篇前言:通告是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使用面比较广泛,一般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临时性机构都可使用。
本文档根据通告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房屋拆迁通告范文2、篇章2:房屋拆迁通告范文3、篇章3:房屋拆迁通告范文4、篇章4:民房拆迁通告范文5、篇章5:民房拆迁通告范文6、篇章6:民房拆迁通告范文房屋拆迁是我国在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制度,也是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争议最大、纠纷最多的一项制度。
它的通告是怎么写的呢?下面小泰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房屋拆迁通告,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章1:房屋拆迁通告范文为加快东兴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及推进东郊片拆迁安置工作,根据《东兴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发〔20xx〕15号)及被拆迁户已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东郊片(含东郊社区把堂、招屋、桥头、张屋、施屋、碗一、碗二、上黄、下黄、陈屋、鸦厂、竹闸、民族、虾公岭、石一、石二、鸡一、鸡二、东邓、西邓、上叶、下叶、前线及花溪社区李屋、黎屋共25个生产组)的拆迁安置相关事宜,作如下通告:1、跨合区东郊片被拆迁户完成房屋拆迁的截止日期为20XX年12月31日。
被拆迁户在20XX年12月31日前主动完成房屋拆迁的,可按东政发〔20xx〕15号文的规定,对其有合法土地审批手续的主房按建筑面积1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20XX年12月31日后才完成拆迁的,不予奖励。
2、跨合区东郊片被拆迁户在20XX年12月31日前主动完成房屋拆迁的,既可按东政发〔20xx〕15号文的规定发放5000元/人的临时过渡费用,同时也可按3000元/人的标准领取二次搬迁补助费;20XX年12月31日后才完成拆迁的,仅按东政发〔20xx〕15号文的规定发放5000元/人的临时过渡费用,不再发放3000元/人的二次搬迁补助费。
垟店拆迁房屋拆迁公告
垟店拆迁房屋拆迁公告
8月18日,垟店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长岗背村香园南侧城中村改造项目、丽水南城城中村改造二期(垟店村、齐垵村)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内容详见下方。
垟店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长岗背村香园南侧城中村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的决定
因长岗背村香园南侧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长岗背村香园南侧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范围(详见长岗背村香园南侧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图)。
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052平方米,总征收户数3户。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垟店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垟店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岩泉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及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签约期满协议生效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由本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垟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垟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2•【字号】龙政征补决〔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龙政征补决〔2016〕22号征收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池秋娜,市长。
被征收人:林柏钦,男,汉族,1957 年02 月25 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西洋村上新村南路13号,公民身份号码 352601************。
被征收人:林柏才,男,汉族,1966 年12 月13 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西洋村上新村南路12号,公民身份号码 352601************。
被征收人:林笑庭,女,汉族,1963 年05 月03 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水塘村水塘北路30号,公民身份号码 352601************。
被征收人:林益良,男,汉族,1967 年10 月16 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西洋村上新村北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 352601************。
被征收人:林益村,男,汉族,1971 年02 月09 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西洋村上新村北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 352601************。
被征收人:林益和,男,汉族,1959 年02 月10 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西洋村上新村北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 352601************。
被征收人:林益华,男,汉族,1962 年09 月14 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西洋村上新村北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 352601************。
被征收人:林鸿发,男,汉族,1956 年09 月 01 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西洋村上新村南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 352601************。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2幢110室郑新苏(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2幢110室郑新苏(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9•【字号】苏府公〔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2幢110室郑新苏(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6〕12号根据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2013年3月18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2013年3月19日至2013年7月18日)。
被征收房屋解放新村2幢110室系私房,产权人为郑新苏,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169466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32.2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成套住宅。
另有违法建筑面积9.67平方米。
郑新苏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证号为苏国用(2009)第02000835号,土地使用面积为9.40平方米。
该房屋部分由郑新苏用于经营裁缝店,但未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不符合参照商业用房评估补偿的规定。
该处房屋内无户籍登记。
郑新苏实际居住盘溪新村72幢111室自有房屋内。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郑新苏(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6〕12号)。
决定内容如下:一、对被征收人郑新苏(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28577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29060元,违法建筑残值1451元,合计316286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8幢210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
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49916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城街道12号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公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城街道12号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龙政征告〔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中城街道12号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公告龙政征告〔2014〕11号因中城街道12号地块项目建设需要,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龙政征决〔2014〕11号),决定对下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项目:中城街道12号地块。
二、征收范围:位于新罗区中城街道中山路南侧、龙川中路东侧,东至中山街14、16号楼,西至中山街11、13号楼,南至民房,北至中山街12号楼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5300181。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龙岩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五、工作班组:龙岩市方圆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新罗区罗桥东路西陂工贸综合楼三楼,电话:5301018。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签约期限:2014年10月26日至2015年2月28日。
具体签约事宜由龙岩市方圆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办理。
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交付拆除。
八、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决定书》(龙政征决〔2014〕11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16日附件中城街道12号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为了加快龙岩中心城市建设和发展,本着规范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宗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本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沈阳泉园小区征收公告
沈阳泉园小区征收公告一、背景介绍沈阳泉园小区位于沈阳市中心,是一座老旧小区。
该小区建于上世纪80年代,由于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
为了改善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提升居住品质,市政府决定对泉园小区进行征收改造。
二、征收目的1.改善居民生活环境:通过对小区的改造,解决老旧小区存在的问题,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2.提升小区设施设备: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3.保障居民权益:征收过程中,将充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居民的合法住房利益。
三、征收范围沈阳泉园小区征收范围包括小区内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公共设施等。
具体征收范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评估和审批。
四、征收方式1.协商征收:市政府将与小区居民进行充分的协商,听取居民意见,共同商定征收方案,并签订征收协议。
2.公开招标:对于商业用房及公共设施等,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征收。
五、征收补偿1.住宅补偿:根据房屋面积、房龄等因素,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确保居民的住房权益不受损失。
2.商业用房补偿:根据商业用房的面积、租金收入等因素,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3.公共设施补偿:对于征收的公共设施,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4.搬迁费用补偿:对于需要搬迁的居民,将提供搬迁费用补偿,确保居民的生活不受影响。
六、征收程序1.征收公告:市政府将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背景、目的、范围、方式、补偿等内容。
2.居民协商:市政府将与小区居民进行充分的协商,听取居民意见,共同商定征收方案。
3.签订征收协议: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市政府将与居民签订征收协议,明确补偿方式和金额。
4.招标征收:对于商业用房及公共设施等,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征收。
5.补偿发放:在征收完成后,市政府将按照征收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居民发放补偿款项。
七、征收保障措施1.法律保障:征收过程中将依法进行,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益赫政通〔2017〕39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正文:----------------------------------------------------------------------------------------------------------------------------------------------------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益赫政通〔2017〕39号赫山区妇幼保健院公卫楼建设项目已列为赫山区2017年重点建设项目,项目的实施对提高我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为顺利实施该项目,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等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赫山区妇幼保健院公卫楼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予以征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赫山区妇幼保健院公卫楼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赫山区妇幼保健院公卫楼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建(构)筑物(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批准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益阳市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赫山区卫计局。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和标准: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令第268号、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和《赫山区妇幼保健院公卫楼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其他以非法牟取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模板】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岸政征〔2020〕2号因实施江岸区一元路片旧城改建的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江岸区一元路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一、征收项目名称江岸区一元路片旧城改建项目二、征收范围项目征收范围位于江岸区一元路至五福路片区,分为A、B、C、D、E、F、G、H、I九个地块。
其中A地块东临胜利街,南临一元路,西临中山大道,北临一元小路;B地块南临一元小路,西临中山大道,北临市实验学校;C地块东临德国工部巡捕房,南临市实验学校,西临中山大道,北临二曜路;D地块东临胜利街,南临二曜路,西临中山大道,北临二曜小路;E地块东临武汉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南临二曜小路,西临中山大道,北临三阳路;F地块东临胜利街,南临二曜小路,北临武汉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G地块东临胜利街,南临四唯路;H地块南临四唯小路,西临中山大道,北临五福路;I地块南临四唯小路。
具体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红线为准。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09亩,房屋征收总建筑面积约12.86万平方米,征收总户数约2276户。
最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江岸区人民政府一元街道办事处江岸区人民政府四唯街道办事处五、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六、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六个月。
七、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江岸区一元路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通用16篇)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通用16篇)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篇1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株石征[20xx] 1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布。
一、征收目的:xx市xx区清水塘棚户区改造二、征收范围:xx区铜霞路与响田西路相交处(具体以规划用地蓝线图为准)三、征收部门:xx市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四、征收实施单位: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中心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六、签约期限:签约期限80日,自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开始计算。
七、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清水塘片区棚改响石岭项目部与征收部门办理补偿有关手续。
被征收人如对株石征[20xx]1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3月5日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篇2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xx〕1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西门7号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原五星电影院——五星医疗器械配件厂——西门路7号——西门路9号,南至西大街——西大街153弄18号——西大街166弄15号,西至西大街180-3号——西大街167弄4号——西大街167弄3号,北至西门路——西门路9号——西门路7号——后街;兴宁南路220号、222号,兴宁南路252弄2号、6号、8号(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8000平方米,总户数84户,其中住宅80户,非住宅4户。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上述被征收房屋由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xx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东府函〔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因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17〕25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心公园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公告如下:一、征收补偿的范围(一)征收范围:指《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公布的范围(详见附件1);(二)征收标的:指上述范围内需征收的建筑物(详见附件2)。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城街道办事处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3)四、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签约期限届满,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下落不明的,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请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按照上述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说明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2.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房屋征收情况一览表3.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东莞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6日附件2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附件3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建设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的需要,东莞市人民政府拟对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厂房征收公告通知模板
尊敬的各位厂房业主、租户及相关单位: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公共利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位于(具体地址)的厂房进行征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为(具体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1. (具体建筑物名称);2. (具体建筑物名称);3. (具体建筑物名称);4. 其他附属设施等。
二、征收目的本次征收旨在:1.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 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质;3. 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4.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补偿方案1. 补偿方式本次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任一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按照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货币补偿。
(2)实物补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供同等面积、同等结构的房屋作为实物补偿。
2. 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按照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房屋补偿。
(2)附属设施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进行评估,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附属设施补偿。
(3)搬迁费用: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搬迁费用。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被征收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给予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征收程序1. 征收公告发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厂房将正式进入征收程序。
2. 征收调查登记:征收部门将对征收范围内的厂房进行调查登记,了解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3. 征收评估:征收部门将组织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4.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征收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
5. 征收决定:征收部门将依法作出征收决定。
6. 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安置。
五、征收时间本次征收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至(具体时间)结束。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利路(叠彩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利路(叠彩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市政〔2016〕3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利路(叠彩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市政〔2016〕3号因福利路(叠彩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福利路(叠彩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新建福利路(叠彩段)道路工程项目二、房屋征收范围:北起青狮路口东侧、桂林市第十九中学围墙西侧,南至圣隆路北端路口。
项目规划用地总面积约8.25万平方米。
该项目本期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34户,总建筑面积约1.56万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本项目征收主体为桂林市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完成。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六、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桂林市胜利路东二里铁路社区联系人:李文亮联系电话:133****6883联系人:曾德志联系电话:189****6835办公电话:************监督电话:************特此公告附件:1.桂林市福利路(叠彩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2.桂林市福利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桂林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9日附件1桂林市福利路(叠彩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根据市发改投资字〔2009〕127号、市规管〔2010〕15号、市规管〔2010〕118号、市发改投资字〔2010〕26号、市国土资函〔2010〕6号文件,进行桂林市福利路道路工程建设,并对道路建设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特制定本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一、征收范围桂林市福利路(叠彩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北起青狮路口东侧、桂林市第十九中学围墙西侧,南至圣隆路北端路口。
关于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模板】
附件5:
关于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示范文本)
第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市(县、区)政府征收部门拟定的《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据此,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政房征〔〕号),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西至
南至;北至
二、征收主体: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四、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人民政府(公章)
年月日。
汉阳拆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汉阳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汉阳区XXX 片区进行房屋征收拆迁。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房屋征收拆迁范围:汉阳区XXX街道XXX社区,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对象本次征收对象为汉阳区XXX街道XXX社区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目的本次征收拆迁旨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推进城市更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征收补偿方式1.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原地产权调换或异地产权调换。
2.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原地产权调换或异地产权调换。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征收补偿标准1.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1)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等因素计算。
(2)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搬迁距离等因素计算。
(3)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临时安置期限等因素计算。
2.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1)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等因素计算。
(2)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搬迁距离等因素计算。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征收程序1. 征收决定: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2. 征收调查: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权属等情况。
3. 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
4.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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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
房屋进行征收时需要发出公告。
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供大家参考!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范文篇一
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政府决定对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常武征〔20xx〕2号)。
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常州无锡交界处、西至中天钢铁、南至运河、北至铁路,具体详见现场公布的征收范围图。
范围内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9532.34㎡,其中住宅约23户,建筑面积2406.6㎡,非住宅约2户,建筑面积75.74㎡。
三、启征日期: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征收部门: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单位: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横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横林镇古槐路 1号),联系电话:。
八、监督举报电话:863130xx(区征收办) 863101xx(区纪委)。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9月22日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范文篇二
因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需要,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将《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xx〕第001号)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详见附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20xx年5月25日至20xx年6月23日。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xx〕第001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婺城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月10日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范文篇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鉴于20xx年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模拟征收预签协议实际进展情况,结合模拟征收方案,现将芜湖县人民政府20xx年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
加大我县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力度,坚持以人为本,顺应群众意愿,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征收。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xx县20xx年度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该项目东至渡春路、沿河路,南至老人桥,西至青弋江,北至乌凤滩(详见红线图)的用地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所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部门
芜湖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芜湖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公告之前已预签协议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房屋征收红线图
2.xx县20xx年度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