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同居关系下子女抚养权归属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一、同居关系发生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对于未婚男女同居而发生纠纷,一方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同居财产如何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
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何谓“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司法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关于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的问题
---------------------------------------------------------------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的问题同居在法律上未完全得到保护,因而如果产生同居纠纷那能得到有效保障的部分很少。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的问题】一、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内容:1、同居关系的解除;2、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3、子女的抚养。
二、处理原则:1、一般情况下,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3、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发生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5、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6、子女抚养的处理同离婚纠纷。
1 / 10三、调整上述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㈠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范文最新推荐------------------------------------------------------ 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6篇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6篇篇1同居子女抚养协议是指父母在同居关系中,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的行为。
这种协议相对于未婚父母或已婚离异父母来说,更加简单和直接,但是同样具有具有法律效力。
通过签订同居子女抚养协议,可以明确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和义务,减少潜在的矛盾和纠纷,有利于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子女的监护权:协议明确确定由哪一方担任子女的监护人,监护的范围和期限。
监护权的界定对于子女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确定。
2. 子女的日常生活:协议规定双方对于子女的日常生活和生活习惯的约定,包括学习、饮食、作息等方面。
双方可以灵活调整和协商,以适应子女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3. 子女的教育和培养:协议约定双方对子女教育和培养的理念和方式,包括学习成绩、兴趣爱好、性格培养等方面。
双方应该共同关注子女的成长,共同承担教育的责任。
4. 子女的财产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对子女财产的管理和支出方式,确保子女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双方可以制定资产分配计划,确保子女在经济上得到适当的支持。
5. 子女的健康和医疗:协议约定双方对子女健康和医疗的管理和照顾方式,包括预防保健、医疗保险、就医服务等方面。
双方应该共同关注子女的健康,确保子女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医疗服务。
6. 子女的交往和社交:协议约定双方对子女社交和交往的管理和限制方式,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圈、网络使用等方面。
双方应该共同关注子女的社交情况,确保子女远离不良影响。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签订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同居子女抚养协议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可能性。
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可能因为对子女抚养方式的分歧而产生意见不合,通过签订协议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效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同居子女抚养协议可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如何确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如何确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导语〗非婚生子女一般指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无区别,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但非婚生子女在某些社会行为中,受到了限制,因此,必需通过确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确定某些义务。
例如:某小学入学制度、某中学毕业制度等,对其监护人及父母及身世都有一定的要求。
那么,如何确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案情〗王某与周某2011年末相识,双方志趣相投,很快两人就走到了一起,并于2012年初来到同一个城市,共同生活。
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于2013年4月生育一对双胞胎。
自小孩出生后,王某逐渐开始刻意的逃避母子三人。
由于多方面因素导致双方矛盾多发,确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2015年11月王某与周某慕名找到深圳婚姻律师团队希望帮助他们依法确认抚养权,并给予孩子一个合法身份,从而得到法律的保护。
〖分析〗本案焦点:如何确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深圳婚姻律师团队在了解完双方各自意愿的基础上,为双方在起诉前拟定了一份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首先,针对同居生中双方可能产生共同利益负债及拥有的共同利益做了一些分析,双方表示,同居期间除日常生活消费外,未产生任何利益负债。
经双方协商,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利益负债及拥有的共同利益,律师依据双方意愿给出中肯建议,最终,关于第一点双方意见在律师的帮助下达成一致。
其次,针对双方在同居生活中生育的子女,周某表示自一对儿女出生后,一直由周某抚养,王某未尽任何抚养义务。
律师依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两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由女方抚养。
王某表示无异议,但不支付任何抚养费。
经过半天的协商,周某为了尽快取得抚养权,同意了王某的要求。
协议书依法拟定后,在双方签字下产生法律效应。
次日,在律师的安排下,到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做了亲子鉴定,再依法起诉请求确认抚养权。
最终,依协议内容,周某取得儿女的抚养权。
如何认定子女由哪方抚养更有利
【案号案由】案号:(2015)武胜民初字第607号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法院查明】另查明:现被告张某甲在河北石家庄做工,张某乙在广安市某全托幼儿园上学,被告在外做工期间由幼儿园老师全程照顾张某乙。
还查明:原告的父母均健在;被告的父母均已过世。
原告与前夫共同生育了一子,原告与前夫离婚后,其子随原告前夫共同生活。
被告与前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两子一女),被告与前妻离婚后,三个子女全部随被告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调查证人蒋某某、罗某、曾某某的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足以证实上述事实。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子女由哪方抚养更有利?【法院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同居期间所生育的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均应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
本案中,非婚生子张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在广安某全托幼儿园读书。
因被告的父母均已过世,被告外出务工期间,张某乙无人代为照料,其只能由幼儿园老师全程照料。
对于年仅五岁的幼儿,父母在满足其生活之需的同时,更应在精神上予以关心和照顾。
现被告虽在履行监护张某乙的职责,但并不能尽到长期陪伴、亲身教育张某乙的义务,仅靠学校老师的陪伴和教育,缺少父母的言传身教,极不利于张某乙的身心健康成长。
而原告的父母均健在,且张某乙曾经随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过,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原告处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张某乙的健康成长。
另外,原告与前夫所生一子随原告前夫共同生活,其身边没有其他子女;而被告与前妻所生两子一女全部随被告共同生活。
根据法律规定,可优先考虑张某乙随原告生活。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非婚生子张某乙随其生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书范文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书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同居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家庭形态。
在同居关系中,如果有子女的存在,那么子女的抚养问题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保障子女的权益,同居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子女抚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下面是一份同居子女抚养协议书的范文,仅供参考。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书甲方:(父亲姓名)乙方:(母亲姓名)鉴于甲乙双方同居关系已经形成,并且有共同的子女,为了保障子女的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子女的监护权1. 甲乙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的监护权,共同关心子女的成长和发展,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
2. 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应该保持稳定和和谐,甲乙双方应共同努力为子女提供一个健康、安全、温馨的家庭环境。
3. 对于子女的重大事项,甲乙双方应共同商量决定,并且互相尊重对方的意见。
二、子女的居住安排1. 子女的居住安排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子女的需要进行合理安排,以确保子女的生活稳定和健康发展。
2. 子女的居住地点可以根据甲乙双方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但必须保证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3. 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制定子女的居住时间表,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子女的经济支持1. 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子女的经济支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
2. 甲乙双方应共同商定子女的经济支持数额和支付方式,并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
3. 如遇到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且确保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发展不受影响。
四、其他约定1. 甲乙双方应共同关心子女的学习和成长,积极参与子女的教育和培养。
2. 甲乙双方应尊重对方的家庭成员,保持良好的家庭关系。
3. 如遇到纠纷或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协议的生效和变更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2. 如遇到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协议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8.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导读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许多没有办理婚姻登记而同居的情形,与此同时因同居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试从实务视角,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和相关观点,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作出了阐释,供读者参阅。
A2.G3251 抚养权的归属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同居生子协议书
同居生子协议书甲方(男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决定共同生活并计划生育子女,为明确双方在同居期间及子女出生后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同居关系1.1 甲乙双方自愿建立同居关系,共同生活,相互扶持。
1.2 双方同意在同居期间,平等对待,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第二条生育子女2.1 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生育子女。
2.2 双方应共同参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第三条子女抚养权3.1 子女出生后,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抚养权。
3.2 如双方因故不能共同抚养子女,应通过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第四条经济责任4.1 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等。
4.2 双方应根据各自经济能力,合理分担家庭经济负担。
第五条财产分割5.1 同居期间,甲乙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5.2 如双方共同购置财产,应根据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第六条子女财产权益6.1 甲乙双方应确保子女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6.2 子女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继承、赠与等,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直至子女成年。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7.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7.2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9.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9.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以下无正文)。
民法典中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费如何承担
民法典中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费如何承担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同居关系在我国越来越普遍。
而在同居关系中,如何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费将依法进行分配和承担。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子女的抚养费主要由父母承担,无论是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
如果同居关系的一方拥有经济实力,且作为子女的父母之一,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
这是对平等、公正原则的体现。
同时,在同居关系中,子女的权益应得到保障,而抚养费的承担是确保子女正常生活和成长的一种方式。
在确立抚养费承担责任后,如何进行具体的分配成为了另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费分配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达成协议:同居关系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并达成对子女抚养费的分配协议。
协议可以包括具体的金额、支付方式、时间等方面的约定。
当然,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司法介入: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协议不合理,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和负担能力等因素来确定抚养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3.民间组织的调解:如果双方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费问题比较复杂,可以寻求民间组织的调解。
这些组织通常会由专业人士组成,通过调解的方式帮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可以作为协议或裁决的依据。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费承担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并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
同时,要注意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避免因为抚养费问题导致争执和矛盾的产生。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首先,根据子女的具体需求确定合理的抚养费金额。
这需要考虑到子女的物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并根据父母的经济能力来确定相应的金额。
其次,支付方式应具体明确,确保子女能够按时按需得到抚养费。
结束同居关系后,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请人民法院判决,同时还应征求孩子的意见。
F
房屋赠与儿子未过户,
离婚后能否反悔
问:
我与李某协议离婚时,我提出将共同的房屋赠与 12
岁的儿子李某博,否则不同意离婚。李某为尽快离婚,只
好答应。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后,我要
求李某与我一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予以拒绝,理由
问:
结束同居关系后,
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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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但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请问,孩子应该归谁抚
养呢?
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
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
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孩子承担不利的
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
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
2023/08·伴侣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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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
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
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根据上述规定,你们结束同居关系时
可以协商确定孩子由谁抚养,协商不成时,按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
释(一)》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
但属于王大娘的部分没有发生变化,
王大娘仍享有该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其次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产继承的问题。如前所
述,
属于王大爷的那一半房屋在王大爷
未婚同居生子后,小孩抚养权如何判
未婚同居生子后,小孩抚养权如何判一、未婚同居生子后,小孩抚养权如何判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2、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则上男女双方协商,由谁抚养。
3、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谁来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4、不抚养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及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
对于非婚生子女,我国的态度是其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
因此,在其父母过世的时候,其也是拥有遗产继承权的。
没有结婚证如何离婚?孩子一般会判给谁?
没有结婚证如何离婚?孩子一般会判给谁?一、没有结婚证如何离婚?没有结婚证想离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属于同居生活,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第二种是男方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结婚证丢失。
那么这对这两种情况我们想离婚该如何处理呢?1、没有领取结婚证却以夫妻名义生活,属于同居关系,但是不属于法律上的结婚,更谈不上离婚。
现在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事实婚姻只针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
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到民政局或者法院要求离婚,那么一般会告知其可以补办结婚登记后再申请离婚或者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丢失结婚证并不等于没有结过婚,因为在婚姻登记部门上有相关的记录,所以不要担心结婚证不见了则失去了办理结婚登记的效力只要男女领取了结婚证,那么就是合法的夫妻,所以当然可以离婚。
结婚证丢失,就如同身份证丢失一样,补办即可。
双方可以通过补办结婚证后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者出具本人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后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未婚生子孩子抚养权归谁?未婚生子属于非婚生孩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孩子与婚生孩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因此,非婚生孩子也享有由父母抚养、教育、照顾的权利。
非婚生孩子的抚养权确定,也应当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予以处理。
即如果非婚生孩子未满两周岁,原则上应当由母方照顾,除非母方存在不适合照顾孩子的情形。
如果非婚生孩子已经满两周岁,且孩子的父母均要求抚养孩子,则需要根据双方的抚养条件、孩子的生活习惯等原则综合判断。
如果非婚生孩子已经年满十周岁,父母均要求抚养孩子的,应结合孩子的意愿确定抚养权归谁。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非婚生孩子的父亲是已有家室的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一般应当由女方直接携带抚养。
非婚生孩子不论由谁抚养,另一方均需要支付孩子的生活、教育费用。
同居子女抚养权怎么处理
---------------------------------------------------------------范文最新推荐------------------------------------------------------同居子女抚养权怎么处理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在家庭生活中可能会遭受诸多排斥,还可能会忍受骂名,尤其当其主张其正当权利的时候。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居子女抚养权怎么处理】“婚外情、出轨、养小三”这些现象在现在看来已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有妇之夫与第三者同居生下小孩的情况也比比皆是,生下小孩的抚养问题却是非法同居男女双方发生纠纷的地方,关于同居生下孩子的抚养问题其实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来解决。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观点,那就是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说非法同居生下的小孩就应该由哪一方来抚养,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亲生父母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的内容可以包括抚养方式、抚养费额度、抚养费支付方式等,其实也就是跟谁一起生活、由谁来给抚养费、抚养费是一次性给还是按月给。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通常人民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判决:(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1 / 18(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对母方的依赖减少,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3)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无论如何,对于孩子抚养的问题,我们建议最好还是由双方协商解决,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可能是协商过程中的难题,对于抚养费计算没有头绪的话,建议可以找个同居子女专业的律师咨询了解,必要时还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起诉,争取子女抚养权。
离婚一方可能会与孩子跟异性以夫妻之名同居,如果说同居中存在非亲生的孩子,那么在解除同居关系后是否需要承担抚养费?我们知道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其亲生父母抚养,非婚生子女也是一样,一般来说解决子女抚养的问题可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1、双方可以一起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孩子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额度,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依据有利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判决。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核心内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对于非婚生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非婚生子女,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于非婚生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
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样式甲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乙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甲方与乙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所生女儿**的抚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照执行此非抚养协议:一、双方一致同意某某(非婚生)的和监护权归甲方某某某,二、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甲方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总计人民币叁拾万元(30万元)。
三、甲、乙双方同意:对女儿**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非婚同居子女抚养权归属
一、非婚同居子女抚养权归属非婚生的子女在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原则上来说是与婚生子女一样的。
法院在判决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通常是根据父母双方各方面的情况来综合考虑的,不仅包括父母双方与孩子相处的实际情况、父母双方各自的经济情况和教育背景,还包括孩子的年龄等,一般情况下会判给对抚养孩子更有利的一方。
但是对于还在哺乳期以内至两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一般情况下是要判给母亲的,但如果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母亲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况则另判:一是如果母亲存在久治不愈还能传染给其他人等较为严重的疾病,孩子与其生活不合适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但是却没有尽到抚养孩子义务,而父亲一方又要求孩子跟随其一起生活的;三是出现其他一些现实原因,子女没有办法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的情况。
如果还在已经满了八周岁及其以上,则可以考虑孩子本人的意愿进行判决。
此外,法院还会考虑判给长期和孩子一起生活的那一方,法院一般不轻易改变孩子一直以来的生活环境。
而在父母双方能给提供的抚养条件大致相同,双方都提出要与孩子一起生活的情况下,子女长期单独和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生活的,并且两方的老人尚且有能力也要求帮助自己的子女照顾(外)孙子(女),可以作为父母中任何一方抚养孩子的有利条件加以考虑。
同居子女抚养权归属二、抚养费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 xxxxxx法定代理人:xxxxxxxxx被告: xxxxxxxxx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拖欠的抚养费xx元,并一次性支剩余xx年的抚养费,共计xx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和 xx于xx 年 xx月 xx日结婚,原告在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和xx因感情不和于xx年xx月xx日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xx扶养,被告每个月向xx支付原告的抚养费360元,在遇到重大花费时由被告和各承担一半,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
在离婚后被告多次拖欠因该支付的抚养费,现自xx年xx月起已累计拖欠xx元,为了原告的健康成长,让被告履行一个做父亲的法律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元,同时鉴于被告在此之前的拖欠行为,为了保障原告日后的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在18周岁之前每月的固定抚养费(不包括重大花费部分)xx 元一次性支付,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同居子女抚养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变化,同居关系在我国日益普遍。
同居子女抚养权问题也逐渐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详细分析我国关于同居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同居子女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同居子女是指非婚生子女,即未婚父母所生育的子女。
同居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同居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1. 抚养权归属(1)哺乳期内的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哺乳期后的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在考虑双方经济条件、子女成长需要等因素后,判决抚养权归属。
2. 抚养费用的承担(1)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抚养费用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2)抚养费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定期支付、一次性支付或按比例支付等方式。
3. 变更抚养权(1)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的,可以变更抚养权:a. 子女年满八周岁,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b. 父母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抚养子女;c. 父母一方有严重违法行为,影响子女身心健康;d. 其他原因,确有必要变更抚养权。
(2)程序变更抚养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4. 子女监护权(1)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由父母共同担任。
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另一方成为子女的唯一监护人。
同居小孩抚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同居关系在现代社会中逐渐增多。
然而,同居关系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法律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提供法律参考。
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2. 同居关系子女的认定同居关系子女是指非婚生子女,即未在法律上确立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3.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1)抚养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由生父母共同行使。
如果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抚养权的变更在抚养权归属确定后,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抚养权,如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子女需要变更抚养环境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1)抚养费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由生父母共同负担。
抚养费的标准应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2)抚养费的支付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支付方式,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同居关系子女的监护权(1)监护权的归属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由生父母共同行使。
如果双方对监护权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护权的变更在监护权归属确定后,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监护权,如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义务、子女需要变更监护环境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实际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王某同居多年,生育一子小张。
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张某要求抚养小张,王某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小张由张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未婚同居子女抚养权怎么争夺
未婚同居子女抚养权怎么争夺男女未婚同居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此时也是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尽量让自己条件符合即可。
男女未婚同居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此时也是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
而要是父母解除同居关系的话,很多时候会就子女的抚养权进行争夺,那么未婚同居子女抚养权怎么争夺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对于法院如何判决,大致的介绍如下:▲1、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2、一般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抚养权归谁
同居期间所⽣⼦⼥抚养权归谁如果是在男⼥同居期间所⽣下的⼦⼥,由于男⼥没有婚姻关系,属于⾮婚⽣⼦⼥,但是与婚⽣⼦⼥有同样的权利。
⽗母应该抚养同居所⽣⼦⼥,那么,同居期间所⽣⼦⼥抚养权归谁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同居期间所⽣⼦⼥抚养权归谁1、⽗母双⽅达成协议的处理:如果⽗母双⽅就⼦⼥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般会尊重当事⼈意思表⽰,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或母⽅抚养⼦⼥对⼦⼥的正常⽣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
如果双⽅协议轮流抚养⼦⼥的,也会尊重双⽅协议的。
2、⽗母未达成协议的处理:(1)⼦⼥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两周岁以下的⼦⼥,⼀般随母⽅⽣活,但母⽅有下列情形之⼀的,可随⽗⽅⽣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其共同⽣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要求⼦⼥随其⽣活的;③因其他原因,⼦⼥确⽆法随母⽅⽣活的。
(2)⼦⼥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周岁的处理: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周岁的未成年的⼥,⽗⽅和母⽅均要求随其⽣活,⼀⽅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育能⼒的;②⼦⼥随其⽣活时间较长,改变⽣活环境对⼦⼥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其他⼦⼥,⽽另⼀⽅有其他⼦⼥的;④⼦⼥随其⽣活,对⼦⼥成长有利,⽽另⼀⽅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共同⽣活的。
(3)⼦⼥在⼗周岁以上的处理:对未成年⼦⼥满⼗周岁的,⽗母双⽅对抚养权发⽣争执时,⼀般考虑该⼦⼥的意见。
满⼗周岁的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为能⼒⼈,具有⼀定的辨别是⾮的能⼒,所以在同居分⼿这类案件中,处理⼦⼥随谁⽣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的个⼈的意愿。
但这并不是说⼗周岁以上未成年⼦⼥可以随意选择随谁⽣活,法院⼀般在⽗⽅母⽅同争抚养权,且双⽅都具有抚养⼦⼥的条件时,才考虑⼦⼥个⼈的意见。
对于成年的⼦⼥随哪⽅⽣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的意见。
未婚同居所生孩子抚养权协议
未婚同居所生孩子抚养权协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婚同居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当一对未婚父母生下孩子时,抚养权问题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保障孩子的权益,未婚同居夫妻应该在孩子出生前制定一份抚养权协议,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抚养权协议应该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在未婚同居的情况下,父母之间可能没有婚姻关系,因此,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需要通过协商来确定。
双方应该充分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并尽量达成一致。
协议可以规定孩子的居住安排和监护时间分配,以确保孩子能够得到双方父母的关爱和照顾。
其次,抚养权协议还应该涉及到经济方面的问题。
孩子的成长需要费用支出,包括食物、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开支。
未婚同居夫妻应该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并约定每个月的抚养费用。
这样可以避免后续争议和纠纷,确保孩子得到充分的物质保障。
此外,抚养权协议还应该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
生活是多变的,未婚同居夫妻的关系也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
协议应该包含灵活的条款,以适应可能出现的情况。
例如,如果一方决定离开或重新组建家庭,协议应该规定如何调整抚养权和经济责任。
在制定抚养权协议时,双方应该充分沟通和协商。
这是保证协议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的关键。
双方可以通过对话、咨询专业人士或参加调解来解决分歧。
重要的是要确保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且能够真正体现孩子的最佳利益。
当协议达成后,双方应该遵守协议的内容。
如果有任何争议或违反协议的行为,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然而,诉讼往往是一种费时费力的过程,对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双方应该尽量避免走向法庭,而是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问题。
总之,未婚同居所生孩子的抚养权协议对于保障孩子的权益和稳定的成长环境至关重要。
双方应该在孩子出生前制定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抚养权归属、经济责任和可能发生的变化。
通过充分沟通和协商,双方可以达成一个公正、可执行的协议,确保孩子得到双方父母的关爱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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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同居关系下子女抚养权归属
男女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虽然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是男女解除同居关系的话,此时也是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做出归属的。
那到底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怎么确定?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非婚生子女,只不过是男女双方在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时所生的子女,但由于天然的血缘关系,男女结婚与否并不影响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所以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法与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法是一样的。
具体来说,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一)父母可以协商确定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属于民事问题,因此当事人有权协商解决。
这就是说,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怎么确定这样的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父母协商解决。
但如果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归属难以达成协议,发生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话,那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了。
(二)法院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确定
当父母无法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未达成协议时,唯一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具体的审判中,会依据非婚生子女的年龄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来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1.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抚养权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考虑到其尚处于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亲。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判决孩子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取得抚养权的,则法院会严格地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下列情节可以作为法院优先考虑的因素: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非婚生子女,应当考虑其本人的意
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时候,原则上是由父母进行协商。
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则就只能由法院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判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