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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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建设管理,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发展力度,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民政、税务、统计、公积金、社区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筹资渠道与房屋筹集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六条公租房筹资渠道:(一)政府投资公租房保障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以及公租房租金收入等;(二)非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

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是基于国家公共住房政策和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用于管理和规范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置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本文将对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分类和认定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分类和认定标准。

按照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区分,将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两类:一类为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二类为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

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中等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二、建设与配租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配租原则。

重庆市政府将通过购买、租赁、自建等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选址在城市发展较为繁荣的区域,同时着重推进新建旧改和存量库存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配租原则上采取公开透明、平等公正的方式,重点向低收入家庭倾斜。

三、租金和服务实施细则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服务进行了规定。

租金的确定采取市场调节价和政府租金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租金水平公平合理。

同时,政府还将为租赁住房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如交通、教育、医疗等,提高住房租赁的居住环境。

四、管理和维护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责任主体包括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租户三方,政府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租户要按照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规定进行居住,同时要维护住房的整洁和安全。

五、监督和评估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政府部门将通过举报、巡查、检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同时,政府还将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达到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给予表彰,对不达标的住房进行整改。

邢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邢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邢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发展,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等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设和租金标准,面向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发展公租房应遵循政府组织、市场运作;住房多元,循环使用;科学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各级发展改革、物价、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公租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化进程、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家庭人口结构以及公租房需求情况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公租房主要由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在政府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进行投资建设和管理,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做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配套齐全,设施完善。

第七条公租房房源主要包括:(一)市、县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投公司)等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住房;(二)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聚集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住房;(三)其它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住房;(四)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住宅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租房;(五)退出或闲置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六)个人提供的符合公租房标准的社会存量住房;(七)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购买或委托建设等方式,以供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房。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和提高住房的利用率,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非常重要。

下面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和配置1.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人群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

2.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置应根据低收入群体的人口规模和居住需求,合理安排房屋类型和户型。

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应有相应的适配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1.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严禁虚假申报。

2.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按照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口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家庭。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应根据住房的装修、面积、地段等因素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期限应根据住户的实际需求和住房资源的供需状况合理确定,通常为3-5年。

3.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应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维修费用可以适当从租金中扣除,保证住户居住环境的良好。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和续租1.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应分为正常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

正常退出包括租约到期、家庭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等,强制退出包括违反租房规定、住房需求减少等情况。

2.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应根据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应给予续租优先权。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确保住户按规定使用住房,维护住房的正常秩序。

2.公共租赁住房的评估应定期进行,对住户的居住满意度、住房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为后续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就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细则,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按一定标准建设或购买、经统一管理、定期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的住房。

因其一定的社会保障属性和公共资源属性,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为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运营,必须制定明确的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资格审核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各种社会保障卡、工作及经济收入证明、现居住地证明和家庭情况证明等。

资格审核采取现场核验和信息查询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因不实申报、采取欺骗手段等情况,有可能被加以警示、纠正、取消资格、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和程序进行,并遵循需要最重要、原则最公平、结果最优的原则。

分配对象的标准主要包括住房需求、人数、收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等。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还需考虑一定的区域平衡、职业分配、优先选取异地务工人员等因素。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必须由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

租金按照区域、户口所在地、家庭人数、收入等因素进行分类收费,不同等级收费标准之间应有一定的差距。

租金缴纳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进行,逾期缴纳的家庭应当按照应交租金的百分之几进行罚款。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应当采取专职、兼职、委托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职责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维护、安全检查等;解决住户物业管理的各种问题和投诉;制定住户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等。

物业管理人员必须专门培训和考核,确保服务质量。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效应评估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效应评估是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调整公共租赁住房资源配置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对于已经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定期进行住房保障效应评估,包括住房帮扶效果、住房需求供给状况、住房需求满足程度等。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鹤政规〔2018〕9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鹤政规〔201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5日鹤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改善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有序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黑龙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年第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及《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使用和退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包括实物配租管理和住房租赁补贴管理。

实物配租,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第四条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目标任务落实;监督、指导、检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区级民政局专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格核准;负责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年度复核;负责相关报表填报、信息管理、数据统计、档案建立、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等具体工作。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义政发〔2010〕107号),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引进人才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性质为市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条受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法规宣传;组织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登记;计划安排;配租对象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公示;报批;合同签订;入住安排;房屋入住前的检查和维修;配租资格复审;收取租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在职机关事业企业职工、临时聘用人员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二)已经按照有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聘用)合同(属公务员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用工证明),参加社会保障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三)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在城区和工作所在地镇区范围内无私有房屋且未租(住)公房;本人与家庭成员如有因各种原因出售(赠与)、离异分割房产等行为的,已满5年。

(四)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均未参加房改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家庭成员以户口簿记载为准。

在同本户口簿内的单位集体户籍的人员(无直系亲属关系)、已婚子女、离异带子女的或单身年满35周岁的可视为一户,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程序(一)申请人提供已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由社区报送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

户籍所在地尚未建立社区的,可以直接向镇政府、街道申请。

镇、街道审核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相关材料等转送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进行受理。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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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xx〕61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xx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4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4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0日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切实改进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分配和运营管理模式,提高房源和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晋城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第三条对已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重新签订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不含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00%之间(不含10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城镇家庭。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就业地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地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屋维护和修缮
房屋维护:定期检查,确保房屋安全 修缮责任:承租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大修 修缮申请:承租人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修缮费用:承租人承担部分费用,管理部门承担剩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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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和处罚
退出规定和情形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 租金或其他费用,累计拖欠超过3个月。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 房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
汇报人:
目录
01 02 单 击 添 加 目 录 项 标 题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 法概述
03 04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申 请 和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 和管理
05 06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退 出 和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 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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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措施和执行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转租、转借、改变用 途等
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强制退出等
执行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执行
处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告知、 听证、决定、执行等环节
处罚时效:根据具体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 响范围,确定相应的处罚时效
处罚结果:根据处罚决定,对违规行为进行 相应的处罚,并确保处罚结果的执行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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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制和方式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评估和监督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评估标准和程序
评估目的: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评估内容:包括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环境质量等方面 评估方法: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问卷调查等方式 评估周期:定期评估,确保住房质量持续符合标准 评估结果:对不符合标准的住房进行整改,确保住房质量达到标准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5•【字号】永政办〔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2016〕10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永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5日永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和《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3〕105号)、《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3〕10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准入、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租赁。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5平方米;3.单人家庭年收入低于25000元,两人及两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2000元。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xx〕53号),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20xx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

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4、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2、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

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杭州市区转租、借调自有住房、公租房租赁行为,加强自有住房、公租房租赁管理,保护租赁者、出租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住房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典》《杭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范围三、术语1.杭州市区:指杭州市萧山区、滨江区、拱墅区、上城区、下城区、余杭区、富阳区、妙莲镇、乔司镇、秦家镇、采湘镇、中流镇、泗阳镇、拱宸桥镇、朝晖街道等行政区域。

2.租赁行为:指为期满定出租和暂时出租等行为。

3.自有住房:指经房地产登记部门正式登记的住房,包括按规划适用的个人住宅、家庭式公寓,以及出租房等。

4.公租房:指市场化建设和不可置出的政府安排转租的住房;四、住房租赁的收取的租金1.自有住房的租金,应根据市政府住房租赁工作相关规定,实行市场定价。

租金不得高于本市市场平均水平。

2.公租房的租金收取,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和文件执行,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限额,不得低于社会参考租金标准,实行有偿使用和补偿制度。

3.区级民政部门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自有住房租金水平以及公租房最高限额,按时公布并实施。

五、住房租赁的缴费方式租赁住房的租金和其他费用应以现金,转账汇款或者其他遵守法律法规的方式支付,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定金或者押金,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出租方责任。

六、住房租赁的信息发布和登记1.出租方应将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在当地住房租赁机构的公示牌或者宣传媒体上,做到便捷、齐全。

2.出租方应将住房租赁信息在社会管理部门建立的住房租赁数据库中登记备案,包括租赁住房的地址、面积、租金、租期、联系方式等信息。

七、住房租赁的安全管理1.出租方应当根据杭州市相关规定,按照住房安全质量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安全管理制度,维护租赁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2.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定期维护、检查住房,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营造安全的租赁环境。

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与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准入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赣州市政府第4 7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组织新建、改建和筹集,符合相应规定,享受了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公共租赁住房均包含廉租住房,成套直管公房逐步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与后续管理坚持依法客观、部门联动、信息交换的原则,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税务、工商、金融管理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等多部门协查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中心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年收入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布每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公开摇号分配计划。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二)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三)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市政府批准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

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和《xx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xx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市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国土、审计、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划块配建、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与省相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划块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规模在30000平方米以下(不含)不具备配建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开发企业出资给当地住建部门代为筹集房源,出资标准为:该项目总建筑面积×5%×建设成本单价。

注:建设成本单价的确定采取按拟筹集房源的建设成本确定。

住建、规划、发改等部门在对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审批中,应将此规定作为其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建设、经营管理中,享受国家、省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标准: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即在当年建设计划总量中不低于60%,其余户型单套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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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建设管理,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发展力度,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民政、税务、统计、公积金、社区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筹资渠道与房屋筹集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六条公租房筹资渠道:(一)政府投资公租房保障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以及公租房租金收入等;(二)非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

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其它主体所有的公租房,租金收取、维修及管理费用,由投资人负责。

第八条公租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享受公租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

第九条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三)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住房;(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公租房设计面积应设计为40—90㎡,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50—60㎡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租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租房,面积控制在40㎡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三)为利于引进优秀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租房总量的30%。

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公租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二条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租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公租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公租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十六条公租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和稳定就业2年以上外来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在符合同等申请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节育户。

第十七条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烈属及重度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

符合保障条件的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公租房;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保障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持有《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以下或在嘉峪关市无住房;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机动车辆;2.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口,并在一起实际居住;3.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4.家庭人口为2人以上且在同一户口簿登记,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或年龄25周岁以上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5.国家或省上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资料1.《嘉峪关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公租房申请表》(由社区服务中心提供)2.民政部门出具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3.家庭户口簿或家庭成员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4.实际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5.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6.特殊家庭还应提供特殊情况证明;7.名下无宅基地证明(持有嘉峪关市农村或乡镇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证明);8.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3.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家庭成员为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或年龄25周岁以上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和机动车辆,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5.国家或省上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资料1.《嘉峪关市中低收入家庭公租房申请表》(由社区服务中心提供);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3.其它与婚姻、收入、就业相关的证明材料;4.名下无宅基地证明(持有嘉峪关市农村或乡镇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政府证明);第二十条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8年;2.申请人属市属行政事业或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单位正式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满6个月,并自合同履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申请人单位无职工公寓;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机动车辆,在嘉峪关市无住房。

(二)提交资料1.《嘉峪关市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公租房申请表》(由社区服务中心提供);2.申请人的学历证明;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干部介绍信、编制单等)、社会保险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5.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第二十一条引进人才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嘉峪关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2.已与引进人才单位签订了服务合同的引进人才;3.申请人在嘉峪关市无住房。

(二)提交资料1.《嘉峪关市引进人才公租房申请表》(由社区服务中心提供);2.引进人才认定文件;3.与引进人才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4.用人单位的担保文件;5.申请人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嘉峪关市的《居住证》,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在本市实际居住满2年;2.申请人在本市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本地用人单位(本地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以上,且合同履行2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4.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5.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嘉峪关市及户籍地无机动车辆。

(二)提交资料1.《嘉峪关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表》(由社区服务中心提供);2.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和嘉峪关市居住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4.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5.其它与收入、住房、就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申请程序根据“放、管、服”工作要求,简化申请审核程序。

(一)社区初审公示。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受理、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申请资料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三)公租房公示无异议,符合公租房货币补贴的保障对象,于次月开始享受公租房补贴;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的保障对象,发放《嘉峪关市公租房租赁资格证》,列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参加配租摇号。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复核。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配租、使用和退出第二十四条政府统一配租的公租房通过摇号方式配租,实行轮候制度。

公租房配租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按照配租方案和申请人选择的公租房地点,通过摇号确定配租对象和选房顺序,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顺序进行摇号选房。

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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