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建设管理,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发展力度,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民政、税务、统计、公积金、社区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筹资渠道与房屋筹集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六条公租房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租房保障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以及公租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其它主体所有的公租房,租金收取、维修及管理费用,由投资人负责。
第八条公租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享受公租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
第九条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三)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公租房设计面积应设计为40—90㎡,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50—60㎡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租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租房,面积控制在40㎡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三)为利于引进优秀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租房总量的30%。
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公租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二条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租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公租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公租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公租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和稳定就业2年以上外来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在符合同等申请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节育户。
第十七条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烈属及重度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符合保障条件的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公租房;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保障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持有《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以下或在嘉峪关市无住房;
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机动车辆;
2.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口,并在一起实际居住;
3.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4.家庭人口为2人以上且在同一户口簿登记,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或年龄25周岁以上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
5.国家或省上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公租房申请表》(由社区服务中心提供)
2.民政部门出具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家庭户口簿或家庭成员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实际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6.特殊家庭还应提供特殊情况证明;
7.名下无宅基地证明(持有嘉峪关市农村或乡镇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证明);
8.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3.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家庭成员为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或年龄25周岁以上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和机动车辆,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5.国家或省上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