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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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而制定的。
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有哪些具体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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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近日,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是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
《办法》适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的改革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并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提供新的强大动力。
《办法》提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应按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金融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进行。
《办法》明确,在试点地区,对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办法》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惠农利民、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办法》共三十五条,内容多,范围广,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和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体现出系统性、规范性、创新性特点。
《办法》从贷款的目的、依据和总体要求,贷款业务开展的范围、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贷款的风险保障机制、监管部门的职责等多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26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银行(信用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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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支持“三农”力度,满足农户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贷款需求,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仅包括农村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农户。
第五条农户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二)有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且抵押率控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承包期承包价格的50%以内(剩余承包期指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期减去已使用的承包期);(三)农户信用评级在BB(含)级以上;(四)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五)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需要。
严禁发放垫付自有资金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严禁发放与种植、养殖经营活动无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三章抵押物范围第七条可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经依法登记并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的经营权。
商业银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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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
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农民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支农实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资金需求,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益等转移给他人而产生的具体民事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是指土地流转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土地流转经营权及地上种养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种养物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用于偿还所欠债务。
第四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可以单独设立抵押担保,也可以作为其他担保方式的有效补充。
在有其他物权担保前提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其他物权担保,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作为担保补充。
第五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担保人与借款人主体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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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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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在⼴⼤农村,⼟地承包经营可以依法进⾏流转,还可以按规定进⾏抵押贷款,那么最新⼟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内容是什么,关于⼟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最新⼟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第⼀章总则第⼀条第⼆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为抵押⼈,长丰科源村镇银⾏(以下简称“贷款⾏”)为贷款⼈和抵押权⼈。
第四条⼟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地承包权、不改变⼟地的农业⽤途。
第⼆章借款对象、条件及⽤途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然⼈,具有完全民事⾏为能⼒,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四)信⽤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拖⽋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发⽣过经济纠纷;(五)从事⼟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经营活动,⽣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的监督检查;(七)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可优先办理。
第⼋条借款⼈必须是⼟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https://img.taocdn.com/s3/m/043a4a77af1ffc4ffe47ac1a.png)
以农村集体经营I生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
申请贷款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 属证书并可办理抵押登记; (二)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三)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未设定影响处置变现和银 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其他权利;
2016年5月13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 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人市、同权同价。 第三条允许开展抵押贷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仅限于国家确定的人市改革试点地区。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 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 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 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 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
(四)具备入市条件的,应具备所有权主体履行集 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 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 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 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 查评价意见。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二)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持续经营能力以及合 法的还款来源; (三)抵押财产是否真实有效、产权清晰并取得合 法权证,相应手续是否合法齐备,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四)抵押财产价值评估是否合理; (五)抵押财产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 规划及用途管制; (六)抵押财产是否符合当地流转交易政策规定, 是否容易处置变现,是否存在影响抵押财产处置和银行 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可采用外部评估或内 部评估的方式对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 用权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的 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以及抵押土地的使用年 限、地理位置、规划和用途等因素,确定农村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率。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参考同期同档次基 准利率,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风险评价机制,全面 审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因 素,合理作出信贷决策。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全面、动态的 风险评估,有效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信贷资金使用、借 款人信用及担保变化等情况。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抵押合同的约 定,加强押品的动态管理和价值重估,保证抵押权利的 真实、合法、足值、有效。 2016年第3期25
余杭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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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域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依法流转等方式取得,经镇、村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审查备案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余杭区范围内,以通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由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坚持“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五条贷款条件。
凡符合本办法下述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贷款人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一)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3.依法取得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信用记录良好;5.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6.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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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ⅩⅩ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ⅩⅩ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ⅩⅩ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ⅩⅩ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ⅩⅩ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ⅩⅩ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ⅩⅩ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ⅩⅩ经营主体。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除符合ⅩⅩ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ⅩⅩ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ⅩⅩ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
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
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ⅩⅩ。
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ⅩⅩ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ⅩⅩ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ⅩⅩ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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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互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农村种养大户及种植业专业合作社贷款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明水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方式。
抵押人将合法取得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抵押给贷款社,由明水县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借贷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
土地流转经营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债权人收回全部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明水县域内各乡(镇)所管辖土地流转经营权做担保的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为所在乡(镇)管辖农户:(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效二代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三)必须从事种植业。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六)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七)贷款发放前,贷款申请人应开立与贷款相关联的个人结算账户(卡),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所在乡(镇)管辖专业合作社:(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经管站备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生产经营有效益;(五)在当地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六)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土地抵押登记管理规定(3篇)
![土地抵押登记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ee91629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3e.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抵押登记行为,保障土地抵押权的实现,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土地抵押登记的管理。
第三条土地抵押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登记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开原则;(四)便民原则。
第四条土地抵押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土地抵押登记的公正、公开、高效。
第二章土地抵押登记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土地抵押登记的范围包括:(一)土地使用权抵押;(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三)其他依法可以抵押的土地权利。
第六条土地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抵押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抵押物为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其他土地权利;(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抵押合同;(四)抵押物未设定其他抵押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抵押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抵押物的权属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土地抵押登记的程序第八条土地抵押登记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抵押人提交登记申请;(二)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三)登记机关审核申请;(四)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五)抵押人领取登记证明。
第九条登记机关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抵押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的,应当在登记决定书送达抵押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抵押人颁发土地抵押登记证明。
第四章土地抵押登记的变更、注销和终止第十二条土地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变更登记决定书;(三)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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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综述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贷款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业务的管理,保护银行贷款资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银行为了向贷款申请人提供资金支持,将其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按照相应的贷款利率以及还款期限向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业务。
第四条银行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当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银行业务规定的要求,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业务流程与要求第五条银行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当依据以下的业务流程:(一)了解申请人的资质、还款能力、土地抵押情况等相关情况;(二)审核贷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保证书、担保函、土地所有权证、土地确权证等;(三)对土地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四)依据评估结果和贷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需求,确定贷款总额;(五)起草贷款合同,并签署;(六)办理贷款放款手续。
第六条银行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的要求:(一)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确保贷款资产安全;(二)核实土地所有权证和土地确权证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加强对土地抵押物质量的把控,确保土地抵押物价值的稳定和保值;(四)章程贷款合同的内容明确、严谨,保障银行权益和贷款申请人的权益;(五)办理贷款手续和文件报备手续等过程时注意规范、严谨,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七条银行应当综合运用多种风险控制手段,压缩贷款风险,严格控制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八条银行应当采取合理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确保贷款利率具有较高的利润空间,同时也确保贷款期限合理,减少风险。
第九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借款方的资信评估,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全面、确切的评估,并按照客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审核决定还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等。
重庆市黔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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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黔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以借款人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申请的贷款。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种养殖大户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二)有合法的经济来源,现金流较充足、第一还款来源可靠,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四)自有资金投入比例不得低于借款项目所需资金的50%;(五)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为自然人的,需满足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
第八条借款人为法人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经营年限不低于2年;(二)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或优于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有稳定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三)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或合伙人为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抵押贷款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书面证明;(三)通过转包、出租等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还应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承包方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年限不少于5年;(五)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现代休闲农业等较高价值的农村土地;(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第十条贷款用途。
XX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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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系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系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本行申请办理的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并满足以下准入条件:(一)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借款的,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年龄和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非自然人名义申请的经济组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立条件,并提供相关有效证照。
(二)近2年内贷款逾期或欠息30天以内的记录连续不超过3次,累计不超过6次,无逾期或欠息30天以上记录,且当前不得存在贷款或信用卡逾期或欠息。
(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贷款用途合法。
(五)能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
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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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ⅩⅩ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ⅩⅩ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ⅩⅩ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ⅩⅩ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ⅩⅩ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ⅩⅩ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ⅩⅩ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ⅩⅩ经营主体。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除符合ⅩⅩ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ⅩⅩ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ⅩⅩ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
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
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ⅩⅩ。
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ⅩⅩ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ⅩⅩ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ⅩⅩ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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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扶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抵押物涉及的承包方农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通过专业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通过依法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规模经营业主及外来承包人。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经过国家银监部门批准设立、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所有金融机构。
第五条抵押人是承包方农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依法签订的《农村土地专业承包合同》,经登记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三)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抵押人是规模经营业主或外来承包人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贷款准入条件;(二)依法签订的《农村土地对外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登记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三)取得发包方和承包方农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四)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五)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不清的;(二)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三)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四)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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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萝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控制和减少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以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为抵押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向萝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萝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抵押权人)与建立信贷关系的抵押人(以下简称抵押人),抵押人凡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为抵押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向抵押权人贷款时,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手续。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抵押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交清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二)抵押人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三)抵押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国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四)抵押人持有土地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五)抵押人无《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的,必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公证;(六)抵押权人持有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以下简称《抵押证明书》),此证明书由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制发。
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必须明确抵押人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和时间,抵押人有拖欠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行为的,萝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予以授理其借款申请。
第五条《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确定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不高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期限。
第六条抵押借款额根据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确定。
最高抵押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价值的50%。
土右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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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右旗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关规定,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农村产权融资方式,拓宽农村融资渠道,促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实现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满足“三农”多元化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农户依法承包农村土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流转农村土地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身或第三人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的行为。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的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向抵押人提供贷款融资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抵押贷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抵押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一定收入来源的法人或自然人;(二)合法取得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三)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材料;(四)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五)抵押人信誉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正常、效益好,还款有保障;(六)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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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互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农村种养大户及种植业专业合作社贷款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明水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方式。
抵押人将合法取得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抵押给贷款社,由明水县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借贷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
土地流转经营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债权人收回全部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明水县域内各乡(镇)所管辖土地流转经营权做担保的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为所在乡(镇)管辖农户:(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效二代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三)必须从事种植业。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六)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七)贷款发放前,贷款申请人应开立与贷款相关联的个人结算账户(卡),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所在乡(镇)管辖专业合作社:(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经管站备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生产经营有效益;(五)在当地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六)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主要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嗜好,无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七)具有与合作社经营相适应的熟知管理、种植、农机修理等技术的专业人员;(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农村土地承包抵押贷款仅限于借款人在明水县相关部门及、所辖乡(镇)、村发包及农户间互相发包的合规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交费收据。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依据。
原则上为原始土地流转合同,转包合同必须经原始发包方出具承诺书后方可抵押。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承租期限剔除贷款期限必须在1年(含)以上,而且承包人必须承包全额缴付土地流转期内的租金。
(四)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方与流转方(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截止期限。
(五)抵押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也一并抵押。
(六)抵押物价值由贷款人评估,但有定额限制:三年以内的:AAA级农户抵押率最高为当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费市场价的90%,AA级农户抵押率最高为当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费市场价的80%,A级农户抵押率最高为当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费市场价的70%。
按照明水县土地承包市场价,原则上每亩每年土地承包价值水田不得超过500元,旱田每亩每不得超过350元。
(最长期限不超过12年,有合同的按照合同标准计算)三年以上的:AAA级户贷款最高授信额不超过经营权价值的70%,AA级户最高不超过经营权价值的60%,A级户不超过经营权价值的50%。
土地经营权价值=每亩平均估价×剩余年限(剔除贷款期限后的年限)×总亩数。
旱田每亩每年最高估价为350元,水田每亩每年最高估价为500元,但易受灾、产量低的地块除外。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第八条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不可以循环使用。
第九条贷款利率。
按明水县农村信用联社现行抵押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贷款额度。
根据借款人资金需求、信用等级、抵押物价值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贷款审批权限及责任第十一条贷款审批权限。
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基层社主任审批发放;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基层社贷款审批小组集体审批;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上的(不含10万元)至30万以下的(含30万)上报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报备全部信贷资料,联社信贷部提出异议的,按提出的意见办理,联社信贷部无异议的,上报联社审贷小组审批后发放;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在上述逐级审查审核的基础上,报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交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提交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发放。
第十二条贷款责任。
所发放贷款按照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界定责任。
第五章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要以书面形式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填写《个人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贷款受理。
信用社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条件,并在收到贷款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笔业务,对不予受理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对同意受理的,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抵押人夫妻双方二代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明等;(二)生产经营用途计划;(三)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流转经营权合同。
(四)借款人按照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缴纳的全额承包使用费,为2014年1月1日前的收据;(五)借款人家庭其他资产证明和收入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贷款调查第十五条贷款调查。
信贷客户经理负责对借款人及抵押人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贷款调查人员至少为两人。
具体调查内容:(一)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1)借款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2)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借款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3)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是否满足按时还本付息的要求;(4)借款用途是否正常、合规、合法。
(二)核实土地流转抵押经营权合同的真实性在对土地流转抵押合同进行核保时,贷款社主任必须与客户经理一同到发包单位(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经管站)核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具体核实内容:(1)核实贷户手中的承包合同、发包村村委会存档合同及乡镇政府经管站备案合同等三份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核实时要留有照片资料,即:到村上核实时将贷户手中的承包合同与发包村委会存档合同放置在一起拍照存档;到乡政府核实时将贷户手中的承包合同与经管站备案合同放置在一起拍照存档;所拍照片资料要将现场参与核查的所有工作人员的照片资料。
(2)核实贷户交纳承包费情况,一是查看贷户手中缴纳承包费的收据;二是查看发包单位对该贷户交纳承包费的入账情况,并复印承包费收据和入账信息。
(3)核实抵押承包合同,在申请抵押之前是否已长期转卖或转让,如已长期转卖或转让此合同不可以进行抵押。
(4)如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发包单位是村委会,基层社还必须核实村民议事会同意发包的决议。
(5)以上情况核实无误后,信贷人员要现场监督发包单位及乡政府经管站在《核保书》中盖章,负责人签字。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如是农户间个人的买卖协议,土地使用证及签署的买卖协议要作为抵押并盖有村委会公章。
)第七章贷款审查、审批第十六条贷款审查。
贷款社贷款审查岗对客户经理调查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贷款资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2、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是否清晰,拟担保的经营权是否能够正常、合法流转;3、价格评估是否合法、有效,估价结论是否合理;4、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是否完整,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5、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资金划转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6、借款人财产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担保的书面协议;7、调查结论是否完整、清晰。
(二)审查人员应基于信贷资料,通过尽职审查,对借款人以土地流转经营权担保进行整体评价。
(三)审查人员认为调查部门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应要求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四)审查人员应就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承包土地状况、贷款主要要素(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及限制性条款提出意见,出具是否同意贷款的审查结论,并经审查主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送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
贷款资料经审查后,报有权人审批。
第八章签订合同第十八条对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客户经理与借款人和抵押人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和《互保合同》;贷款社与借款人和承租方签订《承包经营权暨财产抵押担保协议书》。
第九章抵押登记第十九条合同签订后,客户经理与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乡(镇)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经管站。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必须出具抵押登记申请书,并持下列文件向当地经管站登记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二)抵押人身份证;(三)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原件(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等);(四)地上、地下农作物情况说明;(五)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村委会发给抵押权人《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明书》,抵押证明书一式四份,村委会、经管站、抵押人、信用社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可持还款证明,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贷款的审核与发放第二十二条信贷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的“放款管理”模块中,进行放款操作,贷款品种选择“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放款信息录入后,提交“出账申请”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抵押登记完成后,由风险监管员完成重要环节操作,风险监管员审核贷款合同要素、资料是否齐全。
放款前确认借款人、担保人及其配偶(或财产共有人)并在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加盖手印;直接完成与借款人、担保人影像声记录工作。
并严格审核调查人员录制的影像声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经风险监管员审核后,打印“放款通知书”。
“放款通知书”核对无误后,风险监管员与客户经理签字确认。
风险监管员进行贷款发放授权,并确认柜员向借款人本人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划入本人结算账户(鹤卡、丰收时代卡)。
第二十五条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入库保管。
第十一章贷后管理第二十六条贷后检查。
客户经理对所发放的贷款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农户贷款贷后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