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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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摘要:通过对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现状的研究,分析了我国中小金融机构退出的具体原因,退出的形式以及退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需要在完善法律、改进政府行为、实施风险救助、建立预警机制和问责机制等各方面加以改进。
关键词: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控制存款保险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057-03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对一部分出现支付危机或资不抵债,并且通过救助仍难以改观的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防止出现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危机。但从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来看,还没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实践。本文试图在这方面进行粗浅的分析。
一、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含义及原因
当中小金融机构已无资本清偿能力即资不抵债,资本充足率为零或为负数,存款支付严重困难,股东不愿意注资又无法向市场募集资本,难以从金融市场拆入资金,也无法从中央银行得到再贷款时就需要市场退出。
(一)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历史回顾
上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通过市场化方式使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成为可能,至今已有大量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各种原因通过各种方式推出了市场,部分情况见下表。
(二)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原因
1.政策体制方面。国有控股银行和中小银行在政策上存在差别待遇。政策的不均衡及相关法规的不健全对中小银行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1)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四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同时由国家财政注入资本金,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而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难以剥离,清收化险只能依靠自身努力。(2)由于当前立法相对滞后,迄今为止与中小金融机构相关的“合作金融法”、“中小金融机构保险法”等一系列法规迟迟未能出台,权利和义务没有进行有效规范,导致中小金融机构业务开展难度大,在发生违规行为时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地方政府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干预较多。他们把中小银行看成是自己的银行,常常要求中小银行为地方建设提供资金,但由于许多工程只是“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缺乏经济效益,导致资金难以收回。
2.金融生态环境方面。从组成金融生态环境的各方面看,我国的经济环境不够稳定,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会造成金融机构经营的波动,在经济下行阶段形成大量呆坏账。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完
善,金融领域的很多方面还没有立法,形成实践在先立法在后的局面,大量金融行为没有被规范,为日后留下了隐患。我国的征信体系尚未完善,对失信惩罚难以及时进行,债务人诚信意识淡薄,金融诈骗和逃废金融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结构不完善,直接融资发展不足,使企业和个人融资严重依赖银行贷款,造成风险向银行集中。各种地方性的行政干预,也是影响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迫使银行向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形成金融风险,所欠债务最终由银行买单。
3.中小金融机构自身原因。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经营风险的主要是因为违规经营,人员素质较低及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首先,中小金融机构为了竞争的需要,往往违规经营,如账外经营、变相提高利率、用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等,造成资产质量低下,经营风险不断产生。其次,中小金融机构难以吸引高层次人才,懂管理、懂业务等高素质的复合管理人员较少,人员素质跟不上业务的快速发展,,容易导致经营风险的产生。第三,内部控制不健全,有章不循,为了壮大实力,盲目追求外延式发展,忽视了对自我约束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三)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方式
目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方式有:
1.并购重组。这是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采用最多的方式。即
一家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家或几家金融机构取得所有权的行为。这种方式能实现金融机构风险的转移,通常不需要外界的救助,属于比较主动积极的市场退出方式,引起的负面影响较小,对社会的震动也不大。并购重组有两种,一种是吸收合并,即由财务状况较好的中小金融机构将发生严重问题难以继续经营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承接过来,问题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我国这类市场退出案例较多,如中国投资银行被中国光大银行整体收购,这既能用较低的成本稳定金融秩序,又避免了投资者对金融机构退出的心理恐慌。另一种是新设合并,即重新设立一家金融机构合并发生问题的金融机构,接收其全部债权债务,以新机构的名义继续营业。如2005年12月由合肥、芜湖、蚌埠等6家城市商业银行和7家城市信用社合并组建的徽商银行正式挂牌成立,原“6+7”共13个金融机构撤销。徽商银行截至2011年9月底,已成为拥有1家总行营业部(合肥总部)、16家分行和2家直属支行,注册资本人民币81.75亿元的地方性商业银行。
2.关闭。关闭就是监管当局依照法律规定,对出现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终止其经营活动,终结其法人资格使其退出市场的行为。这种方式近年来逐渐增加,成为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重要方式,如100多家地市级城市的信托投资公司,数百家城市信用合作社被按照这种方式退出了市场。
3.破产。破产是指对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自行提出或由债权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并对剩余财产进行强制分配的一种程序,是最彻底的一种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
由于担心破产引起社会震动,故我国目前采用破产方式退出的金融机构很少,影响最大的是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由于该公司内部管理非常混乱,违法违规经营问题非常严重,1999年1月,该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至2004年完成清算,成为我国第一家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在此过程中,政府不再像以前那样先行接管,安排其他正常的金融机构进行合并重组并承担全部债务,而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惯例,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破产清算。这既体现了金融监管当局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国际惯例和法律对问题金融机构坚决予以市场退出的决心,也体现了金融监管当局主动化解金融风险、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意愿。对金融机构实施破产退出,虽然可能产生一些不稳定因素,但从长远看,会增强海外投资者对中国金融监管的信心,有利于增加对中国的投资。
4.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挽救措施,目的是通过停业期间的整顿,改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一定时期后再恢复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但是目前很多时候是把停业整顿作为拖延解决债务问题的方式,被停业整顿的金融机构,由于没有新的资金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