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教学法对我国卫生法专业案例教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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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教学法对我国卫生法专业案例教学的启示

美国判例教学法为美国培养大批杰出法律职业人才。我国卫生法专业案例教学法存在该教学方法地位不高、案例教学流于形式、教学案例的来源较为混乱、教学机制不成熟等问题。我国应借鉴美国判例教学法的成功经验,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建设我国的案例教学法:在教材安排上,应组织编排高质量的案例教材,加强师资力量,合理安排教学过程,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为主要目标。

标签:判例教学法;卫生法专业;案例教学法

一、美国判例教学法概况

(一)研究概况

美国的法学教育领先世界,其中有個重要因素在于其采用了判例教学法。它为美国培养了一批批杰出的法律职业人才。判例教学法是由兰德尔在1870年至1895年执掌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期间推行的教学方法。后来由其接班人艾姆斯改革并推广了判`例教学法,并编写了《票据法判例教科书》。到1910年这一方法在整个美国取得了统治地位。但美国法律界对判例教学方法一直有批判之声。如霍姆斯就认为兰德尔思想的弱点在于其将法律作为一个逻辑统一体,事实上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著名的社会法学创始人庞德在批判兰德尔的同时,肯定了判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方法的合理性。以弗兰克为首的现实主义者对判例教学法进行了全面批判,直指判例教学法理论的学术化与实践化,科学训练与职业训练相脱节的内在矛盾。美国法学界在对判例教学法进行批判的同时,也在对它进行改造,所有的改造都指向一个方向:协调法律教育中学术化倾向与职业技能的实践化倾向的矛盾。经过改造,形成了临床法律教育法、问题教育法和实际训练法等新的判例教学教学法[1]。

(二)基本特征

1.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

博登海默认为:“法学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2]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认为法律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所以,法律教学应注重实践。此外,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在社会中塑造出一个“法律者阶层”,他们中有法官、法学家、律师、企业中的法律顾问、金融组织的法律从业者等。这样的阶层只能由经过训练的有基本相通的思维方式和言语系统的人构成。若只进行抽象理论的教育,不可能形成这样的群体。

判例教学法在早期曾追求法律原则逻辑自足性,可是判例法是建构在经验主义基础上的。在判例中有许多现实因素需要把握。完全切断理论与现实联系、剔

除法外因素,根本不可能。美国大学法学教师在课堂上组织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判例时,一方面要得出一个在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某一法律理念或原则;另一方面,让学生去感受获得这些知识的过程,去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3]。

2.以判例法和判例教材作为基础

美国法学教育以判例为中心。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法学院出现了大量的新型判例教材,这些新型教材不再仅通过己决判例展示相关法律的内容,而是大量介绍判例的背景资料,卢埃林编写的《买卖法的判例与资料》是这类教材的典范。通过这种改革,耶鲁大学等名校的法学教育不再只注重案例分析的技术训练,而是培养学生关注社会问题以适应社会对律师的职业要求。正如耶鲁法学院院长克拉克所说,“对训练有素的律师的持续需求,仅仅职业化是不够的,而且要延展到对所有法律起决定作用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以及拥有充分的视野来适应职业现在所面临的巨大问题和我们所生活的社会。”[4]经过长时期的发展,目前美国的法学教科书内容有各种判例和对判例所做的注释、所提的问题、所附的文章、所列的参考文献等,被称为“判例汇编”。美国法学教师不是照本宣科这些教科书,在教学与考试过程中,他们会开展针对判例的讨论、辩论、分析、评价。他们在教授法学理论同时,引用大量经典的判例,并强调对法律精髓的理解和灵活、准确的运用。英美法系国家为什么强调用判例作为教材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因为“法律的实施离不开法律实践主体的操作技能,法律职业技能要通过法律实践活动体现出来,脱离了诉讼当事人、法官、律师、检察官的法律活动,法律技能就失去了物质载体,判例是“法律人”经验的体现,只有理论素养而缺乏操作技能的学生不能适应工作,必然要被淘汰。”[5]

3.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养为教学核心

美国法学教育中的教学任务上是为了让学生掌握判例法学的法律技术,课堂教学强调通过研究判例来掌握法理与法条,培养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那样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其考试的方式和内容也是在判定考生是否分阶段地具备法律职业所必需的学识和综合应用能力。判例摘要和判例分析过程贯穿于教学过程。课前老师会安排一个假想或真实的案件,再提供判例索引,让学生按图索骥,找到判例集,摘录诸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诉讼理由,案件的主要事实,法律根据,法院的推理和裁定,裁判和评论等主要内容。随后老师引导学生进行课题分析,具体步骤如下:(1)比较判例中的关键事实和目前案件中的关键事实,查看是否有相似点;(2)比较判例中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与目前案件中有争议的法律;(3)判断以前的法院意见与现在的案件或事实情况是否类似。除了此种课堂讨论和分析外,还有模拟法庭这种方式:即从律师界、司法界和学生团体中推出“法官”,学生以辩护人的身份进行辩护。有时学生还参加学校与地方法律帮助机构合作安排的活动,给穷人提供法律援助从而获得实践经验[6]。在对学生基本职业技能的培养上,他们十分重视判例教学的直观性、准确性和灵活性,用判例培养学生批判思考的能力、审核证据的技能、获取和运用信息的技能、谈判辩论的技能、沟通协调的技能、起草法律文书或合同的技能。

二、我国卫生法学专业案例教学法的问题

卫生法学是将医学、药物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专业相互渗透和交融而产生,这两门学科的实践性都非常强,故卫生法学的教学需要高度注重实践教学。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是卫生法学教学紧密联系实践的重要途径。早在1915年,旧中国东吴大学法学院曾经在英美法课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新中国成立后直到20世纪90年代,这一教学方法才重新受到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率先开始运用案例教学。2001年中国政法大学首次设置案例实务作为专业课程,采取以真实个案为背景,邀请北京海淀区法院的法官进行授课。这一做法,已在许多法学院校推广[7]。案例教学法对于培养卫生法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如下问题:(一)案例教学在卫生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地位有待提高

案例教学在卫生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地位取决于案例在司法体制的地位。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判例具有法律约束作用,所以判例具有极高权威。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传统一直是重视抽象思维和抽象理论,未实行判例制度,已生效的判决对法院审判工作没有拘束力。虽然《最高法院公报》公布的典型案例具有较高权威性,对于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指导不等于约束力,这些指导案例没有法律拘束力,司法界也没有形成自觉运用指导性案例的习惯和氛围。案例在司法体系的地位得不到提高,案例教学也就得不到深入开展。

(二)案例教学流于形式

在卫生法学专业课堂上,各个课程比如卫生法学、卫生监督、医疗纠纷与法律实践等课程中案例教学的设置较随意,不够科学,而且案例教学的学时分配欠规范,或多或少,缺乏总量控制。有的部分案例较多,教师就多讲此部分的案例,有的部分案例较少,教师可能会少讲甚至不讲。比如在卫生法学课程中医疗事故、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部分,由于案例非常丰富,所以很多教师采用案例式教学讲解这部分,最后统计下来,加上其他部分的案例教学,总量可能超过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这样可能会挤占理论课的课时;而对于放射卫生等部分,典型案例较少,教师可能就草草举例结束。案例教学的学时通常由教师随性安排。如有的教师在整学期大部分课时都进行理论授课,将最后的几个学时进行案例教学,选择综合性的典型案例进行课堂讨论,面对这样的案例,课堂时间往往略显紧张,导致教师不得不草草收场,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不可能在短短几个学时的课堂中就能得到提高,难以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作用。此外,从案例教学方法的课堂教学过程来看,我国的案例教学教师先对基础知识的讲解,再举出案例进行讨论。我国目前的案例教学法大多采用“课堂讲授一举出案例一提示与讨论一给出结论”的模式。在为数不多的课堂讨论中,学生既无课前的资料查询和准备,也无课堂辩论的针锋相对,学生只是在短短几分钟的课堂讨论过程中思考案情,再翻查法条依据,最后只等教师将所谓的“标准答案”公布,就可偃旗息鼓。这样的案例教学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也无法拓宽学生的视野,有流于形式之嫌。

(三)教学案例的来源较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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