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保险法-保险业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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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

第六编保险法

第六章保险业法概述

一、保险业法的概念和性质

1.保险业法的概念

保险业法,又称保险组织法、保险业监督法,是指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

(1)狭义的保险业法和广义的保险业法

①狭义的保险业法,指规定国家对保险业的组织、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专门法律。

②广义的保险业法,指除保险业的专门法律外,还包括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其他规定。

(2)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

①国家在监督和管理保险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②保险企业相互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

③保险企业在内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2.保险业法的性质

(1)在采取民商合一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中,保险业法被视为民法的特别法,与民法具有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2)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或地区中,保险业法被视为商事法的范畴。

(3)在我国,保险业法是从属于民法范畴的特殊法律规范,传统法学理论将它归入商法体系中。

3.保险业法的立法体例

(1)制定单行的保险业法。属该体例的有德国、英国、日本、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

(2)把保险业法列入保险法典中。属于该体例的有法国、菲律宾、越南和中国等国家以及中国的台湾地区。

二、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

1.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是目前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保险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保险管理的规章和实施办法。

(3)审查、批准保险公司的设立,并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4)审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并颁发许可证。

(5)审查、批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设立,并颁发许可证。

(6)制订或备案商业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7)监督管理保险人、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业务活动,包括组织变更、财务管理、人员资格等,纠正、制裁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8)监管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偿付能力。

(9)纠正、制裁非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10)对有严重偿付能力问题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行为的保险公司,有权决定进行整

顿或接管。

2.保险公司的监管

(1)保险监管的理由

①保险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

②保险交易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

③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存在市场失灵和破坏性竞争。

(2)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①公司治理的监管

公司治理是指为建立并依据一定的组织机制和规则来实现对企业运作的指导、控制和管理。对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的监管主要表现在对保险公司的机构、人员、透明度以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②市场行为的监管

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即保险公司在市场上为实现其目标(如利润最大化、更高的市场占有率)而采取的适应市场环境要求不断调整战略和策略的行动。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作出了很多明确的要求,主要集中在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和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两个部分,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a.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范围;

b.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和备案;

c.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

d.各种保险经营信息的披露;

e.保险代理人的资格及行为管理;

f.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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