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之商业银行法(ppt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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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具有法人资格 ●商行分支机构设立的原则——依业务需要
(三)体系
●按资金来源分类: 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银行;合作制银行;外
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按业务范围分类:
全国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专业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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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商业银行法 1.1995年5月公布,7月日开始实施,2003年12月修改。 2.适用对象: 除了适用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的、股份制的、合作商业 银行)外,还适用城乡信用合作社办理存、贷款结算等业务, 适用于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业务、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和外国 商业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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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行的设立、变更、接管与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设立制度
1.注册制,即形式审查制 2.核准制(许可制),即实质审查制——在我国叫行政审 批制 (二)设立条件——第12条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第13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 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 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 资本。
1.申请
a.提交的材料:筹建申请书、筹建可行性报告、筹建方案、申请书 等
b.期限:银监会答复期3个月→筹建期6个月(经批准可延长,但最 长不得超过1年) 2.审批
a.审批机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b.审批时限——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 3.登记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
6.其他审慎性条件: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
(银监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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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立程序
4.公告
在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银监会对商行统一进行设立 公告+工商行政机关发布企业登记公告)
▲分支机构设立的不同之处:向工商部门登记时领取的是 《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
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由银监会吊销营业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更名、营业地址(仅限清算代码)变更,应向银监会申请换 发金融许可证,换发后应公告。
▲ 2003年商业银行法修改时将原来第13条中的“城市合作 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改为“城市商业银行” 和“农村商业银行”。这意味着对信用社的改造方式的多样化: 除了合作制形式,还可以采取股份制的公司式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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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银行的一般原则
1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审慎经营
①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②贷款审查和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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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一)事项变更 下列事项变更时需经银监会批准——第24条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分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主体变更 1.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2.分立:存续分立,新设分立
三、治理结构 (一)观念演变:股东中心→利益相关者(股东+高管+员工+消费者等)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职责和议事规则适用 公司法的规定。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另有规定——由银监会、政府有 关部门代表、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主席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的日 常和工作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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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制与连锁制的比较:
共同点——都是通过控制各银行的股权来操纵和控制商业银行 区别点——连锁制下操纵者不需设立控股公司而已。
▲我国商业的组织管理体制——总分行制
19th: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2.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业银行概述
我国《商业银行法》2th“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 本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 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定义:依《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 为目的,以接受存款、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金融组 织。 ↓(1)以营利为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2)“存款银行”——商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与吸收公 众存款。
(3)“百货公司式的银行”——业务范围不受专业分 工的限制,十分广泛
(4)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适用顺位 1
(二)法律性质:企业法人
●商行是企业(商事主体)——有别于国家机 关和事业单位
●商行是金融企业,且能办理存款业务——有 别于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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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注意消极条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③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④风险控制制度
2 业务交易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
3 竞争规则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原则
4 业务规则原则
a.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b.坚持自主放贷、依法放贷原则
5 独立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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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
一、组织体制
(一)单一制(独家银行制):指依法不设立分支机构或跨地域设立分 支机构的体制。 1.利:各银行间相互独立,能避免银行垄断保持适度竞争,能隔离风险 2.弊:风险集中,规模有限,经营成本高等 (二)分支制(总分制):指依法可在国内外开设分支机构的银行体制。 1.利:规模大、成本低、经营灵活。2.弊:易形成垄断 (三)集团制:指银行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商业银行股权的体制。 1.利:规模经济、国际竞争力强。2.弊:易操纵市场、风险连带 (四)连锁制(联合银行制):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银行 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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